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近代中国内外债的相互演变

2010-09-19 03:24:46金普森潘国旗
关键词:外债国民政府借款

金普森 潘国旗

(1.浙江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杭州310028;2.杭州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浙江杭州310036)

公债,亦称国家公债,分为国内公债(简称“内债”)和国外公债(简称“外债”)。内债是国家在国内向公民举借的债,外债是国家向外国政府、经济组织或集团的借款,有直接借款,也有以债券形式在国外发行形成的债务。

近代中国的外债起源于19世纪50年代,而内债迟于外债,在19世纪90年代才产生。列强的侵略及战后的勒索赔款是近代中国内外债产生的主要原因。传统观点认为,近代中国的第一笔外债是1853年的上海洋商借款。咸丰三年(1853)二月,上海道台吴健彰为剿灭小刀会起义,募雇英美船三艘,议价银洋13 000元。这是“经清廷允准认可、由地方当局筹借的第一笔外债,可视作中国近代外债的起源”[1]55。而近代中国的第一笔内债是光绪二十年(1894)的“息借商款”。中日甲午战争爆发后,军事上需款甚急,清户部在1894年9月8日的《酌拟息借商款章程折》中,建议仿照外国办法,向本国商人举借内债,称为“息借商款”。在上述近代中国第一笔外债和第一笔内债正式产生之前,还有可视为近代中国外债和内债雏型形式的内外债。外债可追溯到1842年清政府代偿广东十三行积欠英国商人的“行欠”300万银元①关于这300万银元的“行欠”如何演变成外债,详见潘国旗《近代中国国内公债研究(1840—1926)》,(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1-58页。,内债则可追溯到左宗棠第五次西征借款中的华商借款[2]105-106。在这两笔债务中,公债和私债、外债和内债纠缠在一起,表现出近代中国外债、内债与一般国家不同的特征,即近代中国的内外债不是近代工商业发展需要资金而催生的,而是在内忧外患的特殊情况下为筹集军需和弥补财政开支而出现的。外债、内债因战争赔款和军政急需而产生,显示出近代中国的外债和内债以军政借款、赔款借款为主的特征,预示着外债变内债、内债变外债之必然。

一、内债演变为外债

甲午战争后,清政府发行了三次较大的国内公债,计有光绪二十年的“息借商款”、光绪二十四年(1899)的“昭信股票”和宣统三年(1911)的所谓“爱国公债”。此外,还有几次由地方政府和邮传部在实施“新政”的背景下发行的内债。但这几次地方公债同清政府的中央公债一样,最终也避免不了失败的命运,即以发行内债始,以转化为外债终。

中国经历1900年的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之后,国破君逃,清王朝几乎“宗社倾覆”。以西太后为首的清朝统治集团为了维持自身摇摇欲坠的专制统治,开始实施“新政”变法。但庚子之役后的清政府虽力图振作,却缺乏实行全面改革的气魄与胆略。同时,各项“新政”的兴办和实施都需要大量的经费,因而,能否获得“新政”所需的大量经费和财政支持,成为“新政”能否兴办推广以及能否取得成效的关键。自太平天国运动以后,特别是厘金在各地实施以后,清政府在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大权日益旁落,地方督抚权力日重。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湖广总督张之洞是“新政”的柱石和中心人物,因而“新政”在直隶和湖北起步较早,成效也最大。

直隶拱卫京师为各省封疆之首,具有特殊的政治、军事地位。1901年11月袁世凯任直隶总督之后,这里成为全国推行“新政”最活跃的省份。直隶的“新政”包括练兵、实业、教育、司法、警察等方面,其中以筹练新军为核心。1901年9月,清政府决定裁汰旧军队、编练“新军”。袁世凯闻令而动,1902年即开始在直隶编练新军——“北洋常备军”。1905年,清政府命令将常备军改成“新建陆军”,袁世凯乘机将北洋军扩编成六镇约七万人的规模,完全西式装备,西式训练。直隶“新政”大规模展开,其花费也是浩大的。虽然直隶可以通过清朝廷中央直接获得从各省解拨、协拨的大量练兵经费,还提用了关内外铁路、轮船招商局、电报局的丰厚余利及各种捐税收入,但与“新政”的巨大需求相比,仍然显得捉襟见肘。

