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峻
摘要: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沉重的代价告诉我们: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尤为重要。文章对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探讨,对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创新
自2001年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2007年12月,共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193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2家代表处,有外商独资银行24家、合资银行2家;另外,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i17家分行。其中,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7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5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为50家。2001年-2006年末,外资银行在华的总资产从3735亿元增至13866亿元,翻了近四倍。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已经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银行监管的问题也同时摆在我们面前。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显得过于简单,且缺乏一些配套的补充规定及检查手段,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许多具体事务和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2.对外资银行的跨国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
外资银行经营的风险与其总行是紧密联系的,我国的监管部门局限于对国内的外资银行的监管,忽略了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合作。一旦外资银行在母国发生经营风险,很容易波及到国内的外资银行,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还未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若信息披露不充分,则极易造成客户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
3.日益频繁的金融创新,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必将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经营理念,这一趋势必将引起金融创新和管制的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又是有风险的。从微观上讲,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金融市场接受它的时间短,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历史数据准确评价和控制其风险,特别是某些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国际上因衍生交易造成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屡见不鲜。从宏观上讲,大量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提出了挑战。
4.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监管的力度不强
在对外资银行准入管制的同时应当健全对外资银行退出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可以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成熟和规范,但是若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国内经济波动时,外资银行会抽取大量资金外逃,甚至撤离国内市场,这将加剧中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二、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应加快出台《银行破产法》,银行的破产会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制定的法律应该严格界定外资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不同的程度范围内,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挽救或者宣布其破产,使得监管部门的行为有法叫依,也为外资银行自身提供风险参考。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透明监管
我国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政策。以英国为例,英国监管的规范化体现在所有监管工作都有非常严密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并且根据金融业最新发展定期更新;英国监管的透明度体现在金融服务管理局设立了外部网站,向公众宣传金融服务局的职能,公布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
3.针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分级监管
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中国带来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推动银行业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但是如果国内银行监管不能及时跟进,那么一些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就会给我们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风险。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实现风险防范能力的创新,就必须正确地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更不能为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还要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危机补救能力
作为外资银行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场退出监管绝不仅仅是个消极被动的事后处理过程,而是要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对即将陷入危机或已经陷入危机的外资银行进行补救。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稳定公众的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