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王卓瑛
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是有效解决企业代理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为了促进我国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会计处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保证所有者、管理者及投资者三方共赢的格局,针对上市公司股东转让股票的方式进行激励不进行费用化处理、期权费用的归属不清晰、信息披露不充分等缺陷,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完善股票期权激励会计处理的改进建议。
在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趋同的指向-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的“结论基础”中特别谈到:“一些国家的政府采取的鼓励雇员拥有股份的政策并不能作为对这些类型的计划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的正当理由,因为给予特定交易以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来鼓励主体采用这种交易不是财务报告的任务。财务报告的目的是向财务财报表的使用者提供信息,帮助他们做出经济决策。省略财务报表中的费用并不会改变这些费用,己经发生的事实。费用的省略导致报告利润的虚增,使财务报表不再是中立的,透明度和可比性降低,对使用者具有潜在的误导作用。”
笔者认为,上述这些围绕股权激励费用陈述,对于中国投资者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启发与借鉴作用,有利于相关公司做出正确分析与合理估值。股东转让股票方式进行费用化处理,有利于上市公司之间信息的可比性,如果有两家,一家公司采用股东转让股票的方式进行股权激励,另一家采用其他方式。这时,由于股权激励未计入费用,会导致两家公司的信息不可比性,投资者会误以为采用股东转让股票进行股权激励的公司的业绩更好,而实际情况呢,却是期末未将激励费用列入收益计算所致,因此,股东转让股权时应进行费用化处理。
按照证监会2004年对非经常性损益的解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生产经营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评价当期经营成果和获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包括“交易价格显示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属于非经常性项目,此处的交易可能包括出售资产、提供劳务、承担债务或费用、委托或受托经营、占用资金等形式,也包含了“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潮调整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所得税中可能包括的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等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管理费用中以前年度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转回数,属于非经常性损益。同样,财务费用中对非金融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也属于非经常性损益。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中指出,职工薪酬,是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从职工薪酬的定义可见,股份支付的实质仍然是职工薪酬的组成部分,是与经营业务相关的支出。此外,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横跨数个年度,有的甚至有效期长达8年,等待期内股权激励费用每年分摊,从其发生频率来看,并不属于偶发性的支出,因此股权激励费用不属于非经常性损益的范畴。实际上,这不仅仅是股权激励费用的归属问题,“非经常性损益”外延的重新界定,乃至整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体系的重建问题,都将摆在监管部门的面前。
在强烈的利益驱动下,股改后的上市公司虚假披露、舞弊的手法更加隐蔽,虚假披露、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结合更加紧密,并购重组中的虚假披露更加频繁,选择性披露更为普遍。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强化执法力度、修改信息披露标准和规则,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制度,加强一、二级市场联动监管,切实改进拟上市公司现场核查。
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在定期报告或收购报告书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所有关联公司、关联关系和资信状况做出详尽披露;对异常交易事项及资金往来单位要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业意见,核实相关单位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否公允,审批程序是否合法,并做出公开披露。强化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对增、减持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履行承诺事项的信息披露,控股股东持股增减变动比例每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时,应要求控股股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在履行期间,承诺进展情况及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下一步的计划做出公开披露。
概而言之,在目前各方推进股权激励兴致高涨的情况下,辩证地认识到股权激励的作用和局限性,尽力避免操作过程中的风险,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使股权激励真正的实现激励的效果又防止上市公司的高管对股票股权激励进行盈余管理。
[1]方慧,《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确认问题研究》,会计研究,2003年,(8)
[2]谢仁德、刘文,《关于经理人股票期权会计的研究》,会计研究,2002 年,(9)
[3]聂皖生,《股票期权计划》,2007年1月,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4]孟林,《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对外经贸财会,2006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