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刑法修正案(七))第4条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犯罪作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增补为<刑法)第224条之一。由于立法已经将“组织、领导传销”的行为从“非法经营”中剥离出来,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传销型的非法经营罪”在(刑法修正案(七))施行后是否还继续存在,争议很大。由于涉及到罪与非罪的界定,本文将从一个案例入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基本案情
2008年初,甲经人介绍加入了“仟亿国际贸易公司”,该公司是一个所谓“无店铺连锁销售”的传销组织。以推销西服和化妆品为名,要求加入者缴纳3800元购买一份产品(每人最多购买11份,第一份为3800元,其余每份3300元,无任何产品)获得加入资格,成为E级实习业务员,并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分为五个级别,分别是:E级实习业务员、D级业务组长、C级业务主任、B级业务经理、A级高级业务员。在成员管理上,谊组织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购买产品的份数作为升级和返利的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