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支配政府及其治理
——论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政府理论

2010-09-28 03:58牛子宏
理论导刊 2010年8期
关键词:共和共治支配

牛子宏

(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河南洛阳471022)

无支配政府及其治理
——论佩迪特的共和主义政府理论

牛子宏

(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河南洛阳471022)

菲利普·佩迪特是当代共和主义复兴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他在阐释共和主义自由观——无支配自由的基础上,提出了无支配的共和主义的理想政府模式。无支配政府强调公民共治、论辩的民主,以实现公共善、公共利益为依归,公民性支持是建立无支配政府的社会基础。无支配政府的实质是一种后自由主义的政府治理模式。

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论辩民主;共治

20世纪50年代以来共和主义的复兴运动无疑是当代西方学术界最为引人注目的现象之一,共和主义也成为当代政治哲学中继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之后的又一主流话语。它促使人们重新思考公民与国家、民主与共和的关系,并成为理解人类政治发展的最重要的路径和趋势。佩迪特是共和主义复兴运动中新罗马派的重要代表,他认为共和主义的复兴是当代政府哲学的基础,“这种复兴所承担的一个基本目标是,在一个成功的共和国建立民主制度,并设想这些民主制度的理想形式”。[1]在论证无支配自由的基础上,佩迪特提出了无支配政府的理论及其治理模式,该模式是对传统自由主义政府模式的超越,保证了人们无支配自由的实现,其制度内涵更具吸引力,它有助于建立一个得体的国家和政府。

一、无支配自由:共和主义政府的哲学基础

实现自由是现代政府存在的理论基础,不同类型的自由需要不同的政府形式与其相适应。赛亚·伯林关于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的划分对现代政治产生了重要影响。伯林认为消极自由就是干涉的阙如,指一种或多或少是故意的干预;积极自由要求的不仅仅是干涉的阙如,不仅仅是放任自流,它需要行动者采取积极的行动以实现自我控制或自主。贡斯当在伯林自由二分法的基础上提出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认为古代人的自由是积极自由,是基于公民在分享公共的、民主决定的意志之统治;现代人的自由在于让你自己的意志实现统治,是免于干涉的自由,是典型的自由主义理想。佩迪特认为自由主义政府和民粹主义都不能保证无支配自由的实现。在自由主义政府中虽然公民事实上没有受到强制或阻挠,但由于经济、政治或社会地位的事实上不平等,个人有受到他人或政府支配的可能性,受他人的支配就是不自由的。在民粹主义政府下,把人民的集体存在视为主人,将国家视为仆人,并认为人民只有在绝对的必要的时候才依靠代议制和官员,而通过公民大会或公民投票来行使的直接民主才是首选的方式。直接民主则可能导致专制的极端形式:多数人暴政。民主的控制形式当然是令人期待和必不可少的,但它并非好政府的最高目标。[2]11

佩迪特认为建立在哲学和历史分析基础上的自由二分法是误导性的,它掩盖了第三种自由在哲学上的有效性和历史上的真实性。事实上,自古罗马共和国以来,经北部意大利城市共和国至英国内战和美国革命的共和主义传统中,一直存在的自由观——无支配自由。它是一种区别于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间的第三种自由,是共和主义的自由理想。

无支配自由是一种区别于无干涉自由的自由。理解支配的关键在于:“⑴他们拥有干涉的能力;⑵建立在一种专断的基础之上;⑶在这种情况下,他人有权作出某些抉择。”[2]70例如在主人和奴隶的关系中,碰巧这位奴隶遇到的是一位仁慈的主人,主人可能并没有干涉这位奴隶,但主人依然具有专断干涉能力,奴隶依附于主人,这是不存在干涉,但主人无疑享有对奴隶的支配权,即“无干涉的支配”。在一个共和国中,国家的征税行为可能干涉了公民的自由,但国家的行为不是建立在专断基础上,而且是为了公共利益,国家的行为就是“无支配的干涉”。所谓的无支配自由不但反对事实的干涉行为,还反对这种依附关系,即潜在的干涉能力——支配,但承认宪政国家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的干涉。

共和主义传统把无支配自由作为最高的政治价值,并把它视为评判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唯一标准。无支配自由不仅要求避免有意的专断的干涉,还要求免于他人专断干涉的可能。与无干涉自由相比有更多的好处:“它可以缓解一个人的不确定性,缓解与之相关的焦虑和计划的无效;它可以减少对有权势者施展策略的需要……”。[2]118从政治关怀上讲,无支配自由支持合宪的权威,能够赢得多元社会中公民的效忠,是与当代多元主义国家相容的自由哲学。

二、从无支配自由到无支配的政府

共和主义的自由是无支配自由,无支配自由就是你在实施选择时,没有人控制你——无论存在还是不存在干涉。实现无支配自由是国家和政府的主要目标。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的实现取决于减少私人所有权和国家公共统治权形式的支配,主要通过“相互权力和预防宪政的策略”。[2]90

