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冯兴吾 莫 莉
“无逮捕必要”机制新构建
文◎冯兴吾*莫 莉**
无逮捕必要作为审查逮捕环节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主要实现途径,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缓”的一面,对维护稳定、化解矛盾、减少对抗、促进和谐有着积极的现实意义。当前高检院深入推进的三项重点工作中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进一步要求审查逮捕工作中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保护人权的现代刑事诉讼理念,深入转变“构罪即捕”的传统思维定势,强力推进无逮捕必要的适用,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教育挽救犯罪嫌疑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
具体而言,无逮捕必要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程序性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从诉讼措施上,无逮捕必要主要适用于可能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是轻微犯罪区别于严重犯罪在强制措施上的不同运用。对涉嫌犯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倾注人性关怀,作出无逮捕必要,促使其悔罪自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促进社会和谐。
二是从诉讼方式上,在有被害人的轻微刑事案件中,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能够为刑事和解创造条件。
三是从诉讼进程上,适用无逮捕必要案件一般遵循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速了案件办理期限,缩短了涉案嫌疑人等待诉讼结果的时间,提高了化解社会矛盾的效率,加快了社会和谐的进程。
四是从诉讼结果上,审查逮捕阶段虽不能对涉罪案件从实体上进行处理,但这一阶段能否适用无逮捕必要将对诉讼结果产生一定影响,为最终作相对不起诉、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实体处理作出预测性判断。
《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第7条详细列明了对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嫌疑的犯罪嫌疑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九种情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则要求是否“有逮捕必要”应综合考虑七个方面的因素。上述两份文件对无逮捕必要适用情形进行了规范,为实践中统一适用无逮捕必要提供了标准。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中对符合快速办理条件的无逮捕必要轻微刑事案件提出了办案进度上的要求,可以建议侦查机关及时移送审查起诉。
近两年来,各地在严格适用上述规定的同时,紧贴本地实际,开展无逮捕必要机制创新,以实践推进带动理念进步。如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下发了实施意见(试行);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与公安机关联合签发了《关于办理交通肇事、轻伤害、盗窃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明确逮捕必要性认定的若干规定》;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检察院积极开展对外市籍犯罪嫌疑人作无逮捕必要不捕等。[1]笔者所在的安徽省,由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逮捕必要性双向说明制度的若干规定》,以法律文书为载体,通过双向说明制度,公、检两家阐明各自的法律立场和政策选择,加强了无逮捕必要适用认识上的统一。在这一制度的推动下,2007至2009年安徽省无逮捕必要适用比率大幅度上升。如下图:[2]
笔者认为,无逮捕必要工作机制应当涵盖以下内容:
目前,高检现有文件规定较为原则,所以,实践中应进一步细化无逮捕必要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条件等,尤其要对不能适用情形明确限定,依靠更具操作性的执法规范保障无逮捕必要的准确适用。对各地经过实践运用已彰显效果的经验做法,如: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而没有逮捕必要的案件;因邻里纠纷引发、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的轻伤害案件等,应直接加以吸收,适时加以推广。
审查逮捕阶段将达成刑事和解作为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重要考量因素,把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前移到案发初期,使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尽早得以修复,弥补了传统司法的弊端。但审查逮捕有限期限内促成双方达成和解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刑事和解程序要经过告知、和谈、签订协议、履行协议等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要耗费一定时间、精力;有时双方商定好的协议会反反复复,拉长了办案周期、花费了很多精力,甚至于出现当事人反悔现象,导致审查逮捕阶段和解失败。因此需要进一步深化刑事和解,对刑事和解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处理方式、和解效力等作出统一规定,以保证刑事和解的规范性、有效性。
为正确适用无逮捕必要提供客观标准,减少主观因素,应在审查逮捕环节引入风险评估制度。对拟适用无逮捕必要的,通过提讯犯罪嫌疑人,征询被害人意见,听取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建议,做好评估准备。提交的评估报告,应对适用无逮捕必要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分析、预测风险,做好相关预案工作,防止因适用不当出现逃跑、涉检上访等情况的发生,确保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客观性、准确性。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对这一制度的积极探索,[3]得到了高检的充分肯定及重视。
随着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出台,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作为对传统办案模式的改革,对诉讼资源的整合、对办案进程的提速,不仅提高了办案效率,还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效率和效果的统一。安徽省马鞍山金家庄区检察院针对《意见》积极应对,加以细化,于2007年制定《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办法》,开展了对辖区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具体实践,共办理30余件轻微刑事案件,办案期限大大缩短。
无逮捕必要适用后,需要加强与侦查机关和公诉部门的诉讼衔接,以保证各个诉讼环节对适用无逮捕必要执法认识、执法规范、执法尺度的统一。一方面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通过逮捕必要性双向证明等制度,使公、检两家在具体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上达成共识,减少不必要的复议复核和因不服逮捕引发的上访。另一方面加强与公诉部门沟通,对审查逮捕环节做出的无逮捕必要嫌疑人,应当及时向公诉环节反馈,发出的无逮捕必要不捕理由说明书,要抄送公诉部门,以便在公诉阶段对嫌疑人作出宽缓处理提供依据。
无逮捕必要适用后,需要加强跟踪监督。对适用无逮捕必要的犯罪嫌疑人建立跟踪监督档案,经常到犯罪嫌疑人家中、社区或单位了解其表现情况,及时记入档案,尤其是对适用无逮捕必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要开展跟踪帮教,增强无逮捕必要适用的实效性。
相信在科学的逮捕理念下、有着执法规范保障、刑事和解推动、风险评估科学、办案程序优化、诉讼衔接顺畅、后续跟踪落实等为一体的无逮捕必要工作机制保障,审查逮捕环节对轻微刑事案件适用无逮捕必要将成为检察官的一种理性思考和首选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将成为执法者的最终目的、最高追求,“法意阑珊,不得不然”的境界则为时不远了。
注释:
[1]各地机制创新来源于最高人民检察院2008—2010年编发《侦查监督工作情况》。
[2]本组数字来源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处编发的2007-2009年《全省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情况通报》。
[3]详见《检察日报》2009年6月29日第二版。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242100]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243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