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家源 任志远 丁琼 姜晨 .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再生金属行业加快二恶英防治步伐
Recycled Metals Industry Focus on Management of Dioxin
□文/张家源1任志远2丁琼2姜晨21.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 2.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
2010年10月19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发布了《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提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到2015年,我国将建立比较完善的二恶英污染防治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重点行业二恶英排放强度降低10%,基本控制二恶英排放增长趋势。该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执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POPs)》的持续深入,并逐步赶上国际领先的二恶英减排步伐。
二恶英(Dioxin)指两大类有机化合物,全称分别是多氯二苯并二恶英 polychlorinated dibenzo-p-dioxin(简称PCDDs)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olychlorinated dibenzofuran(简称PCDFs),通常称为二恶英类。它是一种无色无味、毒性严重的脂溶性物质,自然界的微生物和水解作用对二恶英的分子结构影响较小,因此,环境中的二恶英很难自然降解消除。二恶英主要产生于低水平垃圾焚烧、含氯的有机物不充分燃烧和农药。
为更加有效地防治二恶英的污染,联合国环境计划署理事会2001年3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全权代表会议上通过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首批列入公约控制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简称POPs)共有3类12种,二恶英类属于其中的一类。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二恶英类污染源清单调查工具包》,将目前已知的二恶英类污染源划分了10大类62个子类,子类中包括了再生有色金属行业。
我国政府于2001年5月23日签署了公约,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6月批准中国加入该公约,2004年11月11日公约正式生效。履约工作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国家履约斯德哥尔摩公约工作协调组办公室”负责。该中心承担了《国家实施方案》的拟定工作,开展了包括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在内的多个领域和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削减、淘汰和控制示范项目建设。
根据联合国数据包及《关于加强二恶英防治的指导意见》中的目标任务,再生金属熔炼被列入重点控制行业之一。由于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起步晚,使用原料成分复杂(含有能产生二恶英的含氯有机物),行业设备和工艺水平参差不齐,污染控制技术比较落后,在生产、拆解、熔炼和焚烧过程中都可能排放二恶英。
但是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迅速发展时期,再生有色金属行业近年来发展很快,年产量不断增大,预计到2020年,我国再生有色金属产量将占有色金属总产量40%左右。所以,在加快再生金属产业发展的同时,及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生产过程产生的二恶英类排放量增长趋势也成为重要工作之一。2007年,我国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实施计划》,宣布中国履约有限控制的重点行业有6个,需要新制定排放/控制标准的有9项,全部包含再生金属,目标是到2010年建立和完善二恶英排放标准。
该实施计划中指出需要制定(更新)关于再生金属的排放/控制标准/规范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再生金属园区》、《有色冶金袋式除尘工程技术规范》、《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环境控制标准——铜》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环境控制标准——铝》、《再生有色金属工业环境控制标准——锌》、《清洁生产标准 再生有色金属工业(包括:再生铜、再生铝、再生锌)》等。
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是国内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接触二恶英较早的专业研究机构,现正承担由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委托的《再生有色金属行业(铜、铅)二恶英污染物防治最佳可行技术评估筛选调查项目》课题。另外,由该公司承担制定的《再生有色金属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铜、铝、铅》污染物控制项中,二恶英已赫然在列,近期即将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其对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二恶英排放现状的了解,相比国际上控制管理措施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情况不容乐观。据该公司的张希忠教授介绍,目前控制二恶英主要有以下途径:分离出废金属中含有氯的有机物质,从源头控制;熔炼过程中可燃物充分高温燃烧;使可能产生二恶英的物质分解;对高温燃烧之后的烟气采用骤冷措施,避免二恶英的再合成。如果想要做到以上几点,就必须通过对企业提出完整排放标准以促进企业采用更加先进的熔炼设备和原料预处理技术。
另外,通过对发达国家减排历程的研究可以看出,对污染源的控制不但使污染源二恶英的排放量大幅消减,而且带动了其他排放源的消减,从而使得这些发达国家的二恶英排放得到控制。目前,很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展了二恶英的减排工作,通过完善立法,部门间合作,产学研结合等努力尝试,其消减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同时,在减排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也积累了很多宝贵的经验,并找到适合本国二恶英类消减的道路。
例如,荷兰针对公约制定了一套国际—欧洲—国家三级的完整法律体系。除了加入公约外,荷兰还加入了《控制危险废料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等。英国根据该国情况,优先对工业过程(废弃物焚烧、金属冶炼、发电、化工制造)、农田无控燃烧、二恶英污染的化学品交易与使用等领域采取了针对无意排放POPs的减排措施。在确定了以焚烧源为重点源后,日本特别制定了《二恶英类法》,并在1999年逐渐建立了一套全面的实施方法。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再生有色金属行业二恶英排放限值要求,如对再生铝行业规定的排放限值为0.5ng/m3。
发达国家控制污染源二恶英的经验、方法对我国都是很好的借鉴。同时,随着我国的经济增长,行业中的二恶英排放可能有增长趋势。德国等欧洲发达国家在行业的环境保护方面有着很好的实践,同时在BAT/BEP中也给出了消减控制二恶英类的优选方法和措施。但是,在借鉴发达国家减排经验的同时也要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不能不计成本地照搬发达国家的方法,否则可能会对我国的基础工业造成影响,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这就要求我们采取研究部门与产业部门相结合的办法,本着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探索一条适合国情的二恶英减排之路。
通过上述我国实际情况以及发达国家减排经验,提出一些关于二恶英消减的意见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推动我国再生有色金属行业的二恶英类消减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1. 无论是从荷兰、英国的三级立法体系来看,还是从日本的《二恶英类法》来看,完整的立法体系是二恶英类消减能够顺利进行的保障。尽管我国已在废弃物管理方面建立了相关的法律规范,我们还需要继续完善二恶英相关的法规体系。即将出台的再生有色金属标准体系就是建立完善法规体系的重要部分。
2. 效仿日本对垃圾的控制理念,从源头开始控制,加强再生有色金属行业原料的预处理,完全剔除可能在后续工艺中产生二恶英的杂质。
3. 由于我国二恶英类研究起步较晚,可以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减排二恶英类的技术方法,同时,也要注意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改进和完善。针对不同行业推荐最佳可行技术,完善行业BAT/BEP。现国家环境保护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工作,委托北京中色再生金属研究有限公司对行业二恶英减排控制技术进行调查、评估和筛选。
4. 参照英国等国家的政策,可以通过促进和加强研究部门与产业界的合作,调动产业部门积极性,发展和实践适合我国国情的消减二恶英类的技术方法。
5. 制定产业政策,建立示范工程。选择一些环保意识强、管理先进的企业作为示范工程项目。通过企业自筹、国家财政支持等途径建立示范工程,给行业一个发展的方向,并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