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亚宇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完善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法律规则
黄亚宇
(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长沙 410205)
本文通过对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应明确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建立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机制,健全低碳经济下对碳排放的监管制度等观点,从而为推动低碳经济下碳排放的规范性发展提供理论依据。
低碳经济;碳排放;法律规则
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英国于2003年最早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1]“低碳”是指在保持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前提下,二氧化碳排放维持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对自然系统产生较小负面影响。“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实质是高效利用能源和建立清洁能源结构。[2]目前,我国低碳经济下碳排放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1.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率将趋缓。1980年至2003年间,我国能源强度的下降对碳排放强度的下降起主导作用;而终端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对碳排放强度的下降反而起抑制作用,这说明我国三大产业的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在向碳密集型的方向发展;同时,产业结构从1995年到2002年的变化也对碳排放强度下降起到抑制作用,同样说明1995年以来我国的产业结构在向碳密集型的方向发展。我国能源强度以及碳排放强度的下降主要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管理水平提高以及技术进步的结果,今后提高能效仍然是减少碳排放的重要途径。但是,对一次能源消费和碳排放起主导作用的产业结构及其终端能源消费结构却在向碳密集型发展,这一趋势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2002年以后,随着新一轮经济增长,我国能源消费迅速上升,能效提高的速率减缓。其直接结果是碳排放强度下降的速率也相应减缓。通过对今后社会经济发展趋势的分析,在没有强有力的政策支持的情况下,我国进入碳排放强度下降速率趋缓的阶段可能难以避免。
2.未来碳排放的增长趋势不可避免。我国目前的首要任务是围绕2020年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大力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条件,消除贫困,所以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经济仍将保持快速稳定增长。面向全面小康社会的能源需求,在考虑了人口、经济增长、技术进步和城市化率等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我们应用自行研制的中长期能源需求和CO2排放系统。预测得知,2020年CO2排放为15.43-21.74亿吨碳。这一预测结果已经考虑了可能的技术进步,包括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技术的提高。因此,我国未来的碳排放形势仍相当严峻,如果强制限排必将以牺牲经济增长和城市化进程为代价。
3.增加陆地生态系统碳吸收有较大潜力。在能源利用释放大量CO2的同时,陆地生态系统和海洋从大气中吸收大量 CO2。我国由于长期的人类活动、巨大的人口生存压力和一些不科学的生产方式,已经造成了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的碳贮量目前处于一种低水平状态,如目前森林植被的现有碳贮量只有潜在贮量的 44.3%,土壤的现有碳贮量只有潜在贮量的 90%,因此中国陆地生态系统的碳库贮存潜力很大。另一方面,与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林地覆盖面积和生物量相对较低,全国的陆地生态系统碳汇较小,可能仅有美国的1/2到1/5。与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非洲和南美国家)相比,我国人地矛盾突出,用于造林的土地面积有限,环境条件较差,通过人工造林增加碳吸收的效益较低,成本较高,在CDM项目竞争中缺少优势。因此,我国政府在气候公约谈判中,在承认生态系统碳汇在稳定大气温室气体中的作用,并支持应用其抵消碳排放配额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到我国在这个领域的竞争劣势,优先开发其他领域的CDM项目。[3]
明确低碳经济下碳排放行为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具有不同的主体、客体、内容,不同的法律关系应采用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不同的违法行为应给予不同的法律制裁方式。
1.行政法律关系。首先,在低碳经济模式下碳排放行为的是一个需要行政机关许可的行政许可行为;其次,对于经批准排放碳的企业要征收相应的税收,这是行政征收行为;再次,如果碳排放超标,环保部门还可以对其处以罚款,这是行政处罚行为。由此可见,碳排放行为与行政机关密切相关,并且牵涉到行政机关不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民事法律关系。低碳经济模式下碳排放权的交易是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应受我国民事法律调整,但是,碳排放权交易有带有一定的行政性,因此不能完全适应我国的民事法律,建议出台专门的法律调整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行为。
3.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分则在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中专门规定了有关“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如果低碳经济模式下碳排放行为污染了环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4.经济法律关系。低碳经济模式下的碳排放主要牵涉到环境保护问题,环境保护是属于经济法调整范围。目前,我国正在干预和管理低碳经济模式下的碳排放行为,这势必会引起一系列的经济法律问题。
