一、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困境的原因分析
在资本市场中,公司债券与政府债券、股票同为基础性证券。在美国,公司债券的每年融资额占基础性证券的比重为60%-70%,是股票融资的16倍以上,在基础性证券中占主体地位。我国1994年《公司法》对公司债券进行了规范,但直到2007年《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出台后,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才得以问世,不仅制约了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缓解和利率的市场化进程。制约我国债券市场发展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法律制度对公司债券市场的影响
与股票市场和银行信贷市场相比,公司债券市场对外部金融法律制度的依赖程度和要求更高。因为公司债券持有人与公司经营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程度更大,对公司的监督控制权也往往是事后的。它需要有完善的债权人权益保护、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估、充分的信息披露以及当债务人违约时的清算机制等金融法律制度,以保证债务合同的有效执行。落后的金融法律法规制度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投资者因面临较高的风险会减少对公司债券的需求。因此,落后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影响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最重要的因素之一。
(二)政府过多地干预融资体制抑制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政府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大作用并决定着经济发展的模式与方向。政府通过干预银行指导信贷,直接引导和干预资源投向优先发展的产业和公司,以达到预期的经济目标。从总体上看,政府力量在融资体制中起主导作用,以一种超市场的强制力量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干预和控制。突出地表现为,中央银行事实上成为政府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服务的机构,主要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和方向均受政府严格控制,这就决定了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长期以来,在政府的干预下,我国银行业一方面受到政府的严格控制;另一方面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各种特权,从而失去了分析公司贷款风险和监管公司的动力,不负责任地发放贷款,而证券市场特别是公司债券市场却得不到应有的发展。
(三)产权不明导致公司对银行融资的过度依赖
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是从计划经济体制中发展而来的。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政企不分、企业产权不明的问题相当严重,这一问题自然也存在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上的发债公司中,而且由于发债公司往往是承担国家大型项目的公司,这些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往往得到政府各个部门的多方面照顾。长期以来,就形成了小市场、弱银行型的银企关系。这种融资方式既降低了公司融资成本,同时由于可以轻易获得银行贷款,致使我国公司在外源融资时过度偏好银行贷款,从供给方面抑制了公司债券市场的发展。在公司的外部资金来源中,银行贷款占据了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