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泽棠
(华南农业大学 人文学院中文系,广东 广州 510642)
宋代是诗歌注释史第一个繁荣时期。唐代诗歌创作水平虽然首屈一指,但有唐一代的诗歌注释只有李善《文选注》等寥寥数种,更无学者注释本朝诗歌。宋代出现了众多诗歌注释本,除注释陶潜、杜甫、李白等前代诗人作品外,还出现了“宋人注宋诗”的现象——注释苏轼、王安石、黄庭坚、陈师道、陈与义等本朝诗人的作品。南宋的《注东坡诗》就是其中较重要的一部。《注东坡诗》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施元之、顾禧所作的句下注释,另一部分是施元之的儿子施宿所补充的题下注释。施元之、顾禧的句下注,以征引典故的出处为主要内容。施、顾注苏诗在诗歌注释学上的突破,体现在施元之其子施宿所补充的题下注中,施宿题注使用“以史证诗”的方法,采用大量的当代史料,解释苏诗意旨。
施宿(1164—1213),字武子。曾任余姚、都梁知县、会稽军通判。施宿补充苏诗题下注,在嘉定二年(1209)罢吉州知州之后的闲居期间。后施宿又以朝散大夫提举淮东常平仓,于嘉定六年(1213)主持刊刻《注东坡诗》的刊刻,是为该书的最早刊本。不久,施宿坐赃罢归,卒于当年冬天。施宿另撰有《东坡先生年谱》、《会稽志》等。
关于施宿的题下注,清代学者评价甚高。如顾嗣立认为该注本“尤得知人论世之学”[1]2707,张榕端认为该注本“又于题下务阐诗旨,引事征诗,因诗存人,使读者得以考见当日之情事。”[1]2713邵长蘅认为:“施注佳处,每于注题下多所发明,少或数言,多至数百言,或引事以征诗,或因诗以存人,或援此以证彼,务阐诗旨,非取泛澜,间亦可补正史之阙遗。”[1]2716近人汪辟疆先生曾评价说:“宋人如施元之注苏,任渊注黄、陈,李壁注荆公,胡穉注简斋,以宋人而注宋人诗,故注中于数典外皆能广征当时故事,俾后人读之,益见其用事之严,此其所以可贵也。”[2]今人王友胜亦指出:“该书(《注东坡诗》)的第二个学术价值是题下注。这些题下注侧重于写作的背景与本事说明。”[3]本文拟从宋代史学对诗歌注释产生重要影响的学术背景出发,详细阐述施宿《东坡先生年谱》与苏诗题注对“以史证诗”方法的运用,及其对宋代诗歌注释方法的开拓。
宋代史学高度发达。陈寅辂先生指出:“中国史学莫盛于宋”[4]。宋代史学在编撰前代和当代纪传体、编年体史书、典章制度、地志、类书、目录学等各类历史著作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并且创立了纪事本末体。除官修史书外,私撰史书著作亦多。宋代史学在自身繁荣的同时,也向其它学科门类渗透,诗学就受到了史学的重要影响。五代的孟棨在其《本事诗》中首次提出了“诗史”概念。在宋代史学兴盛的背景下,宋代诗学研究界进一步发展了“诗史”观念,杜甫的作品是重要的研究对象。除杜甫的作品外,“诗史”的范围还应扩大到苏轼、王安石等当代作家之中。杜甫诗歌对现实的反映,主要是从下层民众的视点出发。苏轼、王安石较之杜甫,在朝中的地位较高,对当时重大史实的接触比杜甫更密切。苏轼本人说过:“臣屡论事,未蒙施行,乃复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感悟圣意。”(《乞郡劄子》)[5]另一方面,宋代《孟子》的地位空前提高,孟子“知人论世”的诗歌解释主张在创立后首次被诗歌注释者所重视。宋代史学与孟子学的发展,促使宋代诗学研究者强调从当代史实出发理解苏诗的意旨。