1905年1月,直隶总督袁世凯因扩练三镇新军急需经费,而直隶省财政困难,遂上奏清廷,请求以直隶省每年筹款120万两为担保,发行480万两公债。鉴于以前“息借商款”和“昭信股票”失败的事实,直隶就发行公债拟订了详细的公债章程。清廷接折之后,迅即批复准其试办①参见许毅《清代外债史资料》(中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88年印行,第264页。。

1905年3月,直隶省公债正式开始发行,发行数额为库平银480万两,债票分100两、10两2种,期限6年,利息为年递增利息,1906年为7%,以后每年递增1%,至1911年为12%。偿还自1906年起,每年还本80万两,付息另算。偿还财源为直隶省岁入30万两,长芦盐场课征每年50万两,直隶铜元局余利40万两,共每年120万两[3]595。

直隶这次发行公债尚属创行,且袁世凯信心十足,志在必成。他将全省州县分为大、中、小三等,大县2.4万两,中县1.8万两,小县1.2万两,分别劝募。但各州县官吏贪婪成性,劝募走样,变成勒捐苛派。同时,直隶经济落后,民力贫弱,人民又不识公债为何物,加上庚子之役刚过几年,民间元气未复,实在无力认购,小民不堪其苦,怨声载道。强派公债之事还遭到清朝廷御史的弹劾。这样,到1905年底,仅募得一百多万两。不得已,袁世凯遂利用公债章程中“债票为无记名式”的条文,商借于天津外国银行。而此时的日本自日俄战争胜利之后全力向中国扩张,利用横滨正金银行积极活动,力图通过购买公债控制直隶的经济和政治,从而影响中国政局。而直隶省当局急需练兵经费,又看到是横滨正金银行出面,遂于1906年1月与日方达成协议,由正金银行将公债剩下的三百余万两债票全部买下。本来只应由中国国民购买的直隶省公债大部分掌握在日本银行手中,国内公债遂变成了外债。

直隶之外,湖北的“新政”在编练新军、发展实业等方面独树一帜。1906年,湖北练成新军一镇一协,约1.7万人,是仅次于北洋新军的全国第二支重要武装;在实业方面,湖北逐渐发展起重工业、纺织业、制造业和加工业,商业贸易也蓬勃发展,武汉一跃成为仅次于上海的全国第二大工商业城市。但与直隶相比,湖北得不到大批的中央拨款,也没有什么铁路余利和盐场等类大财源,因而湖北摊子不小的各项“新政”不得不更多地依赖借款。从1900年8月到1911年9月,湖北地方政府先后借外债11次,借款额多达1 200余万两(不包括汉冶萍公司所有借款),是各省中借外债次数和数额最多的省份[3]597。即便如此,仍然不敷巨额开支,省库时常亏空,百般无奈,只得仿效直隶办法,发行公债。1909年10月7日,湖广总督陈夔龙以湖北历年筹办新政,用项浩繁,陆续挪借,积欠华洋商款已达300余万两,亟须次第清偿为由,奏请发行国内公债240万两。同年10月26日得到清廷批准,募债办法与直隶基本相同,结局也与之类似。债票总额中只有一半左右推销出去,其余债票分别由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购得76.5万两债票、华俄道胜银行购得20万两债票[3]597。240万两公债中共有96.5万两由外国银行持有,转变为外债。

