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林涛
【摘 要】说起法国的宪法,大家都会不约而同的想到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当我们翻开1958年的《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再对比德国的《宪法法院设置法》,谈到宪法委员会的人员资格条件,以及认识到宪法委员会的在这个国家所起到的作用,会发现宪法委员会处处都充满了人性。而且法国人和中华人的民族性格有许多相同之处,所以无疑研究宪法委员会对中国的宪政之路发展有着很大的借鉴之处。
【关键词】人性;宪法委员会;宪法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40-01
1 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中的人性规定
从胡建淼、杜仪方编写的《世界宪法法院选编》中可以看到,作者也将宪法委员会收入期内,由此可见作者认为宪法委员会也是宪法法院的一种类型,然而通过对比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宪法法院机构设置法》和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法》,我们可以看出法国的宪法委员会有许多独到之处,且充满了人性。
宪法委员会机构设置法的第一编“宪法委员会的组织构成”,主要都是保证宪法委员会的独立性。其中诸多条款都是从人性本为出发,如第五条“宪法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被任何公务职务或者如果他们是公务员,不得予以晋升”,这主要是从委员会人员身份的独立性给予保证。如果一个人没有了多重的身份,那么在自己当前的职务内就可以本正身直,少了其他职务的行事矛盾,少了许多职务上的顾虑。又如第六条“宪法委员会主席和成员应当各自得到相当于无类别国家职位中最高两类工资的一份津贴”,这一条有对其的工资收入免除了后顾之忧,不会因为经济的问题左右其工作的顾虑。由此可以管中窥豹,认识到《宪法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法》充满人性的人性特点。
2 宪法委员会人员规定的人性化
从整个法国的行政机构设置上,表面上看宪法委员会只是一个毫不起眼的小部门,仅有九个年迈的委員,一年的办公经费也不过五六百万欧元,但是它在法国的政治生活和法治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宪法委员会被视作“公民基本权利的保护人”,宪法委员会主席被称为是“共和国第五号人物”,在民众中享有极高的威望。
根据1958年宪法的规定,宪法委员会由任命制委员和法定委员组成。任命制委员由9名成员组成,任期9年,不得连任。这就排除了为了获得连任而进行政治交易的可能。
翻开德国的《宪法法院的机构设置法》,对于宪法法院法官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只有年满40周岁的才可以被任命为法官,第四条第三款又规定法官的退休年龄是68周岁。相比而言法国的《宪法法院机构设置法》对委员的年龄并没有过多的要求,而事实上法国宪法委员的平均年龄都是在70岁左右,历史上最年长的委员西蒙妮•维叶女士79岁的高龄,最年轻的奥利维亚•杜特耶•拉莫斯先生也有57岁。之所以要任命这么多“老人”,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因为宪法委员会所涉及的问题往往非常复杂、棘手而又极其重大,甚至关系国计民生,这就需要其成员具有丰富的经验、知识、阅历和威望。二是因为年龄是独立性的重要保证“。对于这些“老人”来说,利益的诱惑已经不那么重要了,他们有着光辉的过去,和此时荣耀的身份,绝不可能因为眼前的蝇头小利而“晚节不保”。这是宪法委员会成员设置的又一人性体现。
3 在整个国家所起作用的人性化
在《宪法委员会的机构设置法》的第三条规定,委员会成员在任命之前都要在总统面前宣誓,但这并不能说明委员会的成员都会效命于总统。
宪法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任何担任与宪法委员会委员职务相冲突职位或者丧失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委员将由宪法委员会自动作辞职处理。上述委员将在8天内被新委员代替。”第十一条规定“:在宪法委员会委员遭受永久性的身体损伤以至于确定无法担任其职务的情况下,适用第十条的规定。” 由此可见,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无权罢免宪法委员会委员,只有宪法委员会自身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决定免除某一成员的职务。宪法委员会应当由其成员,包括法定成员通过秘密投票的方式以简单多数做出决定处理这类问题。这就在最大限度上保证了其职务的独立性,防止外界的干扰和控制。
对于宪法委员会的成员来说,有了这样的保证,就有可能即便是总统提名的,在工作也有可能做出与总统相左的事情,并不会完全授命于总统。大有被人认为“忘恩负义”之感,但恰恰就是这点保证了宪法委员会委员行事独立性。
在宪法委员会的成立之初,宪法委员会被称为“一门对准议会的大炮”。而现在,这门大炮的炮口却不一定对准的是议会,有时也会对准政府。如1971年结社自由法案和1974年宪法修改也说明了这点,在整个国家的体制结构中,宪法委员会更像一个平衡国家权力的“缓冲剂”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重要的稳定作用。这是宪法委员会设立的又一人性化特征。
4 宪法委员会对中国宪政发展的借鉴意义
放眼世界各个国家,法兰西这个,情感丰富、热情奔放且在历史上政局多变的民族与中华民族有着许多的相似之处,无疑宪法委员会对中国宪政之路的发展有着很大的借鉴意义,有许多学者认为完善中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可以起到这样的作用,也有学者认为再建立一个独立的宪法委员会。作者认为这也确实有很大的借鉴意义,然而也要考虑中国的文化和现实情况,切不可盲目。
建立一个类似宪法委员会的机构,以此来平衡国家权力,缓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矛盾,起到一个“缓冲剂”的作用,这与中华的“和谐文化”是相符合的,然而怎样建立,还是要慎思酌虑,在国家中增设一个宪法性的机构这无疑对国家的时局是一个不小的冲击,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稳定的发展是中国当下最重要的,所以需要谨慎行事,如“法国的宪法委员会由任命制委员和法定委员组成,历届卸任共和国总统均为终身当然委员,除非他们另外担任与宪法委员会委员相冲突的其他职务”。
げ慰嘉南:
[1] 陈云生.《宪法人类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3月第1版。
[2] 吴天昊《法国宪法委员会独立性的制度保障》,载《人大研究》,2007年第1期
[3] 胡建淼、杜仪方,《世界宪法法院选编》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