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劳动者认知角度的工会维权职能研究
——以珠三角地区企业为例

2010-09-14 01:51:28陈淑妮
关键词:工会干部维权职能

陈淑妮,程 英,孙 娟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基于劳动者认知角度的工会维权职能研究
——以珠三角地区企业为例

陈淑妮,程 英,孙 娟

(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广东 深圳 518060)

从劳动者认知的角度出发,我国劳动者对其所获权益的满意情况及其对工会的认知状况存在一些亟待改进之处。我们通过对珠三角地区企业职工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析得出劳动者对工会认知度低的现状,提出工会维权职能弱的问题。据此,研究着重分析了影响劳动者对工会认知度低以及工会维权职能弱的原因,并从劳动者、工会自身、社会三个角度提出了增强工会维权职能的系统性的对策。

职工认知;工会维权职能;劳动者权益;独立性

我国劳资关系呈现出一种强资本弱劳工的格局,劳动者的弱势地位使其权益常常受到侵犯,而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样使得劳资争议变得复杂而繁多。据劳动保障部统计,1995-2006年的12年间,劳资争议案件数量增加了13.5倍。工会组织作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定组织和协调劳资关系的纽带,在促进劳资关系和谐、实现社会稳定中处于重要的地位。我国工会正在以较快的速度发展壮大,工会组织的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张。2009年,全国基层工会184.5万个,比上年增加12.0万个。其中企业工会132.8万个,事业单位工会31.8万个,机关工会19.4万个[1]。然而,我国工会组织还相当不完善,很多中小型企业尚无工会组织,已有的工会也没有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维权职能严重缺位。由于工会在劳资冲突中的不作为或少作为,使得工会的重要性常常被劳资双方所忽视,工会组织如同虚设。针对我国劳资关系紧张、工会地位低的现状,研究工会的维权职能具有重要意义,是提高工会社会认同度的关键。

一、文献述评

研究工会维权职能的文献较多,学者们从工会组建方式、法律、工会干部等视角出发,分析了这些因素与工会职能的发挥之间的关系。郭保刚(1999)指出工会组织自上而下的组建方式使得工会丧失了群众自发性的特点,导致工会缺乏独立性,维权职能难以发挥[2]。李桦等(2007)认为珠三角地区劳资冲突问题较突出的原因在于工会组织不健全、工会维权职能弱,在劳动纠纷问题上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3]。也有相关报道表明工会组织维权不力与法律因素有关,工会干部的权益缺乏法律的保障,阻碍了工会职能的实现。针对劳动者对工会的认知情况,已有的研究表明,劳动者对工会及其维权职能的认知度和信任度较低。2005年8月,许晓军等对沿海某省企业工会现状进行问卷调查,得知近50%的工人认为工会与企业的关系比与职工的关系更亲密,71.3%的工人对工会的印象是 “疏远或一般”,71.9%的工人在同管理方发生利益矛盾时,会寻求工会以外的其他解决纠纷的渠道[4]。高芙蓉(2007)对河南省某市中小企业175名职工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当发生工资、福利等不合理现象时,有46%的职工忍气吞声,找部门领导解决问题的占40%,只有3%的职工选择找工会主席反映[5]。

二、珠三角企业劳动者对工会认知的现状

本研究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研究方法,调查对象是珠三角地区的各大工业区企业的职工,采用街头随机拦截的方式进行抽样调查。本次问卷调查中共发放问卷900份,回收问卷835份,其中有效问卷741份,有效回收率为82.33%。

(一)调查样本的基本信息

调查样本的基本信息主要包括样本的性别、文化程度、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性别反映调查样本覆盖面的均衡性,文化程度反映一个人对事物的认知水平,工作年限影响一个人对企业和工会情况的了解程度。通过对样本的合适选择,有助于提高样本的信度和效度。样本的基本信息如表1所示。

表1 样本结构分布

(二)职工对自身权益及工会的认知现状

本次问卷从职工对自身权益的满意度、对工会的认知度及对劳资冲突处理方式的选择三个角度反映其所获权益的现状以及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情况。

1.职工对自身权益的认知情况

加班时间、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工作环境是反映职工权益的重要指标,本次调查对职工权益的评价主要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职工加班时间的现状如图1所示,职工对福利待遇、工资水平、工作环境的满意情况如表2所示。

