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保守单位商业秘密的解读

2010-10-09 07:05:47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高建普
财经界(学术版) 2010年8期
关键词:商业秘密保密会计人员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 高建普

因经营环境趋于复杂,企业失密事件大增,经济信息安全为各方关注。4月30日国资委出台我国首部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部门规章——《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表明商业秘密已为企业层面所重视。由于职业原因,企业会计人员保守单位商业秘密问题凸现。《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但我们也看到,我国的现行会计法律法规中对会计人员在保守单位商业秘密方面规定甚少,而商业机密涉及法律及道德两大范畴,什么样的商业秘密需要会计人员保守?会计人员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该注意些什么?如果对这些现实问题理解不同、认识不一,会导致当事者把握不准,会计人员不可能大胆工作,单位上层对下属充满防范之心,双方难免存在隔阂,这将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及提高工作效率。

一、会计人员应保守的商业秘密

1.商业秘密的理解

(1)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对商业秘密作了框定。《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指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最初从技术诀窍发展而来。世贸组织主持制定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要求各成员国按照《巴黎公约》对未公开的信息提供保护。这里的“未公开的信息”就是指商业秘密。国际上尚未取得统一认识。在各国及国际组织诸多规定中,商业秘密和范围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大类。狭义的商业秘密通常限定为工业适用技术,即仅限于工业目的,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广义的商业秘密一般泛指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的秘密信息,包括工业技术、商务、管理、财务或其他性质的秘密知识和经验。我国采用了广义的商业秘密。

(2)特征。①秘密性。这是商业秘密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企业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只有处于秘密状态下,才能体现其经济价值,使企业具有竞争优势,也只有这种秘密的信息法律才有保护的必要。秘密性体现在两方面:首先,商业秘密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为少数人或特定人知晓或掌握。其次,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②价值性。一项商业秘密应具有实用性,通过持有并使用这种信息,权利人可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由于这种信息的秘密性,尤其为竞争对手所不知,企业还可能获得一种竞争中的优势。商业秘密的实用性要求其具有一定表现形态,如说明书、图纸、档案等。③独特性。这是商业秘密隐形的技术要求。独特性是指作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要具有一定的难知性、非易得性。正是由于这种信息无法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得,其内容不显而易见,才不为公众所知悉。作为商业秘密的信息必然是权利人付出了一定的劳动才获得的,这样的信息才有保护的价值。

司法实践中,商业秘密的特征被作为确认它成为保护对象的依据。缺少上述特征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都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因而法律不予保护。

(3)内容或范围。我国《民事诉讼法》曾把商业秘密定义为:商业秘密主要指技术秘密、商业情报及信息等,如生产工艺、配方、贸易联系、购销渠道等当事人不愿公开的工商秘密。商业秘密更详细的说明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必须指出:《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商业秘密的内容仅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而《央企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则将管理信息也列入商业秘密。

2.会计人员应保守的商业秘密

从会计职业角度看,会计人员应保守的商业机密的范围应更宽泛,它不局限于法律层面还应包括职业道德层面,主要有:(1)技术信息。指生产技术有关信息。如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质量控制、技术研发、技术影响分析等。(2)经营信息。指一切与企业生产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如采购渠道、进货价格、供应商名单,生产计划、生产成本,经营战略、产品资料、营销计划、广告策划、竞争策略、销售方式、客户名单、销售渠道、销售价格、标底标书等。(3)管理信息。指企业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信息,包括企业内部管理模式、方法、经验、人力资源信息、财务信息等信息。管理信息的主要成分是财务信息,如资金具体来源:资本、借款,投资计划,现金流向,利益相关方的背景材料,成本费用、内部控制、收支结构、单位内部的预算、决策资料,税收筹划资料。

这里有些信息也属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如对公司的重大事件、分配或增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主要数额较大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重大损害赔偿、收购方案等。

二、会计人员在保守商业秘密中的作为

我国对商业秘密的立法保护,主要是通过在《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中来确定。严格意义上讲,我国尚无法律明确规定商业秘密是一种财产权。会计人员应明确现行法律法规在这方面的要求,以免陷于被动。

1.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1)单位的责任。企业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如规定商业秘密的内容,确定密级,明确接触人员范围,制定严格的借阅办法,减少泄密的可能。在技术转让或合作时,也要讲明商业秘密的内容,并约定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加强对接触商业秘密人员的管理,如高管、技术人员、会计人员。除进行经常的保密教育外,还应制定严格的工作规章,并与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应教育职工,强化保密意识,加强失密防范。

(2)会计人员的义务。

与一般员工应有默认义务:①保守秘密。避免故意或过失泄密;②正确使用商业秘密;③对商业秘密职务成果及时报告;④不得利用单位商业秘密牟利;⑤遵守单位一切商业秘密规章制度。

另外作为财务信息的制作者,会计人员应主动防范、阻止或报告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①信息披露时违反保密合同协议的要求;②接受外来人员采访、参观、考察、实习中的大意;③接受审计、稽查等时的疏忽;④交往或交流中缺乏防范意识;⑤电脑信息的保管忽视,如电脑重装、办公废纸垃圾等处置等。

2、几个现实问题

(1)树立信息安全意识,强化保守单位商业秘密职责。①会计人员应有良好的职业操守。信息化、网络化时代,如果不重视自身素质提升,不学习、不思考,很难守住自己的口,如不经意中外泄企业重要信息,在公众场合评说自己的企业。应确立泄密为职业大忌的观念。会计人员应尽可能地做到不该知道的事不问,不该说的话不说,未经单位领导同意,不得向外散布有关的财务和管理信息;不为任何诱惑所动,坚持原则,坚守纪律,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泄露本单位秘密。②处理好信息公开或知情权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关系。信息披露必须考虑适度性原则,权衡信息披露与商业秘密保的关系,如考量信息披露的成本与收益约束、考虑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以及使用者处理信息的能力与时间。优先保护股东的知情权,尽最大可能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科学设计股东知情权的程序,如对于含商业秘密的文件,设置限制或提出某些要求。

(2)防范措施到位。①加强自我保护。会计人员应明白那些信息不能外泄,那些信息得慎重对待,管好自身的信息。多学法,多学企业规章。应教育及管好本部门人员,网络环境下信息的共享远比信息的控制来得容易。教育下属认同企业实施严格的信息安全措施,注重培养员工自发地形成对企业的忠诚感和责任感,平衡商业秘密管理带来的负作用。②主动防范。会计职业本身就是一个信息源,会计人员除注重自身要求外,还应主动做好防范,现在企业财务事项委托他人较多,如审计、评级、咨询、承销,还有战略投资、管理顾问等,对重要的财务信息应加强保密管理,如重要资料的备份及分级保管、贮存信息的加密或加锁,不轻易流露或扩散单位的财务信息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国资发[2010]41号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5]董颖.从商业秘密案例透视企业管理.中国知识产权,2007;12:21

[6]裘理瑾,徐明磊,李若山.论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与商业秘密保护.当代财经,2004;11

[7]任再峰.探讨股东知情权与公司商业秘密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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