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渊源探讨

2010-09-06 06:28郑州大学法学院胡珍珍
河南科技 2010年9期
关键词:加利福尼亚州最高法院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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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渊源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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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利福尼亚州概况

最初的加利福尼亚指的是由墨西哥的下加利福尼亚半岛和今天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共同组成的地域。美国所获得的上加利福尼亚在1850年9月正式加入联邦,成为联邦的第31个州,即现在的加利福尼亚州。

加利福尼亚州(简称加州)位于美国西部太平洋沿岸。它是美国面积的第3大州和人口的第1大州。

二、加利福尼亚州的政府体制与法律制度

1.政府体制。加州实行共和体制,有3个独立的机构。行政机构由州长和其他分别被选举出来的法定官员构成,立法机构由众议院和参议院构成,法院系统由加利福尼亚最高法院和更低层次法院构成。加州允许选民直接参加全民公决、罢免官员和批准重大法律条款。

加州政府以直接民选方式产生的职位包括州长、副州长、州务卿、州司法部长、州审计长、州财政部长、州保险局长、州教育厅长和4名公平委员会委员,州长和其他被选举出来的法定官员任期4年,且最多只能连任1届。加州州长是加州州政府最高的行政长官,职责包括对加州州议会发表年度州情资文、提交年度预算和确认州法律的执行。

加州立法机构由40名参议员和80名众议员组成,参议员任期4年,任期最多只有2届;众议员任期2年,任期最多可以有3届。加州参议员的选举是在代表奇、偶数的选区交替进行的,隔2年选举其中的一半。代表奇数选区的参议员在美国总统的选举年进行选举,代表偶数选区的参议员在与之相隔的偶数年进行选举,如此周而复始。在2003年至2004年会期期间,加州众议院内共有48名民主党议员和32名共和党议员,参议院内则有25名民主党参议员和15名共和党参议员。加州立法机构的这种组织形式使政党领袖拥有很大的权力,并能够维护他们的政党利益。因此,很多立法决策不是在立法会议层面上讨论出来的,而是州长和参众两院的两党领袖这“五巨头”暗箱操作的结果。

2.法律制度。加州拥有美国最庞大的司法系统(图1),共有上诉法院和顶层的最高法院。

(1)基层法院。加州基层法院负责管理其管辖区内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同时,还对不服低级法院判决的案件享有重新审判的复审权。加州低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简单而不规范,不设陪审团,法官既决定事实问题又决定法律问题。低级法院的判决由基层法院审查,这种复审仍属于初审。

(2)中级上诉法院。中级上诉法院负责受理不服基层法院的裁决而上诉的案件。

(3)最高法院。加州最高法院在加州辖区内享有最终上诉管辖权,是加州司法体系中最高级别的法院,负责受理对州基层法院或中级上诉法院判决不服的刑事、民事等上诉案件。由于它处于加州法院体系的顶点,所以对涉及加州宪法、法令等解释方面有争执的案件享有最终裁判权,并有权依法批准极刑判决。1600多名法官,而整个美国联邦司法系统也才只有840名法官。加州的法院系统采用“三级模式”,包括基层的审判法院、中层的

三、加利福尼亚州的法律渊源

1.联邦宪法。1787年制定的联邦宪法是美国的根本大法。在美国整个法律体系中,联邦宪法的地位最高,其他法律如刑法、民法及州法等,均根据联邦宪法制定,不得与联邦宪法相抵触。任何违宪的法律均不能生效。譬如国会通过与宪法相冲突的法律,最高法院可判定该法违宪。

在条文上,宪法第6条第2款专门规定联邦宪法的法律地位,宣布联邦宪法是全美最高的法律。美国联邦宪法第6条第2款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每个州的法官都应受约束,即使州的宪法和法律中有与之相抵触的内容。这一条款又称效力最高条款。

2.联邦法律。依据上述联邦宪法第6条的所谓“最高条款”中的规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最高条款规定,联邦法律首先是由宪法本身(以及最高法院的具有拘束力的宪法判例法)、联邦法律(包括联邦行政机构发布的执行规章)以及联邦条约构成的。其他国际协议,如单独由总统缔结的“行政协议”,以及他们与其他联邦法律的关系是与条约一样的,也属于最高条款。除行政协定的地位外,联邦法律的效力要服从“后法胜前法”的准则,它特别是指联邦条约在其国内适用方面,不享有任何超过以后与它抵触的联邦立法的地位。

