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占臣
(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河南商丘476000)
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刍议
赵占臣
(商丘师范学院思想政治理论部,河南商丘476000)
我国的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发展,虽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其现状与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我们必须积极在指导思想、观念层面、制度层面和操作层面上采取切实有效的改进举措,全面推动我国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从而构建起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体系。
法律文化;先进法律文化;现状;举措
我国法律文化经过长期的发展,已经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法律文化的现状与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距离,在某种程度上还制约着先进法律文化的发展。积极推进法律文化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体系对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文化是指在人类的法律生活和历史积累中,在与自然、社会、经济、其它文化形式的广泛联系中,所形成的以法律意识、价值观念、行为方式、法律规范与制度、法律设施等为内容的文化现象和文化过程。当代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克鲁克洪将文化分为显型文化和隐型文化两大结构。他认为,文化包含有形的,也包含无形的,有形的是显型文化,隐形的是隐型文化。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我们可以把法律文化分为显型和隐型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法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法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卢梭曾经深刻地指出隐型法律文化的实质蕴义。他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保持为一个民族的精神。”[1]隐型和显型法律文化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法律文化总体上具有物质依附性、政治功能性、群体性、相对独立性、历史连续性、民族性和共融性等特征。先进法律文化是指具有当时领先水平的、作为仿效榜样的和代表今后发展方向的法律文化。先进法律文化是法律文化的精髓。先进法律文化除了具有法律文化的一般特征外,还应该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首先,先进法律文化必须体现法治基本特征。按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阐述,基本上可以概括为8个字,那就是“好的法律”、“普遍遵守”。据此,我们可以将法治国家的特征定义为“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至上和法制完备”和“司法公正,制约权力,依法行政和首重权利”[2]。英国著名的法学家戴雪(A.v Dicey)指出,“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通法律的绝对至上并排除政府的特权、专断或广泛的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法治的基本特征在于它的公正性、正义性、合理性。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群众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等级特权和法外特权,不承认有任何不受法律约束的特殊领域和公民。既弘扬法律至上、崇尚法制权威,又需要法律内含道德理念,并同道德相互支持、有机弥合,共同规范和引导人的行为。
其次,先进法律文化必须具有科学性。现代法治还必然要求法律具有科学性,即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须以正确认识和反映客观规律为重要依据和标准。科学的法律是人类从事生产斗争和社会实践的经验和智慧的概括和总结,是人们对社会发展规律以及一些自然规律的正确认识之稳固化、规则化、制度化,因而可以指导和引导人们在行动中按客观规律办事,是人们遵循和运用客观规律,改造社会,调整社会关系,优化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和社会秩序的有效工具。这就必然要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应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运用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方法和手段,并有力地保障和促进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进步。
再次,先进法律文化必须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现代法治尤以尊重人的权利(包括人的最基本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因而以弘扬权利本位为特征。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为宗旨,义务的设定和履行均以维护一定的权利和利益为目的。权利的实质即所确认和保障的人们的正当利益,它是一切法律关系的核心,是人们法律行为的发动力和驱使力,是法这种社会现象的特定存在形式和载体,是公民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标志和象征。现代法治以权利为本位也就是尊重公民作为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地位,强调法治的力量和作用就在于充分调动和发挥作为社会主体及法律关系主体的广大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创造性。所以社会主义法治不是外在的、强加的、消极被动的东西,而是着眼于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社会行动和行为。
要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正确把握我国法律文化的发展方向,就必须首先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状进行理性的、科学的分析。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从实际出发,用科学的理论和精神构建先进法律文化。目前,我国法律文化的特征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首先,从法律规范本身来说,我国法律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这次修改宪法是以党的十四大精神为指导,突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这是修改宪法的总的指导思想,也是我国制定一切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其次,我国现代法律文化汲取了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和国外现代法律文化的精髓,形成了自己独特的风格。与此同时,也吸收了国外的一些先进思想。法律已成为公民保护自身权利不受侵害的重要武器。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具雏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库》的编纂、出版和发行,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具雏形,搭建起了法律体系的形式框架。同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尚在形成过程中,在许多理论和实践的重大问题上,仍有较大的分歧或不明确之处。在法律体系与实际生活的需要、时代的需要贴合方面,法律体系与其它社会规范、法律规范之间,也还有重大的不协调、不和谐、甚至严重冲突的情况。
