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 李跃兵
基于中小企业视角下的会计工作现状研究
江苏省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 李跃兵
本文以江苏省海安县为例,对其域内中小企业会计工作进行调研,揭示了中小企业会计所处的尴尬境地;分析了会计人员管理、会计人员双重身份等体制问题对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的影响;提出了会计制度、会计与税务差异等有待调整的业务问题。
中小企业 会计工作 现状
当前,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所占份额越来越大,对经济健康发展的影响越来越深远。其具体特征可表现为:数量大类型较多;企业个体规模小;日常管理水平低等。但是,中小企业的会计工作并没有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而快速发展,甚至其会计职能出现了弱化现象。本文以江苏省海安县为研究范畴,通过对其县域内中小企业会计工作调研,引发了对当前中小企业会计工作现状的思考。
从实际调查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中小企业的老板认为,会计就是一个“工具”,会计人员在企业中的地位远远比不上销售人员、工程师等。企业老板认为:会计人员不能创造利润,利润是由工程师设计的产品,经过工人的生产,再由销售人员销售出去而形成;会计人员只会消耗利润:付工资、交税金等等,钱都是自会计手中流出。
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各类人员工资待遇及奖惩政策上可以看出,销售人员奖金名目繁多,可以按销售额提成,工程师也有发明奖,但从未了解到会计人员可以按销售或什么提成的。这主要是其他岗位业绩大都可以量化、计件考核,但会计岗位无法量化考核。到目前为止,笔者只看到唯一一家中小企业设置了一个“差错奖”,如果会计人员收款无差错,每月可获得几百元奖励,这与其他岗位人员的奖金相比,差距甚远。
另一方面,从能力需求来看,老板却要求会计是一个全才:不仅要会记账,完成会计份内工作;还要会避税;还要会与银行打交道(银行贷款);还要是工会主席,能调解与职工的薪酬矛盾等等。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会计工作领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会计信息失真等。究其原因,这与会计体制存在问题密切相关。同时,这种情况也给中小企业会计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一)会计人员管理体制
1999年10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指出:“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但《会计法》并未进一步明确财政部门主管会计工作中包括主管业务制度建设和会计人员人事归属。现行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人事任免、管理权在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和制度建设权在财政部门,这种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是造成弊端的温床。
事实上,当前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的管理更多停留在诸如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及发证、会计证年检等具体繁琐的事务上。财政部门对会计人员既管不到人事任免,也管不到“工资、奖金、福利”,对会计人员违纪行为的监督处理显得不够直接,而会计人员因坚持原则受到单位领导的排挤、打击时,财政部门亦很难对其实施有效保护。
从会计执法检查情况可知,财政部门处罚力度非常有限,远不如其他部门那么权威,财政部门仅靠一张会计证制约根本不行。同时,会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处罚的主要是会计人员,从来没有发现一位企业老板因此受到什么处分。当然,财政部门也无权给予老板处分。笔者认为,会计执法应查处企业老板,而不是会计人员,要加强对老板的财经法规培训。现在好多中小企业有一个通病:现金会计一般是老板娘,而老板娘是不需要会计证的,财政部门有什么办法?无能为力。
(二)会计人员双重身份
会计人员双重身份是指:会计人员一方面作为单位的职工,既要代表单位正确核算、精心理财,另一方面又要代表国家对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制止违法违纪。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实质上不利于会计人员按统一的标准和价值观实施会计监督。从实际工作情况看,这种双重身份往往使会计人员难以摆正自己的位置,在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会计人员常处于两难境地,于是出现“顶得住的站不住,站得住的顶不住”的怪现象,对单位领导财经违纪行为,绝大部分会计人员“位置指挥脑袋”,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做假帐、协同作弊。会计人员双重身份,使会计监督难以正常进行。
前几年,很多单位进行了会计体制创新,试行“会计委派制”。理论上,在委派会计制度下,会计人员在多元利益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等)中不属于任何一方,而是处于多元利益边缘,实施特殊服务行为,肩负依法公正处理各方利益的使命,这种体制使会计人员不会偏向多元利益主体的任何一方。因此,不管是行政事业单位还是企业单位,都认为会计委派是万能的。但实践结果是:很多地区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已基本上寿终正寝,而个别公司治理结构较规范的集团企业运行尚可,这种现象值得我们深思。
因此,目前的会计体制决定了会计人员是为企业老板(尤其是中小企业)打工的,不管这个老板是国家还是私人,体制决定了会计的从属地位。尽管会计法中给予了会计人相应权利,但在现实工作中会计人员其实非常无奈。
(一)会计制度方面问题
目前,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制度更多地注重与国际接轨,西方色彩较为浓厚。确实,西方的市场经济体系比我们国家完备得多,法律法规也比较健全,但是,从这些制度在基层中小企业会计实践过程情况来看,效果并不太好。
从93年新旧会计制度接轨开始,行业会计制度、新会计制度、2006年准则、再到2008年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制度不断进行着调整与完善,但是又有几家中小企业知道自己执行的是什么会计制度、什么会计准则?