直隶、湖北两省发行公债并通过公债借得大量外债之后,其他各省无不跃跃欲试。安徽、湖南两省援例发行公债,其背景、章程、过程与湖北、直隶两省大同小异,其结果则干脆是不公开发行,几乎全部包给外商,用公债之名而行外债之实。安徽于1910年3月发行省公债120万两,但一年之内仅销出10万两,剩余的110万两不得不走直鄂两省的老路,求助于外商,最后由英商怡大洋行将剩余的110万两全部买下[3]599,公债中绝大部分转变为外债。湖南于1910年9月上奏清朝廷请求发行省公债120万两,由湖南省官钱局办理发行,但120万两债款在湖南本省仅募集到了10万两,其余部分由湖南省官钱局于1911年1月向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借款50万两洋例银(约合库平银46.94万两),同年8月又向德国礼和洋行借款洋例银70万两(约合库平银65.7万两)。至此,湖南省公债几乎全部转变为外债。

此外,清政府邮传部为赎回京汉铁路(原为比利时经营管理),于1908年11月奏准发行赎路公债,第一批债额1 000万元,年息7%。但公债发行后,两年之内在国内仅销售了34万余元,不得不将公债剩余部分售与外国。1910年8月15日,邮传部属下之交通银行与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订立合同,将2.5万张公债票以每张面值100元、作价88日元售与正金银行,共计250万元(约合220万日元)。同年8月1日和10月9日,邮传部还将其余部分的赎路公债分别售与英国敦菲色尔公司和米德兰银行。第一次按每张公债票100元折9英镑售出5万张,作价45万英镑;第二次售出2.16万张,作价 19.44万英镑。两次售票共得64.44英镑,约合716万元。这样,在1 000万元的赎路公债中,国内仅购买了34万元,日本购买了250万元,英国购买了716万元,也就是说,有966万元变成了外债。

总之,在清末“新政”期间,直隶、湖北、安徽、湖南、邮传部先后五次发行内债,发行额达1 690万两。由于清政府的信用扫地,加之西方列强企图以此将其侵略魔爪深入到内地省份,因此,这些内债的绝大部分(1 324万余两,占全部发行额的78.34%)由外国银行、公司购买,从而转化为外债。其中,日本横滨正金银行购得600万两,英国购得658万两,德国购得66万两,分别占外债的45.32%、49.69%和4.99%[3]605。清末地方公债演变为外债的事实表明,清政府这架封建专制主义的旧机器与公债这一近代经济现象无法协调,同时也反映出帝国主义势力向中国内地各个方面的深入扩张。

二、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

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主要是在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这两个时期在发行外债的同时,还滥发国内公债。民国时期的外债大多以关税、盐税和路矿权益为担保,而同期的国内公债担保都不确实,不但抽签还本,时有愆期,甚至应付利息亦常常没有着落。这种情况影响到政府的债信,导致证券市场上公债的价格日趋低落,新债发行困难重重。

北洋政府的国内公债发行始于民国元年(1912)的6厘公债。此后,北洋政府于1914年8月发行了民国三年公债,总额1 600万元(后扩为 2 400万元),分期募集,九四折扣,年息6厘,分 12年还清,初由铁路等收入为担保,后改为以全国常关税暨德俄停付庚款作担保,这是近代中国以外债作担保发行内债之始。由于以外债作担保,公债的还本付息之款均交指定的外国银行存储,北洋政府把公债款项的出纳管理和公债基金的保管权都交给了外国人。

民国四年(1915),北洋政府财政部就此年的财政进行概算,不敷之数甚巨。按照民国三年公债成案,财政部于1915年2月9日颁布《四年内国公债条例》,定额2 400万元。除发行此项公债依照民国三年公债的包卖办法外,北洋政府还与英国汇丰银行订立条款,与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合募,开了近代中国内债有外国银行参与经募的先例。紧接着,北洋政府于1916年3月发行了民国五年公债,定额2 000万元,九五折发行,期限4年,年息6厘,指定全国烟酒公卖收入1 168万元专款为偿还本利之担保。截至是年12月底,该项公债实募仅7 755 120元[4],不得不草草结束。