图1 职工月加班时间及各类加班职工比重

表2 职工对权益的满意情况

2.职工对工会的认知情况

职工对工会的认知情况如表3所示。

表3 职工对工会的认知情况

3.职工对待劳资争议的处理方式

为了反应职工对工会及其维权职能的认可度、信任度和需求程度,我们对职工面对劳资冲突时的处理方式进行调查,结果如图2所示。

三、问题分析

(一)现状分析及问题提出

从珠三角企业职工对自身权益认知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职工对工资制度、福利待遇、工作环境的满意度较低,对工资满意的职工比例约为三分之一,对工作环境满意的职工比例最高,但也不足一半,企业中加班加点也是常有之事,这说明企业对劳动者的侵权行为较为普遍,职工需求的满足度较低。从职工对工会认知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在职工对工会的认知中,不确定的职工人数所占的比率最高,均在40%左右。对工会工作较了解的职工中,对工会的工作成果持肯定和否定态度的职工人数相近,各占调查样本总体职工数的30%左右。这说明工会及其维权成果只被30%左右的职工了解和认可。当劳资冲突发生时,约40%的职工选择直接求助于企业,只有约20%的职工会选择求助工会。这表明工会的维权职能发挥得非常有效,维权的能力较弱,不被劳动者认可。

《工会法》规定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因而,维权职能是工会自身价值最重要的体现,是获得劳动者支持和信任的最根本因素。从我们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劳动者对工会及其维权职能的认知度和认可度都较低。而我们的调查对象中,94%的职工都是高中以上学历,他们对事物的认知能力较强。同时,他们之中约80%的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年限超过1年,这表明他们对本企业的基本事物及工会的运作情况都比较熟悉。由此可知,劳动者对工会及其维权职能认知度较低的原因不在于劳动者自身,而在于工会,工会的历史工作绩效及其维权职能的强弱决定了劳动者对其的认可程度。因此,我们可以得出导致珠三角地区劳动者对工会认知度低的关键问题在于珠三角地区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弱,工会不能有效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导致劳动者对工会丧失信任。

(二)工会维权职能弱的原因分析

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受到多方面的因素的影响,要提高工会的维权职能,改变劳动者对工会认知度低的现状,必须对影响工会维权职能发挥的因素进行全面的分析。通过对文献和问卷调查结果的分析、对被调查职工的回访以及与专家的访谈,我们得出影响工会维权职能弱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的角度

首先,劳动者对侵权行为默许。从我们的调查中可以看出,很多企业中均存在加班加点的现象,劳动者的工资、福利、工作环境等权益也没有得到保障。但职工认为仅仅通过自身的力量无法改变现状,工会的维护能力也是相当弱,为了保住工作,对于侵权行为,职工选择了沉默,劳动者维权意愿低影响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其次,职工对工会的参与度低。我国工会主要是自上而下组建的,工会没有真正成为职工的代表,职工在工会中的发言权较弱,导致职工参与工会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低。而工会的活力和生命力来自工人阶级,职工参与度和信任度低,必要制约工会工作的开展和维权职能的实现。

2.工会的角度

首先,工会经济上不独立。工会的主要经费来源于企业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对企业处于严重的经济依附地位,缺乏独立性和自主性,难以真正代表劳动者利益。其次,工会人事上不独立。企业中工会主席都有过在企业中从事管理工作的经历,党委副书记、副厂长兼工会主席的现象普遍存在[6]。工会主席的特殊身份使其在维权时会考虑企业的需求和利益。同时,工会干部的工资福利及升迁发展也直接由企业决定,这样严重弱化了工会干部的维权积极性。再次,集体谈判实施不到位。集体谈判制度是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核心机制,是缓解劳资冲突的最佳途径。而集体谈判制度在我国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我们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8.6%的职工认为工会在必要时采取了集体谈判的方法来保障职工权益的实现,绝大多数职工对集体谈判制度的实施情况不了解或者表示其没有发挥作用。集体谈判实施不到位使得工会的维权职能很难增强。