1.完善相关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法律法规,将碳排放权交易置于法律框架下。参考国外经验的同时,根据中国特有和不断变化的立法和司法要求,创造一系列法律条件,为碳排放权交易的推行奠定法律基础。建立完善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管理机制,组建专业排污权中介机构,建立相关信息网络系统,为交易各方提供中介信息,提高交易透明度,降低碳排放权交易费用;建立激励机制,对积极减少排放、出售碳排放权的企业从资金、税收、技术等方面予以扶持;排污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应鼓励碳排放权作为企业资产进入破产或兼并程序;新增排污企业,一般碳排放权可通过市场交易获得。
2.加强金融创新,服务碳市场。在制度层面上构建发展环境金融的激励机制。政府应鼓励银行、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提高自身环境责任意识,积极捕捉低碳经济下的商业机会,逐步推出适合中国国情的环境金融产品。目前,国外投资银行和从事碳交易的风险投资基金已经进入中国,对具有碳交易潜力的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融资。而国内银行也开始挖掘低碳金融产品的潜力,在境内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品种。完善其他相关服务业务,这给企业提供较为全面的信息,提高企业交易效率,促使企业较快完成交易,降低交易费用和交易成本。认证机构必须在进行交易之前对参加排放权买卖的企业完成基本验证,在一定交易完成后对参加企业的削减量进行验证,对达标企业要发放证明等。建立环境银行,开展存贷环境容量及排污量业务。
3.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为了提高碳交易信息透明度和效率,完善碳市场,我国应建造碳交易平台,设立碳交易中心和碳交易所,披露更权威更透明信息,推动碳排放市场化,交易更符合规范。交易中心应具有一定的官方权威性,结合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和欧洲排放交易体系优点的基础上运行,运用市场化机制实施中国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公开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市场信息,促使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最小化,有效降低交易费用。
4.创新森林参与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机制。政府应积极鼓励森林进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如何促使森林部门进入市场却尚待解决,因为其进入方式、内容等与交易成本密切相关,有效的交易机制能降低交易成本。目前符合《京都议定书》要求的林业碳汇项目交易成本极高,除项目谈判成本以外,项目需要参与国政府和主管机构批准,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派出的审核机构行核证,最后由联合国CDM执行理事会批准,这一过程中交易成本很高,所以按照《京都议定书》要求进行交易的森地资源非常少。因此,创新森林参与机制除了设计整体交易机制、分离交易机制、委托代理机制外,最重要一项就是扩大参与交易的森林资源类型,不仅符合《京都议定书》要求的无林地资源可进行交易,在建立国内市场时应将所有森林纳入交易框架,承认所有森林资源都有生态效益,都具有碳吸收的功能。[4]
1.建设先进的碳排放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构建完整和谐、科学高效的碳排放环境监测法规政策和行政管理体系,明确其法律地位,保障碳排放监测依法开展;构建先进实用、种类齐全的低碳环境监测技术装备体系,理清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现状、准确预警突发环境事件;构建传输及时、简便实用的环境监测信息体系,保证环境监测数据安全可靠、及时传输;构建技术可靠、方法科学的环境监测技术方法体系,保障碳排放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代表性;构建业务精通、结构合理的环境监测人才队伍体系,保障碳排放环境监测事业的可持续发展。[5]
2.逐步形成碳排放环境监测配套工作机制。从企事业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监督员,作为发展环境的测评体,构建碳排放监测群体;对重点企业,定期以信函、上门走访等形式监测职能部门收费、检查情况,分析预警信息,开展定向监测;对各监测点监测的情况,及时进行汇总分析,结合对部门的投诉和平时的走访情况,查找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原因,构建监测预警的综合报告机制;及时向被监测对象反馈预警综合信息,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对苗头性、倾向性以及重大典型的问题以简报的形式及时报告,构建预警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各职能部门认真核实收到的监测反馈信息,查找原因,及时采取整改,构建回访监督机制;通过及时查处监测中发现并经核实的损害经济发展的行为,保护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构建个案严肃查处机制。
[1]张晓.中国环境政策的总体评价[J].中国社会科学,1999(3),P88.
[2]杨凯,叶茂,徐启新.上海城市废弃物增长的环境库兹涅茨特征研究[J].地理研究,2003(22),P60.
[3]国家发改委地区司气候办.我国碳排放的现状与主要减排措施[OL].2006-11-8.http://www.casnw.net.
[4]冷罗生.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法律思考[A].生态文明与环境资源法——2009年全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C].2009.
[5]王晓林.低碳经济,法制先行[N].人民代表报,2010-01-23.
黄亚宇(1978-),女,湖南长沙人,硕士,律师,湖南商务职业技术学院会计系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
2010-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