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传里
【摘要】 会计信息披露可采用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主要是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市场失灵而产生,必须注意适度理性原则。同时为了保证公司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层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当管理,也必须对公司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管制。
【关键词】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
从历史的角度看,信息披露制度经历了自愿披露、强制披露、自愿与强制结合的披露制度三个阶段。由于会计信息的公共物品性质、社会资源最优化目标、管理层与股东的利益冲突等原因,导致会计信息强制披露的存在(小约翰·科菲,2002);由于资本市场交易动机、控制权竞争动机、股票报酬动机、诉讼成本动机和管理能力信号动机的存在(Healy和Palepu,2001),如果披露收益远大于成本,上市公司会以自愿性的方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所以,目前各国大都采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相结合的制度。但由于会计信息的不对称、外部性、公共物品属性等原因导致市场失灵,上市公司完全自愿披露高质量会计信息的动机不足,这时候就存在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供给不足以及透明度不高。因此,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须的信息需要强制性披露,同时为了保证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透明度,防止管理层对会计信息披露的不当管理,必须对上市公司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管制。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理性
根据公共选择与政府管制理论,市场解决不好的,可以用政府管制的办法来加以解决;但是,市场解决不好的政府也不一定解决得好;即使政府能够解决好,也不一定是十全十美的,政府决策过程中还会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樊刚,1997)。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主要为了解决会计信息市场失灵而产生,同样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也会产生这样那样的问题。Scott(2000)认为,市场失灵并非总是意味着对公司的信息生产决策需要进行管制,这不仅是因为有独立审计、披露原则、信号传递等机制来限制市场失灵的不良后果,而且还因为管制必然会带来管制机构的运行成本、公司的遵循成本和其他的间接成本。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必须注意适度理性原则。
(一)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不能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长期以来,无论是学界、业界,还是政府部门都认为政府超然独立,有公正无私的态度、丰富的治理经验、科学的决策方法和良好的愿望,因此,既然信息披露制度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需要而设立,它就一定能够达到这一目标。他们假定政府的选择会带来最佳产出,然而他们并未像考察市场结果那样周密地考察这些选择的结果(Verrecchia,1982),亦即犯了“草总是绿的”的错误(Demsetz,1969)。公共利益理论认为会计信息披露管制的目标是为了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然而,根据阿罗的“不可能性定理”,在竞争市场的价格机制作用下,可以通过供需平衡去发现集体社会偏好,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一旦以管制政策代替价格机制,就无法确定集体偏好,管制效果失去了评判标准。因而如果选择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便无法确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是否达到最优化,也不知道对资源的利用是否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此时政府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就可能出现过度或不足。
即使假定管制者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但是管制者并不拥有完全信息,管制者也是在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制定管制政策的。那么以不完全信息为基础制定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必定是不完全的,不可能穷尽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所有问题,不可避免地留下一定的公共领域。因此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也不能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目标。Sunder(2000)认为,在存在市场交易成本的情况下,会计准则可能会改善社会福利,但制定具有社会效率的准则的集权制度,必须设计成有合理的机会来产生接近于社会最佳选择的某种东西,由于受到成本效益原则和主体偏好的影响,实际上是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而且由于技术与制度资源的稀缺性,社会经济总存在一个边界。因此从制度边界的角度来看,也不能一味追求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要注意其适度性。
(二)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可能导致“信息过剩”
在市场非管制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供给是不足的,所以人们提出一些管制措施。然而,在管制市场中,由于公共物品的消费是无成本的,信息使用者并不为会计信息直接付费,通常消费者会高估其需求或偏好,因而公共物品往往也会出现生产过剩的趋势。所以强制性披露能解决会计信息供给不足问题,却可能无法解决信息生产过剩问题。如果对公司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容的强制性过于严格、具体和复杂,会导致财务报告披露“信息超载”的现象(方红星,2005)。
虽然总体而言,会计信息是供给不足的。但会计界在饱尝信息披露不足的指责后,开始有了对信息披露过量的担忧。信息生产过剩可能会带来两方面的后果:一是增加信息披露过程中的工作量,增加披露成本;二是过量的信息有损于用户对信息重要性的把握,增加使用者的信息过滤成本,影响决策(谷祺、姜英兵,2002)。过于冗长复杂的财务报告披露容易影响其信息的可理解性,并且把真正重要的、具有价格敏感性的信息淹没在众多的信息之中(方红星,2005),使那些真正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受到噪声污染。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增加信息披露量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度地增加披露只会降低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过于繁琐的披露反而成为信息提供者隐瞒问题的温床。
事实上,投资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并非无止境而且上市公司的信息供给也不能无限加大,从而规定了信息披露合理的度,规则制定者不应徒劳地试图去满足所有方面的要求。强制不足将导致会计信息短缺,但强制过度将导致会计信息过量,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掌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及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转换是有必要的。
