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与改革对策

2010-10-29 07:01
中国经贸 2010年12期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改革

羊 晨

摘要:我国金融监管的历史与现状表明,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尚存在诸多问题,难以适应现代金融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为此,必须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开展工作改革,加快中国金融业监管进程,从而适应全球金融服务的潮流。本文概述了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分析了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和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现状;改革

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进一步提高,金融业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混业经营体制已成为国际金融业的大势所趋。改革开放30多年来,特别是人民银行独立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以来,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取得了很好的进展,较好地发挥了金融监管的作用,维护了现行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营。当然,我们也要看到,随着国际经济与金融一体化的发展,我国的金融业将面II缶更大的挑战,金融监管的任务也必将更加艰巨。如何用国际监管的标准来指导我国的金融监管工作,推进我国的科学化、法制化与规范化进程。

一、金融监管的基本内容

金融监管一般可分为市场准入监管、金融风险监管、金融业务监管与市场退出监管等四方面。一是市场准入监管。主要是指对金融机构筹建、设立与经营等的监管。市场准入监管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定发展。金融监管当局一定要把握好市场准入的软件与硬件条件,得出明确的审批结论,在源头上消除危害金融体系健康发展的因素。二是金融风险监管。随着金融机构的变化与金融工具的创新,逐渐出现了新的金融风险,导致各种风险之间的联系更为紧密与复杂,因而产生了监管金融风险。三是金融业务监管。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经营品种与合规性等进行的监管。四是市场退出监管。主要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退出、破产倒闭、合(兼)并等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现状

从新中国成立后到1978年改革开放政策前,我国实行的是严格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因而几乎没有金融市场。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只有一家兼营信贷业务与金融监管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实行的是集中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进入20世纪80年,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巨变,成立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商业银行。1983年起,中国人民银行正式成为独立的中央银行。在90年代之后,我国金融体系发生了新的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与深证券交易所的成立为界限,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发展了起来。同时,股份制商业银行相继建立,外资银行开始进入我国,保险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十分迅速。有鉴于此,我国成立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机构,分别对证券、保险、银行业金融市场进行监管,中国人民银行则负责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货币与外汇市场开展监管。由此而形成人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牵头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新格局。可以说,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基本能适应金融机构与金融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我国现行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的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是,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金融监管的理念、体系等尚未形成合理框架,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手段不够规范系统

市场经济是一种典型的法制经济,因此要按照市场经济要求发展。我国金融监管应当以法律手段为主体,以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为辅助。但是,现实情况却表现为法制建设滞后、行政干预过多。在监管操作当中存在着有法不依和执法不严等现象,导致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严重影响。当前,我国金融监管主要采取的是金融当局进行行政监管,在具体运作当中一般都是孤立的,缺乏早期预警与控制,常常忙着在事后救火,非现场监管未能与现场检查相结合,信息的披露也不完善,金融监管信息未能得到全面利用。

2.存在监管主体不到位的现象

如今,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并没有和金融机构的自我监管、社会外部监管相互结合起来。我国除了金融当局的行政监管之外,自治监管机制与社会外部监管机制均较为薄弱,不但缺少行业自律组织,而且监管主体的素质也跟不上要求,主要表现在资产质量较差、支付困难等。与此同时,从监管的客体来看,金融企业的非规范性行为对于金融监管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最重要的是金融企业对于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准确,导致监管工作变得复杂化。金融机构内部的规章制度又不健全,造成管理失控,金融企业的资本不够充足,承担着政策性负担,同时又盲目扩张,导致机构及人员的增长和业务增长难以适应,金融机构的改革又较为滞后,违规经营现象严重。

3.缺少高效运转的协调机制

从我国的金融监管形势来看,分业监管适应于分业经营格局,从而能够更加有利于贯彻分业经营的原则,让监管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对各自负责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但是,由于分业监管造成监管部门自成体系,缺乏一套成熟的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金融监管的支持系统较为薄弱,造成被监管对象存在可乘之机,产生分业监管和跨行业违规经营之间的矛盾,容易导致业务交叉之中的监管真空与体制弊端。违规行为理应得到严肃的查处,但是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之下,我国的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等监管机构自成体系、条块分割,这样的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没有完整的制度性框架,因而难以成为长效机制。

