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投资公司对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存在问题的思考

2010-10-26 08:17牛延峰
中国经贸 2010年14期
关键词:财务管理

牛延峰

摘要:本文从我国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存在问题入手,对国有资产管理者,使用者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在运营和监督两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主要侧重于对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现状;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强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展开讨论。

关键词:国有投资;经营性项目;财务管理

一、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现状

1.投资补助的概念及使用范围

投资补助是指由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安排的,专项对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的投资补助资金。包括的范围为《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三条所含内容。具体包括:(1)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2)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项目;(3)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4)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5)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投资补助主要适用于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

本文所指的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专指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以上(2)、(3)、(4)项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含国债项目补助资金)。

2.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途径及方法

(1)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途径

由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基层地方发改委提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项目审批程序,逐级审批,下达项目投资计划。上级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级地方发改委下达的项目投资补助资金计划,下达安排项目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补助资金)资金计划。

(2)项目单位获得投资补助资金的方法

经营性项目单位根据地方财政部门下达的使用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资金计划,先同国有投资公司签订协议并由国有投资公司向地方财政部门出具收据后,经营性项目单位凭与国有投资公司签订的协议和出具的收据,到地方财政部门办理项目拨款手续。

3.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

经营性项目单位在收到国家预算内固定资产项目补助资金、国债补助资金拨款时记人资本公积(《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记人资本公积)。国有投资公司在财务核算上做长期股权投资或者长期债权投资核算。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项目单位收到投资补助后,必须专款专用,单独建账核算,并分别按如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对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投资补助作为资本公积管理,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

4.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

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投资补助安排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各有关部门及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投资补助,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执行是由财政部门委托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或由各级发改委稽查办对经营性项目单位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管理缺位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以国有资本直接投资的企业可以根据《公司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收益分配。而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项目单位的这部分资金就不能完全按《企业国有资产法》、《预算法》、《公司法》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和企业收益分配。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政府委托管理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这部分资金,名为委托管理,实为管理缺失,无法规、政策作管理的依据,只是挂账管理。

国有投资公司对经营性项目单位在使用这部分资金的企业缺乏有效的管理,只能根据《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经营性项目单位收到此资金后,记人资本公积管理。待项目单位同意增资扩股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国家资本金管理。”对于国有参股企业和民营企业来说,特别是民营企业来说,为了自身的利益,长期虚亏实盈,不愿意在增资扩股时,将这部分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增加股权所占的比率,对企业实施控制,让国家资本对企业产生更多的影响。

2.出资主体与投资管理关系不清晰

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毫无疑问国家是出资人。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政府做出资人,也可以委托国有投资公司作为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参与被投资经营性项目单位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而以其他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这部分补助资金,同样属于国有资产。由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应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使用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是否在每年年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投资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驻当地財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没有硬性规定。基本上属于自己管理自己,形式上停留在纸上的管理。

3.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无收益

国家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每年投入大,收益少。对以其他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投资补助资金,虽然使用的是国有资产,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不能参与项目单位的收益分配,更谈不上收缴国有资本收益。对国有参股公司、民营企业长期疏于管理,已经造成国家投资补助资金使用沉淀,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资金使用效益较差等情况。加之没有硬性规定将这部分资金在企业增资扩股时增加国有资本金,很多民营企业还没有等到增资扩股时就已经名存实亡了,形成财政投入多,收益少,甚至无收益。重投资轻管理、重融资轻效率现象在部分经营性项目单位比较突出,资金使用效率低下。

4.没有建立考核机制

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决大部分由项目单位自己运作,国有投资公司属于国有投融资企业,对使用这部分资金尚无考核指标,并且难以确定。因此,尚未建立考核机制,存在干好干坏一个样,没有评价标准,也不利于项目单位提高资金的经营效率,国有投资公司也未能发挥应有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管理的几点建议

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不断增加存量并发挥其效益是国有经济壮大重要途径。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很快,对一个具体国有企业来说,如何在竞争中使企业既保持生产稳定又能增加产品在市场中的占有率和竞争力,巩固企业的地位等,没有强大的国有资产做基础,没有国有资本持续稳定地增长做保障,是很难增加产品在市场的占有率和竞争力,同样对国有资本收益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即使在一个股份制

企業中,加大国有股权的投入,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对增加国有资本投入收益和增加税收也是十分重要的。所以说,做好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对一个企业,对资产管理部门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

1.完善相关法规建设

国有资产属于全体人民所有,对于全体人民所有的资产监督也应由全体人民的代表来履行。目前任我国各类法律法规条文中,并没有对于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有专门的法律规定,有关的规定都散见于其它法律条文中。应该在宪法中明确规定人大对国有企业的最高监督权,建议尽快制定《国有资产法实施细则》以明确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法律地位。此外还要制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法》和《国有资产组织机构法》以确定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并修改完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将国有企业的监督管理纳入法治化的轨道。将国有资产全部纳入法规的规范调整范围,而不仅仅只是对国有资本在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2.明确出资主体和管理责任。明确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国有投资补助资金,属于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国有投资公司只是受政府委托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进行管理,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享有对这部分资产进行管理的权利。

对以国有资本的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的资金,可以按照《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享有出资人权益,参与经营性项目单位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对以其他形式投入到项目单位的投资补助资金同样属于国有资产,建议国家以立法的形式详细规范对这部分资金进行管理、收益分配、监督检查。明确管理的主体和责任,明确各部门责任和权利。明确国有资产在一定形式下必须转化为国有资本,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必须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明确使用投资补助资金的经营性项目单位必须向行使国有资产管理权的部门和单位上报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重大经营、财务事项及时报告。

3.规范投入,依法享有收益

国家应在有关法规或实施细则中明确以各种形式投入到经营性项目单位资金属于国有资产,依法按国有资产投入的一定比率享有投资收益。以此来解决项目单位是以国有资本,还是以其他形式争取的项目资金的资金管理和收益分配,尽可能地避免只考虑争取项目资金,不考虑投资回报。代表国有资产出资人的部门和机构享有按以一定比率收取国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使用投资补助的经营性项目单位有按一定比率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责任。

4.建立和完善考核约束机制

财政、国资部门和国有投资公司应制定有效办法,对经营性项目单位使用投资补助资金建立完善的考核办法,每年应定期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核实国有资产存量的分布构成、经营效益、增减变动;对国有资产的日常资产的检查、验收和评价,建立能落实责任、奖惩分明的管理机制。用激励机制来促使经营者为股东出力和谋利,督促经营者在使用国有资产时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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