3.社会的角度

首先,我国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工会的维权行动缺乏有力的支持。劳动者的集体劳动权包括组织工会权、集体谈判权和民主参与权,这些权利主要通过工会组织行使[7]。但我国法律尚未对罢工权做出规定。有学者尖锐地指出,罢工是工人进行经济斗争的最激烈手段,也是不得己的终极手段,是与劳动力使用者相抗衡的最有效的手段[8]。罢工权的缺失必然弱化工会的谈判能力和维权职能。并且,我国法律对工会的约束力较弱。其次,政府角色定位模糊,对工会干预过多,制约了工会的维权行动。第三,社会对工会的重视程度不高。从我们的调查结果可以得知,公众对工会的认知度偏低,对工会的维权职能的发挥情况也了解甚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与整个社会对工会的态度有关,社会对工会的宣传力度不大,对工会的支持力度小。第四,企业对工会的认识不全面,没有意识到工会维权行动会给企业带来积极的作用。因而,企业给予工会给予的支持不大,使得工会维权行动的开展面临较大的现实压力。

四、增强工会维权职能的对策研究

工会是社会稳定、企业发展、职工权益实现的有力保障。然而我国社会各界对工会的认知度与参与度均较低,工会常常处于不被重视的地位。工会的维权职能是提升工会地位的关键因素,为了提高劳动者及社会各界对工会的认知度,工会必须增强其维权职能,发挥真正的社会影响力。我们认为增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劳动者的角度

为了增强工会的维权职能,劳动者应成为工会维权的重要力量,因而,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改变劳动者的态度和认知。

1.提升职工自身素质,提高职工的维权意愿

劳动者维权意愿的增强能提高劳动者在工会维权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有利于工会维权工作的开展。而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及维权意愿的最重要途径是提高劳动者自身的素质。因为劳动者自身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中的竞争力及其在企业中的地位。高素质的劳动者维权意识较强,维权的成本和风险较小,即使被解雇也较容易获取新工作,生存的压力不大,因而他们有维权的意愿。工会维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定组织,职工维权意愿增强,对工会的需求也将增加,这使得工会的维权职能有了更多发挥的空间。

2.改善工会组建模式,提高职工的参与度

要提高职工对工会的认知度和参与度,必须对工会的组建模式进行改革,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利益的代表。工会应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组建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人组建基层工会的自主性。自下而上成立的工会是根据劳动者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需求来成立工会组织,由劳动者决定是否加入工会组织。这样的工会能充分体现其作为群众性组织的特点,能及时了解和满足工人需求,能真正得到群众的支持和认同。劳动者的积极参与使得工会有了活力和生命力,工会维权的道路会越走越通畅,维权职能会逐步得到巩固和加强。

(二)工会的角度

1.提高工会经济的独立性

促进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首先应提高工会的经济独立性,工会经费充裕,才能保障相应活动的开展,使工会有效地运转。我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的经费、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政府补助以及其他收入。国外法律对工会经费的来源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工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员交纳的会费,有时也包括工会举办的企事业收入、捐款或国家财政补贴等[9]。我国应借鉴国外工会发展的经验,扩宽工会经费的来源,通过工会举办的活动、国家的财政补贴和社会各界的捐助来获取经费,使得工会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经费的供给。工会在经费上脱离企业行政,才能实现独立自主,维权职能也才会得到强化。

2.提高工会干部的独立性

我国 《工会法》规定工会干部的工资由企业拨付,这样使得工会干部在经济上依附于企业。要改变工会干部的这种依附地位,应改革工会干部的工资制度,从工会经费中给工会干部拨付工资。同时,工会干部的工资应以工会维权职能履行的好坏作为评价标准[10],从而提高工会干部开展维权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升工会维权的效果。另外,工会干部对企业还存在行政上的依附性,在一定程度上要代表企业的利益。为了改变工会维权不力的现状,工会应实现工会直选机制[11],即工会干部通过自下而上的方式由工人推选产生。这样的干部能真正代表劳动者,反映劳动者的需求和愿望,乐于也敢于为了劳动者的权益而采取实际的维权行动。这样的工会能实现管理的民主化,能构建劳动者权益的表达的良好通道,完善维权的机制,实现工会的维权职。

3.完善集体谈判制度

集体谈判制度是工会实现维权职能的最有效的途径,为了推动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应完善我国集体谈判制度。首先,保障集体谈判主体的平等地位。法律应出台相关法规,规范集体谈判中谈判双方的合法权力和平等地位,保障工会代表的权益,避免雇主控制工会的现象。其次,完善集体谈判的方式。谈判的方式直接影响谈判的效果。我国集体谈判的形式主要是集中在企业一级,对于有些企业,单一的企业集体谈判难取得理想的效果。企业应根据自身规模的大小、工会实力的强弱、人员素质的高低等来决定集体谈判的方式,推动区域集体谈判和行业集体谈判制度的发展。再次,充实集体谈判的内容。集体谈判应从企业和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确定集体合同的条例,使合同具有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社会的角度

