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7月1日起,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除特殊情况外,将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以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此前,湖州市发布了《湖州市发展散装水泥与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湖州中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2010年7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三县城区从201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建设工程现场搅拌砂浆;其中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人防工程等项目。
据湖州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人介绍,推广使用预拌砂浆,可消化部分工业废渣、建筑垃圾等,从而达到减排和节约自然资源的目的,据统计,每万吨预拌砂浆可节省标煤71.53吨。另一方面,发展预拌砂浆可大大减少水泥、黄砂等粉粒状物料运输到建筑施工现场所产生的“跑、冒、滴、漏”污染道路等情况,同时可减少现场堆放的二次扬尘,雨水冲走流入城市的排污管,造成堵塞和现场搅拌机的噪声扰民等现象,有利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此外,由于预拌砂浆是工厂化生产、电脑控制配料,与传统现场搅拌的砂浆相比产品质量更有保证;砂浆性能通过添加剂的加入调节,适应性强,和易性好,方便砌筑、抹灰和泵送,可显著提高施工效率和建设工程质量等。
新政策规定,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混凝土搅拌机,政府部门不批准其施工现场占道、占地堆放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必须按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要求,上报投资计划、编制预决算、组织招标、投标、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
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因需使用特种混凝土和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有效供应的;施工现场30公里内没有预拌混凝土供应的;建设工程一次性混凝土使用量10立方米以下,或工程使用总量200立方米以下的;建设工程砂浆使用总量50立方米(100吨)以下的,上述情形经所在地散装水泥办公室批准,可以进行现场搅拌。建设单位申请手续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申请方须提供建设工程预算书、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预缴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散装水泥使用率符合《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规定的,散装水泥办公室将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结算和返退预收的专项资金;达不到规定比率的,预收的专项资金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国库。
据介绍,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组织生产,以保证生产、销售的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达到工程所需技术要求。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按月测算发布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价格信息;市物价主管部门将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价格的监督管理等。
湖州市散装办同时提醒,使用袋装水泥或袋装普通干混砂浆的;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未缴纳专项资金的等,将由散装办按照省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和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