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石秋丽
资源税改革对经济的影响
□文/石秋丽
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0年7月5日至6日召开的西部大开发工作会议明确,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在西部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使西部地区资源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今后10年,西部地区要建成国家重要的能源基地、资源深加工基地、装备制造业基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根据会议内容,资源税改革将扩大到整个西部地区。会议明确,将对煤炭、原油、天然气等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这意味着2010年6月初实施的针对新疆地区的资源税改政策将推广到西部12个省份。6月初,财政部印发《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宣布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税率为5%。我国资源税改革已拉开序幕。那么,现行资源税制度存在什么问题?改革后的资源税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什么影响?
资源税是对自然资源征税的税种的总称。实质上是为了保护和促进国家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有效利用,适当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征收的一种税收。我国于1984年10月1日起开征资源税,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从1994年1月1日起实施,从量计征。现行资源税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一,征收范围较窄。只规定了对原油、煤炭、天然气、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七种矿产资源征税,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海洋资源、渔业资源等许多重要的国有资源仍未能纳入征税范围。无法有效地保护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第二,单位税额总体偏低。我国资源税实行定额税率,且单位税额普遍偏低。如原油资源税税额标准目前为8~30元/吨,近年来原油价格从1984年的不到20美元/桶升到2008年的近140美元/桶,2010年8月初原油价格仍达到82美元/桶,价格翻了几番。过低的资源税负,不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也间接导致了自然资源的盲目与过度开采;第三,资源税的计征方法也不够合理。我国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而且以纳税人实际销售或自用的资源数量为计税基础,这无疑是没有限制企业无序开采和过度开采行为,从而造成实践中大量存在“滥采富矿”、“采富弃贫”的现象,导致对资源特别是不可再生资源的严重破坏,不利于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据统计,中国部分油田的油井采收率仅为15%~20%,私人小煤矿平均回采率不到20%,国有煤矿的平均回采率也不到40%,大量资源被浪费。而这也导致我国出口“贱卖”资源性产品的现象日趋严重。据海关统计,2009年1~10月份,在出口形势不景气,出口总额同比下降20.5%的同时,成品油却出口1,912.2万吨,数量同比上升38.4%,而金额却同比下降了22.2%。
资源税改革旨在提高对资源税的调控力度,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加大保护资源的力度。改革的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点:一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资源税的征收对象可扩展至所有不可再生资源以及部分再生能力受到严重损害的可再生资源,从可操作性和重要性角度考虑可先将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等纳入课税对象,待条件成熟后,再对其他资源征收资源税;二是改变资源税的征收方式,即以“从价计征”取代“从量计征”或两种方式相结合,“从价计征”即以产品金额为单位乘以一定的税率来计算税额,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三是适当提高资源税税率,建立资源税收入随资源收益变动的调节机制。
(一)资源开采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有所提高。资源税改革后,短期内资源价格会有一定上涨,资源税税负一部分由开采企业承担,一部分转嫁给了资源消耗企业。对于政府限价的部分资源产品,在政府未调价之前,则完全由开采企业承担税负,无法转嫁。如果市场价格更多地取决于国际市场定价,那么资源税的转嫁就不一定会取得成功,因为资源的利用者可能采取进口替代的方式,如果资源企业具有垄断地位,而且具有国内市场定价能力,那么,这样的资源企业将很容易将税负转嫁出去。从长期看,资源价格上涨幅度很低,税负转嫁给资源消耗企业的程度会很有限,主要由开采企业承担,为了消化资源税负的影响,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从而有利于提高资源的回采率,减少资源浪费现象。
(二)资源税改革对资源消耗企业的影响。当资源税改革导致资源采购价格提高后,资源消耗企业短期内会着力于提高生产能力利用率,加大已利用资源的循环回收力度,促进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从长期看,随着节能降耗技术的改进,综合回收率提高,替代品(如太阳能、风能等新型资源)的开发和生产,会刺激新型资源行业发展。这些举措可加速对高耗能产业的调整,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减少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三)资源税改革对消费者的影响。消费者是资源税率上调后资源性产品成本上升的终端承受者,资源税对消费者的影响表现为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政府对资源的征税增加后,资源性产品的价格将有一定幅度的上升,在消费者收入水平不变的情况下,其实际购买力将会下降,从而导致对资源性产品的购买力减少,这就是收入效应;资源税上调给消费者带来的替代效应,是指由于资源性商品的价格相对上涨,消费者降低了对该商品的偏好,转而购买其他相关但价格相对要低的商品。同时,政府需要建立相应的生活保障制度予以支持。对于低收入阶层,资源税改革可能对他们的基本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仍有必要通过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线予以帮助。
(四)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资源税改革后,税收收入会有明显提高,拥有较多资源的地方财政收入将会提高,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2010年8月2日发布新闻稿披露,7月份,新疆石油、天然气资源税收入达3.68亿元,同比增长505.90%。今年6月,新疆地税局曾对当月开始实行的油气资源税改革做了调研评估,经初步测算,实行“从价计征”后新疆油气资源税每年将增收32亿元。因此,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要从构建激励性财政体制的目标出发,处理好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财政关系。要充分利用资源税返还给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建立一套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机制作为农民利益和生态环境的补偿。
(五)资源税改革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近几年,固定资产投资过热,尤其以采矿业投资过旺,这种在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并没有大幅提高的前提下粗放式、纯粹的规模过快膨胀,在给相关行业带来短期利益的同时,也相应产生了一定的副作用。由于技术水平和生产效率尚未有显著提高,这必然导致企业乱采滥挖、采富弃贫等行为,导致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调高资源税,最直接受到影响的无疑就是采矿业,企业成本的提高,利润空间的压缩,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减少对采矿业的投资,进而转向利润相对较高的行业是可以预见的,这对整个采矿业而言,也将是一次降温。此时,政府如果再出台一些有利于国计民生的产业扶持政策,引导投资流向,将有利于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
(六)资源税改革对进出口贸易将产生一定的影响。以提高税率为主要特征的资源税改革可能会给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源类产品价格上涨,将会引起国内资源的进口替代,并抬高资源类大宗商品的国际市场价格,削弱我国产品的成本优势,国际大宗资源类产品将更多更大范围地进入中国市场。长期以来,中国的产品之所以旺销海外,就在于其物美价廉,但一旦成本提升,低廉的价格被打破,面对的会是产品的滞销和出口的恶化,其他国家的同类产品会趁机抢夺这些市场份额。但其影响程度有限。首先,我国每年进口的资源类商品数量巨大,已接近我国进口总额的1/3,特别是占我国出口贸易半壁江山的加工贸易,所需要的原材料绝大多数来自国外,不会受我国国内征收资源税的影响;其次,新的资源税税率低于国外发达国家,国外一些资源出口大国,资源税率一般都在10%以上,我国提高资源税,也低于这一水平。如,新疆原油、天然气税率为5%,因此不会给我国外贸出口企业带来较大负担。而且从长远看,以提高资源税的方式限制稀缺资源出口利大于弊,它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提高资源性产品的附加值,而不是一味地出口初级产品。
(作者单位: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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