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猪场的粪弃物处理与利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猪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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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084 农业灌溉水质标准
GB16548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GB18596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HJ497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废弃物 指整个生猪饲养过程中产生的粪、尿、污水、病死猪、垫料、组织留样、医疗废弃物和废弃饲料等。
3.2 雨污分流 采用雨水沟和粪尿沟两套独立的系统将自然雨水与猪场生产污水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
3.3 固液分离 采用清干粪、漏缝地板等工艺和设施使粪便中的固体与液体分开收集、处理和排放。
4.1 粪便等固形物 主要包括猪排泄的粪便、废饲料、废弃垫料等。
4.2 尿污等污水 包括猪排泄的尿液、圈舍冲洗水和生活污水。
4.3 病死猪 病死猪尸体和解剖后猪只的器官。
4.4 特殊废弃物 包括组织样品、过期失效药品、医疗废弃物等。
按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生态化和成本低廉化的原则,实施清洁生产、种养结合,实现生态良性循环。
选择HJ 497中6.2.2模式Ⅰ处理工艺。
废弃物处理应在猪场隔离区域进行。
采用“干稀分离、雨污分流”的原则收集猪粪尿。
采用好氧堆肥技术进行无害化处理后利用。
9.1 处理 猪粪宜在舍内进行人工收集,用专用推车经污道转运到堆粪场,在堆粪场经过灭蝇蛆、除菌、消毒或好氧堆肥进行无害化处理。
9.2 建设堆粪场 堆粪场宜采用有顶半敞式砖木结构,地面宜为15~20cm混凝土、坡度2%。堆粪场内应设渗滤水收集沟,并与污水收集系统相连。
9.3 利用 粪便等固形物经无害化处理符合GB7959-87要求后可直接还田,或者生产有机肥、复混肥后还田,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所需的养分量。
10.1 液态粪污收集 液态粪污宜采用舍内粪沟收集后进入主排污管沟,再进入沼气发酵系统。
10.2 液态粪污处理 液态粪污应采用沼气发酵工艺进行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后的卫生学指标应符合GB 7959的有关规定。自繁自养场、仔猪繁殖场和商品猪育肥场的沼气池、沼液储存池的推荐容量。实行干清粪工艺的猪场,应依据残留粪便比例减少沼气池容积。
病死猪处理符合GB 16548的相关要求。
11.1 毁尸坑处理 一般病死猪可在毁尸坑进行无害化处理,毁尸坑容积宜按数据执行。
11.2 焚尸炉处理 对发生国家一类传染病的病、死猪及其污染物,使用焚尸炉进行处理。
应单独收集,有效隔离,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处理,并作好记录;特殊废弃物运输应进行有效包装,确保不造成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