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后,协约国集团竭力拉拢中国参战,执政的段祺瑞政府为了扩充军备,消灭异己,也急欲参战,并于1917年8月正式对德、奥宣战,故有庚款缓付五年的赔款计关平银3 900万余两,北洋政府稍得喘息。然财政仍旧拮据,于是以此延期赔款为担保发行民国七年(1918)短期公债4 800万元,复发行民国七年长期公债4 500万元[5]53-54,用以收回中、交两行京钞。民国八年(1919)又发行7厘公债5 600万元,实募仅3 400万元[2]107,其余2 200万元只得充作借款抵押品之用。此后,北洋政府不仅年年发行国内公债,甚至一年内连发几次。如1921年发行了五次:1月的“九年赈灾公债”,定额400万元;5月的“整理公债六厘债票”,定额为5 439万余元;6月的“整理公债七厘票”,定额1 360万元;“元年公债整理债票”,定额2 560万元;“八年公债整理债票”,定额880万元。1922年也发行了四次,此不赘述。上述所谓“公债整理票”,其实是发新债还旧债,以新的债票收回旧的债票,陷入了借债度日的窘境。

继1918年以延期偿付庚子赔款为担保发行“民国七年短期公债”之后,北洋政府又数次以外债为担保而发行内债,一并列表如下(表1)。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其实质是将外债转化为内债,由此导致北洋政府发行的国内公债债额越滚越大。

表1 北洋政府以外债担保发行的国内公债一览表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由于中国政府本身的债信问题和资本主义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影响,南京政府在外债方面采取以整理清偿旧外债为重点的外债政策。解决政府财政入不敷出的问题,只能依靠发行内债之一途。南京国民政府于1927年4月28日成立,5月1日即以江海关二五附税为担保,发行“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3 000万元,月息7厘。区区3 000万元只能解燃眉之急。当时南京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和奉系张作霖集团控制的北京政府成鼎足之势,1927年每月的军费开支需2 000万元。于是,在当年10月1日,南京国民政府只得发行“续发江海关二五附税国库券”2 400万元①1928年1月增发 1 600万元,详见潘国琪《国民政府1927—1949年的国内公债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3年版 ,第 86页。,月息7厘。此后南京政府不得不继续发行内债来募集军费。从1927年5月 1日到1931年的五年之中,南京国民政府以各种名义发行了30种、计104 500万元的内债债券,平均每年发行约20 900万元,以1931年发行42 100万元为最高数额。上述债额尚不包括各省市地方政府所发行的内债。此时期发行的内债担保名目繁多,有海关附税、卷烟税、煤油税等。其中1928年10月发行的“民国十七年金融短期公债”3 000万元,以关税内德国退还赔款之余额为担保;1931年10月发行的“民国二十年金融短期公债”8 000万元,以德国庚款为担保。

十亿数千万元的内债,南京政府一方面采取强制手段推销,另一方面又采取高利息、大折扣的方法来吸引购券者,因而债券的实际收入只有债券票面的一半左右②据朱契和千家驹统计,政府的实收数只有债券票面值的 53.5%,参见朱契《中国财政问题》,(上海)商务印书馆 1934年版,第231-232页;千家驹《中国的内债》,(北京)北平社会调查所1933年版,第49页。另据国外学者马格纳统计,1927—1934年南京政府发行债券14.65亿元,实收8.09亿元,占55.2%。杨格对朱契和马格纳等人的统计进行了修订,结果是政府所得亦只占债券额的64%,最多占76%。参见杨格《1927—1937年中国财政经济情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 561-562页,注23。。1932年由于整理公债案的实施,南京政府未发行新的内债。整理公债时,财政部长宋子文曾口头承诺四年内不再发行新内债。但不久就自食其言,在公债整理告一段落后,马上又发行内债来支撑财政。从1933年1月至1936年1月的三年中,国民政府共举债91 800万元,英金150万镑,平均每年举债31 100万元左右。巨额债券的发行使得政府待偿内债总额达到146 000余万元,1936年应付本息高达19 000万元,平均每月在1 500万元以上[5]251。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进入全民抗战的战时经济轨道。在抗战时期,国民政府共发行公债法币1 602 200万元、关金1亿单位、英金2 000万镑、美金21 000万元,另有谷麦等粮食库券81 240 339市石[6]184。此外,在八年抗战期间,国民政府共借外债计126 023.5万美元。且这些外债具有无折扣、利率低、无经理费、计息以实际动用部分为限、不用提供担保等特点。国民政府为平衡预算,吸收游资,于1942年5月以美国贷款5亿美元为担保,发行了“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美金1亿元;在同年6月底、7月初,由英国贷款5 000万镑内拨出部分为基金,发行“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公债”10亿元。

