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势群体的能力发展与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平等

2010-08-15 00:46秦苏滨
关键词:机会公平能力

秦苏滨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江苏常州213001)

弱势群体的能力发展与高等教育机会的公平平等

秦苏滨

(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院 ,江苏常州213001)

高等教育不公平加剧了贫困对弱势群体能力的剥夺,这是高等教育中最深层的伦理问题。高考录取制度形式公平而实质不公平置弱势群体于高等教育的困境之中,坚持教育的公平正义,就应追求高等教育的实质公平,尽可能保证弱势群体拥有利用高等教育机会的手段和资源,努力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这就要求政府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在高考录取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

能力发展;高等教育公平;机会的公平平等;教育补偿

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资源分配过程中处于不利地位、无法与其他人群进行正常的社会竞争、职业不稳定、生活水平低的底层社会群体。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政治资本严重缺乏是其主要特征。在我国,贫困农民是其主要构成部分。“从弱势群体的发生率看,与个体所受教育的程度呈现明显的负相关关系,文化素质越高,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就越小;反之,文化素质越低,陷入贫困的可能性就越大,就越可能成为弱势群体”[1]。其陷于弱势地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教育程度低,导致改变自身现状的能力缺乏。近年来许多研究者经过深入调查后得出结论:弱势群体得到的高等教育机会相对较少。高等教育的不公平,加剧了贫困对弱势群体能力的剥夺。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如何保障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权利,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如何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以促进他们能力的发展,是政府和高等学校应该研究解决的重要课题。

一、能力发展与能力剥夺:弱势群体高等教育问题的深层伦理审视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明确指出,未来的新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2]。人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主题,是马克思主义的最高命题和根本价值。人的全面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作为主体的人的能力问题,人的发展——“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可持续发展,归根结底是能力的发展。个人能力的全面发展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人的全面发展思想中强调最多的一个观点,“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的一切能力”[3]330,全面发展的人,其“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4]。

被誉为“经济学的良心”的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多年来致力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问题和反贫困问题的研究,对发展伦理学作出了突出贡献。在森的发展理论中,“能力”是个核心概念,他认为:“在分析社会公正时,个人的利益,也就是个人有实质性的自由去选择她或他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是非常重要的。”[5]因此,他特别强调发展应该致力于扩大人类获得能力,意义在于提高人进行主体参与的能动性。可以说,森的“能力方法”为马克思提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找到了一种具体行动上的路向。

提高能力是实现人的价值目标的决定性手段,而人的能力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所受的学校教育。虽然学历与一个人的综合素质并不完全等同,但就整体而言,学历与能力之间有较高的正相关性。

在正规三级教育中,高等教育与初等、中等教育不一样,它是培养高级专门人才的专业教育。这种专业教育传授给学生多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赋予人直接从事某项工作的能力,以及适应不断变化的职业需要的自我发展与创造能力、适应就业结构变动的持久的就业能力,这对一个人今后的职业生涯和生活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毫不夸张地说,对于人的能力的培养,高等教育的重要作用是其他阶段的教育无可比拟的。

而一个不应回避的问题是,在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高等教育规模不断扩大的今天,能力亟需发展的弱势群体,却受到高等教育的排斥。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高考录取对弱势群体不公平。“高等教育公平问题很大程度上是高中教育、基础教育公平问题的积累和延续。高中教育成为影响高等教育入学机会最直接、最重要的因素”[6]。由于初、中等教育资源配置不均衡,普通学校和重点学校教育质量相差太大,弱势群体不可能有钱、有办法为孩子挑选好学校而“孟母三迁”,只能就近上学,他们往往从小学开始就得不到优质教育,自然难以考入重点高中,更不可能出得起择校费入读重点高中,最后在关系他们前途命运的高考中,他们享受了一回“平等”,参加统一的选拔,结果被“公平”地淘汰出局。

(二)高等教育成本分担的高收费政策使弱势群体望而却步。市场竞争中的收益支付原则总是竭力争取高端教育消费群体,在这种情况下,弱势群体的高等教育机会必然受到低支付能力的制约。有些天资聪颖、学业优良,一直做着大学梦的贫困学子,克服了种种困难,苦苦撑持到高中毕业,甚至考上了大学,由于无法支付高额大学费用,又担心没有强势社会背景毕业后找不到工作,最终仍不得不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黯然转身。