嘉泰二年(1202)陆游应施宿之邀为《注东坡诗》作序,序文忆及自己当年在蜀中与范成大讨论苏诗意旨的情形。陆、范的讨论有数处,请看下例:
《予昔过岭而南题诗龙泉钟上今复过而北次前韵》中的“遥知叔孙子,已致鲁诸生”。范成大的理解是:“建中初复召元祐诸人,故曰‘已致鲁诸生’。”[1]2703。陆游认为这样的解读还不够,他的推断是:“建中初韩、曾二相得政,尽收用元祐人,其不召者亦补大藩,惟东坡兄弟犹领宫祠。此句盖寓所谓不能致者二人,意深语缓,尤未易窥测。”[1]2704也就是说,苏轼用此典,有歇后的味道,其真正用意在未出现在诗句当中的“其所不能致者二人”,以此影射自己与苏辙的境遇。
从陆游的言论可以看出,苏轼往往以典故影射现实,含蓄曲折地陈述自己的经历、表达自己的看法。因此,理解苏轼诗意的关键之处,不仅仅在于查引典故的出处,更在于以苏轼的经历为出发点,找出典故与其经历的联系,才能明白苏轼的真实意图。
宋代史学对诗学的渗透,使宋代诗歌注释的方法发生了重大变化。较早的宋代诗歌注释,如北宋末、南宋初年产生的任渊注黄庭坚、陈师道诗,赵次公注杜甫、苏轼诗,主要沿袭了古代经注与李善《文选注》的方法,在征引典故出处的基础上,分析诗人的用典方法,从诗人的表现手法出发解释诗意,并进一步总结诗法。虽然这些注者也联系当代史实解释诗意,但重视程度不高。这一类注释方法,仍然偏重于诗学研究。随着宋代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南宋中期出现的一些诗歌笺注本,如施顾《注东坡诗》中的施宿题注、李壁注王安石诗,较多地采用史学研究的方法,这表现在:
1.诗歌注释采用编年笺注的方式,并附以年谱。宋代在中国古代史学史上是一个编年史修撰的全盛时期,从官方记载各位皇帝统治时期大事的实录到个人撰修的私史,数量繁富,成就突出。宋代编年体史书的代表作,有司马光的《资治通鉴》、李焘的《续资治通鉴长编》与李心传的《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在编年体史书的影响下,宋代诗歌注释者常常采用编年笺注这一全新的编撰体例,这对于读者的知人论世,其积极作用不言而喻。任渊《黄陈诗集注》、施、顾《注东坡诗》、赵次公的《杜诗先后解》等都不约而同地采用了采用了编年笺注的方式。相对于过去历代文集分体或分类的编排体例来说,这无疑是一个极大的突破。直至今日,“编年笺注”仍然是现代的古籍注释者们常常采用的体例之一。
宋人对于编年史体的好尚,也开启了宋代对于文人年谱的编撰,以年谱这一微观的“编年史”来记录个人的行藏事迹。清人钱大昕在《郑康成年谱序》中说:“年谱之学,昉于宋世。唐贤杜、韩、柳、白诸谱,皆宋人追述之也。”[6]与钱大昕同时的章学诚,也在《韩柳二先生年谱书后》中认为:“文人之有年谱,前此所无,宋人为之,颇觉有补于知人论世之学,不仅区区考一人文集已也。”[7]现存最早的年谱,是北宋吕大防的《韩吏部文公集年谱》、《杜工部诗年谱》。受此影响,诗注中附以诗人的年谱,也是宋人的一种创举。任渊《黄陈诗集注》、胡穉《增广笺注简斋诗集》都附有注释者自撰的诗人年谱。施、顾《注东坡诗》也由施宿补充了《东坡年谱》。
