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监管问题的探讨

2010-12-31 00:00:00郝雪连吴利明
经济师 2010年9期


  摘 要:文章从监管理论入手,首先探讨了会计监管的定义、必要性扣会计监管的历史演变过程,接着从监管实践方面,对我国目前会计监管的现状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最后对有效实施会计监管体系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会计监管体系 政府监管 社会监管 内部监管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9-158-02
  
  一、会计监管的定义及其演变过程
  
  1.会计监管概念的界定。至今,理论界对于会计监管的确切含义尚未形成共识。目前存在三种不同的看法,具体如下:首先,一种观点认为会计监管是政府或会计职业团体对会计工作的干预,并且其实质是对市场配置机制的一种替代。这种干预往往以一般规则或法规的形式出现;其次,有观点认为会计监管不仅是对会计工作的一种干预。更是一种对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这种观点建立在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它认为由于会计信息往往是在代理方控制下生成的,为了保证其向委托方报告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必须对存在于各代理方系统内的会计实行有效的监控,从而产生了会计监管制度。因此,会计监管必然成为委托方监督和管理代理方履行其职责的主要途径和形式;最后,还有一种观点将会计监管作为一个讨价还价的博弈过程,当博弈双方中的一方作出决策,另一方就会作出相应的反应。在利益均衡的基础上,形成相对稳定的会计监管制度模式。这种观点强调的是会计监管必须兼顾并调和各方的利益,而不是主要强调政府或社会的利益。
  笔者认为,会计监管是指为了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证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依据有关的法律和规章,并运用一定的监督管理方法作用于一切产生会计行为的经济实体,从而保护相关各方利益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
  2.会计监管的历史演变过程。会计监管是伴随着会计发展而演变的。在会计萌芽时期,个体生产者和小商贩都需要进行核算。由于当时生产力低下,剩余产品不多,经济活动比较单纯,也不需要委任专人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进入奴隶社会以后,随着生产力的提高,商品经济的发展,剩余产品的丰富,需由专人对各种经济活动进行记录,向财产所有者提供会计报告,作为评价代理管理者或经营者的责任业绩的优劣,检查有无差错和弊端的依据。这时的会计已成为专职记账员,受财产所有者的委任或委托从事会计工作,但是他与财产所有者是一种从属雇佣关系,具有代理关系的性质。会计也发展成为运用一定的记录方法,对所有者的经济业务活动进行反映,并定期以报告的方式反映给财产所有者,作为了解代理管理者或经营者的业绩。当财产所有者对会计记录和报告是否真实有怀疑时,就需要由熟悉会计的专家对其进行检查评价。于是就产生了审计活动。然后审计人员再将审查会计的结果报告给财产所有者。以后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产品的增加,商品交换的发达,企业规模的扩大,股份有限公司的发展,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进一步分离,股东遍布社会各界,企业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需要经过独立地中介机构来审查的时候,注册会计师制度才应运而生。当然随着企业经营的扩大,收入的增加,应交税金的增多,政府税务部门也对会计真实性和正确性进行监管。这在无形中逐步形成了由企业内部审计、外部社会审计、政府部门构成的会计监管体系。
  3.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从理论的角度分析,会计信息具有商品的属性,是一种稀缺资源,体现为一定社会资源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问的配置。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市场中交易各方掌握的信息存在差别,一般来说,卖方拥有较完全的信息,而买方拥有的信息却不完全。经理人员作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管理者,对公司内部的经营情况有第一手资料,而投资者、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远离公司的生产经营,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只能通过经营管理人员提供的信息间接地评价公司的市场地位。经营管理人员出于自身利益以及其他原因,可能会粉饰会计信息,甚至以虚假会计信息欺骗信息使用者,因此,对会计进行监管是十分必要的。
  从实务的角度分析,当今企业的会计信息造假现象已经到了触目惊心的地步,它使广大投资者的信心遭受到巨大的打击,降低了对企业界及资本市场的信任程度,同时也引发了全球性的会计监管热潮。为了保证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各个利益相关部门逐渐认识到会计监管的必要性,从而对会计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我国会计监管的现状
  
