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春丽
摘要:我国电视法制节目随着普法教育工作的开展而产生,进行普法教育是电视法制节目的重要使命和首要功能。然而,电视法制节目在普法过程中会遭遇诸多困境,这些困境既有来自节目自身的,也有来自受众及外部环境方面的。
关键词:法制节目 普法 困境
1985年,我国的法律普及教育正式开始。从此,电视这一新兴媒体和其他新闻媒体一样,开始将普及法律知识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使命。在这种全国范围的普法教育活动中,中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建设开始走上自觉,迅速在全国各级电视台出现。可以说,“一五”普法工作的开始是中国电视法制节目产生的直接动因。①同时,电视法制节目凭借其独特的媒介优势,如传播速度快、覆盖率高、声画兼具等,无可厚非地成为实施普法教育最有效的手段和样式。从1985年我国首个法制栏目《法律与道德》诞生以来,电视法制节目已经成为独具中国特色的一大电视门类,在对全民的普法教育中发挥了显著的作用。然而法制节目在普法中诸多困境的存在,严重影响着其普法功能的发挥和普法的效果。
困境之一——节目
追求高收视率,忽视普法功能。收视率是衡量节目好坏的重要标准之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媒介承受着巨大的市场压力,出于吸引受众、提高收视率的需要,法制节目也出现了一些为吸引眼球而忽视与误解普法教育功能的不当操作倾向。如许多节目绝大部分的时间都用于案情的叙述,而从法律角度进行的评论则仅仅是节目的结束语,案件叙述与剖析法律被严重割裂。一方面观众无法从节目中获取相关的法制知识,另一方面也容易使观众陷入当事人声情并茂的“人为说理”,对“法理”漠视,甚至误解法律。又如,重刑轻民。刑事案件情节曲折,后果严重,总是能够引起观众的注意,带动收视率,因此一直是我国电视法制节目中最主要的选题。法制节目关注大案要案而忽视了许多虽小但却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
受众定位偏失,造成普法空缺。很多节目只报道一些精英人士,忽略了一些弱势群体。如针对农民题材的法制节目比重非常小,而即便在为数甚少的这类节目中,也总是惯于反映农民的落后与愚昧无知,没有真正地做到关注、反映和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另外,青少年应该是法制节目的又一关注对象,而此类题材的节目却少之又少。目前,青少年犯罪现象呈现急剧上升的趋势,原因在于青少年处于一个特殊的人生发展阶段,具有极强的叛逆性,容易被感染,不考虑后果而冲动行事。同时,青少年更是需要法律保护的弱者。这便需要法制节目能够配合家庭和学校教育,用更为轻松、寓教于乐的方法帮助他们掌握积极处理问题的方式和预测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同时培养青少年的自我保护意识,使自己免受侵害。除此之外,很难看到面向法律专业人士的法制节目。法律专业人士需要更深层次的法制节目以丰富其学术研究,而在我国,这种高档次、有固定受众的品牌栏目甚是缺乏。
制作者法律素养低,法理解析不到位。电视法制节目归根到底是由新闻工作者拍摄和制作完成的,其编导、策划、主持人、记者的观念、立场和法律素质直接决定了节目的定位和宗旨,决定了节目的质量。我国法制节目部分从业人员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积累,节目中法理解析深奥难懂,甚至出现法律用语错误。此外,缺乏深厚的法律素养积淀,不能准确、敏锐地发掘出事件中隐藏的法律看点和可进行分析的切入口,将法理与案件、新闻融合起来。对于法律的理解流于片面和简单,难以真正用法律的眼光、从深层次上对所要阐述的事件进行分析。②
困境之二——受众
受众是电视法制节目进行普法教育的对象,受众对法制节目的接触动机、对节目的解读能力以及自觉运用法制节目的能力,直接关系到法制节目的法制传播效果。
不关注。电视是一种声画并茂、视听结合的媒体,它对电视观众既有听觉刺激,也有视觉刺激,而且電视屏幕所传达的视觉信息具有相当的仿真效果,再配以法制节目特有的离奇故事,受众很容易被深深吸引,沉醉于节目中对故事情节的讲述,以一种与自己无关的“旁观者”或是“看客”的心态关注着事件的进行。故事一旦结束,受众的收视行为和收视心理也随之停止,不去关注法理的解析或是进行自我反思。
难掌握。我们即将完成“五五普法”,20多年来,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经有了显著的提高,开始学会诉诸法律手段,解决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冲突、纠纷与困难。但是我国法制建设起步比较晚,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法制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公民的法律素养也相对比较低,对于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比较差,法制节目中的法理解析,如不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呈现,依然会带来法律知识难以为受众掌握的结果。