弱势群体子弟在高等教育问题上遭受的不公平待遇充分证明,“贫困必须被视为是一种对基本能力的剥夺,而不仅仅是收入低下”[5],“收入的相对贫困可能会产生能力的绝对剥夺”[5]。由于贫困不仅仅剥夺了弱势群体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而且剥夺了他们获得“享受人们有理由珍视的那种生活的可行能力”[6]。被看做实现人类平等伟大工具的教育,本来应该充分发挥自己的功能,努力去消除贫困对人的剥夺,而因为教育本身不公平,反而大大加剧了这种剥夺。被剥夺了高等教育机会的这些人的下一代往往又走父辈的老路,形成锁定循环,现有的教育和社会不公平被进一步强化、复制,甚至导致现有的教育差距与社会差距的进一步扩大。显然,高等教育公平问题,不只是一个教育资源的占有和分配的问题,而且还是一个事关人的能力发展、人的终身幸福甚至后代福祉的问题。高等教育这种社会排斥形式的能力剥夺,是一种残酷的、可怕的剥夺,是一种使黯淡的生活前景代代相传的根本的剥夺,这种剥夺不仅其本身是一种不公平,而且是对现有不公平的默认与扩大。

二、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困境的考量

一切教育的终极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发展。教育承担着如此特殊的使命,较其他领域而言,它体现着更多的伦理精神,公平应成为高等教育政策的基本价值取向。高等教育是培养人的能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重要途径,这就要求政府和高校公平地向所有人提供接受高等教育的条件和机会。高校应坚守教育的公益性,使社会成员平等地成为受益人,不能让强势阶层或某些人得到特殊照顾甚至享受特权。

诚然,长期以来我国的高考制度被公认为是比较公平的制度。在我国的高考制度中,才能主要通过学业能力体现,学业能力是通过高考来测评的。高考录取时高等教育的大门完全敞开,对每个人都不封闭,没有任何身份地位、经济条件的限制,“分数面前,人人平等”。

然而,我们必须看到,依据分数录取既有公平性,也有局限性,因为“一个人的能力决不可能在任何给定的时刻内被认识清楚”[7],特别是“这样的选拔方式很少考虑从社会和经济方面来的障碍,而往往把这种障碍说成是由于个人无能,作为拒绝使用的可靠理由”[8]。

高考采用统一试卷,录取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看上去很公平,实际上高考的分数,不只是学生,还是其家庭长期博弈的结果。高考录取的这种形式公平,不看造成分数差距的社会原因,没有考虑到所有的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都应当同等地拥有达到接受高等教育的手段和资源,政府没有努力保障平等或相近的社会条件,以致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受到出身等社会偶然因素的强烈影响。且不说自然禀赋的差异,即使具有类似天资的人,因其家庭出身不同,智能的开发、培养、训练和发展在享受到的公共教育资源这一部分可能也大不一样,得到的高等教育机会也就可能完全不同。

弱势群体的形成,与我国历史和社会改革中分配不公等因素有一定关系。在改革开放之前,弱势群体是社会政策的代价群体,实行市场经济之后,弱势群体很大程度上又成为改革成本的实际垫付者和承担者。显然,弱势群体是社会处境最不利的边缘群体,是社会发展中的最少受惠者。虽然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大众化阶段,但高等教育资源还是稀缺产品,在接受比较差的基础教育的背景下,根据现有的高等教育入学政策,弱势群体在获取高等教育机会方面处于明显的不利地位。而不给弱势群体中优秀学生以高等教育机会,他们的潜能得不到同等条件的开发,埋没或牺牲他们的才智,是人力资源的一种浪费,是社会财富的一种损失,也可以说是高等教育的失职和遗憾。特别是对弱势群体子女来说,被剥夺了高等教育机会,就切断了他们向上流动的唯一通道,拆除了他们向上攀登的阶梯。得不到实现社会地位跃升的这张“通行证”,他们根本不可能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地发展”自己的能力,别无选择,他们将被终身禁锢在幽暗的底层空间。

而真正以人为本的实质公平,就不仅要考虑人们对于高等教育机会的平等权利,而且要考虑人们获得这种机会的平等手段,就要努力保证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每个人都拥有利用这个机会的条件、手段和资源,消除使一些人几乎没有机会来发挥其理性主体的作用的各种类型的不自由,扩大他们的选择能力,从而使“每一个有拉斐尔的才能的人都应当有不受阻碍地发展的可能”[3]458-459。而这就是下文中所要谈到的“机会的公平平等”的要求所在。

三、机会的公平平等与教育补偿:弱势群体高等教育公平问题的解决之道

坚持教育的公平正义,就应追求高等教育的实质公平,尽可能实现“机会的公平平等”。消除造成弱势群体高考分数差距的经济、文化、制度等根源,要想保证弱势群体不会因贫穷被拦在大学校门之外,就教育论教育不解决问题,必须在更大的范围内努力。首先要着力改善弱势群体的艰难处境,提升弱势群体的经济、政治、文化资本。消除贫困是发展的第一步,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根本目的和本质要求就是消除贫困和剥削造成的不平等,最终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当人们还不能使自己的吃喝住穿在质和量方面得到充分供应的时候,人们就根本得不到解放”[9]。尽管贫困是个相对概念,但应缩小目前悬殊的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弱势群体不致因经济困难而上不起大学。其次是矫正以往畸重畸轻不合理的教育资源配置,让城乡、贫富学生都能享有同等的公共教育资源服务,改变高考的城市化倾向,给每个具备接受高等教育智力、品质的人提供相应的条件和机会,使他们的高等教育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得到和他们的能力对等的高等教育,通过接受高等教育获得发展能力。再次,逐步形成多层次、多类型的高等教育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人的需求,使具备一定学业能力的弱势群体,在一生中的任何时候均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借此获得能力发展。

