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玉明
【摘 要】“冲之鸟岛”属于岛屿,但同时也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文中简称《公约》)第121条第3款规定的岩礁, 不应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日本对“冲之鸟”主张外大陆架,不符合 《公约》的规定,因此是无根据而应该被否决的。
【关键词】 大陆架;岛屿;岩礁;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中图分类号:D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28-01
1 “冲之鸟”法律地位之争
“冲之鸟”是由海底火山的活动而形成的几块礁石,由三部分组成:东礁石(东小岛,面积1.6平方米),北礁石(北小岛,其实位于较西面,面积6.4平方米),南礁石(人造礁)。位于北纬20度25分31秒、东经136度04分11秒,地处我国台湾省东南面的太平洋中,距离日本东京1740公里,是日本惟一位于北回归线以南属于热带的礁石。“冲之鸟”因日本首先发现,根据先占原则,该礁石在行政区划上属于东京都小笠原村。因此,对于“冲之鸟”的归属问题是没有争议的。
但是,中日双方对于“冲之鸟”是岛屿还是岩礁、“冲之鸟”能否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发生了争论。日方认为,“冲之鸟”是岛屿,并且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中方认为,“冲之鸟”是岩礁,并且不能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此争议的事实表现,有如下事例。日本参议院全体会议于2010年5月26日通过了《低潮线保全和基地设施整备法》。其此举试图将“冲之鸟”作为基点以扩大日本海底资源开发和专属经济区。日本提交了“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对“冲之鸟”主张超过200海里的外大陆架。中国外交部发言人马朝旭曾在例行记者会上指出,日本以“冲之鸟”为基点,主张大面积管辖海域的做法,不符合国际海洋法,也严重损害了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他强调,“冲之鸟”在海水涨潮时露出水面的面积不足10平方米,显然属于《公约》规定的岩礁,因此不应该拥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建造人工设施也不能改变它的法律地位。
可见,中日对“冲之鸟”争议的焦点是,其是岛屿还是岩礁,其能否拥有自己的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
2“冲之鸟”是岛并且是岩礁
《公约》第121条中的岛屿制度规定如下: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由此可见,岩礁是岛屿的特殊类型。《公约》在以单一的地理标准对岛屿定义作出规定后,又从岛屿中单独分出一类自然地形,即岩礁,并特别对此作出规定。从自然地理上看,岩礁也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完全符合岛屿定义。但岩礁与岛屿的区别在哪里?即其特殊性在哪?笔者认为,其特殊在于其面积过小。正如联合国海洋事务部和海洋法办公室在关于领海基线的小册子中对《公约》中一些用语作出的解释中所指,岩礁是“范围有限”的坚固实体。还有如罗伯特•霍奇森先生所言,可以根据面积将岛屿分为四种类型,由小到大分别为岩礁(面积在0.001平方英里一下,即2590平方米以下)、小屿、小岛和大岛。当然,面积到底多小可以认定为岩礁,可能还值得商榷,但毋庸置疑,罗伯特•霍奇森先生给出的数据是有很大的参考价值的。而“冲之鸟岛”中自然形成的岛屿面积仅有8平方米,可见,其可被认定为岩礁。
那么什么样的岩礁可以从岛屿中分离出来,作为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的岩礁呢?即标准是什么?根据《公约》可知,标准就是“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学界对于“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有很多解释。既有从严的解释也有从宽的解释。笔者赞同从严解释,如马英九先生对《公约》第3款中 “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从严解释:第一,这个岩礁必须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第二,岩礁维持本身的经济生活所需的资源应限于岩礁本身所产,而不包括其领海内及外地输入的资源;第三,开发岩礁本身资源须符合经济原则,其标准应依争端发生时的当地情况而定。 为什么要从严解释呢?笔者认为,要从赋予岛屿取得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权利的原因作出分析,以笔者看来,赋予岛屿取得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的权利是为了在全球范围内合理配置、利用资源。一个岛屿如若不能依靠本身资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那么对于人类而言,其生存成本就相对过大,因此造成资源浪费,而地球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本着合理利用资源的态度,就不应该给其以大陆架或专属经济区。因此,一个岛屿,如若不能以其本身所产资源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则可以认定为“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显然,“冲之鸟”以其本身所产资源,是不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从日本对“冲之鸟”的利用事实来看,我们也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1987年,日本为了防止“冲之鸟”被风化和潮水腐蚀而淹没,开始在“冲之鸟”四周筑成堤防设施,且设置了气象观测装置。2005年3月,日本开始“救礁计划”,拨款1000万日元在礁石上设置门牌号码,架设灯塔以及气象观测设备,派人长期驻守。同年5月20日,东京都知事石原慎太郎更是在上“岛”宣示“日本主权”。2006年,日本又耗资755万美元进行珊瑚养殖,先把冲鸟礁北方的珊瑚带回冲绳养殖,来年再放归冲鸟礁附近。日本海上保安厅还申请预算,在礁上设置太阳能灯塔。从以上事实来看,第一,日本在“冲之鸟”所为并非为人类居住之目的。第二,“冲之鸟”本身所产资源不能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第三,日本开发“冲之鸟”本身资源的措施不符合经济原则。因此,“冲之鸟”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
3 冲之鸟岛不能拥有自己的大陆架
由前文可知,冲之鸟岛属于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根据《公约》第121条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可知,冲之鸟岛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げ慰嘉南:
[1] 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北京:海洋出版社,2006年4月第1版,第230页。
[2] 吴卡著:《“冲之鸟”岛礁属性辨析》,浙江师范大学学报,2008年第1期第33卷,第104頁。
[3] 马英九著《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与东海划界问题》,台北正中书局, 1986年版,第130、131页。
[4] 邵津主编:《国际法》,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2月第3版。
[5] 周忠海主编:《国际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1版。
[6] 冲之鸟礁 百度百科,百度网,2010年6月15日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