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慧 鲁俊廷 (山东省栖霞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265300)
栖霞市畜产品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实施要点浅析
李晓慧 鲁俊廷 (山东省栖霞市畜牧兽医工作站 265300)
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促进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的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栖霞市2009年被省政府列为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建设示范区县市区之一。按照《栖霞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区域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畜牧部门的主要工作之一是负责抓好畜禽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这项任务比较繁琐复杂,做好本市畜禽基地控制体系建设,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工作目标是畜牧部门义不容辞的义务。
目前全市共有畜禽标准化养殖场158处,而要把这158处标准化养殖场作为畜禽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应按照“政府推进、龙头企业带动、产业化经营、规模化种植养殖”的原则,做到集中连片、规模发展、逐步扩大,并与基地管理标准化、农业产业化、农产品优势布局区域化、农产品安全质量管理的有机结合,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逐步推进,充分发挥各级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作用,稳妥地推进基地建设。
(1)建立畜禽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畜牧局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业务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市动检所所长、畜牧局生产科科长、市兽药饲料监察所所长、各镇、街道、开发区兽医站站长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统一协调畜禽养殖基地建设工作。
(2)在畜禽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领导小组成员负责对基地内有关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结合本地的养殖习惯和经验,出台相关的奖励扶持政策,鼓励种植、养殖户扩大规模,为农产品区域化管理建设创造基础条件,并负责区域化基地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
(1)建立以山东省六和集团栖霞冷藏加工厂为龙头企业十标准化养殖基地一条龙式的生产管理体系。做到标准化饲养场养殖活动都具备生产操作技术规程、有基地兽药投入品清单、有生产管理记录及畜禽收购合同。
(2)严格按照发布的养殖技术操作规程组织基地养殖,并逐步对其进行完善。
(3)养殖基地建立生产管理档案制度,使用省统一的养殖档案,做好各项生产管理记录。
(1)建立养殖基地用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投入品公告制度。养殖基地建设工作组要定期公布并明示国家农业部允许使用、禁用或限用的兽药及饲料添加剂化合物清单。
(2)建立养殖基地《兽药使用规范》,对兽药及饲料添登记备案制,从源头上把好投入品的使用关。严格杜绝高毒、高残留消毒药品和输入国禁止使用的投兽药及加剂入品进入生产应用。基地所用兽药全部来自经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备案的、达到国家GMP的生产企业。
(3)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养殖基地控制体系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对基地生产中兽药及饲料添加剂投入品使用监督检查和抽查,依法基地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畜牧部门按照主要出口国家(地区)的要求和我国法规要求,为养殖基地制定《栖霞市区域化农产品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由市畜牧局审核并发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基地环境控制要求;②种雏、育雏管理控制要求;③兽药管理控制程序;④养殖管理控制要求;⑤疫病疫情控制规范;⑥各种畜禽养殖生产管理技术规范。
(2)各镇、街道、开发区兽医站,实施对区域化养殖的社会化服务。
(3)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基地各有关领导、生产管理人员、技术推广人员的培训工作,做到持证上岗。
(1)建立养殖基地保护区。养殖基地范围内无污染源,防止工业“三废”污染基地。
(2)环境保护部门对养殖基地进行免费的环境检测评估,定期对基地大气、土壤环境进行检测,保证其符合规定要求。
建议市政府出台养殖基地建设控制体系扶持政策,特别是在土地使用方面的扶持政策,建立以政府补贴为主导、基地农户、龙头企业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投入制度。
(1)领导小组对养殖基地进行备案。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协助领导小组进行养殖基地的备案。
(2)符合下列条件的标准化规模饲养场可提出基地备案申请:出口企业、镇(街道)、村或其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3)养殖基地备案的要求按照《栖霞市区域化基地建设标准》实施。
(4)养殖基地备案的程序:出口养殖企业、镇(街道)、村或其农业经济合作社等应向领导小组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的《备案申请表》并提交如下材料: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或个人的有效份证复印件;②企业合法管理基地权限的有效证明文件,如经过公证的基地使用或承包的有效证明、租地合同或与农民签订的养殖合同的复印件等;③养殖基地管理员职责、场内兽医员职责、养殖基地管理制度、安全用药制度、产品溯源体系;④养殖基地负责人、场内兽医员的相关证明材料;⑤养殖基地平面图(注明基地位置和面积)。
(5)养殖基地审理程序:领导小组或市动物防疫监督所受理基地备案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申请材料的审核。经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备案单位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经审核符合要求的,15日内组成考核组,按照《栖霞市区域化基地建设标准》进行考核,并填写相关的考核记录表,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不符合项报告和限期改进的意见,申请单位应当在限期内将整改情况报告考组,由考核组组织验证。经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放备案证明。基地备案的编号按照通过考核的申报单位顺序发放。备案证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考核不合格的基地,6个月内不得重新提出备案申请。重新提出申请的,在申请前应当认真整改。区域化备案基地在备案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向区域化管理办公室提出复查申请。区域化管理办公室按上述程序重新进行考核发证。
(1)领导小组负责对养殖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养殖基地备案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对备案基地的各项管理措施,对备案基地实施有效管理,每个基地配备场内兽医员,以加强对基地投入品的有效管理,其中兽药的采购必须实行统一采购、统一保管、统一使用。养殖基地备案企业要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养殖者的食品安全意识,严禁使用进口国和我国禁止使用的兽药。