抗战胜利后的四年中,国统区的财政经济危机年甚一年,作为解决财政困难的老办法,在外债难求的情况下,国民政府只有罗掘内债之一途。从1946年至1949年,国民政府发行的内债总数为法币3亿元、美金9.41亿元、黄金200万市两、谷麦1 000万石、金圆券5.23亿元、银元3亿元[6]233。由于通货恶性膨胀,这一时期的内债除1946年9月的第二期土地债券以法币为本位外,其余的均采用黄金、美元、金圆券、银元或实物来计值;其担保品除国库税收外,还有外国贷款、美援和外汇基金等。且内债的发行定额与实发额相差甚远,如1946年10月发行的“增发民国三十一年同盟胜利美金公债”,定额为4亿美元,实际发行额为8 000万美元;而1949年2月发行的“民国三十八年黄金短期公债”,定额为黄金200万市两,实发额仅有9 090市两。以上特点反映了国民政府统治下的债信低下、经济破产、人民贫困的情景[7]14。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外债担保而发行的内债列表如下(表2):

表2 南京国民政府以外债担保发行的国内公债一览表

三、内外债相互演变之评析

内外债的相互演变是近代中国公债史上的特殊现象。清末的内债演变为外债,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其实质是把外债转化为内债。这种内外债的相互演变反映了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严重危机。内外债的风风雨雨、曲曲折折与近代中国的历史演变有着十分重要的关联,它既给中国带来了耻辱,也帮助近代中国度过了艰难的岁月。

第一,近代中国内外债的相互演变有其深刻的政治原因。近代中国的内外债产生于鸦片战争后的社会大动荡时期。洋行商人个人欠下的无力偿还的债务,即所谓“行欠”300万元,通过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南京条约》,连同战争赔款2 100万银元,被强加给清政府,赔付给英国。在侵略者的枪炮下,私债演变成了国债——外债,从而以特殊方式开了近代中国外债的先河,清廷国库也一改战前盈余的状况,变得一空如洗。为此,清政府采用各种手段敛财,人民苦不堪言,各地民变风起。1851年爆发太平军起义,不久就占领了长江中下游地区。为了镇压上海小刀会起义,江苏和上海当局就筹划借外债、雇洋船、买洋枪,于是有了1853年3月的“上海洋商借款”的外债。为了镇压太平天国,又有1861年12月的上海道台吴煦向上海英商怡和洋行借款10万规两,即所谓第一次“苏松太道借款”;“1862年 4月、5月、8月、11月,又分别有第二、三、四、五次‘苏松太道借款’,数额分别是规平银20万两、40万两、30万两、10万两,利息均在借款时预先扣付。这些借款均用在中外联合绞杀太平军的军需方面”[8]118-119。

外债是资本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经济手段。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列强通过贷款控制债务国的海关主权,掠夺其森林、铁路、矿藏等资源,从而控制其财政经济命脉。因此,当时举借外债并不难。当获悉清政府欲举外债,列强会主动找上门来,为某一笔借款,它们之间会展开互相争夺。这一方面是寻求资本的出路,另一方面是通过借款插足中国,占领地盘,获得权益。左宗棠第五次西征借款,华商认购后所剩的另一半数额就由外国资本抢购,从而使内债演变为外债。