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总体上还不高,发展也不平衡,消除贫富悬殊,均衡配置教育资源,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保证每个具备接受高等教育资质的人都拥有利用高等教育机会的条件、手段和资源,客观地说,现阶段甚至很长时间内都难以完全实现。

罗尔斯也看到了排除社会偶然因素的影响在实践中的困难,他说:“公平机会的原则只能不完全地实行。”[10]鉴于此,在第二正义原则中的第一个次级原则“机会的公平平等”后,他又提出第二个次级原则——差别原则,指出只有在合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的情况下,经济利益分配的不平等才被允许,换言之,即社会在允许差别时,必须最优先地考虑最弱势群体的利益,通过差别原则对最少受惠者予以特殊关怀。我们完全可以借鉴。

教育的公平正义不可能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实现,作为公共权力机关和公共管理机构的政府必须干预。高等教育具有明显的“外溢性”和巨大的正外部性,接受高等教育绝不仅仅是受教育者个体得益,更大的得益者是国家和社会,因此,保障教育公平,政府责无旁贷。高等教育是国家公共财政支持的公益性事业,大学的创建、专业设置、办学规模、招生人数等,都是由控制社会运行的中枢与公共资源分配的主体政府决定的,所以,政府应该承担补偿的主要职责,也只有政府才有能力履行这个职责。

政府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不是恩赐,不是施舍,而是给人以应得。这种应得不是基于人的基本权利,也不是基于个人对社会贡献的大小,而是从社会持久的稳定性考虑的,对“由自然条件、历史原因或其他客观因素所产生的收益差距和不合理分配进行正义安排的应得,这就是调剂后的应得”[11]。

按照差别原则,当社会分配造成收入差距和地位差别时,应该对社会发展中的最少受惠者或因社会变迁而受到损害的群体给予利益补偿。除了经济的补偿外,本文强调的是应该对弱势群体从基础教育阶段到高考受到的不公平待遇进行教育补偿。教育补偿不同于单纯的经济补偿,不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式的救急解难,不是缓解矛盾的权宜之计,而是赋予人能力的具有长久效果的自我造血,是对弱势群体更为根本意义上的帮助,也是实质性的教育公平。

对弱势群体进行教育补偿,就要在高考录取、大学收费和资助及就业方面对他们采取倾斜政策。在政府政策倾斜的同时,高校也可以有所作为。比如建立和保持与中学的密切联系,搜寻弱势群体子弟中的优秀中学生,提供从中学到大学的财政资助,提供升学课程辅导,大学录取时“向社会弱势群体倾斜,把招生当作维护社会正义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12]。高校通过这样一些具体切实的做法,给予弱势群体更多的伦理关怀,帮助更多贫困学子接受高等教育,充分发挥高等教育消弭社会差距、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

[1]马力,刘卫东.弱势群体概念的界定及其能力建设.[J].学术交流,2006(2).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9.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108.

[5]阿玛蒂亚·森.作为能力剥夺的贫困[EB/OL](2002210216)[2010201230]http://www.xslx.com/htm/sxgc/sxsl/2002210216210497.htm.

[6]我国高等教育城乡差距在缩小[N].人民日报,2005202216.

[6]阿玛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任颐,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7]约翰·S.布鲁贝克.高等教育哲学[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1987:72.

[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106.

[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368.

[10]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11]陈毅军.社会公正的核心要义——给人以应得[J].云南社会科学,2006(3).

[12]徐贲.美国大学为谁破格录取[N].南方周末,2008207217.

The Ability Development and Equal Opportunities of Receiving Higher Education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QIN Su-bin
(Jiangsu Teachers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Changzhou 213001,China)

The inequality of higher education has intensified the deprivation of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by poverty, which ranks the deepest ethical problems in higher education.The admission system of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is fair in forms but unfair in essence,which has put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in a plight.To realize the fairness of education,we should try to pursue the equality of receiving higher education in essence,and ensure the disadvantaged group the means and resources of receiving higher education,thus promote the realization of“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Therefore,the government should provide the disadvantaged groups with education compensation and adopt preferential policy in the admission of college entrance examination.

ability development;equal opportunities of receiving higher education;equality of fair opportunity;educa2 tion compensation

G649.21

A

1000-2359(2010)04-202452-04

秦苏滨(1958-),女,江苏滨海人,江苏技术师范学院人文社科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教育学与伦理学研究。

[责任编辑 许 昌]

江苏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课题(D/2006/01/139)

201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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