2.从史注中借鉴“以史证史”方法,形成了“以史证诗”的方法。史注中最能体现史学学科性质的方法是“引事证史”,裴松之的《三国志注》与郦道元的《水经注》是其中的重要代表。在这些著作中,注家引用大量的事实材料来与原著中的人物活动、历史事件相对照,以证实其可信度,并提供补充性材料。同样的注释方法也应用在叙事性较强的文学作品的注释之中,刘孝标的《世说新语注》的方法即与裴松之的《三国志注》一脉相承,刘注同样引用多种史料证实并补充《世说新语》中的人物活动与言论。
宋人较注重诗歌的“诗史”特性,除杜诗外,苏轼、王安石诗也是重要的讨论对象。施宿《注东坡诗》题注及同时期李壁的《王荆文公诗注》,广泛地查阅各类文献,从中寻找翔实可信的部分,与诗题或诗句中的内容相互映证,并提供更多的补充性材料,在“释诗”之余,又含有“证诗”的成分。施宿与李壁借鉴史注,推行的这种方法,在宋代诗注中别具一格,被其后特别是清代的诗歌注释所沿用,为中国古代诗歌注释开创了一种新的方法。
施宿除为《注东坡诗》补充题注外,还自撰《东坡先生年谱》,列于编年注之前。施宿所撰年谱,以表格形式,将内容分为四栏:纪年、时事、出处、诗。该谱有两点值得注意之处:
2.无论是“时事”还是“出处”一栏,施宿都突破了年谱重于客观叙述事实的常例,加入了自己的评论,意在总结苏轼一生跌宕起伏的原因,并概括其秉公、豁达的高尚人格。施宿序云:“庶几□者知先生自始出仕,至于告老,无一念不惓惓国家,而此身不与。读其诗,论其所遭之难,可以油然致怨而笃于君臣大义矣。”[8]1646元丰三年的“出处”条中,施宿评论道:“先生生长西蜀,名满天下,既仕中朝,历大藩,而一坐贬谪,所至辄狎渔樵,穷山水之胜,安其风土,若将终身焉,其视富贵何有哉?”[8]1676-1677元祐元年条中,施宿云:“然元祐诸贤迭相攻轧,使奸人得指为党,迄于鼠窜,靡有遗类,祸实始此。”[8]1686
在以上两点的基础上,施宿再将苏诗中的重要作品列于“时事”、“出处”两栏之下加以对照,意在将诗作置于时事背景之下,揭示诗歌的具体成因。凡此种种,意味着施谱已突破了年谱的范畴,实际上是一部苏诗创作史。这实际上亦是“以史证诗”方法的一种运用。
施宿从陆游《注东坡先生诗序》的论述出发,发现了其父注苏诗的不足之处。施元之、顾禧注苏轼诗,仅局限于引述典故的出处,以及对名物、地理等作简要的解释说明,却对诗旨无所发明。于是,施宿以陆游的观点为指导思想来注释苏诗。他认为苏诗的意旨,与苏轼所经历的熙宁变法、谪居黄州、元祐党争、贬斥岭海等重大事件有关。苏诗之作,往往由于“忠诚愤郁不得发,始托诗以规讽”[8]1645。因此,他补注苏诗,以诗题中出现的人名为线索,从各类文献的记载及耆旧长老的口耳相传中,访求苏轼及与其和答唱酬之人的经历事迹,并以此为依据来探索苏诗的意旨。
施宿题注的一大特点在于能够在熙宁至元符年间的北宋历史背景下来理解苏诗,而不局限于与本诗直接相关的事件之上。这种历史背景,是通过叙述一系列诗题中的人物生平事迹来展示的。施宿认为,苏诗的内容与北宋朝政密切相关,或因反对熙宁变法而托诗以讽,或因元祐年间不苟同于当政者而发。这种看法是合理的。南宋朋九万辑有《乌台诗案》一书,书中记载了苏轼在御史台的供词。据苏轼的自述,相当多的诗篇是用来直接表达对时政的看法。前文已引苏轼本人之言:“臣屡论事,未蒙施行,乃复作为诗文,寓物托讽,庶几流传上达,感悟圣意。”[5]因此,施宿致力于考证苏轼诗题中人物的相关事迹,以此为出发点,进一步叙述与时政相关的重大事件,这些事件,可能与该诗内容并无直接联系。施宿此举目的在于让读者置身于时事背景之中来理解苏诗,并倾向于揭示对苏轼一生起重要影响的两件大事:一是熙宁变法,一是元祐党争。
