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税收视角

2010-10-26 08:17
中国经贸 2010年14期
关键词:农村居民税收

周 斌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有了大幅增加,然而也存在着增长不均衡状况。本文从税收制度的视角对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税收对策。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税收

一、我国农村居民的税收制度影响因素分析

我国的税收制度还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增长,并同时出现了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群体之间不平衡的发展趋势。

首先,我国税收体系尤其是地方税体系不健全制约了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这突出的表现在中央税、共享税比重过大,地方税主体税种不突出,同时税收管理权高度集中,导致地方财政收入有限。为了增加地方收入,一方面地方热衷于土地财政,通过获得土地出让收入提供财源。但由于征地补偿制度滞后导致征地的成本很低,突出地体现在对农民的补偿标准不合理上。土地补偿收入在一些地区成为农民的一项重要的财产收入,较低的补偿标准大大减少了农民的财产收入;另一方面,由于农业税被取消,为了开辟新的财源,收费泛滥现象在某些地区卷土重来,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农民负担反弹的不良现象,不利于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

其次,税制不完善使得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偏弱。近几年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有所扩大,集中表现为地区之间、城乡居民之间、行业之间、居民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不断扩大,其中一个原因是二元经济体制使得农村居民未被完全纳入到税收体系之中,城乡税制的分割使得税收调节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甚至出现了税收调节的逆现象。这种现象不利于发挥税收调节高低收入群体收入差距的作用,亦不利于低收入群体的财产收入的提高,从而加大城乡之间以及农民群体之间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

再次,地方政府问无序税收竞争加大了地区间发展差距,不利于各地区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协调增长,扩大了地区间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所谓税收竞争,指政府问通过竞相降低有效税率或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经济资源和税收资源流入的政府自利行为。一般东部各省份经济社会发展条件比较优越,在税收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相对而言,中西部地区在税收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受到地区经济发展环境的限制较大。

二、增加我国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税收对策

1.改革完善地方税体系

完善地方税体系最根本的还是完善公共财政体制,理顺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的分配关系,使地方财权事权相匹配。一方面确定和完善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事权的执行提供财力保障,另一方面下放税收管理权,赋予地方一定的税收立法权限,有助于优化地方税制。同时改革税收返还办法,用“因素法”替代“基数法”确定返还数量,缩小地方财政收入差距,促进地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只有地方有充足的财源才能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职能,有条件提供更多的农村公共产品,增加医疗教育卫生社保支出,从而为农民解决后顾之忧,使农民收入在满足基本需要前提下用剩余财力进行积累性投资使财富增值,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此外,完善地方税体系离不开进一步的税费改革,应把一些准税收形式的收费、基金变为地方税,同时废除不必要的收费、基金项目,减轻农民负担,为农民财产增收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2.完善现有税制,逐步推进城乡统一税制,增强税收的调控能力

我国农民作为最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并没有完全被纳入到税收体系当中,因而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税收的调控职能,同时对于广大农民群体而言,这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应逐步推进城乡统一税制,一方面把农民所得纳入所得税体系,实行差别税收政策,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在全社会范围内调节收入的作用,有利于缓解收入差距,增强税收的调节职能。另一方面,把农产品纳入到商品税体系当中,有利于把农民纳入到国家的优惠性政策之内,促进获得财产性收入的机会均等。

3.完善税式支出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对“三农”领域的税式支出政策在提高农民收入的过程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税式支出在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财政支出,是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激励措施。因此应体现税式支出明确的激励作用和导向,激励微观主体的行为选择,引导资源向农村流动,实现社会经济和地区的协调发展,为农民财产收入的增收创造条件。例如现阶段农民财产收入的主要来源于储蓄,因而免除利息税对农民财产性收入的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应增强对农村集体经济和土地股份合作社所得税优惠,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大力发展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让更多的农民通过参股分红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增加农民的土地财产性收入。适当降低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税率,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对“三农”的贷款支持,鼓励农村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民的理财产品,创造出更多的金融工具,拓宽农民增收渠道,让农民从资产增值中获得投资收益,增加财产性收入。

4.加強政府间税收政策的协调,避免地方恶性税收竞争

建立地方政府间税收政策的协调机制,加强政府间税收信息交流,有利于消除地方政府在税式支出领域的恶性竞争行为,保证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发挥,促进税收竞争由无序走向有序。从而促进地方平等均衡发展,逐步缩小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地区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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