(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需要综合考虑效率和公平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弥补会计信息的市场失灵,增强资本市场配置的效率(小约翰·科菲,2002)。公平也是主要的评价因素,强制性信息披露可防止欺诈、保障投资者获取会计信息的公平性。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能够有效减少交易成本,从而提高整个资本市场的效率,但人们常常忽略了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自身的建立、完善及实施也需付出成本,尤其是企业所付出的信息披露成本有时非常大。会计信息强制披露过程中会带来大量的成本中有管制机构承担的,也有企业承担的,还有由整个社会来承担的。管制机构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机构设立、运行、制定规范等各方面的消耗;而社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表现为管制者的错误决策或无法确定会计信息的最优数量可能导致的社会福利损失以及会计管制寻租成本。企业承担的强制披露管制成本主要包括:为了强制达到会计信息披露的一致性而抑制了企业会计信息信号显示作用的无形损失;因强制披露泄露商业秘密而导致公司竞争力的损失;等等。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效益是指在市场力量已发挥最大作用的前提下,强制披露能减少仍然存在的市场失灵,但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性不能做出明确的论断(Scott,2000)。
强制披露与竞争对手相关的权益信息(如分部信息披露),对一个公司来说,其成本是极其高的(A·Wagenhofer,1990)。可见,强制性信息披露虽然有利于减少会计信息不对称,但强制性信息披露更多是出于对投资者这一弱势群体的保护,是通过强制性规定迫使会计信息从上市公司向投资者流动的过程,它所维持的公平是投资者的公平。如果在实现投资者公平的过程中上市公司的利益不变或略有增加,达到帕累托最优,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卓有成效的;但如果上市公司的利益受损,投资者公平的实现只是强制性地将利益从上市公司转移给投资者,以对上市公司的不公平换取对投资者的公平,资本市场的公平根本无法实现,此时强制性信息披露就显得多余了。所以,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时是否顾全了上市公司的利益乃至全社会的福利,是政府加大披露范围和强度时应该重视的问题(毛洪涛,2006)。
(四)过度强调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导致管制寻租
在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下,我们假设“善政府,恶经济人”,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福利最大化。但实际上,政府并非超然独立,也是具有特殊利益的主体,并且其内部还进一步分化成众多的不同利益主体(崔学刚,2004)。所以,政府的行为和经济人的行为本质上都是机会主义的,政府也有寻租的动机。Stigler(1971)指出,管制者是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的理性人,管制者往往会谋求政治支持度最大化,而不是以提高社会福利为目标去提供管制。所以,管制机构并不一定真正关心社会福利的提高,某一项管制政策的出台往往是利益集团游说的结果,或者是政治压力的产物(毛洪涛,2006)。
公司信息特别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Zeff,1978),因此公司会计信息的供需双方都有动机通过政治活动来影响或干预管制过程。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可视为由管制机构、信息需求者、信息供给者参与的一个多方博弈过程,最终形成一个怎样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结构,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及其均衡。而由于来自众多企业集团的压力,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难免呈现出向管理者倾斜的状态,政府在强制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的过程中经常会被管理者俘获(何进日等,2006)。可见,会计规范制定过程是一种“微妙平衡”的政治问题(Zeff,1978),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规范的制订是一个政治过程,它与“寻租”过程交织在一起,会计信息管制的范围越广,其“寻租”的动力和空间也就越大,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是不利的。
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以后,公司管理层还会继续寻租。如果强制披露覆盖面太宽,上市公司会消极对待、敷衍了事,信息披露质量很难得到保证。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过多、过严,也容易造成管理当局的逆反心理,不再愿意披露额外附加的信息(周建龙,2006)。而且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会计信息披露强制过度,就会出现只讲管制不讲信誉的现象。管制者不能够确切地知道自己的管制是否过度,所以管制者只热衷于增加自己的权力和地位,只注重短期目标,并且创造一种租金,权力的过度垄断最终也会导致腐败(陈艳,2004)。
由上可见,政府对会计信息的管制不宜包揽一切,应注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在会计信息的强制披露中政府应考虑有效披露原则。具体来讲,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适度性应把握以下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应是弥补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缺陷和不足,是对市场机制的拾遗补缺;二是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目的是纠正市场缺陷、促使市场机制恢复功能,而不是去代替市场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政府应随着会计信息市场的变化而不断修改完善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三是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结果必须要比管制前的情况有所改善和好转。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公司管理层可以根据公司及其自身利益的需要,对私有信息采用各种策略进行披露或者不披露。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更能反映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但是,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并不能由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任意操作,否则可能会导致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透明度进一步变差。
(一)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失真的可能性
