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黄德利
企业产品标准中涉及周期性检验时,往往采用抽样检验国家标准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该标准也是基于统计抽样的检验方法。对于其适用范围,应把握这几点:
——只适用于计数抽样;
——适用于生产过程比较具稳定性的产品;
——适用于周期性检验。
①GB/T 2829基本使用方法
产品标准完整的周期检验抽样方案应考虑写清下述内容:
a)确定检验周期(见本文第一部分)。
b)确定试验项目及组合
可以根据产品技术性能项目的相近性和试验实施的可行性加以组合,注意试验组不宜过多。
c)确定各组质量标准,即不合格分类(A类、B类或C类)。
d)确定不合格质量水平(RQL)
根据各组不合格分类,确定各自合适的不合格质量水平。无疑,A类组的不合格质量水平应小于B类,B类的则小于C类。RQL很难给出统一的计算公式。根据产品实际使用要求及经验,RQL不大于5是要求比较严的,10~40是一般水平。
e)确定判别水平(DL)
GB/T 2829检索表给出3种判别水平,其中判别水平Ⅲ能力最强,I最次。一般情况下可取判别水平Ⅱ(一般达80%左右)。对于一个产品标准,应注意原则上各试验组规定一个统一的判别水平。
f)确定抽样次数方案
有一次、二次、五次抽样,各有特点,可根据试验时间、样本量、管理费用允许情况作决定。
g)抽样方案检索和选择。根据上述确定的RQL、DL及抽样次数,就可以进行检索。需要注意的是,与GB/T 2828.1有所不同,检索可得一组数据,最终确定方案宜综合考虑样本量n及判定数组(Ac,Re)后作选择。
做完上述规定后,周期检验抽样方案才算比较完整。
②采用GB/T 2829抽样方案编写注意事项
a)注意从理念上正确把握GB/T 2829适用范围——周期检验。有些企业标准,包括有些资料,把型式检验全部列入GB/T 2829适用范围,这个概念不是很恰当,至少不严密。因为型式检验所包含的定型或鉴定检验,或国家部门要监督检查时,原本都不是周期检验的概念。
b)掌握周期检验与逐批检验的关系。逐批检验必须在本周期的周期检验合格基础上进行。实际操作时,对于生产过程较为稳定的产品,可以参照上一个周期检验结果进行逐批检验,但最终必须以本周期的周期检验结果作为能否进行逐批检验的依据,一旦发现本周期检验不合格,对已出厂的不合格品要采取补求措施。
c)对于RQL值小于100的情况,产品标准也应明确不合格质量水平的表示含义,避免判别时产生歧义。
③GB/T 2829应用实例及简析
以国标GB/T 18801-2008《空气净化器》为例。在该标准检验规则中,规定产品型式检验按GB/T 2829进行,采用判别水平I的一次抽样方案,按每百台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具体抽样检验方案参数如表2所示。
表2 空气净化器具体抽样检验方案参数
上述按GB/T 2829进行的抽样检验方案,参数齐全,不合格分类明确,且RQL取值与不合格分类相匹配。抽样方案总体上说是可以的。
需要说明的是:型式检验包含多种情况,未必全属于周期性检验。但本案由于是全项目进行,每个项目都需要根据检验结果作出合格与否判定,作为一种检验判定方式,各级标准编制时都在用,只要具有实际可操作性,那也未尝不可。
作为问题探讨,笔者认为本案中RQL以百单位产品不合格品数计算,其合理性是值得商榷的。判别水平DL取I也显得低了些。
④关于不同质量水平表示方式的区别和实用性的把握
细心的读者可能会注意到,上述案例中产品外观出现不合格被列为C类,按表2规定,3个样本中有2个外观不合格,其结果居然还是判为可接收。出现这种尴尬的原因在于以不合格品百分数表征产品质量水平规定不尽合理。如果改成以“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来表征,则显得合理多了。
这就涉及确定抽样检验方案中比较深入的一个问题,表征产品质量水平究竟应如何选择。在GB/T 2828.1、GB/T 2829以及不少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只是提及而已,许多企业产品标准更是不予考虑。而实际上企业产品在质量检验判定过程中,这是一个无法回避的重要问题,如不解决,可操作性仍然是一句空话。
这里提出一些可供操作和参考的基本考虑:
a)当AQL小于10,或RQL小于100时,检验规则必须规定批质量水平的表示方式;
b)简单产品(功能特性、性能特性少)质量水平可以用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
c)复杂产品(性价高、项目多),不便轻易否定的,一般不宜用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建议用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这样可以避免上述实例中出现的判别尴尬局面;
d)当用不合格品百分数表示时,必须给出单个产品作不合格判定的准则;
e)当用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时,必须明确针对具体产品的、能计数的不合格缺陷的表现;在检验过程中,一旦出现,便于计数,有一项算一项;