3.联邦行政法。美国联邦行政法主要包括:联邦宪法中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活动的原则性规定;国会制定的法律,如1946年的《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1966年的《情报自由法》和1976年的《阳光中的政府法》等法律;由国会授权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规章);总统作为行政首长根据联邦宪法享有的权力和国会授予其的权力,发布的有关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活动程序的行政命令;联邦判例法。美国行政法虽然还不构成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但它仍然是各州制定州法律的法律渊源。

4.联邦判例法。由于历史的原因,美国与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继承了英国法律的普通法传统。比如,美国法院承袭了遵循先例原则。判例法的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下级法院受它们的上级法院判决(先例)的拘束。在这一意义上,州下级法院在州法律问题上,受它们的州中级上诉法院(顶端是州最高法院)判决的拘束;而在联邦法律问题上,则受联邦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拘束。联邦法院在联邦法案件中受它们的联邦上级法院判决的拘束;而在州法律问题方面,则受相应州法院有约束力的判决的拘束,前提是这些判决并不违背联邦法律。不过,联邦或州的最高法院可以撤销它以前所建立的先例,创造新法律。而这种法律方向上的改变,仅仅影响正在审理的和今后的案件,对以前根据旧先例判决的案件并无影响,因为这些先例当时已成为确定判决。

5.加州宪法。美国的50个州都是独立的主权实体,拥有自己的州宪法和州政府。它们保留制定除联邦宪法、联邦法律和联邦参议院批准的国际条约规定之外的任何法律的全权。

几乎所有的州都以英国普通法作为立法基础,州法院将旧的普通法裁决(通过它们在遵循先例原则之下制定法律的传统权力)向不同的方向扩展。州立法机关也制定各种各样的法案来拓展或否决许多判例法。

不同与其他普通法体系,美国所有的州都将部分或全部成文法编入法典。法典化是在美国律师大卫·达德利·菲尔德的努力下从大陆法系中借鉴而来的概念。纽约州的法典叫做“法律”。加利福尼亚和得克萨斯州就叫做“法典”。大多数其他州使用诸如“法规校订”或“法律汇编”的术语来称呼自己的法典。加利福尼亚、纽约和得克萨斯有按主题分类的法典,其他州与联邦政府只有分标题编号的单一法典。

具体来说,加利福尼亚州宪法包括:第1章——权利宣言;第2章——选举权、创设权和投票权、撤销权;第3章——加利福尼亚州;第4章——立法权;第5章——行政权;第6章——司法权;第7章——公职人员和雇员;第8章——教育法;第9章——水法;第10章——当地政府;第11章——公共事业单位;第12章——税收;第13章——劳动关系;第14章——高利贷;第15章——公共财政;第16章——修订和修改宪法;第17章——机动车辆管理费用;第18章——杂项议题;第19章——公共住房项目的法律;第20章——医疗研究。

6.加州法律。加州法律包括29部,分别是:企业与职业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公司法,教育法,选举法,证据法,家庭法,金融法,渔及狩猎法,食品与农业法,政府法,港口及航运法,安全与卫生法,保险法,劳动法,现役军人与退伍军人法,刑法,继承法,公共合同法,公共资源法,公用事业法,税法,街道与高速公路法,失业保险法,汽车法,水法,救济与慈善机构法。

7.加州行政规章。加州行政规章包括共28章的行政管理条例及共24章的建筑标准条例。

8.加州各级行政法令、法规。包括总统、州长、市长、县长、村长在内的美国政府行政官员均可以发布此类法令,如果发布的法令不逾越该官员职权,就是有效的。但是此类法令数量有限。加州另一大法律渊源是各级行政机构(如州际商业委员会、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法令。如果有公民对所制定法令、法规不满,均可以提起审议。

四、例外规定

加州是一个借鉴了很多大陆法特色的普通法地区。除了上文提到的法典之外,它还有一个婚姻行为人的共同财产制度。另外,加利福尼亚民法典中的合同法被作为债务法的一部分。

综上,加州作为美国的一个大州,美国联邦的法律渊源是其法律渊源的文本,但是由于各州之间的差异,加州的法律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值得大家做深入的研究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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