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

2010-11-07 08:23丁玉海
行政与法 2010年8期
关键词:最大化起点经济学

□丁玉海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

□丁玉海

(东北财经大学,辽宁大连116025)

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构建的“阿基米德点”,是理论体系赖以合理存在和深入发展的基础和依据。目前,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及选择混乱,业已松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根基。有鉴于此,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的正确定位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意义深远。为此,将主流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正确定位于理性人假设,这不仅能夯实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根基,而且也因其放松对真实性的要求进而能有力地促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兴”。

法律的经济分析;逻辑起点;理性选择理论;理性人假设

法律的经济分析,①法律的经济分析,学界对该名称的认识分歧很大,有法经济学、法律经济学、法和经济学、法与经济学、经济分析法学、经济法理学等多种称谓。笔者认为,不仅是名称不同,而且所代表的涵义也是不同的。本文为了行文方便,不区分名称之间的区别,统一为“法律的经济分析”这一比较中性的名称。无论是作为法学的分支抑或作为经济学的分支,都是风靡全球、备受瞩目的,同时也是诟病缠身、麻烦不断的。法律的经济分析,在打破了传统法律方法“法的实践中的神话”的同时,更是被斥责为“两面镜子的神话”。[1](p3)目前,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研究的学者越来越多,相应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基本上涉及到了法律的经济分析各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关于“效率与正义的冲突”、“财富最大化”等热点争论更是趋于白热化,而关于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最根本性问题---理论基础或逻辑起点的的探讨并不多见,而且有价值的洞见更是少之又少,甚至连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是什么,都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区,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憾。有鉴于此,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是什么?有无存在的必要?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是唯一的吗?如何确定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进行深入地探讨并加以厘清,以促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进一步发展。

一、一个概念解释:逻辑起点

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和依据。一门科学的理论本身须具有内在的、统一的、严密的联系以致能形成一种力量体系,而这种力量体系的形成须以逻辑起点为支点。故而可以形象地说,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的“阿基米德点”,它是任何一门严谨的、科学的理论所必须具备的,对它论证的精确程度如何,制约着该门理论发展的内容和深度。然而,逻辑起点就其实质来说,不过一个理论体系中的一个基本假设或一个核心假设,但这种基本假设或核心假设蕴含着研究者分析问题时先设的基础判断,且这种判断贯穿于研究者分析问题的全过程,并成为解决具体问题最重要的理论工具。由此而言,逻辑起点是使研究者的所有学术产出成为一个整体、达到“形散而神不散”境界的主线。[2]同时,作为理论体系基石范畴的逻辑起点须具有独特的、鲜明的个性特征,能够将自身与其他理论体系有效地区别开来,这正如张文显教授所说的“基石范畴是一定立场、观点和方法的集中体现,是一种理论体系区别于其他理论体系的标记。”[3](p334)综上,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也是研究者进行科学研究的依据,它的选择和确定直接影响到理论体系中的基本问题的回答,进而影响到整个理论体系,因此,逻辑起点的作用和影响是根本性的、全局性的。

二、一个文献述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

目前,国内学界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关注的不够,相关的研究也不是很全面、很深入,但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础前提却有一定程度的介绍、解释和论证。

田明君(2004)通过研究将目前的法律经济学的基本假设归纳为两个:一个是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原则,另一个是效率原则。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原则假设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基本出发点,法律的经济分析就是研究个人如何按照最大化原则根据其所面对的法律规则来调整自己的行为以及这种调整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在此,她虽然没有直接言明“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原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但实际上意思却是如此。同时,她认为,理性经济人假设不是总能成立,如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追求动机的多元、现实中存在的广泛的利他行为和因对团体的忠诚个人的自我牺牲行为。

钱弘道(2005)在其专著《经济分析法学》一书中,通过比较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与西方经济学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指出,后者是围绕着经济学的核心假设及其推论展开的,这个核心假设即是“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在此,他虽然没有直接说该核心假设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但其论述却正是此意。他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是人都有一种追求最大效率的动机并且由此而行动,即人都是理性的、功利的。同时,他认为,这种否认历史与阶级意义的“理性人”的假设正遭受这各方面的严厉批评。

黄锫(2007,2008)直接指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就是理性选择理论,即假定个人总是遵循理性最大化的原则做出自己的选择。这种理论假设是来源于经济学领域中的理论假设。作为法律经济学中的逻辑起点的理性选择是充满争议的,尤其体现在理性的理解上。在法律经济学领域内,对理性选择至少存在着四种不同的理解,分别是解释性含义、预期效用含义、自利含义和财富最大化含义,并且认为不同的法律经济学者在研究过程中总会有意或无意的使用其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含义,而波斯纳本人曾先后使用过解释性含义和财富最大化含义。同时,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即理性选择理论是有问题的,存在着诸多的反证,如有限理性的反证、有限自利的反证、其他反证(如有限意志力等)。