f)当用每百单位产品不合格数表示,且非重要(非致命)检验项目的不合格缺陷有多种状况时,可以通过适当提高RQL数值的办法,来增进判别的合理性、经济性。
在没有合同规定情况下,企业产品检验合格与否是按标准规定执行。因此,科学合理地规定判定规则及复检规则也很重要。编写这一部分内容需要注意的大体上是:
① 分几类检验,就应有几类合格判定规则的描述;
② 有不合格(缺陷)分类的,要考虑不合格分类的各自判定规则;
③ 有针对检验项目的合格判定及复验规则,还应有总的检验合格判定规则;
④ 有单件也有批量的,应首先规定单件合格判定规则(如服装标准);
⑤ 通过公式计算判别合格与否的,往往需要规定最终数据修约规则;
⑥ 至于复检,是否允许复检?哪些项目允许复检?这要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决定。产品出现A类不合格,对产品来说属于致命性的缺陷,涉及到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问题,通常是不允许复检的;
⑦ 判为不合格后的处理规定要恰当,有转移规则的应按规定办。
企业产品标准容易出现、有一定代表性问题:
①检验有分类判定规则不分类
检验有分类,判定规则不分类,甚至把出厂检验与型式检验合格判定混为一谈,一律以“这批产品”合格与否作判定,混淆两类完全不同检验的性质和目的。
要注意的是,型式检验与出厂检验,合格判定规则是不一样的。出厂检验,有的叫交收检验,一般是逐批进行。是否合格指某一检验批,合格就出厂,不合格当然不能出厂。出厂检验一般由企业质检部门承担,是企业行为;而型式检验情况则不同,它的检验目的不是为批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可交货。那是出厂检验要解决的问题。型式检验是对产品性能的全方位检验,考核设计、制造、工艺质量,以及产品符合有关标准情况,检验的是生产条件是否合格及过程是否稳定。型式检验不一定是企业行为,有时是政府有关部门来监督检查行为,有时是用户要求参与的,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的。明白了这个道理,也就明白为什么型式检验的判定规则应与出厂检验判定规则要有区别。型式检验如不合格,不是哪一批产品合格不合格、能否出厂交货的问题,而是停产整顿的问题,特别是当涉及强制性要求的项目不合格时。
②复检规则简单化
有相当数量的企业标准中对复检规则这样描述:检验中出现不合格项时,应重新加倍数量抽样后复检。复检合格就判这批产品合格,否则这批产品为不合格。
这里至少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即使是出厂检验也不是所有项目都允许复检的。如食品中微生物指标超标,电器绝缘、耐压等基本安全不符合要求,是不允许简单地以加倍抽样复检结果来判批质量是否算合格的;其二,型式检验对样本量是否双倍并不敏感,它关注的不是加大取样量来判定某一批产品是否合格是否可以出厂。型式检验时项目必得一项项过。若出现不合格项,则停下来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后重新检验。如重复出现不合格项,则要判本次型式检验通不过。
③把GB/T 2829中判别描述不适当地扩大化
有不少企业标准中对判别这样规定:“型式检验前,所有样本单位应按交收检验项目进行检查。若发现不合格品,则以合格品换取,同时将情况记入型式检验报告中,但不作为型式检验结果的鉴定依据。”这段文字是从GB/T 2829中套用来的。使用者忽略了一个前提:这样的规定只适用于周期检验,以笔者之见更适用于产品特定项目的周期性检验(作为出厂检验补充的情况)。如把它扩大到型式检验判定一般规则,在理论上或实际操作上都说不通。型式检验样品未必都是从出厂检验合格品中抽取,型式检验要的就是产品全部技术性能合格。这个概念应纠正过来。
组批规则在产品标准检验规则中的位置,可能没有前述诸要素显要。但它是检验规则完整链中不可或缺的一节。企业实际检验时一般是按批进行,当按GB/T 2828.1等抽样检验标准确定方案时,批量N是基本参数。编写组批规则内容主要考虑两个问题:
组批条件(要素)一般应考虑:产品相同设计、原材料、工艺条件,累积时间或数量,产品投产制作的设备条件(如化工产品、一反应釜),供应源(班组、车间、分厂等)情况,或合同订单等,根据企业产品生产实际情况作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规定条件要完整,不能留缺口——无法确定批量。
组批规则的最终确定,还要考虑在该规定条件下形成的批量是否合适。按抽样检验的观点,大批量比较有利。在同一检验条件下(检验水平IL、接收质量限AQL相同),在条件许可范围内适当增大批量以改变样本量,方案的鉴别力将随之提高,供需双方风险因之下降,对双方均比较有利。当然批量也不是越大越好,要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生产能力、试验场地、返工损失等情况。这些因素都需要标准编制人员仔细斟酌。
[1]肖惠,马毅林,张玉柱等.GB/T 2828.1-2003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3.
[2]张玉柱,马毅林,刘 文等.GB/T 2829-2002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