2.法律文化表现多样。首先,受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部分社会主体仍然存有法即是刑的观念、尊卑有别的等级观念、礼法观念、情大于法和权大于法的观念、法律的工具主义观念、道德教化观念和重调解轻诉讼的观念等。这些观念至今仍然不同程度地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其次,自近代开始从西方传入的法律文化对社会主体的法律观念的发展和更新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促使部分社会主体形成了较为广泛和系统的法律观念。再次,占权威地位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如法律权威至上的法治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观念和自由与法律相统一的观念等已植入社会主体思想观念中。
3.显型法律文化和隐型法律文化不够协调。当代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组建了系统化的法律组织机构,建立了完备的法律设施,加快了法律制度文化建设,但是还缺乏与之相适应的法律精神文化。有的学者认为:“中国固然制定了不少法律,但人的实际上的价值观念和现行法律是有差距的,而且,情况往往是制度是现代化或近于现代化的,意识则是传统的或更近于传统的。”[3]所以,中国的法治目标虽然自上而下建构成功了,但是,法治实践却非常艰难和不理想。因此,构建与社会主义显型法律文化相适应的隐型法律文化是中国先进法律文化构建的当务之急。
4.传统法律文化影响巨大。虽然每个社会主体由于职业、身份及受教育状况的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的分化,在处理法律问题时所表现出来的法律心理可能有所不同,但总的来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遗留下来的“清官文化”、“等级观念”、“依附人格”、“程序虚无”、“无讼是求”和“义务本位”等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而这些思想与法治精神所主张的“权力本位”、“程序正义”、“法律至上”等原则显然是格格不入的。现实社会中,在人们的潜意识和无意识中总是出现远离法、轻视法、不信任法的现象,这实际上是中国法律传统的惯性作用的结果。因此,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当代中国人的普遍法律心理仍然徘徊在传统法律文化的阴影中而未能完全走出来。
从传统法律到现代法律,是制度的变迁,更是制度内蕴灵魂的创造性转换。只有建构与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法治社会相契合的先进法律文化,法治社会的理想才会在中国变成现实。因此,我们必须从总体上和根本精神上对现实法律文化进行梳理,以科学、理性和人本精神为指导,主动适应、接纳世界文明的新文化,并在这种适应、接纳中,构建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体系。
1.在指导思想上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根本指导地位。我国法律文化建构的理论基础应当反映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国情,并体现我国社会建设和发展的根本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是我国法律文化建构的奠基性哲学理论;作为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理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是建构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文化体系的政治、经济、文化理论基础;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理论,是建构社会主义法律文化体系的核心理论。
2.在观念层面上确立认真对待权利的法律文化。权利文化之于法治,正如土壤对于种子,缺少了权利的养料,法治断难育成。权利意识的强弱,往往决定于文化传统的价值取向。西方文化传统是以权利为导向的,“认真对待权利”是人们的普遍共识。而我国的传统文化是以义务为导向的,人们还不习惯让权利意识勇敢地显示出来,甚至有许多人认为,权利放弃就放弃了,我个人的权利,行使与否,是我的自由。其实,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利不仅是对权利者自身的义务,也是对国家的义务。在自己的权利遭受不法侵害时能勇敢站出来,据理力争,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这个过程本身也是在捍卫国家法律的尊严、捍卫法治。
3.在制度层面上确立权力制约的法律文化。传统上人们头脑中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观念具有一种明显的“权力崇拜”倾向:它不是用法律的标准去评价权力,而是用权力的标准去评价法律;它反对以法律作为权力的存在依据,而强调以权力作为法律的存在依据。以此种观念为指导,权力是全能的,它的力量无孔不入。其结果,压制了市民社会的独立健康成长,抑制了权利文化的生成。在法治国家中,情况则大不相同。依法治国意味着一切公共权力都必须以法律作为其存在基础,即:治国之权须依法设立、依法取得、依法行使并被依法监督和依法评价。在依法治国的条件下,由于法律在任何场合都不再是一个可以被忽略不计的因素,故能否确保公共权力的合法性就成为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问题。为此,必须在政府和公众中树立起这样一种法律公理:法律是一切公共权力的依据和基础,依法设立、依法取得并依法行使是一切权力取得正当性的普遍形式;不具有合法性的权力不值得任何人予以尊重,它所发出的任何指令都是无效的,不能产生任何服从的义务;一切治国者,无论是作为个人,还是作为机构,都必须随时准备接受法律的评价并须为违反法律而承担责任。只有从制度层面确立这样一种观念,我们的制度建设才算迈上了光明的坦途。
4.在操作层面上确立程序正义的法律文化。在中国传统的法文化中,缺乏一个合理公正的程序,更缺乏一个理性的程序观念。中国传统程序观念属于工具型程序理念。这一理念,在政治生活中体现为长官意志的随意性和恣意的无限性;在司法实践中体现为法官职权的滥用和司法腐败;在日常生活中体现为人们评断某一案件的标准一般是看是否按实体正义的规定裁断,很少关注程序正义的问题。而事实上,现代程序承载着法治、民主、自由、人权、正义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如果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4]而控制权力的恣意、专横、滥用和腐败以保障和实现人权,又始终是法治的实质和主题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被主张为“依程序治国”,法治的实现过程被强调为“从实体到程序”或“法治的程序化”过程。故程序正义文化是我们国家实现法治主导、构建先进法律文化的现实选择。
总之,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的构建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我们有理由相信,经过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法律文化建设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就,社会主义先进法律文化建设的目标也一定能够实现。
[1]卢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卓泽渊.法治的国度——一谈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N].检察日报,2000-03-06.
[3]梁治平.新波斯人信札[M].贵州: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
[4]孙莉.程序、程序研究与法治[J].法学,1998,(9).
D920.4
A
02-7408(20)05-0088-03
赵占臣(1967-),男,河南沁阳人,讲师,主要从事法律文化和思想政治教育研究。
[责任编辑:张亚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