首先,相互权力的策略。在自由主义政府中,由于市场经济的自发作用,每个人拥有的资源是不平等的,这会导致个人之间的支配。在福利或效用的分配中,资源的配置取决于它们能否最大地增进总体的效用。结果功利主义的效用分配就可能是一种不平等的分配。在实现无干涉自由最大化时,法律会把注意力放在如何约束可能干涉他人的身上,却没有调动资源保护更有可能成为牺牲者的那些人。所以,无干涉自由缺乏平等主义的特征。

佩迪特反对分散追求无支配。“假如每个人都按照自己私人的方式来追求他人私人的无支配,他们各自试图为自己防卫来自他人的干涉,……这种个人努力将导致一种非常不可取的结果。身体健康与否、力量、社会联系和影响力,以及环境场所等,诸如此类的不平等将不可避免地在任何世界发挥作用”。为了实现无支配自由,佩迪特提出了相互权力的策略。“相互权力的策略就是使支配者和被支配者拥有的资源更为平等。”[2]90如果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资源,相互间就会避免支配与被支配。为了实现公民之间的平等,“国家应该让所有公民能接近被设计用来保护任何人不受其他成员或集团支配——是支配,而不仅仅是干涉的资源。”具体说来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巩固无支配的基础结构,理想的基础结构要求有繁荣的经济、法律秩序、综合学科体系、健康的卫生系统和可持续的环境。第二,增强弱势群体的权力,给他们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资源。第三,保护全体人民不受犯罪分子的侵犯。第四,用法律手段或规则来控制权力者和权力机构。[1]即通过保障实现公民平等的基础性条件、为弱势群体提供保护和用法规约束权力者等措施,反对存在于个体之间的支配。

相互权力的策略毕竟不是一种理想的防御形式。佩迪特认为,如果不能使相关各方都能保护自己不受干涉,至少使他们能够对任何干涉施加惩罚的威胁,并对实际的干涉者施加惩罚。但这种惩罚与惩罚的威胁本身就是干涉的形式。因此,这种策略干涉与支配会减少,但永远不会根除。[2]90

其次,宪政预防的策略。宪政预防通过向社会中引入一个合宪的权威,如果它本身没有支配社会成员的话,并且这个权威遵循社会成员的利益,对公共的善作出恰当的回应,这个权威将剥夺他方专断干涉的权力以及惩罚这种干涉的权力。[2]90由于任何人都出生在一个前进性的社会中,我们没有足够的能力生活在社会之外,每一个社会都必须集中地、强制性地组织它的事业。就像受自然必然性一样,我们生活在这些强制之下;就像地心引力一样,它们是不可避免的。因此,任何一种法律与政府体系都必然意味着对公民不受支配的选择范围的限制,以及选择成本的提高。但宪政预防无疑比相互权力的策略更可取,是对相互权力策略的一种补充。

无支配自由要求共和主义国家所使用的措施尽可能是非操纵的。“国家应该对自身进行约束,那些被设计用来在税收、立法和惩罚上进行干涉的机制,最终由公民来控制。应该保护公民不受到非国家政党通过国家权力(国家权力本身是非专横的)进行支配。”[1]一个非操纵的体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一个体系应该是“法律的帝国而不是人的帝国”。第二,它应当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分散合法的权力。第三,它应当保证法律能够相对地抵制多数人的意志。[2]227只要国家权力属于那些被干涉者的利益,为全体公民所控制,并且当每个人都平等地分享这种公民的、广泛的控制时,它们就不是支配性的。

无支配自由的实现要求建立无支配政府。无支配的政府是指由人民或全体公民有效而平等地控制的政府。佩迪特认为,无支配政府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无支配政府是民主的政府。它从属于人民的权力,为人民所平等分享的权力。第二,全体公民可以对政府实施有效而平等的控制,只有在那种意义上,即使控制个体或控制实体不是人民本身时,全体公民也是民主的人民。第三,它支持选举制民主,而不是参与式民主。[1]

三、无支配政府:共同体的治理

佩迪特在“公共理性与和谐社会”政治哲学研讨会上提交的论文《From Republic to Democracy》中提出了一种共治的政府模式,并阐述了这个共治体的治理原则。

共治就是这样一个共同体:共治的成员都将共同分享并按照共同意愿行动,无论是通过个人控制或外部控制,他们都希望通过他们所共同作用的协作模式组织他们的共同事务。[1]在一个共治体中,首先,共治成员组成一个共同实体或群体代理。由他们形成或修订对代理人行为方式的倾向性意见,代理人要根据那些意见处理好自己的行为;然后还需要确立一定的目标和修正目标的方法。这个实体也会出现错误,但它能够认识到谴责的正确性,并有勇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进行补救。其次,共治通过委员会进行,委员会是按照一套程序选举产生。由于委员会有可能纯粹按照自我的或派系的利益而行动,或者不是从良心上去做他们的工作,委员会的权力要受到制约。