19世纪下半叶,日本企图独霸中国,发动了甲午战争,中国战败,清政府被迫赔款白银2亿两。2亿两白银(3 000万两“赎辽费”尚未计入)相当于清政府两年半的财政收入,日本则获得了相当于其四年岁入的赔款。清政府在战时就被迫举借外债,以筹措战争经费;战后为支付赔款,于1895年向俄法借款4亿法郎,1996年向英德借款1 600万英镑,1898年向英德续借款1 600万英镑。支付赔款、偿还外债的本息以及日常浩大的军费与维持政权运转的费用,使清政府处于内外交困之中,不得不转而发行内债。近代中国对外债是从禁止、允许到依赖,对内债则是想方设法的罗掘。近代中国举借内外债的历程折射出资本帝国主义侵华的斑斑血迹。世界银行在总结世界债务问题时认为:“在贷款由政治因素决定的情况下,外部的干预,包括使用武力,是很普遍的。”[9]124

第二,内外债的相互演变折射出近代中国的国弱民困。在漫长的古代社会,中国在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曾长期领先于世界,富甲四海,无所不有。即使到了清代,仍出现了“康乾盛世”。虽然嘉道中落,但在鸦片战争前夕,国库每年仍有盈余。清王朝走向衰落的深渊,主要在于鸦片战争的致命打击,鸦片战争的耗费、损失和赔款加速了清代社会经济的衰落。因衰落而挨打,因挨打而妥协,因妥协而割地赔款、丧权辱国,以致外患不断、内乱纷起,中华民族自此蒙受了百年屈辱。

鸦片战争中,除战费和战争赔款共达六千余万两的直接损失外,战争还给社会经济造成了极大的破坏。战火波及的沿海沿江地区,英国侵略者的野蛮屠杀和掠夺严重阻碍了商业流通。海洋不靖,商贾裹足不前,人民“转徙流离、耕耘失业”。战争直接导致了政府的财政危机,为应对危机,清政府又将战争的负担全部转移到老百姓的身上,加征赋税外,还多方没法向老百姓进行无情的搜括与榨取,致使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各地民变不断,到19世纪50年代,一场震撼清王朝统治的太平天国运动席卷了大半个中国。列强一次次发动侵华战争,特别是日本发动的甲午战争和八国联军的侵华战争,进一步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人民苦到了极点。清王朝在内忧外患中挣扎了几十年,无可奈何地走向灭亡。

北洋政府时期的中国,“国家坏到了极处,人类苦到了极处,社会黑暗到了极处”[10]145,政府的财政经济亦困难到了极处,以致“仰给外债以度岁月”。曾任北洋政府财政、交通总长的曹汝霖在筹办西原借款时说:“其时财政困难已达极点,各省应解之款,都为督军扣留;发行国内公债,则旧公债尚未整理,续募为难。”[11]174人民的贫穷承受不了政府的豪夺,亦承担不了政府的巧取。北洋当局不断变换花样,允许外商认购发行的国内公债,把内债转为外债,又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债额不断增高。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外债为担保发行的内债规模更大,反映了政府日益依赖借债度日,同时也反映了债信危机更为严重。

第三,近代中国内外债的相互演变有两重性。内债演变为外债,又以外债为担保发行内债,近代中国内外债的举借总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毋庸讳言,近代中国的内外债大部分用于弥补财政赤字,成为统治者镇压人民革命和军阀混战的重要经费来源,其危害是十分深远的。内外债用来弥补财政赤字,却掩盖了经济运行中的深层次矛盾。一般来说,治理财政赤字应当从经济运行中寻找原因并加以解决,如采取增收节支的措施等。而近代中国却增收无门,关税、盐税、货物税、矿税等税收在清末就被作为举借外债的担保,导致海关、盐政的主权也被外国列强把持。工业不发达,商业受阻,就政府来讲,谈不上增收。而政府的支出像个无底洞,战费、赔款、偿付内外债本息等等,巨额的支出只能靠举借内外债来弥补。而弥补赤字的内外债也损害了其本身的清偿能力,只会产生出更多的利息支付,使赤字更大。在债款到期且无法偿还时,只得借新债还旧债,导致债务的恶性循环。内外债的相互演变就是这种恶性循环中的一环,深刻的历史教训值得牢记。