四、推进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对策

1.增强现有监管部门的独立性与协调性

在目前实行分业监管的状况下,应当加强银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之间的密切和高效配合,通过强化沟通与交流,防止监管真空与监管冲突。一是要尽快建立起政策协调与信息共享机制,从而避免产生监管真空。应考虑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独立监管机构之上,成立一个由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机构负责人组成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总体协调与跨行业监管。根据目前出现的业务交叉情况,眼监会、证监会与保监会这三个部门之间要保持通力合作。当前,可由三家监管机构联合构建协调沟通平台,以加强相互之间的合怍,增强监管当局的政策协调性。二是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信息共享制度。为减少信息的不对称现象和确保监管机构的有效协调,一定要规范监管信息的收集、整理与传递,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应当在提高信息供给的充分性、准确性与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协调统一,建立起统一的会计制度,从而确保信息的准确性。要逐步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提高金融机构的经营透明度,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防患于未然。要定期向公众公开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信息,向公众证明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运作的看法。要通过市场手段来调节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以防止金融市场对金融政策预期出现震动,以保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实现经济金融活动的有序开展。要加强中央银行和各监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调,让中央银行能够更好地制定与执行货币政策。同时,应建立起金融监管信息系统,

并逐步完善信息共享制度。在条件成熟之后,还可建立金融信息中心,统一进行监管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与公布等工作,从而形成集中、统一的金融信息资源,及时准确地反映出金融机构活动信息,不断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

2.不断革新监管方式

一是逐步完善非现场监管的风险监控指标。要依据审慎性监管要求,建立起完整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主要包括科学的风险考核指标、规范的财务报表统计指标、金融机构经营风险预警指标等。并运用计算机网络等先进的技术手段来强化监管信息的收集、归类、分析与判断。二是不断加强非现场监管系统化建设。要对所辖地区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及附属公司的业务进行监管,并明确应当报送的报表与项目、数据填报的口径,尤其是对一些报表和项目的合并,更应当有清晰的界定标准。建议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金融监管信息系统,根据统一采集数据、统一信息编码与格式、统一开展软件开发、实现信息共享等基本原则,从而实现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的全国联网共享,并实现对金融机构,即法人与非法人机构开展风险评估与预警,并逐步提高人民银行对于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水平。三是形成分析报告制度。监管部门应当对各类指标与相关行为信号作出综合分析,并提出近期应当重点监察的指标,并就有关风险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讨论,由监管人员作出进一步分析与核实,并定期就本区域内的金融风险情况提交完整的金融风险报告。四是建立金融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中央银行可从资本的充足程度、资产的质量、经营管理状况、盈利水平及资产流动性等方面开展考察,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开展定期测算与评级,并定期公布,从而强化金融机构对其经营风险程度的管理,并增强自我约束力。五是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的传导机制。要通过金融系统负责人联席会、金融机构监管质询制度等,全面通报监管工作的动态,并发出相应的监管信息,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就监管过程中对提出的一些质疑作出合理的解答,以此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充分利用。

3.不断完善自律监管体系

从目前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侧重于监管机构外部监管,却忽视了金融机构内控机制与银行业协会同业互律、审计机构的外部监督等。从西方国家的监管经验来看,金融机构内部完善的内控机制与金融业内的自律监督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重要保证,而有效的金融监管则是内部约束与外部约束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应该说,自律监管是监管机构开展直接监管的有效补充和延伸。如何完善金融机构的自律监管体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加强金触机构的内部控制。健全的金融机构内控机制有利于充分认识与防范经营风险,从而实现金融机构的安全与稳定运行,并提高经营的效益。因此,完善的内控机制是金融机构抵御各类风险的首道防线;二是充分发挥银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在以自律监管为主要形式的国家,如说英国、瑞士和我国的香港地区等,银行业协会都是十分重要的组织,在金融监管中能够起到极大的作用。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虽然早在2000年5月就已成立,并在2003年修改《商业银行法》的过程中明确了它的地位,但是,实际上并没有起到多少实际效果。由于行业协会更加了解本行业的具体运行情况,行业约束机制存在政府监管所难以替代的巨大优势,所以,我们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创建出一套具有中国特色的银行业协会发展新模式。当然,我们也应当从制度上促进银行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并通过具体的法律法规以保障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避免金融机构之间出现不正当竞争,保障各机构之间的协调运行,并实现全行业的共同发展。

4.加强金融监管国际合作

依据新资本协议的要求,监管当局一定要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基础上重视安全性监管,并逐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约束。一是要按照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制定出相应的规章制度,注重对商业银行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资本金要求。二是应当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准确与信息披露的可信程度开展监督,从而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实现科学化。三是要针对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偏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政策,使资本充足率能够尽快地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四是要加强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及权威性,让其具有足够的处罚自主权。针对跨境银行,母国的监管当局要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清偿能力进行监管,而东道国监管当局则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情况、内部管理与流动性开展监管,两国监管当局还要就监管的相关进行定期协商与交流。

五、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金融监管应当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地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重新整合金融监管的职能。根据以上设想,建立起统一的监管机构,不但能够满足实行综合经营后金融业发展对监管体制的要求,而且也能适应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过渡对监管提出的要求,因而这一监管体制是我国从分业经营转向综合经营及综合经营体制确立之后金融监管体制的良好方式。笔者坚信,随着我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金融创新产品的出现,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必将发挥出更大的优势,为我国金融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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