(2)各镇、街道、开发区兽医站具体负责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养殖基地进行监督管理,动物防疫监督所各分所的官方兽医按照《烟台市官方兽医监管制度》实施至少每7d到养殖基地饲养场监管一次。监管及记录内容:养殖基地生产记录情况;养殖基地是否配备符合要求的兽医技术员;养殖基地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记录;养殖基地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备案基地疫病疫情的发生及防治情况;养殖基地消毒记录、免疫记录、诊疗记录、防疫监测记录;抽取有代表性的样品对养殖基地兽药控制情况进行验证。
(3)在监督抽查中,注意发现企业严重违反兽药使用、养殖管理、质量安全溯源制度或记录不全及产品违规超标等情况。
(1)必须是由申请单位直接管理下,并达到“五统一”(即由申请单位统一供应禽苗、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屠宰加工)要求的饲养场。
(2)区域化肉禽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不得有种禽、蛋禽饲养场、集贸市场、家禽屠宰场;并有与外界隔离的设施。
(3)场区大门口设有隔离、消毒设施;人员专用通道设有消毒液喷淋装置和鞋底消毒池,饲料、疫苗、兽药、垫料等的运输通道应与垃圾处理运输通道、粪污道严格分开。
(4)场区卫生整洁,布局合理;饲养区和办公生活区严格分开。饲养区设有饲养员居住室,饲料存放室和病禽隔离饲养区、兽医工作室等。
(5)进出饲养区应分别设有车辆消毒液喷淋装置、车轮消毒池和人员更衣、消毒通道;每栋禽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消毒设施、消毒液必须保证其有效性。
(6)设有防鸟防鼠设施;不得饲养其它禽类动物。(7)水源充足、卫生,保证肉禽饮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
(8)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粪便、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9)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有效实施卫生防疫管理制度(日常卫生管理、消毒程序、免疫程序、人员和车辆进出控制、病死禽处理、粪便垫料处理、疫情报告等)、饲养用药管理制度(饲料、水和药物使用),同时做好饲料、棉衣、用药、消毒、人员及车辆进出、死亡和淘汰等情况的有关记录。
(10)配备至少1名兽医专业毕业(中专以上)的技术人员负责肉禽的饲养、卫生防疫管理,并需具备经检验检疫机构有效培训的资格,持证上岗。
(11)与肉禽饲养有关的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参照食品加工人员)后方可上岗工作。
(1)年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并实行自繁自养。
(2)设有以饲养场负责人为组长的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
(3)配备经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兽医。
(4)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日常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及相关的记录。
(5)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其它动物饲养场、医院、牲畜交易市场、屠宰场。
(6)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并设有专人看守的大门。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有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不同功能区分开。
(7)饲养场及其生产区出入口处以及生产区中饲料加工及存放区、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与饲养区之间应隔离,且须设置:①各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m、深10~15cm的车辆消毒池及喷雾消毒设施。②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紫外线消毒设施。③出入口人行通道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8)兽医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无禁用药品,并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
(9)每栋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10)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不互相交叉。
(11)场区工作人员健康,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
(12)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13)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污水处理设施。
(14)生产区内没有饲养其它动物。
(15)所用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1)出栏商品猪1000头以上,实行自繁自养的企业自有猪场或是经过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部门推荐并与企业签订了合同的饲养场,并由申请单位对其实行“五统一”管理,即统一防疫消毒、统一供应饲料、统一供应药物、统一供仔、统一屠宰加工。
(2)至少有1名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畜牧部门培训和认可的兽医(中专以上学历)负责卫生防疫工作。
(3)具有健全的动物卫生防疫制度(包括日常卫生管理制度、疫病防治制度、用药管理制度)和饲养管理制度(包括引进猪苗管理制度、饲料及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生猪出栏管理制度)及相关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1年。
(4)饲养场周围1000米范围内无畜禽饲养场(同属一个申请单位且实行‘五统一’的备案养猪场除外)、医院、畜禽交易市场、屠宰场。
(5)饲养场周围设有围墙。场区整洁,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严格分开,生产区内设置的饲料加工及存放区、饲养区、兽医室、病死畜隔离处理区、粪便处理区等合理分区,防止交叉污染。
(6)饲养场须设置:车辆出入口设置与门同宽、长3-5m、深10~15cm的车辆消毒池,或具备等效防疫消毒作用的其它设施及喷雾消毒设施;生产区入口有消毒室并设有消毒设施;出入口人行通道、猪舍门口设有消毒池或消毒垫。
(7)兽医室应备有疫情防控、兽药和饲料管理等有关文件、法规或其挂图资料。室内药物放置规范,记录详细,配备有必要的诊疗设施。饲养场无禁用药品和未经国家批准的药品。
(8)生产区内运料通道和粪道分布合理,避免交叉污染。
(9)生产区内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畜禽饮用水水质标准。
(10)具有与生产相配套的粪便处理、污水处理设施。(11)生产区内禁止饲养其它动物。
(12)工作人员身体健康,每年定期体检一次,无结核病、布氏杆菌病等人畜共患病者。
(13)所有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不含违禁药品,饲料符合《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规定。
(14)对已获得区域化活猪注册有效资格的饲养场,不进行资料审核,可直接予以备案。
2009年,本市158处标准化养殖场,各种畜禽的养殖数量为:
2009年各种畜禽的粪便产生量:2009年牛存栏460头、猪出栏11 500头、蛋鸡存养188 000只、肉鸡出栏1260 000只。2009年各种畜禽的粪便产量:牛1000kg/头、肥猪2250kg/头;蛋鸡30kg/只;肉鸡15kg/只。
通过养殖基地控制体系建设,本市2009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总产量5015t,粪便利用率为100%。
通过养殖基地控制体系建设,大大减少了各种动物疫病的发生,降低了畜禽病死率,养殖基地内的猪、牛、羊、蛋鸡和肉食鸡的病死率分别控制在0.3%、0.1‰、0.2‰、4%、6%以下,取得直接社会效益800多万元。
S851.33
C
1007-1733(2010)04-0064-03
2009–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