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平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教育办公室,湖北十堰442000)
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政策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田 平
(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教育办公室,湖北十堰442000)
校企合作作为高职院校的办学模式目前已广泛开展,各级政府也制定了一些鼓励和扶持政策,但目前各地校企合作工作开展仍不理想,主要原因是政府的各项鼓励和扶持政策力度不够,其表现在具体配套政策少、对政府和企业要求少、地方政策少、财政扶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少。为了使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能真正建立,政府应制定出更加深入化、具体化、系统化、经济化和法制化的校企合作政策,将校企合作纳入法律的框架内,以从根本上推动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
高职教育;校企合作;政策
高职院校实行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目前已成为社会的共识,对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研究也很深入,高职教育界对校企合作重要性的认识已基本统一。但从实际开展的情况看,校企合作的规模还不大,内容还不宽,层次还不深,力度还不强。在校企合作中,大多数只是学校一头热,有些还停留在轰轰烈烈的造势上,实际效果很不理想。究其原因,除了有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还是源于政府对校企合作在政策上的支持力度不够,制约了高职院校校企合作办学模式的深入开展。
自上世纪80年代国家提出高等教育应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办委、各级地方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励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的政策。尤其是2005年以后,陆续出台了《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教高[2006]14号)、《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等文件,为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制定了宏观政策,极大地促进了校企合作工作的开展。这方面已有学者进行了比较深入的研究[1],在此笔者不再赘述。
校企合作的具体政策体现在各个方面,包括用工政策、技术研发政策、捐赠政策、财政扶持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鼓励和奖励政策等等。不过对企业而言,最关心的还是具体的优惠与奖励政策。
(1)对校企合作成效显著的企业予以奖励。2006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支持企业为职业院校建立学生实习实训基地。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向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2)支付给学生实习的报酬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支付给职业院校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各项补贴、加班工资、年终加薪和企业依据实习合同为实习生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07号)、2007年4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学生实习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扣除。但接收实习生的企业与学生所在学校必须正式签订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实习合作协议,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否则不得扣除。
(3)捐资助学费用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对企业资助和捐赠职业院校用于教学和技能训练活动的资金和设备费用,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也有类似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规定,“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对通过政府部门或非赢利组织向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规定:“企业和个人对高技能人才培养进行捐赠,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4)对企业与职业院校共同开展产学研结合,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5)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2007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规定,自2008年 1月 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自2008年1月1日起按照税法及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职业院校,中央财政在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奖励”。
(2)校办企业和服务于企业收入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规定,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企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在高职院校资金投入机制方面,国家也制定了相关政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提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渠道筹措的高技能人才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根据高技能人才工作需要,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等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地方各级政府要按规定合理安排城市教育费附加的使用,对高技能人才培养给予支持。要从国家安排的职业教育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经费中,择优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成效显著的职业院校。将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建设纳入国家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规划”。
从总体上看,政府对校企合作的扶持政策还远远不够,各种政策还很不完善,扶持力度也有限。
从我国现行校企合作的宏观政策可以看出,自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以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制订和下发了很多相关文件,但这些文件大多都是宏观政策,许多还仅仅停留在粗线条的规定上,缺乏具体的配套政策,操作性不强。如,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提出:“中央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以奖励等方式支持市场需求大、机制灵活、效益突出的实训基地建设”,“建立企业接收职业院校学生实习的制度。实习期间,企业要与学校共同组织好学生的相关专业理论教学和技能实训工作,做好学生实习中的劳动保护、安全等工作,为顶岗实习的学生支付合理报酬”,“企业可以联合举办职业院校,也可以与职业院校合作办学。企业有责任接受职业院校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对支付实习学生报酬的企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这些政策因没有具体配套政策而难以落实。在校企合作的激励政策和监督政策等方面也基本上是空白。
在校企合作的各项政策中,都是以“高职院校”为主体对象的,各种要求都是针对学校的,而对政府和企业的要求较少。这就使政府没有主动性,企业没有积极性。校企合作的推行不是建立在制度和法律的框架下,不是由政府、学校和企业各自主动承担相应的义务,而是靠学校单方面去硬性推动,用学校的人脉和关系去建立、推动和维系。同时,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专门的校企合作的协调机构,负责设计、监督、考核和推行校企合作,企业的校企合作项目难以获得企业主管单位、劳动部门、教育部门的认可。
目前,涉及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中央出台的宏观政策多,省、市配套政策少。虽然有少数地方专门出台了关于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如2009年宁波市通过了《宁波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保护和促进职业院校的校企合作,成为全国第一个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立法的城市[2]。常州市近期也由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的指导意见》。但从总体上看,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校企合作方面的政策还是比较少,远没有像各地方政府制定家电下乡财政补贴、房地产“救市”政策来得及时,来得具体。