综上,田明君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出发点设定为理性经济人与最大化原则,钱弘道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前提或核心假设设定为“人是其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而黄锫则明确地指出法律经济学的逻辑起点为理性选择理论。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值得商榷的,存在着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以偏概全。不仅仅西方经济学进行了法律的经济分析,而且马克思也进行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二者的逻辑起点显然不是一致的。同时,法律的经济分析有主流和非主流之分,譬如非主流的马洛伊将其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设定为一种“创造力”。因此,如果对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不加以区分,而笼统地认为其逻辑起点是同一的,显然陷入了片面化。二是,逻辑起点的选择错误。关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下文中论及。

三、一个逻辑分析:逻辑起点的选择标准

在哲学上,黑格尔是首次系统阐述逻辑起点问题,他有一段精辟的论述:“它不可以任何东西为前提,……不以任何东西为中介,也没有根据;不如说它本身倒应当是全部科学的根据。”“最初的东西又同样是根据,而最后的东西又同样是演绎出来的东西;因为从最初的东西出发,经过正确的推论,而到最后的东西,即根据,所以根据就是结果。离开开端而前进,应当看作只不过是开端的进一步规定,所以开端的东西仍然是一切后继者的基础,并不因为后继者而消灭。”[4](p54)基此,黑格尔不仅对逻辑起点本身进行了充分地说明,而且也为逻辑起点的选择设定相应的严格的标准,这些标准主要有:⑴逻辑起点是理论体系得以展开、赖以建立的客观根据。它本身是理论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在理论体系中处于最前端,不以其他条件为前提。它本身是理论体系的演绎基础,理论体系的其他内容是从逻辑起点演绎出来的,而演绎的进程是最逻辑起点的进一步规定、发展和具体化。逻辑起点与逻辑终点是辩证统一的,即最初的东西又是最后的东西。⑵逻辑起点是一个最抽象、最直接的、最简单的规定。黑格尔认为,“最初的开端不能是任何间接性的东西。”[5](p189)由此可见,逻辑起点作为理论体系的开端,是个直截了当的东西,它的目的不在于证明自身,而在于以后的演绎进程。

笔者认同黑格尔关于逻辑起点的阐释和相应的选择标准,据此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经常运用的概念(命题)进行展现(如下图所示),进行相应的逻辑排列,力图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得以科学地选择出来。②当然,不同的研究者因研究视角和研究领域的不同,概念的选择也千差万别。在此,笔者只针对主流的法律的经济分析选择相关的基本概念。

在主流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概念体系中,理性人的概念是从经济学中的“经济人”概念借用而来的,主流经济学是以理性为根基的,经济学的运动就是理性主义的运动。理性主义至今仍然是主流经济学家们的信条(大部分制度经济学家,虽然站在经济学主流之外,也仍然保持着理性主义的信条)。[6]而法学也是崇尚理性的,黑格尔主张法是理性的符号,提出“合乎理性的东西即是自在自为的法的东西”。[7](p225)由此,作为法学和经济学交叉学科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理性自然而然成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立足点。考虑到法律的经济分析同时具有法学和经济学学科的双重属性,笔者将法律的经济分析下的行为人设定为比较中性的“理性人”,而理性人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前提和基础,它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体系中处于最前端的位置,并由此演绎出法律的经济分析的其他概念,如个人主义方法论、自利和极大化。从历史维度看,自利概念的内容是不断发展的,从自私发展到自利,再从自利发展到利他,而相应的衡量自利的标准即是理性人的效率追求,这也成为了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最普遍和最实用的衡量标准。而极大化的逻辑表述则是极大极小化,即理性人的净值最大化。而极大化的内容,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有不同的理解,如托马斯·尤伦仍然沿用经济学的“效用概念”,而波斯纳则企图构建易于评估、衡量和比较的“财富”概念。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理论体系逻辑过程可演绎如下,假设法律规则下的行为人是理性人,理性人必将进行理性地行为,理性行为将着眼于实现行为的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如果行为人果真实现了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那么行为人将是理性人,这样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起点和终点在逻辑上实现了统一。而其中以个人主义方法论为分析视角,以效率为衡量自利行为的实现过程和结果。由此可见,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概念体系中,理性人是独立存在的,是其他诸多概念的演绎前提。根据黑格尔对逻辑起点的选择标准,理性人则是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基本假设,理性选择行为只是理性人的外在行为表现,或者说理性选择行为是理性人基本假设的一个演绎概念或命题。此外,经济学的“经济人假设”、管理学的“管理人假设”、政治学的“政治人”假设等均是从人性假设的角度来选择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而作为法学和经济学的交叉学科,将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建基于理性人假设也是合适的。基此,笔者认为,在主流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体系中,理性人假设是其逻辑起点,而理性选择理论、效率等其他概念只是理性人假设的演绎概念或命题,不符合逻辑起点的选择和确定标准。

