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淑红
资产减值会计实务操作中的问题
□文/李淑红
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从无到有、从单项资产减值到八项资产减值的不断完善,经历了十几年的时间。本文首先介绍资产减值会计的含义,以及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发展历程,进而提出在现实环境下资产减值会计在实务操作中凸现的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会计准则;资产;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会计是对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和披露的一系列规范。根据我国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的规定:资产减值是资产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的差额。这里的资产既包括单项资产又包括资产组(是指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产生的现金流入)。通过计提资产减值,可以客观地反映资产价值的减少,全面、公允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实价值状况,揭示潜在风险,确认资产未来可实现的经济利益。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相关有用的信息是资产减值会计的根本任务。
从世界范围看,一般认为,资产减值会计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1494年现代会计之父的卢卡·帕乔利在其里程碑式的著作《算术、几何、比与比例概要》中,明确提出了不可高估存货的思想,因此,资产减值会计的思想最早体现在存货上。我国资产减值会计的起步比较晚。上世纪九十年代以前,在会计核算上根本不需要考虑资产是否减值的问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政府逐渐把企业推向市场,使之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实体。经济体制的变革和企业外部环境的变化使企业的存货、投资、固定资产等频繁地发生减值现象,客观上也要求企业对这种潜在的减值进行确认。1992年不管是财政部首先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还是随后陆续开始实施的《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都要求对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1998年1月财政部又颁发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要求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公司在中期期末或年度终了时计提四项减值准备,即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跌价准备。
2000年12月29日在我国颁布了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明确提出“资产减值”概念,并在原来对四项资产计提减值的基础上,将资产减值计提范围扩大到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委托贷款、在建工程八项资产。并把资产减值明细表纳入报表体系,作为资产负债表的第一附表。
2006年2月5日,财政部正式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这一准则比较具体地规范了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增强了实务中的可操作性。这一准则也充分考虑了中国的实际情况并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和趋同,是我国会计改革和会计准则建设中的一项重大成果,标志着我国资产减值会计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等方面将起着十分积极的作用。至此,我国的资产减值会计的执行从自愿性到强制性,减值的范围从单一项目到八项减值制度的完善,在较短的时间内得到了不断的强化,增强了会计信息的稳健性。
新准则的出台,使得资产减值损失在会计上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都有了更加明确与详细的实施规范,可以更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实质,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但是,新准则的实施,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虽然,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实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基本趋同,但在现实环境下,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必然也会出现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
(一)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缺乏客观的资料基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关键是确定资产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预计可收回金额),也就是说,当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预计可收回金额的时候,就要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预计可收回金额如何确定?很多公司无法获得资产在当前的现实环境下真实而合理的市场价格,如果采用相关的计算方法确定可收回金额,那么在计算的过程中,折现率的确定、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计算方法等在一定程度上仍依赖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从而使得依据相关的估计数确定的净值存在较大的主观性。正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资产减值金额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无法得到保证。
(二)减值损失的禁止转回不能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真实状况。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初衷是为了使调整后的资产价值更符合客观实际,但如果减值恢复时不转回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也就无法反映资产的真实状况。例如,远大公司2007年取得一项价值200万元的固定资产,2007年年底的可收回金额为160万元。据此要计提40万元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若到2008年该项资产可收回金额恢复至180万元,此时该资产的价值已恢复20万元,但按准则的要求,恢复的20万元减值准备不予转回,账面价值仍为160万元。而此时的账面价值既不等于该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也不等于历史成本,并未反映出资产的真实价值。
(三)资产组的确认难以准确把握。新准则规定,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而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但对具体如何确定资产组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公司在对资产组进行划分时,可选择不同的划分方法,而划分方法的不同,将会直接影响到资产准备是否计提以及计提金额多少等问题。
(四)资产减值的信息披露不够全面。新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披露资产减值的分类、金额、影响和原因,同时还规定重大的资产减值要披露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法外。这些披露内容将有助于信息使用者更好地了解企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况,从而分析公司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做出正确的决策。但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并不是每个人都熟悉资产减值的确定标准以及计算方法。所以,他们也就无从知晓企业资产减值的程序是否完备,计提的减值金额是否能够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情况。
虽然新准则在实施过程中,除了上述几个重要问题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问题,但毋庸置疑,新准则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在资产减值会计上的一大进步,而新的会计准则与中国会计规范、会计实务的融合需要漫长的发展过程。笔者认为,要使资产减值会计准则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此次颁布的新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接轨。但一味地照抄照搬是没有意义的,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应加强政府的主导地位,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出发,制定切合实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资产减值会计准则。
(二)继续完善会计后续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资产减值会计在具体的会计处理过程中更多的是依赖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此忽视对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的培养,资产减值会计制度将难以执行。在不断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还要不断加强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通过多种形式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人结构,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实现经营目标的重要途径。好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向财务部门反映各类资产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可以有效地约束会计人员,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四)进一步加强资产减值会计外部监管机制。资产减值会计在处理过程中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比如资产组的确认、预计可收回金额的计算等等,各个企业基于不同的情况,可能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每一个企业的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地反映了企业的实际情况,这就有赖于外部的监管力量。税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应加强对资产减值会计信息的审核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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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贸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