根据信号传递理论,一般来说高质量的公司所传递的会计信息多为利好的信息,而且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准确性和可信性。而那些业绩一般或较差的公司由于认识到沉默将被视为隐瞒坏消息,并导致投资者对公司前景的怀疑,因而也将自愿披露某些信息。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没有像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那样的准则加以规范,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被淘汰,上市公司或其管理当局就可能产生机会主义倾向,自愿披露会计信息失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其次,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内容中,有些信息(盈利预测信息与前瞻性信息)带有预测性质,有些信息(公允价值信息;社会责任、人力资源和环境保护信息;未确认的无形资产)带有估算性质,这些都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容易引起违规性失真和行为性失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的危害性要大于强制性披露的会计信息失真,因为自愿性披露的会计信息更不容易引起监管者的注意和投资者的警觉。
(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存在报喜不报忧和自我服务的倾向
由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没有相关约束,这使得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自愿披露内容、时机、形式等方面具有很大的自主权。此时,管理当局在披露内容上就可能只披露有利信息,隐瞒不利信息,大大削弱了投资者所获会计信息的充分性、完整性。而且由于自利性原因,管理当局在分析公司经营业绩变化时,可能在业绩表现好时大谈自身经营有方的主观努力因素;在业绩表现差的年份却大谈个人无法控制的外在因素。这种报喜不报忧、自我服务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大了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投资者无法准确预测上市公司未来的投资风险和机会。
为了区别于一般公司并减少公司价值被低估的可能,好的上市公司有自愿披露更多人力资本、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等会计信息的动机。然而,Gregorys(2002)发现,在盈余增长期间信息披露也随之增加,盈利下降时公司仍将继续高水平的信息披露,他们会转向披露积极的短期结果而不讨论即将发生的盈利下降。正在成长中的公司因怕泄漏研究开发和广告等方面的信息而不愿意披露盈利预测信息;而获利能力较差的公司也往往不会主动向外界提供盈利预测信息。可见,管理当局自我服务的倾向可能会使公司管理当局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大。
(三)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因为各自的利益,不同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会选择对各自有利的会计信息进行自愿披露。这势必会影响不同公司间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即使是同一公司,前后各期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可能不一样,同一公司的自愿披露会计信息也存在可比性的问题。例如,在公司业绩好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会侧重于对公司战略、盈利预测、管理当局经营计划、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的分析;但是在公司业绩差的年份,公司及管理当局可能注重对外部环境如市场竞争的加剧、产业政策等因素的分析,而对公司战略、管理当局经营能力等则可能一带而过或避而不谈,这种前后期不一致的披露肯定不利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业绩变化的客观分析和对未来的合理预测。
(四)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容易引起诉讼风险的增加
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区别于强制性会计信息披露的一个主要表现在于,它披露了许多企业现有的计划和预计未来可能发生的事项,如盈利预测信息、前瞻性信息等。投资者往往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然而这些内容又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如果那些计划或预计事项并未如期实现,而引起投资失败,那么公司很容易成为被诉讼的对象。所以,对于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一方面上市公司要把握好计划或预计事项的可实现性,以及披露语言的谨慎表达;另一方面信息使用者也不能盲目跟从,应在客观地分析、评价基础之上进行使用和决策。
可见,在市场竞争压力下,由于机会主义倾向的存在,上市公司管理当局自愿披露的会计信息可能是不充分和不完备的,甚至可能具有误导性和欺诈性。放任自流的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难免存在一些问题。如果无法保障信息质量,自愿信息披露不但不能增强市场效率,反而会成为市场的一种噪音(王雄元,2005)。管制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但也可能减弱管理者自愿披露会计信息的动机。因此,为了正确地引导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发挥市场信号传递的功能,必须对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进行适当的管制。如:第一,出台上市公司自愿会计信息披露指导性规范,通过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标准等一系列问题的规定,规范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第二,积极引进预先警示制度并建立安全港规则,对自愿会计信息披露行为加以保护;第三,完善自愿会计信息披露审核的规则,加强注册会计师对自愿披露信息的审核,同时要追究那些违反职业道德或法律的注册会计师的责任;第四,建立自愿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机制,加强对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的监管,减少公司管理层恶意进行会计信息披露管理的机会;第五,引入民事诉讼,建立基于法律的事后惩罚机制,一定程度地保障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质量。
相对而言,“会计信息披露的强制性需适度”和“自愿性会计信息披露需适度管制”分析主要是从它们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内容而言的,即主要针对的是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但是事实上,管理当局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理,不仅包括会计信息披露内容的管理,而且还包括会计信息披露时机、表述、形式、媒介等多项管理。因此,对会计信息披露适度管制的总的理解是,应结合会计信息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两种方式,找到两者的契合点,规定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最低披露程度(主要是强制性的),但并无披露上限;上市公司也可自主披露会计信息,但会计信息一经披露(包括自愿性的),必须保证其具备规定的质量条件,以免发生误导。这些基本质量既包括会计信息内容质量,也包括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目前,对会计信息内容质量审计机构和国家监管机关较为重视,而且也投入了较多精力。但是不应该忽略会计信息披露质量,会计信息披露管理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及会计信息透明度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应注重加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及时性,提高可读性,同时尽量采用网上披露形式,增强会计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会计信息的可获取性以及相关信息的联系,从而使投资者更容易获得并解读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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