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

2010-11-06 04:51徐治立
科学中国人 2010年2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科学技术专利

徐治立

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

徐治立

徐治立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授。河南商城人,哲学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科技哲学研究中心主任,科技与社会发展研究所常务副所长、研究生导师;中国自然辩证法研究会科技与社会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未来与发展专业委员会副理事长。曾主持或参与多项国家和省部级研究项目,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单独及合作出版专著8部,获省部级科研成果奖多项。近年研究方向为科学政治哲学、科技政策与战略管理。

目前,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正在现实制度中强化起来,并被纳入国家重要战略之中。然而,科学技术发展与知识产权制度存在复杂的互动关系;二者在双向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活动过程中,同时存在着积极的与消极的多重效应。我们必须针对具体的社会历史状况进行分析与抉择,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

一、科学技术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形成与发展的促进

科技发展是知识产权形成与发展的源泉,从知识产权的制度起源、体系内容的丰富与完善、对科技发展依赖等几方面得以说明。第一,科技发展是知识产权制度形成的源泉。现代意义的第一部知识产权法是1623年英国颁布的世界首部专利法《垄断法规》;第二次工业革命中,科学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使技术创新活动以更大规模出现,1883年由法国等11个国家发起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形成现代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第二,科技发展造就知识产权制度体系丰富与完善的前提。随着高新科技成果的不断涌现,形成众多新形式的科技类知识产权客体,大量的知识产权新领域得到了开拓,例如“数字版权”、“基因专利”等。第三,科学-技术一体化发展,将日益多的公共科学知识纳入知识产权制度体系。科技成果新形式的出现,使现有法律体系被进行调整,以适应更多的知识产权客体,这一点在西方发达国家表现很主动,主要动力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第四,科技发展形成知识产权制度的需求动力。由于社会生产的科技化,科学技术能给人带来新的收益,促使人们产生了要制订一种保护科技成果等知识产品的法律制度的需求。正如拉坦所言:“无疑,由技术变迁所释放的新的收入流确实是对制度变迁需求的一个重要原因。”[1]

二、科学技术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制约

科技发展对于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内在制约性。第一,科技成果公共产品属性限制知识产权私人专有程度。公私权平衡法则,是知识产权权属界定的基本理论依据之一。它决定着科技知识生产所有者的私人收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冲突的平衡,也决定着一个国家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具体制度。科技类知识产权权属界定中,法律要赋予知识产权权利所有者有限的专有权、一定的时限、强制实施及其他法律的调节(如反垄断法),正是要体现公私权利的平衡。第二,科技发展整体趋势必然突破知识产权私有制度。科技成果的公共产品属性,必然使其公有产权制度安排优于私有产权制度。保罗·萨缪尔森表明,公共产品界定为私有产权,其履行和保护费用极高,例如天气预报、基础科学研究等;更有效地方法是,公共产品性质的科技活动由政府资助而公众享用,即采取公有科技产权制度。目前,科技数据的公有化趋势日益显现。第三,科技伦理的道德底线制约知识产权制度运用。现代科技对人类生活具有极其重大作用和影响,密切悠关人类的前途和命运。科技活动的产权界定,就不仅仅是个经济效率或财产权法律关系问题,还要贯彻公众利益优先性这一基本的科技伦理原则。例如美国专利局拒绝给纽曼教授拥有“人鼠”的专利,因为它“包含了人体”。[2]科技健康发展,要求其知识产权权利界定的伦理道德底线应当包括:私人专有权不应与基本人权相冲突,即不能与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人格尊严权冲突;也不能根本上危及人的生存环境。这样,才能切实保持科学技术造福于人类生存发展的根本利益。