其实,不要说一般会计人员,就是所谓的专业人士的学习速度也远远跟不上会计制度(准则)的变化速度。
纵观这些年来的会计制度、准则的改革,它们对日常的会计处理影响太小,因为其主要面对是2000多家的上市公司和几百家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小企业的业务一般很难碰到,所以对这些99%以上的企业几乎可以视同没有出台。
那么,执行会计准则的1%的单位实践情形又将如何呢?例如:最简单的八项准备中的坏账准备,就出现了“形式重于实质”,而不是“实质重于形式”现象。有的企业会计处理依据不是根据董事会的会计政策,而是董事会的会计政策根据会计的处理方法来定。去年金融危机1年-2年的应收账款计提率为10%,今年经济情况好转则调成了1-6个月计提10%。更有单位不计提坏账准备,对外言称没有坏账,实际则是怕汇算清缴时的税务的纳税调整。这就是会计准则,会计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超越了我们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和能力,有些不切实际。
即使是上市公司,又有几个能真正执行会计准则?一般都是会计师事务所帮其执行,实在没法帮助,会计处理的解释向新准则靠拢,会计资料实在没有办法向新准则趋同的,就作审计调整,这就是现实。
多个会计制度、准则并存,理论脱离实际,客观上也形成了企业会计人员的无所适从,除少数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实际上大部分中小企业执行的是“税务会计制度”,根本谈不上还有什么准则、什么制度。“税务会计制度”是笔者个人提法,也就是基本会计基础加上税务部门要求。
因此,要使我们中小企业会计工作步入正轨,笔者认为必须统一执行新准则,而不是谁先谁后再规定什么时间之前;另外,还要有强有力的措施跟上,只要有接近税务的措施就行,千万不要超过。
(二)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差异
当前,我国现行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关系模式,正在从原来的高度重合发展为协调、调整模式,最终必向相互分离的趋势转变。
但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税务会计尚未形成独立的系统,也没有足够的理论支撑。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规定存在的差异越来越大,从而导致以依据会计制度提供的数据资料来界定税基的难度大大增加,调整过于繁琐,从而对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知识结构均提出了不切实际的高要求。
而且,我国税收法律制度并不完善,甚至还没有一套独立的税前扣除标准以及收入和费用的扣除标准,而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中。因此,税务与会计有高度的关联性。目前大部分的财务会计基本原则是适合于税务会计的,但由于税务会计是税法至上,因此必然存在一些差异:诸如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选择使用;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主要针对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等等。
另外,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更深入下去看,为什么税务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这么大,究其根源是因为税法本身留给税务人员的寻租空间太大,税法的解释权在税务人员嘴里。从实际工作中我们可以看到,例如09年汇算清缴时,单位汇算清缴工作快要结束,具体的新所得税实施细则才印发下来,这种滞后解释也给税务人员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以上种种困惑告诉我们,在新的经济形势下,要想使得中小企业会计工作能够紧跟企业发展步伐、更好地发挥会计职能,这不仅对会计工作人员自身职业道德、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相关管理、决策部门如何更好地贴近企业实际,调整、完善各项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责任编辑:李美)
李跃兵,男,1971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 南通,学历:扬州大学管理学院管理学硕士,现任江苏省南通市中等专业学校讲师一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