  1.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和完善。我国会计监管体系配套的法律不完善,民事责任赔偿制度未及时出台,相关法律对会计造假惩治不力,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造假行为。建国以来,我国相继制定和颁布了《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等一系列的会计法律法规。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会计法律法规的不足逐渐显露。具体表现为:《会计法》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比较差,难以切实的加以推广实施。从我国目前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情况来看,主要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力度的加大基本体现在追究主要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在财产责任方面一般表现为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全部由国家罚没,却没有完善地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的责任制度。惩罚力度不够,违规成本低,不足以对财务会计违法的单位与个人构成足够的威慑力。譬如,我国现行《会计法》在有关会计造假法律责任的第43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会计报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吊销会计人员资格证书。”
  2.政府监管分散。政府监管是由政府行政机构依据公共利益目标,通过制定规则,实施调节和控制以及惩罚等手段,对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的一系列规范与制约活动。但是,我国政府会计监管的现实状况却不容乐观。目前,我国的政府会计监管部门包括财政部、审计署、税务、工商、证监会、保监会、国有资产管理局等,众多的监管部门造成监管主体过多,监管职责不清,在实际工作中没有形成监管合力,结果造成了监管分散混乱的问题。同时这种监管格局还容易导致各部门不能做到信息共享,相互推委责任,监管效率低下的弊端。在监管方法上,我国会计监管从形式上看是政府监管模式,政府参与的部门很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证监会、工商会、税务局等部门都有监管权。这种监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相对于我国当前市场有效性不足的情况下,能够较好地发挥政府在资源配置决策方面的效率。但由于这种监管模式是政出多门,形成了政府监管分散、社会监管乏力、内部监管薄弱的局面。这种多头监管容易出现以下问题:一是各部门分别监管,会造成部门之间的职能重叠,协调困难,导致监管部门的职能异化,最终导致无效监管;--是由于监管力量分散,导致政府监管效率低下,以致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不利于打击会计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全社会范围内的会计信息严重失真。
  3.社会监管乏力。社会监管主体指的是注册会计师及广大社会公众,投资者等。可以说,注册会计师是社会监管的核心力量,在会计信息的外部监督中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会计师事务所作为非政府的会计监管机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到了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的缺陷,承担着企业监督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监管的作用,可以有效地防止会计信息失真,然而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效果来看,却不能让人满意。在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过程中,也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亟待解决。如注册会计师有关的法规建设还很不完善,现有的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和从业水平有待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管理体制不顺等,都制约着我国注册会计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注册会计师客户数量的多少较少取决于该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更多地取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社会关系,取决于审计结果是否满足被审计单位的需要,以致有些注册会计师可以毫不负责地对严重失实的会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另外,从广大公众和投资者的角度来说,他们缺乏参与会计监管的机会,而且他们的监管意识也不强,对会计监管还不甚了解。
  4.内部监管薄弱。内部会计监管指的是本部门、本单位的会计人员及审计人员对企业经济活动及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和管制。由于对本单位比较了解,内部监管的效果本应是最好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内部会计监管不仅投有充分发挥其在会计监管中的基础作用,有些内部监管人员由于其经济关系受制于本单位、职业道德素质较低或业务素质水平较低等原因,甚至与其所在的单位管理当局共同作弊,甚至成为虚假会计信息的制造者,致使内部会计监管机构独立性较差,根本不能发挥监督的职能。而且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不重视。
  
