郦守龙
摘要:合同审查是企业法律工作者的一项重要工作,本文针对企业合同审查中一些容易出现的问题,论述了合同审查的方法。力求对企业内部从事法律实务的人员提供可操作的参考和借鉴。
关键词:企业;合同;审查
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文书,直接影响到企业权利和义务的承担。因此,对企业签订的合同,必须进行规范、有效的法律审查,才能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实可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企业在审查合同时应注意以下方面。
一、选择合适的合同审查人员,保证合同审查质量
由于合同本身的特征,决定了合同不同于企业内部的生产、人事及财务等管理工作,合同审查是一项对审查者的要求较为全面的工作,不但要有扎实的法学基础知识,还要熟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运行等相关业务。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审查人员,在合同审查过程中,要加强学习、勇于实践、探索规律、积累方法,用理论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形成经验、在经验中总结方法、用方法来服务工作,逐步形成适合自身企业特点的合同审查管理模式,有效把握合同审查的方法和技巧,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注重合同采用形式。规范合同的签订程序
《合同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则,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实践中要重视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在发生纠纷时难于证明事实真相,难于分清是非和责任,除了即时清结的合同也就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合同外,一般采用合同书形式。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等)也是法律允许的。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最好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同时要妥善保管好合同的原件,合同的原件保管是非常重要的,这不但是合同的履行的必要条件,更是索赔的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证据。
审查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如果合同中约定须经公证后合同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如果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须经有关部门进行登记方能生效,应审查合同是否到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只有严格按规定的程序,严格把关,才能保证合同合法有效。
三、审查合同的条款,保证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企业要实现订立合同的预期目的,合同审查人员就应该对企业内部各部门起草的各类合同认真的推敲,严格审查合同的标的、内容、主体等方面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审查合同内容是否真实,合同条款是否齐全、完备、严谨,以保证所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切實可行。审查合同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所作的要约和承诺都应该是自己真实意志的表示,如果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由于受到外力的不当干扰而不自愿、不真实,就会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合同审查人员在审查合同时,应认真分析当事人的真实意图,看其意思是否有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形,并注意纠正显失公平的合同条款,确使合同内容真实反映当事人的意志;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法律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主体不合格,所订立的合同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审查人员应审查合同的当事人是否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其他组织,要审查法定代表人或主管负责人的资格证明,若是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审查是否具备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证明,合同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审查其自身状况及是否具有法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审查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如对国家有限价标准的产品,确定价格时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限价标准,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如在工程合同中的结算方式条款中,以往的结算是预算加签证,这就容易造成预算价超概算价,合同价超预算价,结算价超合同价。对于此类问题,合同审查人员可以建议合同经办部门,对于工程规模不大,工期较短的工程,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这样就可避免上述问题的发生。对于工程投资数额超过规定规模,工期较长的工程,必然会有设计变更问题,在工程变更过程合同中再详细约定。
3.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文字是否准确。《合同法》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般包括以下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这些条款不完备,不仅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甚至导致合同无效。因此,合同审查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的性质,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合同条款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合同主要条款有无遗漏,各条款内容是否具体、明确、切实可行,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全或条款过于简单、抽象及原则,影响合同实际履行。同时对合同承办人起草的合同的每一条款、每一个词、每一个字乃至每—个标点符号都进行仔细推敲,反复斟酌,确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后意思矛盾、词义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达,及时纠正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的词语,确保合同的措辞用字准确无误,以便双方遵照执行,认真履行,避免纠纷的发生。
四、避免合同漏洞,预防经营风险
合同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应该就合同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完备的规定,才能顺利地履行合同,以达成双方交易的目的。然而在实际的法律实务中,受多种主客观条件的限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仍然会出现只涵盖所需处理的部分事项。疏忽的可能是合同的主要条款,也可能是非主要条款,如购买设备而没有规定运费的负担等条款。
出现合同漏洞即应补救,这就要求合同审查人员,在经办人员的的配合下,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填补合同漏洞,其方法有多种。我国《合同法》第61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是最了解合同规定了哪些内容,最清楚合同的漏洞本质所在。由当事人首先协商补充合同漏洞,这样既贯彻了合同自由的原则,又有助于达成协议进而迅速完成交易,如协商不成还可依据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或法律有相关的任意性规定补充合同漏洞。上述措施均不能奏效时,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合同的补充解释来填补合同漏洞。
综上所述,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从事的交易行为很多,面对的主体形形色色,陷阱和风险很多,只有按照法律相关规定,严格审查合同,才能有效地避免或降低合同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论《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张海涛
摘要: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作为中国第一部劳动合同制度的专门法律,是一部极其重要的法律。劳动合同法事关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问题,同时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劳动合同法》加强了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
可是在现实实施中又遇到了很大的阻力,使一些法律规定没法在实际操作中得到实现,本文将针对实际,结合《劳动合同法》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的途径。
关键词:劳动者权利;合同制度;争议制度
一、新法对加强了对劳动者权利的保障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作为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的目的在于使劳动合同在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重在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总得说来有以下几方面的保护:
1.及时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及时获得足额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合同法》将“劳动报酬”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并规定:劳动合同中缺少“劳动报酬”条款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同工同酬的权利
所谓同工同酬,是指在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应当得到相同的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法》将此规定作为一项基本原则来解决现实中的违法问题。
3.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权利
为了保障劳动者拒绝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冒险作业的权利的实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4.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经济补偿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解失业者的实际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同时,经济补偿也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可以引导用人单位进行利益权衡,谨慎行使解除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并对应当给予经济补偿的情形和补偿标准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在保证劳动者权利的过程中,《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必须跟劳动者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以及给以了劳动者法定的解除权。这些规定无疑给了劳动者很大的权力跟用人单位在劳动纠纷中进行周旋和为自己的权利进行斗争的砝码。
二、新法完善了《劳动法》合同制度
第一,有针对性地解决现行劳动合同制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和劳务派遣,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等。
第二,促进劳动者的就业稳定。《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扭转目前劳动法律制度框架下劳动合同短期化的明显傾向,加强职工的就业稳定感和对企业的归属感,促使其增加为企业长期服务的工作热情和职业规划,有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内容。如商业秘密、竞业限制等制度,放宽了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三、《劳动合同法》四大争议制度解析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终身制,却可使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因为,对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以协商终止、当劳动者死亡时自然终止企业灭失时终止,也可以附终止条件成就时终上以及劳动者达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终止。当劳动者有过错、丧失劳动能力或企业经营困难裁员等,用人单位都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可以随时进行,但是不可以随意进行
该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协商解除,也可以按法定条件单方解除。该法第42条和第45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五种职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对这五种职工,在一般情况下,即使劳动合同到期了也不能够终止,而只能顺延。
3.劳务派遣方式依然可以采用,但责任和成本分配更加合理
该法强化和完善了劳务派遣制度,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使用单位对劳动者须承担连带责任,劳务派遣只适用于“临睁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
4.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不是绝对的
劳动合同终止包括七种情况,只有两种明确规定是需要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即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和用人单位灭失。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经济补偿金问题上给用人单位增加更多的负担。
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争论,无疑对中国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提高经济法律意识、维护法律权利的积极功能。这将成为中国的雇主和雇员真正在精神层面融入法治精神,真正做到知法守法的意义。
当然,《劳动合同法》本身还存在着一些需要细化和可操作性规定,个别条款还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的地方,亟待立法或司法机关进行解释并加以进一步完善。但是,这部《劳动合同法》仍然是瑕不掩瑜,充分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主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对劳资双方地位长期不平衡的矫正,较好地兼顾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承载着太多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