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桂山
【摘 要】劳动监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产物,它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起着保驾护航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劳动监察立法的滞后,导致在劳动监察执法中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从劳动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入手,论述了现行劳动监察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劳动监察;执法体制;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D91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50-01
劳动监察是防止和避免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劳动监察也称劳动监督检查,是指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劳动保障工作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直接涉及到每一个劳动者的切身利益,是重民生、保民安的重大政治任务,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1 劳动监察的特征
劳动监察做为行政执法的一个内容除具有行政执法的一般特征,如单方面性,从属性以外,也具有自己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监察的主体是特定的: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县和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2)劳动监察是一种“事前预防型”和“事后补救型”相结合的行政执法方式。
(3)劳动监察的对象,一般是指执法相对人(或称被监察主体)实施的为劳动法所规范的行为。劳动监察的相对人是明确的被规定为用人单位。
(4)劳动监察既包括“政策性”执法,也包括“技术性”的执法。
2 我国劳动监察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的劳动行政执法体系体现出以劳动行政部门为主,多行业、多部门齐抓共管的局面。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天衣無缝,实际上,一是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资源的重复和浪费,二是也容易造成不同执法部门之间的推委和扯皮,使一些劳动纠纷长时间的不到解决。总之,我国劳动行政执法目前面临的问题很多,远远不能够适应当前经济的发展和劳动者对这项工作的期望。我国劳动监察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2.1 劳动监察立法不完善、执法体制不健全
从立法的层面上看,目前统领我国劳动监察的法律多数是制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那时我国基本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初始阶段,可以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劳动就业领域的现实要求。我国目前监察方面的法规大所以这些条例和规定无论是从政策层面还是技术层面都不能很好的反应当前我国劳动领域的现实情况,当然,不能够给我国现阶段的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据。同时,我国的劳动行政立法在传统上也体现出“重实体、轻程序,重国家机关的权力、轻公民的参与”这样的特点。
2.2 劳动监察执法人员专业素质较低、滥用职权现象严重
从执法人员的方面来看,一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和专业素质较差。二是滥用职权、无序执法现象严重。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职权范围之内,但其内容却背离法律、法规的目的,背离基本的法理精神,与执行依据的要求相去甚远。三是越权执法现象普遍存在。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超越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限,实施了其无权实施的行为。四是程序正义的理念远未树立。我国的行政领域曾经长期存在着一种管理至上主义。长期以来都是注重实体权利而忽视程序权利。基本上就是为了一定的行政目的的实现而将程序的正义放到一边。五是行政执法效率低下。劳动监察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和拖延履行法定的职责。
2.3 劳动监察的监督机制成效不大
现实生活中的几种监督形式或者因部门的隶属性使之带来监督的徒具形式,或者因权力的虚无性导致这些所谓的监督成了几句无奈的空喊,不能从根本上约束执法机构的执法。主要表现在:监督形式名目不少,合力不大;监督主体独立性不强,一些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关系错位;监督过程流于形式;监督缺乏保障机制;劳动行政执法的法制化水平也很低,监督者的知情权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等。
2.4 劳动监察的物质条件不充分
长期以来,经费的筹措也一直困扰着各个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尤其是在一些经济发展缓慢的地方,本来就属“吃饭财政”,所拨经费远只维持工作人员的工资,甚至连工资都不能按时发放。当然是无法满足劳动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于是,劳动行政执法的失范问题也就很难避免了。
3 加强我国劳动监察的对策研究
3.1 进一步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
大力加强劳动监察人员的责任意识,法治意识,和综合素质的教育是改善劳动监察人员依法行政观念的基本途径。可通过大力加强培训教育、建立依法监察的激励机制、注重制度的强制性引导功能等途径来促进监察人员依法行政理念的形成。
3.2 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主体制度
要想使我国目前劳动监察执法主体制度,尤其是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真正发挥作用,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在组织机构方面,加强劳动监察监察机构的队伍建设;严把劳动监察人员的录用关;在职权职责方面,应该加强各级劳动监察机构的职权,特别是应该考虑通过立法赋予基层劳动监察机构一定的自行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等。
3.3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手段, 赋予劳动监察相应职权
应结合劳动监察难、执法难的实际情况,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修改相关条例法规,本着缩短劳动处罚执行时间,以使逃避责任的用工单位得到及时惩罚为目的,赋予劳动监察部门查封、扣押、冻结账户,没收违法所得等职权,彻底改变劳动监察执法弱、执法难的现状。
3.4 完善劳动保障监察维权工作协调机制
一是在劳动保障系统内部形成合力。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和社保、就业等机构积极配合,完善工作互相通报制度,及时发现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打击违法行为,促进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二是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部门联系协调制度,特别是要加强同纪检监察、公安、工商、审计、财政、法院等各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形成各司其职、资源共享、责任共担、 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三是加强同工会、 共青团、妇联等团体和各行业协会的配合和协作,从有关单位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法律监督体系,共同推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执行。
げ慰嘉南:
[1] 黎建飞,劳动法的理论与实践[M],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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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进东,《劳动法 》实施十周年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2004,12月
[4] 黄越钦,劳动法新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