  三、完善我国会计监管的几点建议
  
  1.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1)建立健全民事赔偿诉讼机制。民事赔偿诉讼机制使得受害人能够获得经济赔偿,这就调动了受害人启动诉讼的积极性,使得会计监管不再仅仅依靠监管机构有限的资源,而是充分利用民间资源,这样不仅可以极大地节约监管成本,由于充分利用了受害人掌握的信息,监管效率也会有显著的提高。(2)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奖惩制度,进而完善监管机制并强化监管手段。进一步细化单位领导人违反财经纪律的处罚办法,建立一套完善的奖惩制度,为会计监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对会计监管不力的人员应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的或由于会计监管不力造成经济损失较大的,应依法追究责任。(3)完善会计准则体系。首先,需要在总结我国会计准则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使其真正成为指导我国会计核算工作的基本框架。会计核算规范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于具体会计准则之中,对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以及会计核算制度的制定提供指导。可以说,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是善事我国会计准则体系的关键所在。
  2.设立政府常设机构来监督、管理、协调各政府监管机构。通过对我国政府部门监管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我国政府会计监管存在着监管多头、职责界定不清等问题。为了能够解决这些问题,有必要设立一个能够监督、管理、协调各个监管部门的专门性的政府常设机构,一方面可以通过该机构的监督形成对各个监管部门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管理,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该机构的协调形成各个监管主体之间职能上的有效分工和信息的共享。因此,在我国政府会计监管主体的改革上,可以增设“会计监管委员会”,通过该机构来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范围,促进各监管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会计监管委员会直接隶属全国人大,是一个负责规范、协调全国会计监管工作的常设机构,其监管的对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等负责我国会计监管工作的政府机构和部门。会计监管委员会的职责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明确划分各监管部门监管职责的范围。当有会计监管“缺位”或“空位”,或有部分部门的监管出现“越位”的情况发生时,委员会应当及时进行调控,必要时应当对有关部门进行惩处;各监管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形成的监管信息可以通过会计监管委员会进行汇总、整理并在各部门之间共享,从而实现各部门的协调一致。
  3.加速发展注册会计师事业。(1)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执业管理制度。注册会计师执业管理制度包括进入执业管理制度、执业行为管理制度以及执业监督检查制度三方面的内容。建立严格的进入执业管理制度,明确进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要求,包括注册会计师业务素质的要求,也包括对注册会计师的政治素质以及道德素质的要求,从注册会计师队伍的人口严格把关,有利于保证注册会计师队伍具有较高素质,从而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质量的提高奠定基础。建立和完善执业行为管理制度,就是要建立注册会计师执业的行为规范,使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既为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提供指导和明确执业行为目标,同时也为注册会计师行为监督检查提供依据。建立与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就是要定期和非定期对注册会计师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和复核制度,以促进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业务,保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2)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对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监督检查。任何再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要发挥规范和约束作用,关键在于贯彻实施。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联系政府和注册会计师的桥梁和纽带,可以通过自身的行为,将政府宏观管理的要求传达给注册会计师,使注册会计师依法执业,约束其执业行为。同时,注册会计师协会通过日常监督检查活动,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注册会计师执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促进注册会计师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3)提高注册会计师的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素质,一是要加大注册会计师培训力度,采用多形式、全方位地进行培训。所谓全方位的培训,既包括执业经验的培训,也包括知识结构更新的培训,还包括业务水平提高的培训,同时也应包括道德教育。二是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制度,经济体制的变革和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客观上要求注册会计师更新知识结构,提高业务素质;同时经济体制的变革也是会计理论和方法不断更新,也需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后续教育工作。从注册会计师人员本身来说,取得注册会计师资格只是表明其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的基本条件,并不意味着其具有胜任注册会计师的充分知识和经验,要在注册会计师业务中求发展,也需要更新知识结构,加强后续教育。
  4.强化内部会计监管。在内部控制监管实践中,来自企业内部的监管是重中之重。因为,第一,公司外部与内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监管效果和监管质量的差异;第二,外部监管由于环境和条件所限,其监管行为往往发生在事后,而内部监管可以在事中进行监管;第三,内部监管实质上是一种自我监管,整个的监管都是建立在自我监管的基础之上的,没有一个有效的自我监管机制,整个监管无从谈起。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解决企业内部控制的自我监管问题,建议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1)加强教育,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和控制理念。首先要加强内部控制的理论教育,对企业内部会计监管人员进行系统培训教育;其次,要加强宣传教育,为内部的会计控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再次,要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的后续培训,为内部会计监管提供持续动力内部控制环境,只有不断加强内部控制人员的后续培训教育。才能保证内部会计控制从业人员保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提高内部会计监管的执行力,揭示企业在财务及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2)克服不足,加大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要强化企业内部监管体系需要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采取以下必要的措施:一是应强制要求一定规模的企业必须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设置专职的内部审计人员;二是内部审计机构必须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三是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内部审计在履行其职能时,应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的评审,定期对内部控制设计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四是内部审计部门应有效开展对内部控制中的风险评估的评审。风险评估是组织内部控制的要素之一,也是组织风险管理过程的组成内容。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并使之有效运行是组织管理层的责任;五是强化公司审计委员会制度,改变目前对建立审计委员会的非强制性要求,将建立审计委员会的要求写进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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