苏轼本人是反对熙宁变法的,在诗题中出现的人,不少人跟他持同一立场,这些人包括刘攽、刘恕、张方平、刘挚、刘孝叔、王益柔、王介等。如《同王胜之游蒋山》:王胜之名益柔,河南人。枢密使晦叔子也。抗直尚气,喜论天下事……熙宁初,以判度支审院转对。胜之言:“人君之难,莫大于辨邪正。邪正之辨,莫大于置相。(置)相之忠邪,百官之贤否也。唐高宗之许敬宗、李义府,明皇之李林甫,德宗之卢杞,宪宗之皇甫鎛,帝王之鉴也。高宗、德宗之错蒙,固无足论。明皇、宪法宗之聪明,乃蔽于二人如此。以二人之庸,犹足以致祸,况诵六艺、挟才智以文致其奸说者哉?”是时王介甫方用,意盖指之。后卒如其言[1]1198。
该诗作于元丰七年,是一首登览之作,与时政无直接关系。施宿在注释中选取了王益柔在熙宁年间指斥王安石、反对变法的言论,间接说明了苏轼反对王安石变法的态度。
在元祐党争中,胡完夫、王覿、曾肇、滕达道等人持公正的态度,同情被诬的苏轼,施宿主要选取他们反对朋党之争、为苏轼辩护的言行。
如《次韵曾子开从驾二首》诗注:曾子开名肇,子固幼弟。……自熙宁以来四十年,大臣更用事,邪正相轧,党论屡起,子开身更其间,数不合。兄布与韩仪公忠彦并相祐陵,初政日谋所以倾危之。子开诒书,警戒甚切,曰:“比来主意已移,小人道长,进则必论元祐人于帝前,退则尽引排元祐者于要路,异时恐为惇、卞死党。左揆持心向正,古、覿、稷、易皆可与谋,但使正人聚于本朝,自然小人道消矣。一京足以兼二人,可不深虑。”其兄不能用。蔡京得政,兄弟俱不免。古、覿、稷、易,谓二王、丰、贾也[1]1406。
本诗亦是一首普通的唱和之作。施宿借此介绍了曾肇反对其兄曾布等罗织罪名、构陷元祐党人的恶行,由此折射了苏轼在这场党争中的命运。
施宿题注的又一个特点在于以诗题中所包含的事件为线索,找出触发诗歌创作的事因,从而解释整篇诗意。
诗歌批评史上有“诗言志”、“诗缘情”、“歌诗合为事而作”等观点。不管是“言志”还是“缘情”,“事”常常是其外在载体。大到国计民生,小到日常琐事,都有可能成为“志”或“情”被触发的原因。苏轼的诗歌创作也不例外,由具体的“事”而触发的诗篇为数不少。这种“事”,既可以是关乎时局、党争一类的朝廷要事,也可以是宦海浮沉之类的个人际遇,如躬耕东坡、谪窜岭海等,还可以是赏花弄月、唱酬和答等生活常事。只有找出这些触发苏轼作诗的各类事件,才能对苏轼的诗意作出正确的解释。例如《送张安道赴南都留台》:张文定公,名方平,字安道……先是,知皇祐贡举,尝辟安石考校。既入院,凡院中之事皆欲纷更,遂檄使出。老苏公尝作《辨奸论》以讥安石,谓必乱天下,安道为载于所撰墓碣。与安石如冰炭,安石当轴,神宗欲再使共政,安石每力排之。而安道论新法之害,皆深言危语不少屈。知陈州时,监司皆新进,趋时兴利,长吏初不与闻。安道曰:“吾衰矣,雅不能事人,归与,以全吾志。”即力请留台而归。故诗云“一言有归志,阖府谏莫移”也[1]242-243。
本诗是一首送别诗,施宿解释了苏轼送别张方平的原因——张方平与王安石政见不同,尤其反对变法,最后因而避请留台而归。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准确理解整首诗的意义。
