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及对我国绿色信贷的启示

2010-12-11 09:24高亚宁
产权导刊 2010年10期
关键词:赤道非政府环保部门

□/高亚宁

赤道原则及对我国绿色信贷的启示

□/高亚宁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与赤道原则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也存在诸多差异。绿色信贷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我们不能生搬硬套地将赤道原则应用于国内项目融资领域,应借鉴赤道原则的优点,立足我国国情,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绿色信贷机制。

一、赤道原则和绿色信贷概述

(一)赤道原则概述

赤道原则( The Equator Principles,EPs),原名“格林威治原则”,是由全球主要金融机构参照国际金融公司(IFC)的可持续发展政策与指南建立的一套自愿性金融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此项原则要求金融机构对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被广泛地运用于国际项目融资的实践中并逐渐发展成为行业惯例。截至2009年5月15日,宣布实行赤道原则的金融机构(EPFIs)已有69家。赤道原则是世界上第一个把项目融资中模糊的环境和社会标准明确化、具体化的文件,使整个银行业的环境与社会标准得以基本统一,使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到实处。赤道原则具有以下特点:

1.赤道银行(Equator Bank,简称EB)实际上是环境和社会保护的民间代理人,承担社会环境保护义务。在赤道原则中,环境和社会保护的义务主体是赤道银行,通过督促项目的发起人和借款人,直接监督环境和社会标准在项目中的应用,从而实现保护社会和环境的目的。赤道原则的应用只受项目融资这个条件的限制,而不受国界的限制,是独立于官方行为之外的民间力量。

2.在性质上,赤道原则是行业惯例,不是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国际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主体是国家或者国际组织,不能是国际金融机构;国际惯例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需要各国长期实践和人们的普遍接受”,赤道原则显然不符合上述要求。赤道原则是行业惯例,法律拘束力并不强。

3.非政府组织(NGO)是监督赤道原则实施的主要力量。在西方国家,社会利益制衡机制中离不开非政府组织,一些非政府组织专门盯住银行业务活动,赤道原则更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参与。在赤道原则的实施过程中,非政府组织提出的异议,赤道银行要积极回应。由于非政府组织的反对,一些赤道银行不敢向有争议的项目融资,如印度的那马达大坝项目。有些非政府组织甚至还以项目违反东道国法律为由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萨哈林2号项目。

(二)绿色信贷概述

2007年7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7月中旬,国家环保总局、央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11月,银监会又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以上政策法规使绿色信贷这一经济手段进入了我国节能减排的领域。绿色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绿色信贷政策具有引导性。绿色信贷(green-credit policy),是指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依据国家的环境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对研发、生产治污设施,从事生态保护与建设,开发、利用能源,从事循环经济生产、绿色制造和生态农业的企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污染生产和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通过这一政策手段发挥政策引导功能。

2.绿色信贷具有浓重的政策性色彩。绿色信贷制度从根本上体现的是政府尝试用经济手段去解决行政失灵所带来的环境治理不利的问题。政府希望通过绿色信贷制度直接或者间接斩断“高能耗、高排放”企业的资金链条,增加它们的融资成本,既惩罚了污染企业,又有效限制了企业的污染行为,以促进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3.绿色信贷解决的是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社会和环境问题。绿色信贷是银行保证只为那些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项目发放贷款,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认真执行国家控制“两高”项目的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与此同时,国家环保总局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提供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商业银行据此采取停贷或限贷措施。

二、赤道原则和绿色信贷比较

(一)产生的动因不同

赤道原则产生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要是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社会责任的内外压力的一种选择,是基于市场的选择,企业选择赤道原则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障了市场份额,实现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因此,可以说赤道原则具有市场经济的内生性特点,符合市场规律。我国的绿色信贷政策是金融行政化的一种表现,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是国家履行环境保护义务,为了实现国家的环保目标,运用金融信贷杠杆进行环境治理的手段。但强制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进行绿色信贷审查,没有考虑银行的商业本性,把银行当作执行产业政策的工具,缺乏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

(二)执行效力不同

赤道原则可以说是“软法”,是国际银行间的行业惯例,尚不构成国家条约、国际惯例,缺乏强制执行力,主要靠各个赤道原则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来落实,依靠非政府组织对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绿色信贷政策是国家有关部委明文下发的国家政策,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违背相关规定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三)调整手段不同

赤道原则的调整手段是将项目区分为A、B、C三类(高、中、低环境或社会风险),对不同类别项目的借款人提出不同的要求,然后进行审慎性审核调查,再决定是否发放贷款。也就是说赤道原则主要是在项目融资借款环节对企业进行制约。绿色信贷的手段十分丰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主要做法包括禁贷、停贷、缓贷、收回贷款等措施,从而对污染企业的资金链加以控制,迫使其提高环境治理水平或退出市场。

三、完善我国绿色信贷的建议

(一)绿色信贷法律化

现行绿色信贷缺乏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为支撑的前提,执行中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也许会有疑问,赤道原则也不是法律,为什么绿色信贷需要上升到法律呢?笔者认为,赤道原则的形成以金融机构的主动遵守为基础,源于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而绿色信贷是行政管理部门的直接推动,金融机构是被动遵守。政策容易“朝令夕改”,缺乏稳定性,会让执行者产生投机心理,影响执行效果。将绿色信贷相关规则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定,可以给金融机构吃个定心丸,强化其执行信心和执行力度。

(二)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

目前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环保部门的有关数据,二者的信息不通畅是影响绿色信贷发展的重要原因,所以建立完善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是积极推进绿色信贷的基础。

1.提高信息利用的有效性。在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增强地方环保部门与对应金融机构的信息交互和反馈,一方面,双方通过联席会议、定时简报等方式,及时沟通信息,使金融机构可以在第一时间获得相关信息;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定期对环保部门提供的数据加以评估,并将其反馈至环保部门,提高信息效用。

2.增强信息共享的兼容性。环保部门和金融部门应当共同制定信息采集的标准和信息格式,使信息同时符合环保专业的标准和信贷要求,特别是为金融机构有效利用数据提供便利。

(三)完善社会参与机制

1.积极发挥中介组织技术标准制定和认定的作用。绿色信贷涉及的行业环境标准的认定、编写工作具有较强的行业性和专业性,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对这些具体行业,特别是细分子行业的环境标准的制定,应该有意识引导社会中介组织,比如行业协会等参与,发挥其专业优势。同时,中介机构不属于相关利益集团、没有政绩考核的约束,可以相对独立、较为公正地进行评估,可以成为具有相对公信力的补充评估机构。

2.发挥非政府组织的积极作用。赤道原则的发展进程中,非政府组织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未来的绿色信贷不能仅仅局限于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的范围,应当有更多的非政府组织的参与。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公众发出要求和呼声的平台,可以合理有效地表达民众的意愿,监督政府行为和金融机构行为,促进政府遵守相关规定,也使金融机构自愿地坚持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南开大学资本市场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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