1.法律的支持

我国立法应进一步完善,对工人的罢工权应做出规定,使工人拥有保护自己权益的工具,提高工人及工会在劳资关系中的地位。国内有学者提出“罢工是一把有利有弊的双刃剑,但罢工权是对合理并依法而行的罢工行为的保障,罢工权不是双刃剑,它只是有积极意义,并无消极作用”[12]。因此,罢工权能实质性地平衡劳资力量,有助于集体谈判的开展和劳资关系合作的实现。同时,法律应加强对工会的约束力,规定工会的法律责任。工会法应明确工会维权的义务,对于劳动者,工会应负有维护其权益的义务;对于企业,工会应负有促进劳资关系和谐、保障企业工作环境稳定的义务。对于没有履行义务的工会,法律应规定其责任和惩罚方式,造成劳动者或企业经济损失的,工会应赔偿其损失。法律的这种约束性能促使工会工作人员认真对待工会工作,切实履行维权职责,发挥维权职能。

2.政府的配合

为了提高工会的独立性和工会的维权职能,政府应尽快完成角色转变,从工会活动中的退出。政府应担当起法律的制定者和仲裁者的角色,通过制度和法律的制定,推动工会活动的规范化和法制化。政府要减少对工会活动的干预,在协调劳资冲突时,政府应保持中立立场,既不偏袒资本,也不偏袒劳方。政府的退出有助于提高劳资双方的沟通效率,实现劳资力量的平衡和社会的稳定,也有利于工会活动的开展和职能的发挥,实现工会在协调劳资关系中的作用。

3.企业的认可

从企业角度分析,企业应该改变其对工会的认识,通过对一些工会作用发挥得好的企业的了解,认识工会活动对企业的支持和协助作用。企业应自愿积极配合工会的工作,为工会的工作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正确对待工会的成员,不歧视工会成员,鼓励工会开展相应的活动,使工会拥有独立自主权。企业对工会采取认可和接纳的态度,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做一定的调整,允许工会参与企业薪酬、考核体系等制度建设中,通过工会了解员工的意愿和要求,为员工合法权益的实现创造有利的条件和稳定的基础。

4.社会的辅助

为了提高工会的社会认知度和社会影响力,高校、媒体等社会机构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由于企业未来的很多雇主和劳动者都将来自于高校,因此,在高校中应加强劳动法律法规和工会相关知识的教育,让学生加深对工会的了解和认知,增进人们对其维权职能的了解。大众媒体对于工会的发展和劳动者的维权意识的提高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媒体可以通过对劳动法律的宣传,使企业主认识到成立工会是企业的法定义务,使劳动者认识到自身合法权益的范围和维权的途径,并了解工会的维权作用,社会认同度的提高也将有效地促进工会工维权职能的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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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西山】

Abstract: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worker’s cognition,we investigated enterprise employees in the Pearl River Delta region on their satisfaction of their rights and their awareness of the trade unions.According to the survey results,we learned that the workers’awareness of the trade unions is low and the function of trade union is weak.Based on the results,we analyzed the causes which lead to the workers’low awareness of trade union and the weak function of the trade union.Finally,we put forward a systematic proposal about how to heighten trade union’s function of safeguarding workers’legal rights and how to improve worker’s awareness of trade union from the aspects of worker,trade union and society.

Key words:the worker’s awareness; the trade union’s function of protecting the rights; the worker’s rights;independence

Study on the Trade Union’s Basic Legal Duty of Protecting Workers’Legal Rights Based on the Workers’Degree of Awareness——Take Pearl River Delta as an Example

CHEN Shu-ni,CHENG Ying,SUN Juan

(Management School of Shenzhen University,Shenzhen,Guangdong,518060)

F 272.92

A

1000-260X(2010)06-0085-06

2010-08-07

2009年广东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研究项目 “金融危机下珠三角地区企业劳资关系的调节与监管机制的构建”(2009B070300144)

陈淑妮(1954—),女,广东梅县人,深圳大学教授,从事人力资源管理研究;程英(1987—),女,湖南望城人,深圳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孙娟(1985—),女,山东高密人,深圳大学人力资源管理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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