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 鑫 杨施敏
摘要: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家庭暴力问题日益受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关注,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和政策深入研究家庭暴力问题,对保障妇女人权问题,预防犯罪现象.维护社会问题,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妇女;家庭暴力;特征;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已有数十年历史,法学、社会学领域的众多学者多家庭暴力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认为,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即家庭成员之间以武力或胁迫等手段,侵犯妇女人身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格权)致使其肉体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强暴行为。另一种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强暴行为。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是通过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及其危害后果来表现并作为客观认定尺度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家庭暴力行为及其后果,家庭暴力具有如下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内的亲属,一般来说具有亲属关系和共同生活两个特征。如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
2.家庭暴力施暴方法的多样性。实施家庭暴力的方法各种各样,家庭暴力侵害的具体对象应包括身体、性、心理或情感的伤害。对身体的伤害常见的由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的手段又有火烫、刀划、砍肢、损害五官和性器官,等等。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及具有身体伤害与精神伤害双重性的性暴力。
3.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身体权是家庭成员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其中包括性权利;健康权是家庭成员维持其人体各种生理机能的正常运转,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权利,生命权是以家庭成员的生命安全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自由权是家庭成员在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权利。
三、家庭暴力现状
“社会文化形成的男女有别的期望、特点,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社会性别是一种体现权利/权力关系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强化了社会性别中男女身份权力及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女性受到的基于性别的暴力侵犯是整个社会性别机制赞成的性别不平等状况的反应,是历史与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相对应的。正如1995世妇会《行动纲领》所指出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起因,也是其后果。它是历史上男女不平等关系的反映,这种关系导致了男子对妇女的控制和歧视,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
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通存在的社会现象。“从全球来看,基于性别的暴力是一个广泛存在的问题,20%的妇女经历过强奸或者强奸未遂,1/3的妇女经历过暴力,许多女孩的第一次性经历是违反她们的意愿的,……”在中国“据全国妇联2004年的一项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存在家庭暴力,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妇女占世界人口的一半,她们在实际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和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的行使水平,是人权状态的明显标志。家庭暴力的广泛存在,严重地侵犯了妇女的人权。在社会日益尊重和护保人权的当今,探讨妇女人权保护与家庭暴力问题,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四、家庭暴力产生的危害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最基本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中有表述: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发展权也是妇女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因为对妇女来说,不会简单地满足于生存和稳定,更重要的是还要追求民主、自由和发展。因此,对妇女来说,生存权是前提和基础,发展权是人权的深层次要求。而家庭暴力对这两方面的人权都构成了极大的侵害。
1.家庭暴力严重侵犯了妇女的生存权
家庭暴力的常见手段主要有殴打、捆绑、残害身体、性虐待、杀害等。而每一种手段的表现形式又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就“殴打”来说,有拳打脚踢的;有用烟头烧灼手臂、腿的等等。由此说明,家庭暴力并不是象人们想当然认为的是小打小闹的事情,而是轻则眼青鼻肿,重则伤及性命,严重地侵犯了受害妇女的生存权。
2.家庭暴力侵害了妇女的发展权
家庭暴力的出现,打破了家庭的安宁、和谐,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不仅身体受到极大的伤害,精神也受到极大的摧残,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引起人们的关注,而精神上的伤害却是内在的,容易被忽视的。精神的创伤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1布、紧张的气氛中,心中充满了恐惧与悲哀,使得妇女根本无心去寻求自身的发展。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妇女的发展权利受到了极大的侵害。
五、建议
“社会文化形成的男女有别的期望、特点,以及行为方式的综合体现”。社会性别是一种体现权利/权力关系的社会结构,这种结构强化了社会性别中男女身份权力及支配与服从的关系。女性受到暴力侵犯是整个社会性别不平等状况的反应,是历史与现实中男女不平等的权力关系相对应的。正如95世妇会《行动纲领》所指出的:“妇女的社会和经济地位低下是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起因,也是其后果。它是历史上男女不平等关系的反映,这种关系导致了男子对妇女的控制和歧视,阻碍了妇女的充分发展”。
1.制定对策,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极大地危害社会治安、家庭稳定以及妇女的身心健康。家庭暴力引起的后果是严重的,而且是多方面的。但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与加害人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他们之间既有矛盾,又存在共同的利益关系。因此,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的发生,遏止家庭暴力的蔓延,是一项紧迫而艰巨的任务。
2.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手段残酷、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重大暴力,触犯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自己在家庭中的人格与尊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应采取有效的法律措施制止家庭暴力。当前,我国反家庭暴力立法可以采取制定全国性反家庭暴力法的长远规划与近期地方立法先行的策略,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对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等相关法律采取适当增加、修改相结合的立法思路。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出台了家庭暴力方面的法规,这些法规把过去比较零散的法律条文加以集中,并细则化、具体化,加强了可操作性,但在家庭暴力方面全国性更加统一、完善的立法应是迫切的任务。
3.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
思想观念落后,是产生家庭暴力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因为在社会的各个层面,都没有将家庭暴力提高到对妇女人权侵害的高度。由于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庭”这个特定的环境之中,向来被认为是自家的事而被公众乃至司法机关所忽视。然而,家庭暴力所影响的范围是远远超出家庭的。在现代意义的人权观中,人权就是自由平等的天赋权利。它来源于人性和自然法,因而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因为它体现了人所具有的特性和尊严。
家庭暴力严重地侵害了妇女的人权。我们必须从保护妇女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该问题,并加大宣传,采取各种措施,让妇女远离家庭暴力,以推动我国妇女事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