纵观目前的财政和税收法规,针对校企合作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很少,甚至可以说没有。199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规定,“对校办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免征所得税”;《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6号)规定,还可减免增值税和营业税。但200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基本上将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取消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仅保留了非常少的优惠政策,“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但同时又规定:“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或承包给外单位、个人经营的,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学校所能获得的校企合作方面的经费支持主要来源于中央的实训基地建设专项资金;企业获得的校企合作方面的财政和税收优惠基本没有。
缺乏利益驱动,未能在财政、税收及其他经济利益方面给企业以优惠,是企业不愿承担校企合作义务的主要原因,70%的企业认为这是影响校企合作的最大因素[3]。任何一个市场主体都有自身的利益诉求,企业更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在目前的法律体系下,国家还没有出台校企合作对企业的奖励机制,对校企合作中的企业利益保护不够,也没有规定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应承担的义务;企业没有支持学校的“硬性”任务,通常企业都觉得没有必要自找麻烦,做“额外”的支出,牵涉过多的精力,承担不必要的责任和风险,增加不必要的成本。
校企合作如果要深入地开展,政府的扶持政策是关键。有了政策的扶持,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才能建立,企业的积极性才会激发出来,校企合作才有基础。发达国家成功的职业教育经验证明:校企合作的成功在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扶持。少数地方的实践也证明,政府政策扶持是破解职教发展的有效途径[4]。如果没有政府的支持,校企合作不可能走向深入,也不可能走向深远。为此,笔者建议:
鉴于目前我国校企合作扶持政策还远远不够,政府应加大导向作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将校企合作的相关制度进一步深化,明确政府、高职院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校企双方各自享受的鼓励和优惠政策,建立校企合作的法律框架,各地方政府在宏观政策指导下,制定出符合地方特点的具体配套政策,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到企业的考核和评价体系之中。最终将校企合作纳入国家的基本国策之中。
中央和各级政府在校企合作事务中,既要发挥宏观调整和指导的职能,又要有具体举措,将对校企合作的支持落实到具体的法规、政策和措施中。不断完善法规,从校企合作涉及的各个方面多出台一些具体政策。使其既有宏观的“鼓励”,又有具体的政策。
校企合作涉及的政策范围较宽,既有宏观的,也有具体的;既有对学校的,也有对政府和企业的;既有行政的,也有经济的;既有一般的合作政策、激励政策,也有用工政策、资金政策、税收减免政策;既有执行政策,也有监督政策等。政府应通盘考虑,依据高职教育的特点完善有关法规、政策,采取必要的措施对校企合作的运作进行支持和规范,将校企合作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各项内容有机协调起来,使其形成一个协调一致、互动高效、互利共赢的政策保障体系。
即政府通过立法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信贷方面的支持,如对企业用于教育的所有费用都计入成本,小企业如果提供职工培训可向政府申请补贴等,鼓励企业主动承担校企合作教育的任务,积极参与校企合作教育的全过程;对学校给予专项资金、财政补贴等政策,从经济上直接扶持校企双方。地方政府可以依照各地关于工业园区的优惠政策制定校企合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国务院可以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扶持。
企业是经济利益的实体,撇开企业的现实经济利益去讨论校企合作问题,是不现实的。尽管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也会与高职院校进行一些合作,但这种合作对企业来说是有选择性、有目的性、有阶段性的,与学校所要求的全方位、深层次的合作是有相当大差距的。一定的经济刺激和鼓励是校企合作的契合点,也符合企业的实际利益。
相对于其他高校而言,高职院校的教育成本要高得多。高职院校在人才培养和实训基地建设中,一般都要求在“真实的生产设备、真实的生产条件、生产真实产品”的情况下进行,如果没有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其教学成本将是很高的。而目前政府对高职院校的投入明显不足。政府给予高职院校以一定的经济补助和优惠政策,实际上也是加大对高职院校投资的一种形式,是对高职院校财政不足的一种弥补。
校企合作从表面上看是学校与企业的合作,教学与生产实践的合作。但从深层次看,体现的却是一种新型的生产关系,应有相应的政策,特别是法律、法规来调节、规范和推动。对高职院校校企合作的扶持仅仅通过通知、条例、决定、办法、意见等等一般性的政策性支持是不够的,对有些重要的扶持政策,如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实训安全、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才具有强制性,才能使政府、学校和企业在法律框架内承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中国职业技术学会会长、教育部原副部长张天保在2009年中德职业教育交流大会上说:“在有关法律和法规的框架内,探索校企合作互利双赢的切入点,建立校企合作的长效机制和强大动力,是非常必要的”[5]。
[1]揭育通.浅谈我国高职教育校企合作的宏观政策[EB/OL].http://www.w8818.com/xhits.aspx?id=2708.
[2]朱振岳.浙江宁波立法促进校企合作[N].中国教育报,2009-03-02(2).
[3]王文槿.关于校企合作的企业调查报告[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9(2):25.
[4]蔡继乐,赖红英.政府政策扶持破解职教发展难题[N].中国教育报,2009-10-19(1).
[5]李 丹.政府应扶持企业融入职业教育[N].中国教育报,2009-12-08(2).
Current Situation,Problemsand Suggestions to the School-Enterprise Cooperation Policy of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
TIAN Ping
(The Industry-academy Cooperation Education Office,Shiyan Technical Institute,Shiyan 442000,China)
As the runningmodeof higher vocational colleges,“School-Enterp rise Cooperation”has been w idely carried out,and governments of all levels have formulated policies of encouragement and support,but the implementation of school-enterp rise cooperation activities are far from p refect from p laces to p laces.The unsatisfactory situation mainly attributed to the weakness and inadequateness of suppo rtive policies w hich reflected on lacking of concrete suppo rting policies,of requirements to the governments and enterp rises,of local policies,financial support and p referential tax policies.In order to truly build the long-effect mechanism of School-Enterp rise Cooperation,the government should p rovide the cooperation w ith deeper,specific,systematic,economic,and legal policies and this Cooperation should be brought in the law,thus it fundamentally p romotes the cooperation between enterp rises and schools.
higher vocational education;“school-enterp rise cooperation”;policy
G710
A
1008-4738(2010)03-0005-04
2010-04-25
2009年十堰职业技术学院科研项目(2009KS03)。
田 平(1965-),男,十堰职业技术学院产学合作教育办公室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