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冰 潘 强
抗旱规划中几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李金冰 潘 强
2008年12 月,水利部下发《全国抗旱规划技术大纲》,要求全国各地大范围开展抗旱规划编制工作。本人结合安徽省干旱特点和旱灾的实际情况,针对抗旱规划目标中典型干旱年的选取及量化问题提出一些思考。
用长系列法进行调节计算需要大量的耗水、用水资料,因此,在抗旱规划的起步阶段,建议采用典型年法进行计算。
根据《抗旱预案》及《抗旱规划技术大纲》,典型年的选取主要针对中度干旱年、严重干旱年和特大干旱年。这三种典型年的选取可以分别从以下两个因素来进行考虑和计算:
一是根据年内水文要素,即降雨进行排频后选择频率为75%年份对应中度干旱年,频率90%~95%年份对应严重干旱年,频率大于或等于97%年份对应特大干旱年;二是根据旱灾损失率指标(即干旱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百分比)进行计算排频后选择典型年。
干旱灾害直接经济损失值包括因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工业增加值和牧业直接经济损失,因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包括粮食因旱减产值、经济作物减产值和林、渔业、牲畜等经济损失值。规划可采用因旱粮食损失率近似代替旱灾损失率,以农业旱灾等级划分反映旱灾严重程度(见表1)。保守起见,无旱年份不参加排频。对应75%、90%~95%和大于或等于97%年份依然对应中度干旱年、严重干旱年和特大干旱年。
如以上两种计算方法所选择的干旱年不同,则应针对两种方法所选择的典型年考虑不同季节的连续无雨天数和蒸发量,根据年内降雨选择最不利年型作为本次规划典型年。
作为一个规划,如何正确计算用水量和余缺水量是确定工程规模的依据。根据本省实际,可制定目标如下:
(一)发生中等干旱时,城乡生活及工业生产用水不受影响;灌区覆盖范围内确保灌溉,非灌区农业应全面保障农作物播种期或生长关键期的用水需求;河流生态基流及自然生态保护区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不受影响。
(二)发生严重干旱时,城乡生活及工业生产用水不受影响;农田灌溉已破坏,应考虑(含灌区及非灌区)农作物在播种期或生长关键期的用水需求;保障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核心区最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
表1 旱灾等级划分示意
(三)发生特大及以上干旱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饮用水安全,但降低并调整用水定额至最低保障限度;保证重点工业用水,保证城镇重点部门、单位和企业的基本用水;保障商品粮基地和基本口粮田在作物播种期或生长关键期抗旱用水需求;保障自然生态保护区生态核心区最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
如何处理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与其他规划的关系,应主要认清临时应急抗旱与常态抗旱之间的关系,突出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其他水利工程设计保证率以外的临时应急措施;二是规划设计保证率以内,但规划尚未实施以前的临时应急措施;三是为形成完整的抗旱体系,其他规划的有关内容可以纳入本规划,但要界定清楚。
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是指在本规划中遇到中度、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为解决常规水源工程无法保证受旱地区城乡居民饮水,以及重点工业、农业和生态核心区基本用水而建设的水源工程及配套工程。对于城镇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农村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包括饮用水和农业)及生态抗旱应急补水工程应重点解决好与《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灌区规划》以及生态规划的关系。
《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中关于“城市饮用水水源工程规划成果”可以引用,同时需要评价已有水源地在发生严重以上干旱期间的作用和供水能力,如果现有水源地在发生严重或特大干旱时不能充分保证饮用水需求,就需要在本次抗旱规划中对抗旱应急(备用)水源工程进行规划。新建农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主要在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经济作物商品基地、畜牧业生产基地等区域进行布局和建设。灌区内发生超过灌区供水设计保证率的干旱时,为保证作物播种期或作物生长关键期的需水要求,需建设必要的农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灌区之外农作物种植区发生中度干旱时,也要建设必要的农业抗旱应急水源工程。
国家级重要自然生态保护区发生干旱时,为保障生态核心区最基本的生态用水需求,避免造成生态环境不可逆转的恶化,应规划必要的生态抗旱应急补水工程,实施必要的生态补水。生态抗旱应急补水工程要充分利用现有补水通道,在首先保证饮水安全、重点工业和部门用水的条件下,通过必要的引调水等措施实施必要的生态补水。
目前,全国已经大范围开展了《抗旱规划》的编制工作,作为水利行业一项新的专业规划,很多相关技术问题都还处在摸索阶段,需广大业者多探索、沟通、交流,以提高规划的整体水平
(专栏编辑:张 帆)
安徽省水利科学研究院 233000 蚌埠市水利勘测设计院 23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