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 瑾,王丽丽
【摘 要】马克思主义在近现代对中国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中国在近现代解决的最大的哲学命题就是马克思主义的中国化。我们5000年的文明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学遗产,在近代中国受到西方现代文明的冲击时,我们的法学研究也不可避免的遭到了冲击。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过程中,我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与中国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创造性的提出了将西方先进法学研究方法同中国传统法学相结合的理论,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关键词】法学研究方法;马克思主义
中图分类号:B0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9-01
20世纪是方法论的时代,也是法学研究方法大发展的时代。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需要以社会的综合发展为基础。任何法学研究方法如果脱离了具体的社会世纪与历史背景,那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臆想,都是与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和唯物史观相违背的。
中国是一个有着5000年文明史的古老国度,我们古老的先贤们为我们留下了宝贵的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文化遗产。由于受到“天人合一”思想的影响,中国古代形成了一套特有的法学研究方法,具体特点就是注重辩证思维的发展。
但是中国近代的特殊国情使得中国的法学研究也遭到了一场史无前例的磨难。
中国的近代史,是一部血泪史。从鸦片战争开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这期间我们的民族承受了巨大的压迫与剥削,既有来自外部的帝国主义势力,也有来自内部的封建反动势力。随着一场场对外战争的失败,人们对于文化的自信心也显得愈发的不足。鸦片战争后, 先觉的中国人得出了一个判断: 中国在武器等硬件技术方面落后于西方; 中日甲午战争的失败, 更使先人們意识到中国的落后不仅在技术方面, 而且还表现在制度、文化等各个领域。在20世纪前50年,中国法学落入了西方化的格局,西方的法律话语权和法律制度迅速取代了中国固有的法律话语和法律制度。在这期间中国的法学研究方法出现了显著的变化。首先,中国法学已有的务实主义倾向有了进一步发展。其次,科学分析的方法得到进一步深化。再次,西学的输入使得知识分化和学科分类成为一种趋势。
与此同时,中国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也开始将两种文化进行比较他们认为从总体上看中华文明有其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没有生气与活力,死气沉沉,而西方文化则刚好与之相反,“东方文明之特质,全为静的;西方文明之特质,全为动的”,动的文明“以劳遇逸,以动临静,无在不呈披靡之关,无往不有摧拉之势”,而静的文明“即如吾人与日常生活所肩之负担,无论其为空间的、时间的、精神的、物质的,均有日竭声嘶日不暇给之势”。他们猛烈的批判了封建宗法制度,人为封建宗法制度是对人民进行剥削与压迫的统治工具。
在这一时期有许多知识分子主张法学的全盘西化,这其中以陈序经为代表人物。陈序经提出了三类人的概念,我们不妨将其称之为保守派、中间派、激进派,在当时有相当一部分人是持有或是不经意流露出这种观点的。但是从马克思的辩证法来看,这显然对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来说是有失公允的。不可否认我们的文化尤其落后之处,但并不表示没有先进的地方,而且西方法学进入中国还必须的同实际相结合,否则是纸上谈兵,没有任何意义的。
于此同时,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则坚持认为,中国法文化的发展不仅仅在于吸收西方的法文化,而是在于用西方的法文化来改造中国传统的法文化。这在法学研究方法上则表现为重视实践与科学分析。这些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还没有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的具体实际完全相结合,但是他们已经开始用马克思的方法论来解决具体问题。作为积极的改革派,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并没有对中国法学研究采取一刀切的态度,而是既看到了西方法学研究方法的先进之处,也看到了中国传统法学研究方法中所蕴含的哲学高度。但是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是否就是陈序经口中的中间派呢?答案是否定的。早期的马克思主义者虽然认同中西法学研究方法相融合,但是这是有一个前提的。那就是要首先摒弃中国传统法学中帮助封建旧势力压迫人民的部分,然后才可以将其与西方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这是符合否定之否定规律的,是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直观体现,这也是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同旧社会文人的最大差别。
建国后,学者依据时间顺序把我国的法学研究方法的发展划分为不同阶段:(1)苏联模式化的法学方法论;(2)“温和”的西方化法学方法论;(3)本土化或“激进”的法学方法论。在刚建国的时候,由于特殊的历史环境,我国采取了一边倒的外交政策。同时由于缺乏社会主义建设的经验,我国在许多方面都采取了全盘照搬苏联的发展模式,其中就包括法学研究方法。在这种时期,阶级分析法被教条化为惟一科学的方法论,就像旧社会的八股文,法学研究方法被教条化、程式化、意识形态化。伴随着没有法学的十年浩劫的结束,我们国家的法学研究方法终于迎来了蓬勃发展的春天。
学者们开始思考将西方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对苏联模式的法学研究方法进行调整,同时将我们原有的法学研究方法丰富、充实。在这一过程中,我们的法学研究方法取得了快速的发展。虽然我们国家的法学理论在这一阶段取得了擦很难过足的发展但是我们在这一过程中我们对于西方先进法学研究方法的引进和借鉴是保守的,同时其对苏联模式的改变也是极其有限的。
受到“温和”的西方化法学方法论的启发,学者们开始进一步引进西方先进的法学研究方法。但是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法学研究者开始意识到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在我们不断的接受西方先进法学研究方法的过程中忽视了我们国家对于法学研究的贡献。在这一过程中,西方法学研究方法开始与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相结合,而我们也摆脱了作为单纯接受者的角色。这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
在不断地学习与自我发展中,我国的法学研究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我们基本确立了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法制观,这是我们建国以来取得的最大的理论进步。这是我们的法律工作者开始将马克思主义同法学研究方法相结合的标志。从长远看,我国下今后在法学研究方法的研究上应该努力的方向有两点:(1)进一步明确法学学科和方法论的意义。(2)进一步借鉴其他学科的研究成果。(3)进一步确立有助于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法学研究方法。5只要我们坚持将马克思主义与法学研究相结合,这一切都只是时间的问题。
げ慰嘉南:
[1] 陈金钊.关于中国法学研究定位的断思,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 年11 月
[2] 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1月
[3] 张青红.中国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关于启动法律文化现代化的思考,保山师专学报,2004.23(1):21~26
[4] 秦勇.关于法学方法论在中国的几点思考.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2002年6月
[5] 刘雪斌.改革开放三十年的中国法学研究方法——回顾、反思与展望,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