首先,无支配政府是公民共治的政府。共治是共和主义的基本理念,共治简单地讲就是共同体应该由其成员共同治理。共治体现了共和国是“人民的事业”的基本精神。在现代国家,“理想上最好的政府形式就是主权或作为最后支配权力属于社会整个集体的那种政府”,[3]43即代议制政府。在代议制政府中要实现良好的治理,必须“找到把自由同训练有素的和熟练的行政结合起来的手段”,[3]90把代议制和官僚制的优点结合起来,使官僚制成为公共行政的主要手段。共治权利源于公民的共有权利,由于官僚制固有的自主性等原因,传统的公共行政成为抛开共同行动的共治权利,共有权利蜕化为抽象的存在,被个人、少数人或多数人占有或侵吞。因此,传统的理性官僚制虽然长期占统治地位,实乃共有权利与共治权利的相割裂的典型治理模式。[4]发达国家长期实施的这种传统治理模式,共和国虽然也能够繁荣富强,给公民带来的却是与政治生活的疏远和依然处于政府或他人的支配状态。

在共和主义者看来,公民是共同体的主人,公民享有对共治体的共同所有权。他们在共治过程中享有这样一种共同意愿,即他们一起形成的共治应该组成一个共同实体或群体代理。应该形成和修订对代理人行为方式的倾向性意见,代理人根据那些意见处理好自己的行为。即“由成员创立的共同体控制代理机构”。一些成员负责创立共同体,按照共同意愿行动,按一定的模式开始和开展其事业。一旦共治开始之后,作为创造者的控制已经结束;委员会是系统内的一个次级单位,具有代理人的特征,它也不是共治所管辖之事的控制者;作为一个被组织的实体——共治体,像一个法律人那样行使职能,以集体的名义形成判断、作出决定、承担责任的源泉。[1]

其次,论辩的民主是实现共治的基本途径。治理理论认为传统官僚制是政府良好运作的绊脚石,这种层级节制的、由上而下的管理形态限制了员工对其所从事工作的参与,它也日益脱离了公民的控制,并导致了对官员与公民的支配。需要“寻求一个政治性更强、更民主、更集体性的机制来向政府传达信号。”[5]59一个无支配的政府是法治、分权和民主的政府。在一个现代政府中,无论法律体系设计的如何完美,任何个人或群体都保留决策权,这些决策应当是一种能够排除专断的基础上作出的,“增进无支配自由还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以保证公共决策遵循它所影响之公民的利益与意见。”[2]241“只要人民单个地或集体地对政府的决定享有永久的论辩之可能,那么这个政府就是民主的,它就是一种为人民所控制的统治形式”。[6]

为了保证公共决策是可辩论的,佩迪特提出了辩论民主的三个基础。第一,决策应该在一种能够为论辩提供潜在基础的方式中进行。它可以采取基于讨价还价的和讨论的决策形式,以便不同的利益集团达成协议。第二,为决策的论辩提供可行的渠道和发言权。一旦公共决策侵犯了某些人的利益或观念,公民或其代表就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得到维护。第三,为聆听论辩提供一个合适的论坛:其中主张的正确性得到评估,合理的反应得到确定。辩论式民主要求辩论去政治化,申述应当远离群众讨论的喧嚣,只有当政治的声音受到控制的时候,才能得到正当的申述,并得到回应。[2]244这种以辩论为核心观念的民主观与传统的、基于同意的民主观对比在于:我们的民主观依赖于一个基于选择的过程,而传统的民主观依赖于一个设计的过程。[2]263因此,这种共治排除了暴力与权力的干涉与支配,保留了就“公共问题”进行话语协商的交往权力。

再次,“最低合理性约束”是无支配政府的控制目标。共和国是一个促进公共善、共同财富和共同事业的国家,它要求“国家必须且只能遵循所有公民的一切共同的、公认的利益”。[2]378然而,大部分共和主义者认为公共善、公共利益不可能只有一种。他们尤其反对聚合式的共同善观念和依据正义来理解共同善。佩迪特认可的是适用于社会或群体之每个成员的共同善。“这种观念是对共同善的‘主体的—实践的’理解,人们只有在与他人交往的过程中才能理解和享有这种公共善或公共利益,是一种只是在行动和决策中的规范性观念,它不是唯一的、最高的善”。[7]135佩迪特认为,“共治显然不是以大多数人或普遍意志的满足为目标,也不是以纯粹平衡成员满足为目标,更不是以预先给定的迫切需要得到之物为目标。”[1]共治必然要确立的目标是,“形成回应证据或是与证据相一致的判断。同样,共治的更加目标是,为了实现共治所保护的目标(更多是那些暂时的目标),按照那些判断而履行所要求的行动。共治的目标是把最低合理性约束作为评价和讨论共同代理人的基准”。[1]所以,无支配政府致力实现的公共善或公共利益不是事先预定的,它是在行动和决策过程中达成的共识,共治只要满足合乎基本的理性:形成回应证据或与证据相一致的判断就可以了。