解释句意本来不应当出现于题注之中,而应该随句解释。但由于施宿注乃后来补入,因而也附于诗题之下。施宿解释句意,其出发点仍然是以事实为据。理解整首诗的含意,需要找出触发作者进行创作的本事;同样,理解诗句之意,也要以本事为依据。由于施宿的释句是附在题注中的,他的释句可凭题注中的材料为依据,更显可靠。
1.使用“赋”的方法,直陈其事的诗句
这类诗句的含意可以直接根据史实来解释,只要按照诗歌的内容去寻找相应的史料,互相对照,就可明白意义。由于诗句比较简炼含蓄,施宿所引材料可以提供更丰富的细节,更全面的事件发展过程。例如《寄刘孝叔》“保甲连村团未遍”:施宿注:先是,熙宁三年,管勾开封常平赵子几乞以乡户团为保甲,觉奸察盗,各立首领部辖。□而推及天下,将为万世长安之术。乃下司农寺详定条例行之。上尝问:“如何可以渐省正兵?”安石曰:“当使民习兵,则兵可省。”然其后保甲不能逐盗而为盗矣,故云“保甲连村团未遍”[1]606。
“方田讼牒纷如雨”:施宿注:五年,司农丞蔡天申请委提举司均税而领于司农,始立方田均税之法,诏司农以条约并式颁之天下。方田之法,以东西南北各千步当四十一顷有奇为一方,岁以九月委令佐分地计量,均定税数,至明年三月毕,揭以示民,仍再期一季,以尽其词,乃书户帖连庄帐付之,以为地符,故云“方田讼牒纷如雨”[1]606。
施宿将与诗句相关的时事背景列出,两相对照,不难明白句意。
2.用典的诗句
解释这一类诗句,首先必须识别苏轼用了何典,典故中包含了什么故事。这应要求注释者博览群书,有丰富的知识储备。李善以来的诗歌注释者,包括赵次公、施元之等注苏诗者,大都具备这种学养。然而仅仅做到这一点是不够的,苏轼并非为卖弄学问而用典,其用典往往映射现实,因而必须找出苏诗所用之典与当时之事之间的联系,才能明白苏轼的用意。例如《陪欧阳公燕西湖》“不辞歌诗劝公饮,坐无桓伊能抚筝”。施元之、顾禧注:《晋书·桓伊传》:谢安女壻王国宝,安恶其为人,每抑制之。孝武末年,国宝谀诌行于主相之间,嫌隙遂成。帝召伊饮,安侍坐。帝命伊吹笛,一弄,乃请以筝歌。伊抚筝而歌《怨诗》曰:“为君既不易,为臣良独难。忠信事不显,乃有见疑患。周旦佐文武,金功不刊。推心辅王政,二叔反流言。”声节慷慨,俯仰可观。安泣下沾襟,乃越席而就之,捋其须曰:“使君于此不凡。”帝甚有愧色[1]254。
施、顾原注仅交待“桓伊抚筝”故事的出处,却未交代背景、解释句意。
施宿注:是时王介甫得政,推行新法,小人用事。公为郡,不忍以法病民,在青州,以便宜止散青苗钱,且上疏论之。介甫旧出公门,至是惧其复用,间惎始深,毁沮不已。谓必无补时事,但使异论者附之,遂听归老。东坡用桓伊事,意实在此[1]254。
施宿补注说明了苏轼用“桓伊抚筝”故事的用意——王安石原出于欧阳修门下,后因欧阳修反对青苗法,将其斥出朝廷。这与晋代谢安被女婿王国宝构陷有类似之处。桓伊作为旁观者,以筝歌的方式为谢安鸣不平,正与苏轼本人对欧阳修的同情相似。
施宿的《注东坡诗》题注与李壁的《王荆文公诗注》一起,大力推行“以史证诗”的方法,并使其成熟,从而使“以史证诗”成为后代诗歌注释最重要的方法之一。清代的大部分苏诗注释者,如查慎行、翁方纲、冯应榴、沈钦韩等,都在各自的苏诗补注中采用了“以史证诗”的方法。除此之外,其余清代诗歌注释也普遍采用了这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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