但另一方面,近代中国的内外债在客观上也对近代中国资本主义的产生和发展起了一些积极的作用。就外债而言,晚清、北洋和国民政府三个时期共举借外债约1 000笔,总数约相当银元60亿元,其中有1/4即15亿左右银元的外债借款投向了铁路建设、矿产开采、文化教育等实业和经济建设事业。同时,中国近代外债中还有约1/3即20亿银元用于抗战事业,并为中国争取抗战胜利起到了巨大的积极作用[8]225。就内债而言,在北洋政府所举借的近10亿银元内债中,有约占债额20%即1.96亿银元用于交通事业建设、教育事业和水利、赈灾等[2]108,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近代化。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内债也有一部分款项用于建设性目的。与战时外债一样,国民政府在抗战时期所发行的内债大多数是为了筹措抗战经费,其合理性应基本肯定。

总之,内外债作为近代中国的历史缩影,其经历、命运和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十分真实地反映了近代中国的历史和近代中国社会经济的曲折经历。

[1]吴景平:《关于近代中国外债史研究对象的若干思考》,《历史研究》1997年第 4期,第53-73页。[Wu Jingping,″Some Thoughts about Research Objects of External Debt History of M odern China,″Historical Research,No.5(1997),pp.53-73.]

[2]潘国旗:《晚清、北洋时期的国内公债论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 5期,第104-111页 。[Pan Guoqi,″Discussion on Internal Debt of Late Qing Dynasty and Northern Warlords Government,″Journalof Zhejiang University(Humanitiesand Social Sciences),No.5(2008),pp.104-111.]

[3]许毅、金普森:《清代外债史论》,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6年。[Xu Yi&Jin Pusen,Historical Comments on External Debt ofLate Qing Dynasty,Beijing:China Financial and Economic Publish House,1996.]

[4]贾士毅:《国债与金融》,上海:商务印书馆,1930年。[Jia Shiyi,National Debt and Monetary,Shanghai:The Commercial Press,1930.]

[5]千家驹:《旧中国公债史资料》,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Qian Jiaju,Data of Internal Public Debt of Old China,Beijing:Zhonghua Book Company,1984.]

[6]潘国琪:《国民政府1927—1949年的国内公债研究》,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Pan Guoqi,Research ofInternal Debt ofNational Governmentfrom 1927 to 1949,Beijing:Economic Science Press,2003.]

[7]金普森:《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外债研究的几个问题》,见许毅主编:《国民政府外债与官僚资本》,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 1-20页。[Jin Pusen,″Some Problems of External Debt Research during the Period of Nanjing National Government,″in Xu Yi(ed.),External Debt of National Government and Bureaucratic Capital,Beijing:Economic Science Press,2004,pp.1-20.]

[8]王国华:《外债与社会经济发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Wang Guohua,External Debt and Social Economic Development,Beijing:Economic Science Press,2003.]

[9]隆武华:《外债两重性:引擎?桎梏?》,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年。[Long Wuhua,Duality Nature of External Debt:Engine?or Fetter? Beijing:China Financial and Economic Publishing House,2001.]

[10]魏宏运:《中国现代史料选编》第1册,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Wei Hongyun,Selective Edition of Historical Materialsof Modern China:Vol.1,Harbin:Heilongjiang People's Publishing House,1981.]

[11] 曹汝霖:《西原借款之原委》,《近代史资料》1979年第1期,第173-176页。[Cao Rulin,″All the Details of Nishihara Loan,″Materialsof Modern China,No.1(1979),pp.173-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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