最后,无支配政府的治理需要公民性支持。共和主义政府不仅需要法律来维持,更需要一个具有广泛公民性的基础。“要想国家能够在人们的心目中占有一席之地,要想国家的法律真的有效,这些法律就必须协同公民社会领域中确立的或者即将确立的规范一道发挥作用,公民社会作为中间组织,既可以对政府形成制约,又可以作为共和主义德性的培育和表现的领域发挥作用。”[2]241如果公民遵守法律是仅仅出于收益的考虑,而不是公民性的需要,该公民无疑处于受支配状态。

无支配政府的治理需要法律制度转化为公民社会的规范。这就要求法律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法律是符合“正义”的,只有这样“共和主义法律才能可靠地获得服从,并且人民才能可靠地享有这种法律视为目标的无支配自由”。[2]322第二,“让法律满足与民主的辩论联系在一起之约束的必要性”,即当政府的行为符合不同群体的利益,形成一种表现整个社会的公民性规范。第三,“为一个适当范围的行为确定并维持奖惩”,通过赞赏正确的行为,对官员或公民的违法行为保持警惕和实施惩罚。要建立这样的公民社会规范,除了保证法律的合法性之外,社会要培育“无形之手”,通过建立正确的评价模式,奖善罚恶,重建公民间信任来实现公民化的社会。

四、余论

共和主义在当代的复兴是对自由主义传统的一种超越,表明西方现代社会出现了所谓“现代性的隐忧”。现代西方社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却引发了人类深刻的伦理价值和政治危机。首先是个人主义、工具主义理性导致的个人的孤立与无助。个人主义和道德主观主义的结合,致使个人封闭在自我的世界中,工具性地审查自我与外在的关系,参与热情下降,政府缺乏监督,个人面对强大的国家,只会感受到个人的无助,从而退缩到私人领域,最终导致专制的盛行和公共领域的衰落。其次,代议制和现代政党制度普遍使公民感到参与效能感下降。现代社会公民发现越来越无力控制自己的代表,民主的远程性冷落了基层公民。最后,传统官僚制的扩张引发了“无人之治”。现代政治生活的复杂化和专业化,导致了官僚制的支配地位,原来作为民主政治的辅助手段的官僚制成为一种独立的势力,凌驾于政治体系之上,导致了阿伦特的所谓“无人之治”。[7]53因此,佩迪特认为人民虽然享有“无干涉自由”,但却处于受支配的状态。

佩迪特认为以往的自由主义政府具有支配的倾向,无支配政府应该是向民主回归的政府。无支配政府不仅要求宪政、分权的,还是可论辩的民主政府。在这种政府下,公民通过积极的论辩,达成最低的合理性约束,实现共治。它克服了以往自由主义政府的压迫性和代议制民主的远程性,也是与现代多元社会相适应的政府形式。“在这种审慎的规范民主中,人们将会对政府实施有效而平等的控制…政府对人民的生活的干涉是无支配、非专横的。在这种政权制度下的政府,本身就不是一种公共支配,而且它能减少在公民生活中的私人支配。”[2]147

无支配政府理论的提出弥补了自由主义政府的某些不足,但其效果还有待实践的检验,还很难说是对自由主义政府理论的超越。它“对于代议制、普选制政党制度、司法制度等基本国家制度,没有也不可能提出更好的替代模式。新共和主义在经济问题上的主张和对待市场的态度则一直是暧昧不明的。”[7]147另外,佩迪特对于共和主义的共同利益和公共善的识别问题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其提出的“最低合理性约束”在实践中也难以判断。因此,无支配政府与其说是共和主义的,毋宁说是一种“后自由主义”的政府形式。

[1][澳]菲利普·佩迪特.从共和到民主[J].涂文娟,译.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8,(1).

[2][澳]菲利普·佩迪特.共和主义:一种关于自由与政府的理论[M].刘训练,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1).

[3][英]J.S.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4]Pateman,C.1970,Participation and Democratic theory[M].London: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04.

[5][美]B·盖伊·彼得斯.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1).

[6]Shapiro,Ian(1990),Political Criticism[M].Berkeley,Calif:University of Califormia Press.

[7]刘训练.公民与共和:当代西方共和主义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06.

D03

A

1002-7408(2010)08-0098-03

牛子宏(1974-),男,河南民权人,洛阳师范学院管理科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公共管理。

[责任编辑:王润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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