三、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制约与阻碍

知识产权制度也对科技发展具有阻碍作用。第一,私权制度对于知识产权制度作用的内在制约。这表现在:1)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性私益性必须基于公益性而获得,其私法性质也是不完备的;2)知识产权制度很难保证现代科学研究开发者和公众的整体利益,现在大部分专利都是由大公司所持有的,因为只有它们才有力量开展研究开发活动,并且有足够的资金保护自己的专利权不被侵害;根据曼斯菲尔德(Mansfield)的观点,当竞争者努力扩大研究开发以包围一项初始专利时,它们也刺激了在研究开发上的过度投资,出现研究开发方面的过度竞争。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对公益性科技发展的局限。只有一部分能够成为现行知识产权的客体,还有一部分科技成果只能处于知识产权体系之外:一类是公益类应用性研究项目成果,另一类是基础科学理论发现成果。前一类成果在我国占的份量还较大,主要有成果、国防成果、保密成果、科学技术的引进和推广转化、软科学成果及专利法不保护的动植物新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客体。[3]这些成果的产权确认与规范,主要适用行政规章、市场规则及其他不属于知识产权法体系的法律。第三,知识产权制度追求科技发展效率最优化的局限。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界定,越来越趋向于更多地依据经济效率。实际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产权在现实中是难以完全界定,也很难评价效率整体上的高低。所以,知识产权实际界定时,要具体权利具体分析。

四、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学技术创新与发展的积极作用

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学技术创新发展具有积极促进作用。第一,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确立科学技术发展成果提供法律工具。以专利法和著作权法为基本内容的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及确立,也标志科技成果在社会法律制度上得以有效确认;高新科技迅猛发展的今天,某些新型科技成果在知识产权上的“应有权利”只有通过立法演变才能转化为法定实有权利。第二,知识产权制度成为科技活动的管理机制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发展具有激励、配置、调节、规范和引导机制。第三,知识产权信息资源为科技创新创造了条件。知识产权是以公开科技创新成果的内容为代价的权利,科技人员可以获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状态,确定技术开发的方向,使高起点、高层次的持续创新成为可能,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与开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调查表明,在研究开发工作中在科技研究或立项之前如能充分利用专利文献信息,不仅能提高研究起点,而且能节约经费60%,节约时间40%。这无疑会促进科技的发展。第四,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学技术发展的作用效果是复杂的。不同的科技领域或者社会条件下,知识产权制度对于科技发展的作用效果是不同的。从微观角度上看,专利制度对技术创新的激励结构包括三个维度,即专利长度(保护期)、宽度(模仿限度)和高度(创新距离);其宏观激励过程则涉及到技术创新的各个环节,即科研立项、产品开发和商品化三个阶段的专利保护。资料表明,专利制度的确会鼓励发明,但是它也会由于授予发明者以垄断权力而使技术成果的扩散过程过于缓慢;专利制度对于研究开发活动的影响因行业而异,在医药工业中会影响到64%的研究开发支出,在机械工程领域可以影响5%的产出。这说明,专利保护甚至对于企业的技术进步也是复杂的,但它至少是比较有效的技术创新政策工具之一。

五、结语:适度强化知识产权制度是当前促进科技创新的现实选择

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等制度的变迁,深刻影响当前的科技创新。在经济全球化、市场化、法制化趋势日益增强的今天,由发达国家主导的“专利圈地”等国际科技知识产权垄断也日渐增强,而发展中国家的处境有日渐恶化的趋势。因此,在目前社会历史条件下,我国必须实现由模仿创新到自主创新的科技发展与知识产权战略转变,大力推动科技发展与科技创新活动。在此过程中,适度强化知识产权制度,并且及时注意制度的动态调节,是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发展的现实战略抉择。我国自主知识产权战略的提出,实质上就是要创造和保护具有核心价值的科技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1] [美]V·W·拉坦.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载[美]R·科斯,A·阿尔钦,D ·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C],刘守英等译.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335.

[2] 何洪泽.一边是科技进步,一边是人伦灾难——科技与伦理相冲突“人鼠”等待法院判决[N],《环球时报》,2002-5-30(15).

[3] 王炎坤等.科技成果管理与知识产权制度的比较[J],《自然辩证法研究》,2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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