四、一个例证说明:波斯纳对法律的经济分的逻辑起点的选取

波斯纳(1997)并没有直接论证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但从其名著《法律的经济分析》一书中我们可以归纳出,波斯纳将其全部法律的经济分析建基于一个核心假设,即“人是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8](p3)这是波斯纳从经济学中借来的一个假设,可以看出波斯纳的这个核心假设与笔者所认定的“理性人假设”是同义的。对波斯纳的“人是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核心假设进行逻辑分析,可以得出同样的结论,即:其一,个人主义方法论。波斯纳的全部法律的经济分析均是以个人为分析研究对象的基本单元,通过对个人行为、动机、目的、偏好等方面进行分析,来揭示法律背后蕴含的经济逻辑,这也是经济学上个人主义方法论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中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其二,自利性涵义。这是经济学上最广泛接受且又诟病缠身的假设,无疑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在此,波斯纳已经对亚当·斯密下经济人的自利进行了改造,他区分了自利与自私,如“自利不应与自私(selfishness)相混淆,其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可能是某人的满足的一部分”,[9](p3)由此可见,波斯纳显然是接受了加里·贝克尔的观点,扩大了自利的涵义,将他人的幸福或痛苦包含在内,换言之,他将利他纳入了自利的范畴。其三,最大化涵义。这是形式逻辑上的“极大化原则”要求,即经济主体追求最大化的利益(收入、快乐)或最小化的损失(成本、痛苦),这也是成为经济学上由来已久的不变的“真理”了,纵然心理分析显示事实情形并非如此,如精神病人经常寻求的不仅不是幸福,甚至还可能是自我毁灭。在此,波斯纳不是很满意经济学上的“效用最大化”概念,而是提出了“财富最大化”理念予以替代,他认为“效用”的主观性色彩太浓,存在着度量上的困难,且在人际间又难以进行比较。而财富既是一种混合的概念,又是一个伦理化的概念。波斯纳认为,价值是财富最大化的基础,社会的财富是由货币支撑的诸多偏好的总体满足。行为人的行为和制定的社会制度是否公正、是否良好的标准在于其能否最大化社会财富。“财富”概念可以调和效用、自由、公平、平等这些竞争的伦理原则,具有道德准则的含意,这尤其体现在他在进行法律的经济分析时指出,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财富最大化之所以是一种更可以得到辩解的道德原则,还在于它也为分配和校正正义提供了一个更坚实的基础。”[10](p69)

在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体系下,“人是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核心假设,这一假设显然也是从人性的角度出发的,显然与笔者提出的“理性人假设”不谋而合,故而它应当被认为是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此外,波斯纳为了维护其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针对理性人假设严重不真实性的指责,他接受了弗里德曼的观点,即认为,“一种只想忠实地在其假设中复制经验世界真实性的理论决不是真正的理论,这不是解释,而只是一种描述。”[11](p20)而缺乏真实性的理论的前提条件绝不会使理论无效,理论的有效性取决于其预测力,由此,波斯纳的“人是其生活目的、满足方面是一个理性最大化者”这一核心假设虽然受到诸多的理性反常现象的冲击,但在理论的前提假设不必接受现实和经验检验的条件下,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前提从而得到有效的维护。

目前,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存在的认识误区以及选择的混乱,已经松动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根基,并影响到法律的经济分析其他概念或命题存在的合理性。因此,重新定位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从人性假设的角度触犯,将法律的经济分析的逻辑起点定位于“理性人假设”,无疑能夯实法律的经济分析的根基。同时,在放松对理性人假设的现实性和真实性要求的基础上,理性人假设的活力能得以进一步的释放,必能有力地促进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兴”。

[1]罗宾·保罗·马洛伊.法律和市场经济[M].钱弘道等译.法律出版社,2006.

[2]黄锫.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方法论[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02).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4]黑格尔.逻辑学(上卷)[M].商务印书馆,1966.

[5]黑格尔.小逻辑[M].商务印书馆,1980.

[6]汪丁丁.经济学理性主义的基础[J].社会学研究,1998,(02).

[7]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

[8][9][11]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0]理查德·A·波斯纳.正义/司法的经济学[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责任编辑:张雅光)

Of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Ding Yuhai

It is the logic starting point that is the Archimedes’Point of construct of theory system,which is the basis of reasonable existence and deep development of theory system.Nowadays,it has shook the roo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that cognitive mistake and choice confusion on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so it is not only necessary but also significant to fix the right position of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It shall fix the right position of rational person hypothesis for logic starting poin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which it not only can reinforce the root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but also can promote the re-prosperity of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strongly for its relax of reality.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Logic Starting Point;Rational Choice Theory Rational Person Hypothesis

D922.29

A

1007-8207(2010)08-0109-03

2010-06-16

丁玉海(1976—),男,安徽天长人,东北财经大学在读博士生,研究方向为法律的经济分析、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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