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金融监管的对策探析

2010-12-31 18:23邓茜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 2010年4期
关键词:中央银行金融业金融机构

邓茜

(中国人民解放军61785部队,北京 100075)

1 引言

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可以发现,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监管最早可以追溯到1720年6月英国政府颁布的《泡沫法》。随着19世纪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由于中央银行制度与金融监管具有的密切关联性,使得中央银行制度的普遍确立成为现代金融监管的起点,有关金融监管的理论也由此开始。可以说,20世纪30年代以前的金融监管主要集中在货币监管和银行挤提方面,30年代发生的大危机则扭转了金融监管理论关注的方向。金融监管也在30年代后得到了迅速发展。随着全球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严格的金融监管束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和发展。存款保险制度日益发挥稳定作用、银行挤提现象大为减少,使得金融机构越发重视效率性。于是,70年代以后,各国普遍放松了对金融的管制。20世纪90年代以来,经济全球化进程进一步加快,金融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强。金融监管也出现了很大变化。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开始行使金融监管职能。而我国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要从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开始,它标志着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综合监管的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开始形成。伴随着金融业的深入发展,我国在金融监管方面不断改革和完善,但监管效果却未令人满意,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我国金融业发展的许多问题。今后,金融业的核心作用将进入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金融对经济的推动、引导作用将更大。这就需要尽快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其现实意义是重大的。

2 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金融监管的时间还是很短暂的。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模式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该监管体制也暴露了很多弊端。

2.1 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缺乏配合与协调

2004年6月28日,中国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正式公布《三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分工合作备忘录》。其中,把“监管联席会议机制”提上三大监管机构协调的工作日程,并第一次将三方合作“制度化”。按照目前有关防范金融风险和加强金融监管的改革举措,证券业、保险业相对独立、机构下设、职能扩大。然而,这种联席会议制度只是采取论坛形式,而且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部门自成系统,难以发挥日常业务的统一协调作用,易出现监管真空以及加大监管成本。当监管主体之间出现潜在的冲突时,某些部门会采取一些有利于本部门而有损于其他部门利益的行动,具体表现为不同监管主体争夺监管对象和监管权利。这就难以保证信息共享,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的提高。

2.2 监管立法有待完善

我国金融监管法制化建设对金融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保证作用。但是,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依据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多,但实用性不强,遇上实际问题时,有关部门才发布政策来加以规定。首先,我国金融立法在某些重要领域还是空白,尤其是随着金融电子化、网络化的发展和金融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以有形金融为调整对象所建立起来的金融法律法规受到了严峻挑战。其次,金融监管在立法方面是原则性规定较多,但是细节较少,缺乏可操作性,导致一些金融法律、法规在实践应用中存在障碍,有的条文也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应进行适当的修改。第三,关于市场退出的问题和法律规范研究不够,缺乏科学有效的监管机构。目前,对危机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采取撤销(关闭)和破产等方式,但由于没有建立危机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的配套机制,不得不由政府和中央银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加以解决,国家财政和中央银行为此投入了大量资金,也带来了一些不稳定的因素。

2.3 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金融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决定监管工作的效果。在金融业部分从业人员道德素质不高的同时,我国金融行业人才缺乏现象也很严重。目前从我国监管队伍的质量上看,专业知识缺乏、知识面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不足等问题普遍存在,这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监管的力度和深度的同时,更难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原因之一在于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与监管培训落后,没有一套制度性、持续性、战略性、案例性的培训制度。其次,资格认证缺失。有效的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才能保证金融监管从业人员的素质。而目前我国基本上还没有建立起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人员资格认证制度。第三,优秀人才大量流失。

2.4 社会监管环境有待改善

当前金融业务活动己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各个方面,在我国,加强金融监管的社会环境还存在很多问题,金融机构监管的覆盖面和监管效率受到制约。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监督机构对金融机构也只是偶尔进行检查,没有形成制度,存在着严重制度缺陷,社会监管发展严重滞后。我国加强金融社会监管还存在很多难点。如了解某些金融违规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就是其中的以承担一定风险为代价的受益人,基于自身的利益不愿举报。由于宣传不够,一些有意参与斗争的人又感到举报无门。同时,外部审计还不具备大范围介入金融监管领域的资格和能力。

3 完善我国金融监管的措施

3.1 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

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者对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监管是与当前我国的金融业经营格局相适应的,有利于监管部门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对象进行监管,提高金融监管效率和金融监管水平。但同时这种机制也使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部门自成体系,缺乏配合,极易出现监管真空和加大监管成本。要加强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要采取相应的措施。首先,尽快建立有效的政策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避免监管真空的产生;第二,促进利率、汇率机制市场化,降低监管成本;第三,明确界定银监会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责;第四,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我国金融监管主体银监会应加强与国际金融监管主体的交流与合作,尤其是要建立广泛的国际联合和信息网络,增进信息交流,从而提高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监管能力。

3.2 监管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有效金融监管的保障,它为监管者提供法律依据并规范其行为。只有实施了金融监管法制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金融法律法规也只有不断适应变化的金融形势,才能从根本上发挥它的作用。

3.3 加强人才培训

随着金融国际化的加快,金融监管人员的作用就更加明显,但现阶段存在的问题是监管队伍素质普遍不高。迅速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监管队伍与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是同样重要的。首先,要改变监管理念,加快风险性监管定位的思路形成。其次,要完善培训机制,要采取到国外监管机构进修、到被监管机构操作、系统性培训等多种形式,对监管人员的现代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计算机及网络技术、外语和专业技能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提高。再次,要重视基层监管队伍的培训程度。要加大对基层监管队伍培训力度,重视基层监管队伍作用。最后,要建立科学的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

3.4 社会监管环境的完善

要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应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应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的力量,通过加强金融法规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宣传,形成畅通有效的社会监管。

[1]黄达.货币银行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周升业,金融理论与实务,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2000.

[3]武红卫,防范银行经营风险的会计对策,经济问题,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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