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平
(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大同 037000)
浅谈国际保理及其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应用
李 平
(大同齿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 大同 037000)
随着我国进出口经营权的放开,中小企业在对外贸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已成为我国出口创汇的生力军。目前,面对国际金融危机这个大环境,作为吸纳就业人员主力军的中小企业现在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而融资问题一直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国际保理作为一种新型结算方式和融资方式,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国际保理;中小企业;贸易融资
保理产生时主要用于国内贸易,自20世纪60年代以后各国监管法规允许保理商从事海外业务,国际保理业务开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速度低于国内保理的发展。
从表1可以看出,就业务种类来看,在全球保理业务中,国内保理业务量占90%以上,国际保理业务量不足10%,国际保理业务发展速度低于国内保理的发展。
FCI成员所办理的国际保理业务,分为出口保理和进口保理两种。从表2中可以看出,出口保理业务量从2002年的146亿欧元增加到2007年的684亿欧元,进口保理业务量从2002年的81亿欧元增加到2007年的174亿欧元,出口保理业务无论是在业务量上还是增长速度上,都远大于进口保理业务量及增速。
在我国,保理业务起步于20世纪的80年代。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大批的中国企业涌现在国际市场上,而此时国际贸易领域中买方市场已初露端倪,国际上保理业务得到大规模应用。然而,就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各方面来看,我国与世界上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大。
1.国际保理不能改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国外保理商的目标客户是中小企业。我们知道,银行信贷主要是针对那些信用较好、实力较强的企业,这样保理业务就与银行信贷间分别以不同的产品和业务争取不同的客户形成了互补关系,银行总的融资量因保理业务的开展而明显增加。而目前中资银行在开办保理业务时,却将目标客户锁定为优质客户甚至是统一授信为A级的企业,客户选择完全等同于贷款业务。其结果是,难以得到银行贷款的中小企业仍然不能通过保理业务满足其资金需求,保理业务服务中小企业的优势未能发挥,对于原本就可以获得贷款的优质客户,只是多了一种新的融资渠道,保理业务与银行信贷间形成了一种替代关系。
2.现阶段中国内地银行业开展保理业务还面临一些技术方面的难点
目前,我国还处于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与FCI会员之间的协作有限,因而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评估显得十分困难。同时,我国银行过于重视抵押品的信贷文化影响了保理业务的拓展。保理业务强调的是对于客户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的准确全面的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的信用评估和信用额度的设定。如果进口商需要有抵押品才能够获得保理融资,还不如通过开立信用证更为方便。
3.开展保理业务的主体单一,各商业银行保理发展不平衡
我国2005年加入FCI开办保理业务的商业银行增至12家,但这12家国内商业银行的保理发展极不平衡。中国银行的国际保理业务量最大,2005年达到2.78亿欧元,而交通银行及其他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量都在5000万欧元以下。
一般说来,中小企业无力进入正规的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况且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基本上还没有对中小企业开放,而少量的财政性资金基本上都流向了国有大型企业,专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的含有财政拨款在内的担保体系刚刚起步。因此,在当前的体制和制度框架下,我国中小企业的外源融资主要还是依赖间接融资,我国中小企业在间接融资中主要还是依赖于银行的贷款。
除此之外,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业还处于绝对垄断地位。直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新增的资金流量中,银行业的存贷款资金大约为证券资金的5~6倍,而在全部金融机构存贷款业务中,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约占60%—63%。因此,大部分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对银行贷款还存在很强的路径依赖,银行信贷也一直是我国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
在实践中,由于受传统观念束缚和缺乏对国际保理的了解,我国中小企业在出口贸易中仍采取传统的信用证、汇付和托收的结算方式,究其原因,除了中小企业自身条件限制外,更多的制约因素来自外部环境。
1.与国际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
1992年我国首次推行国际保理业务,并于当年加入了国际保理联合会,接受了《国际保理公约》、《国际保理管理规则》等,但这些规则还不能直接指导、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保理相关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以及与国际惯例存在的不兼容使我国的保理业务很难做到有法可依,难以规范发展,这种外部环境给国内银行办保理业务造成一定的困难,使保理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难以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顺利、规范地开展。
2.对保理业务认知度不够
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尚未普及,许多中小外贸企业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对此项业务并不十分了解。同时,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出口主要仍以服装、手工艺品等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这些产品主观检测性强,易引起合同纠纷。而在保理业务中,买卖双方对产品有争议或买方挑剔产品质量时,保理商是不承担付款责任的。因此,出口商宁愿选择传统的贸易结算方式,这也影响到商业银行开办此项业务的市场需求大小问题。
3.相关专业人才稀缺
国际保理业务涵盖了国际结算、贸易融资、信用担保、应收账款管理等多重功能,并涉及国际贸易、银行、法律等多个专业领域,不仅要求从事国际保理业务的人员具备熟练的英语能力,还要有较丰富的国际贸易、金融和法律知识,熟悉相关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目前,由于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国际结算中所占份额相对较小,我国对于国际保理业务人才尚缺乏相应的培养机制。尽管目前我国商业银行都已经开办了国际保理业务,但由于经验和人才的缺乏,该项业务并未获得太大的发展空间。
对广大中小企业而言,其首要任务是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提高企业整体素质。企业应加强对内部从业人员的培养,转变企业管理人员的信用观念,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改善企业整体的财务状况,主动加强企业与银行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
对银行而言,第一就是要开展对国际保理业务从业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为保理业务发展提供人才保障。无论是提供国际保理业务的金融机构还是采用保理业务进行结算的企业,都应重视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
一方面,国内商业银行应抓住机遇,增强意识,将保理业务纳入银行的整体营销战略之中,可利用广泛的分支机构网络以及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进一步加大对保理业务的宣传和营销力度,并通过开办企业培训班、上门宣传、实施试用期优惠费率等手段,让更多的企业选择保理业务。另一方面,广大中小企业也应转变观念,主动应用保理业务,以达到增强其产品竞争力、补充流动资金、降低交易风险的目的。
法制建设方面,在引进国际上已有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尽快出台国际保理业务的管理法规和具体操作办法,并及时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顺利开展国际保理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金融机构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提高保理机构的经营效益和国际竞争力,保证保理业务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有效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
表1 2002——2007年全球保理业务规模单位:亿欧元
表2 2002——2007年FCI成员进出口保理业务情况单位:亿欧元
[1]于立新.现代保理通论[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2.
[2]许多奇.保理融资的本质特色及其法律规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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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0046(2010)5-009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