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联果
网络传播研究学者闵大洪提出:网络新闻是指通过因特网发布、传播的新闻,其途径可以是万维网网站、新闻组、邮件列表、BBS、网络寻呼(ICQ)等手段的单一使用或复合使用,其发布者、转发者既可以是任何机构,也可以是任何个人。还有学者认为网络新闻是在互联网上传播的新近发生的、为受众所关注的信息;网络新闻是指传受基于Internet的新闻信息——具体说来,它是任何传送者通过Internet发布或再发布,而任何接受者通过Internet视听、下载、交互或传播的新闻信息。近年来网络新闻发展迅速,但由此引發的法律问题越来越多地引起社会关注。
网络新闻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络新闻版权问题。目前我国传统媒体向网络媒体的转型过程与版权保护水平较高的国家有很大区别。在国外,由于版权保护制度相对完善,当传统媒体内容转移到该媒体授权的网络媒体后,网站对内容的版权保护做得十分到位,读者依然可以看到同样质量的内容,并且网络转载者是唯一的,其他网站无权肆意转载,这样读者群也只是从传统媒体转到合法授权的网络媒体上,广告客户不会发生流失。我国网上版权问题是网络新闻的最大困扰之一,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无这一方面的明确规定。按照法律规定,著作权包含两层意思——精神权和财产权,其中财产权包括作品的使用权(如改编、广播和复制等)和获取报酬权。网站未经作者授权而把其作品(包括新闻和文学作品)录入或扫描到网上,虽使读者免费阅读,但大多数都带上了广告,说到底是以营利为目的,从而构成了侵权。但是也有业内人士提出,过度保护网上版权,不利于国内网站的进一步发展,因为目前的中文网络信息资源还处于匮乏阶段。网上版权立法的迟滞,使得一些人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进行违规操作,不少网站新闻都挤在“copy&paste;”这条非法小道上。如何制定相关法律,使得网上版权既能得到保护,又有利于网站的健康发展,这已成为法学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采访权问题。目前我国网络记者大都是高明的“二次加工”好手,他们把传统媒体的新闻,经过些许加工,制作成网上的新闻,这样的新闻信息,少了新闻应该有的及时性,同时也容易产生网络著作权等相关的法律问题。绝大多数商业网站都没有自己的记者,而是依靠传统媒体提供稿源,使得彼此的新闻重复率奇高,从而造成网站资源及上网者时间和费用的极大浪费。无论是门户网站、官方网站还是专业网站的新闻,都很少根据网络信息传播的特性,利用网络传播的特殊优势,制作出适合网络信息传播规律的有别于母体媒体的信息,未能针对网民们的需要而开辟出网络信息传播的新领域。这也使得网络成为假新闻滋生的温床。因此,是否赋予网络记者及其网站采访资格在相关立法上基本予以否定,理论上争议也很大。
关于规制网络新闻的相关规定
2000年11月7日,国务院新闻办信息产业部发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同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前者的目的是为了促进我国互联网新闻传播事业的发展,规范互联网站登载的新闻业务,维护互联网新闻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后者则是为了加强对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信息发布行为。两个《规定》涉及的网络新闻法律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门户网站不具有新闻采访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互联网站(以下简称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具备本规定第九条所列条件的,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所谓“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其实质就是我们经常说的“门户网站”,像新浪、搜狐、网易、雅虎等。这些门户网站大多以新闻为自己的主业,通过新闻内容来获得点击率。长期以来,门户网站在转载他人新闻内容的同时,也在采写一些自己的“独家新闻”,或者采用一些网友的来稿,用以突出自己网站的内容特色。然而,《暂行规定》的发布无疑宣布了这些“私货”为非法。
新闻发布权限定在有限范围。《暂行规定》对于发布和转载新闻的网站都规定了一定的条件,这意味着那些不合条件的互联网站将不得不退出新闻内容传播市场。另外,只有少数新闻单位可以建立新闻网站并发布新闻。《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只有省级以上的新闻单位和省会城市新闻单位才有资格建立新闻网站,对外发布新闻,其他新闻单位将无此权力。这无疑将新闻发布权限制在了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
限定转载网络新闻资格。根据《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其他互联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只有综合性网站才有资格转载新闻,其他大量网站则被排除在“新闻大餐”之外。
网络记者身份没有正名。国务院新闻办的官员指出,国家的政策是鼓励和促进利用互联网进行新闻传播这项工作的。商业网站要从事新闻发布的,须得到各级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到信息产业部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于商业网站单独发布述评和网友、通讯员及专业撰稿人写的文章,将实行“谁发布谁负责”的做法;允许商业网站转载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站的信息,但事先要与被转载机构签订协议,取得转载授权等。另外,只有领取合法的记者证件,才可以从事传统媒体或网络的新闻报道。而对于是否给商业网站发放记者证,我国有关部门目前尚没有开始这项工作。
规制网络新闻的法律机制和构思
要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建立健全一整套网站新闻信息采制发布的审查把关制度,对于违反制度的新闻从业人员,要予以严厉制裁。网站也要增强社会道德感和责任感,网络从业人员要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提高自己对信息的警觉性和辨别力。政府机构也应进一步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主流媒体要健全准确高效的新闻发布机制,在重大突发性新闻事件中,要建立向公众、向多类媒体及时通报新闻信息的制度,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翔实。“流言止于公开,谣言止于透明”,这样可以避免政府和主流媒体报道滞后的被动局面出现,从而有助于网络新闻信息的净化。
构建合法的使用机制是保护互联网版权的当务之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科技与数字出版司副司长寇晓伟指出,应该通过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和社会共同的努力,尽快建立起我们国家数字版权合法、合理使用的保障体系,并且从法律制度层面提供保障。要建立国家的数字版权交易平台。通过互联网目前最便捷的技术措施平台,把版权的信息、权利人的信息以及交易、认证等都汇集到基于互联网交易的平台上,然后再结合线上线下交叉服务。此外,要发展或者建设全方位、多功能的数字版权服务组织,建立起一种商业性或者半商业性服务的模式。
由于我国相关法规规定很多网站是没有采访权的,而网站又要追求流量,因此如果传统媒体无法有序地向网络媒体转型,就意味着多年形成的对于社会问题进行深度报道的新闻传统将渐渐被网络稀释,责任感和使命感也会随之慢慢退去。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实行网站记者从业资格制度,解决商业网站网络新闻的自主性。
由于《著作权法》中没有把盗版当做盗窃来处理,将网络侵权案件按一般的民事侵权处理是否得当,尤其是对于那些故意侵权、恶意侵权、多次侵权、以侵权为业引起公愤的侵权人,笔者认为应该归到刑事制裁的范围内。因为如果不加大惩罚力度,就很难平衡权利人维权成本大、侵权成本小、惩罚力度小的不合理现象,也无法遏制侵权行为。
版权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应当不断开拓思路,正确分析现实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管辖问题,通过联动办案和异地办案相结合的方式来应对现实出现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同时,相关政府部门应当鼓励网络版权人不断维护自身权益,针对侵犯自身网络版权的事件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赔偿网络版权人受到的损失,从而进一步预防网络版权侵权事件的发生。
参考文献:
1.郑歆:《网络新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新闻爱好者》,2007(6)。
2.钟瑛:《论网络传播的伦理建设》,《现代传播》,2001(6)。
3.杜俊飞:《网络新闻学》,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1年版,第229页。
(作者为西京学院法学教研室主任,讲师,中国法学会会员)
编校:赵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