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穆 子
得了“广告病”的明星们
文/穆 子
因一句“钱不是万能的,没有钱又是万万不能的”而小有成就的侯耀华,在艺术道路上没有走多远,却在虚假广告代言上大显身手。根据中国广告协会日前通报,侯耀华共代言了包括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10个虚假广告。他所代言的这些产品,均未经行政许可部门批准,均使用演员做主持,使用专家、患者、消费者名义和形象做证明,且均含有其他违法内容。(人民网2009年11月6日)
一下就代言10个虚假广告,“侯哥”抢了违法广告的风头,成了名副其实的“侯要钱”。为此,他多次进行抵赖和辩解。先是说“有人用我主持的健康访谈节目截取视频,经过技术处理做广告了……”,好似“被广告”、被冤枉了。腿长在谁身上?嘴长在谁脑袋上?是人家绑架你、撬你的嘴说的?你在媒体广告上那样滔滔不绝、口若悬河,哪有半点被强迫的味道?错就错了,还嘴硬,只能是越描越黑。
其实,得了“广告病”的明星又何止侯耀华一人?所谓“广告病”,就是不切实际、夸大其词的虚假宣传。其症状要么是无中生有、坑蒙拐骗,如某演员代言的“大沙漠万亩大造林”;要么是偷梁换柱、以假乱真,如另一位代言的把一片黄铜说成99足金的黄金坠;要么是任意拔高、诱人上当,如张铁林等人代言的U88、3158、28招商骗局网。广告代言已成为某些名人、明星所追求的钱来得最快而又最轻松的敛财之道。本来明星带着名人的光环和声誉为商家叫卖、为产品代言,也未尝不可。只是这种代言和叫卖,一要合法,二要负责。名人、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往往是某行业或领域的窗口形象,他们的言行从某种程度上左右着公众对所代言产品的认知。商家则通过明星代言来提高产品知名度和影响力,以期提高市场占有率。所以明星为某个产品的每一句“代言”都是要负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的。而一些明星信奉的是“有奶便是娘”,见钱眼开,唯利是图,只要有钱捞,什么广告都敢接,什么瞎话都敢编,什么坏招都敢出。《食品安全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产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食品安全法》中也对虚假广告宣传作了规定,如果确是消费者因为食用了这一食品造成身体上的损害,代言人需要依据损害程度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即将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也将对名人代言广告行为进行法律规范。不义之财是烫手山芋,违反了律条就应该负法律责任。
想想那些靠做虚假广告来敛财的明星、名人也十分可怜。一些平时人模人样、风光八面的明星,他们早已赚得盆满钵满,一个个肥得冒油,看上去既体面又有地位。可是这些人一到金钱面前就都成了低三下四的小人。只要有人肯扔铜板,他们就肯给谁使唤,成了十足的商家的奴隶、金钱的奴隶。
一个名人、一个明星赚钱的机会有的是,你赚的钱再多也是可以用数字衡量的,但是人格魅力是无价之宝。靠虚假广告所得的那些不义之财是永远买不回所丢失的人格和尊严的。
名气大的人,自毁名誉的后果也会加倍放大,这也是一种“能量守恒”。过于看重铜板的人,名誉就会被铜板所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