少互动。电视法制节目主要有法制信息型、以案说法型、法制专题型、庭审直播型等几大类,但以央视《今日说法》节目为典型,从全国到地方台的法制节目“克隆”现象严重。大多数节目都采用“画面形式叙述案件+演播室主持人和法律专家点评”这样一种“以案说法”的模式,在其他形式的开掘和创新上相对欠缺。节目类型和形式的单一,使得观众没能参与其中,没有进行疑问、讨论、发言的机会。在这种长期缺乏受众参与的过程中,受众自觉运用法制节目的意识和行为也就随之减少。
困境之三——外部环境
政治环境。1985年,电视法制节目依据国家开展全民普法工作的政治需求一蹴而就。这样的突然出现,不可能迅速走上一个运行良好的发展轨道。20多年来,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使得法制节目有了一定的推动力而得以发展。但具体管理办法的缺失,仍然制约着电视法制节目普法功能的发挥。法制节目的内容、形式应该怎样,法制报道的功能是什么,相关职能部门人员是否应当予以配合,这些问题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节目制作者对此多持观望态度,节目内容、形式都过于呆板、严肃。
此外,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是开展普及法律教育的结果,是国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工具。因此,从节目开办之初,法制节目在内容的制作上就必须配合国家法治进程、配合国家的法制宣传重点,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束缚,阻碍了法制节目的自由发展。
经济环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确立后,电视媒体和其他媒体一样都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经营体制。在这样的背景下,电视法制节目不得不面向市场环境。一方面,法制节目的竞争变得更为激烈,不仅面临与同类节目的竞争,也在与其他类节目和不同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使得每个节目都希望能通过节目产生的良好社会效益来带动其经济效益。这种严峻的经济形势,迫使各节目都积极抢占法制节目领域的制高点,不择手段地去吸引观众,从而引发内部的无序竞争,使节目走向低俗化,普法功能被逐渐淡化。
法律环境。我国古代儒家法律思想以“礼治”为核心,经过两千多年的沿革,这种传统思想必然对当代的法律思想和公民的法律心理产生深远的影响。传统思想中对教化功能的强调,模糊了公民对道德和法律界限的理解。而在新中国成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我国实行计划经济,行政管理体系渗透在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主要依靠行政管理系统去协调和解决。这些传统法律思想在影响节目工作者对节目内容取舍、制作的同时,也影响着受众对法制的理解与领悟。
封建因素和人治余毒的留存,再加上十年内乱对法制的严重破坏,我国的法制基础极其薄弱,法制不健全。这样的客观条件,阻碍了法制节目向公民普及法律的进度。也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法制记者在采访中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挫伤了记者的工作积极性,大大影响了节目的内容及普法性。
小结
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人民群众的生活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具体的法律问题。法制节目配合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需要,对广大人民进行普法教育,让他们掌握法律知识,做到懂法、守法、用法仍然尤为重要。同时,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的需求,也是电视法制节目得以持续存在和发展的根本依据。法制节目必须以普法为出发点,加强受众研究,克服外部束缚,通过新颖的内容和形式引导公民正确、理性地认识和利用法律。
注 释:
①胡智峰、尹力:《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年版。
②丁莉华:《中国电视法制节目现状分析与发展对策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06年硕士学位论文。
参考文献:
1.杨引琴:《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创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西北大学2008年硕士学位论文。
2.范晓:《论我国电视法治节目的潜在危机与潜质开发》,华中科技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
3.吴南:《法制节目的普法艺术》,《记者 篮》,2007(6)。
(作者为南京师范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2008级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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