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志一
摘要:古往今来,违法行为禁而不绝。从个体心理或法律角度对违法行为成因分析或过于主观特殊,或过于客观严肃。从运行效率、需求供给、成本收益角度对违法行为产生机制及其危害程度进行经济学研究,对经济社会有效运行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旨站在经济学视角下对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遏制违法行为的相关对策建议。
关键词:违法行为;经济学;利益;违法成本
一、以经济学视角研究违法行为的意义
2009年1月至11月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接受信访举报1318362件,立案115420件,处分106626人,通过查办案件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44.4亿元。自法律诞生之日起,无论社会制度如何、社会发展程度怎样,违法行为历久长存且都会或多或少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消极影响。“经济学是一门研究财富的学问,同时也是一门研究人的学问。”可以通过经济学分析研究社会制度中的人类行为。违法行为常与人和财富利益相关,经济学成为一个合适的角度来考察违法现象,并通过分析找到最大限度减少违法行为的制度安排与相关对策。
二、经济学视角下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人可能不知法而犯法,可能故意违法,也可能仅仅随波逐流被潜移默化而发生违法行为。除特殊状况外,对于一般情况下的违法行为,尽管单个主体违法的原因各不相同,然而从整体来看,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大多具有几个共同点。
1.趋利避害原则。人普遍具有趋利避害性。微观经济学中有一个著名的基本假设条件,即“理性人”或者“经济人”的假设条件。这个假设是对在经济社会中从事经济活动的所有人的基本特征的一个—般性抽象。这个基本特征就是: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都是利己的。不局限于经济活动,这种趋利性可以认为是违法行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人的趋利性是相同的,然而资源是稀缺的,为了实现个人利益最大化,一些人必然要违反规则,铤而走险。
当私利与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选择成为关键。康芒斯曾指出,制度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由于资源的稀缺性,获得它们就得由集体行动加以管理,集体行动的结果便是制度安排。然而集体选择的结果未必能满足个体的需要,也无法保证政治选择能始终提高经济效率。门格尔则将制度看做无数个体经济行为人自利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其中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私利。一个人是否参与集体行动,是理性分析和选择的结果。这一理性体现为在为产生集体利益所做投入和集体利益能够给个人带来的效益比较中。因此,虽然斯密的“看不见的手”可以引导经济行为人达到帕累托最优竞争均衡,然而,当行为人在进行了集体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差异比较后,这种差异越大,越多的人会倾向于选择满足私利,不再参与到集体行动中,违反既定的制度安排,即发生违法行为。
2.有限理性。西蒙指出,“有限理性是指那种把决策者在认识方面的局限性考虑在内的合理选择——包括知识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它非常关心的是实际决策过程怎样最终影响作出的决策”。威廉姆森认为,只要不确定性或者复杂性的存在达到了必要的程度,有限理性就会产生。所有复杂的协议、契约或合同都不可避免地是不完全的。在对理性的假定上,新制度经济学与新古典经济学存在差异,而有限理性的假设更符合现实状况,是一个无法回避的现实。受到外在约束的制约,由于信息不完全、不确定,人对法律的认识程度存在差异,出现不知法而违法的现象;而由于内在约束的影响,人脑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这一事实约束着人们的理性水平,致使人们受人蒙蔽欺骗,出于攀比心理,或是对于自己的成本与收益不能做出完全有理性的计算等,进而发生违法行为。
3.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关于违法行为发生机制的研究中,违法行为的收益和成本剖析是重要的一部分。当个人从事违法行为的预期效用超过将时间或资源从事其他活动的效用时,便会产生违法的基本动机,而发生违法行为的主体之间的不同之处即在于他们的成本与收益之间存在的差异。这里的违法收益不仅指通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还可能是权力所得、社会地位等非财富目标。违法成本一般是指企业实体或个^,通过非法手段,以牟取暴利为目的,组织、从事损害他人利益活动所将要付出的承受法律制裁、接受行政处罚、进行经济赔偿等代价的总和。这里的违法成本包括主体实施违法行为所要耗费的必要成本与违法行为受到惩罚后所发生的成本。这种必要成本是固定的,而惩罚成本是可变的。在集体选择的“一揽子交易”中,成本与收益混在—起且不等,必然会产生“败德危害”或“公地灾难”的危险。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或这执法水平较低,计算得到个人违法收益大于违法成本,“理性人”一定会选择违法而非守法。
4.利益集团与集体选择。每一个人的自利行为都是在与社会中的其他自利人发生相互作用的前提下完成的,若干自利的个体组成各个利益集团。在一个庞大的利益集团或是形成潜规则的集体中,个人通常无法独善其身,被他人的思想或“组织文化”所同化。各利益集团相互制衡而存在,相互挤压却亦在一定程度上相互保护,共同攫取经济利益,提高违法收益而降低违法成本,在这样的环境下,作为集团中的个体难以坚持原则而随波逐流,身不由己。
三、遏制违法行为的经济学对策
违法行为的产生最根本在于利益之诱,“高薪养廉”的做法也不可能完全杜绝腐败现象。违法行为禁而不绝,是已形成的客观事实,但依旧可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危害程度的大小。若将法律视为国家政府对人民的—种公共产品,则其供给应满足绝大多数人的需要,法律设定要符合合理性、规范性、科学性,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不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人民幸福度,维护社会和平稳定。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人民理性判断能力。严格把关司法机关的执法质量与执法力度,提高受罚率,从而提高违法成本。不仅依靠司法监管,而且要充分发挥政府监管以及大众、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完善相关监督管理机制,在适当范围内提高对潜在行为主体的震慑作用,间接控制违法案件的发生。对于拥有不同行为能力的主体,要采取不同的监管力度与惩罚措施,限制潜在行为主体的能力,控制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