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维吾尔语动词配价确立的原则、方法及分类

2010-08-15 00:45顾英华
和田师范专科学校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强制性句法状语

顾英华

(新疆大学语言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8)

试论维吾尔语动词配价确立的原则、方法及分类

顾英华

(新疆大学语言学院 新疆乌鲁木齐 830008)

本文运用配价语法理论,从动词的性质、动元的确立与检测等几个方面探讨了维吾尔语动词配价的原则和方法及维吾尔语动词配价的分类。

维吾尔语;动词;配价;原则;方法

1.引言

配价研究,是八十年代以来汉语语法研究的一个新热点。语法学界一般都认为是法国的语言学家特思尼耶尔最早系统地提出了配价语法理论。所谓“配价”是指动词、名词及形容词等实词对特定成分的支配和许可能力,而我们一般说的是动词的配价,即动词作为轴心制约其他成分的能力。“动词核心说”无疑是对传统“主谓核心说”语法的一大突破。它摆脱了对句子作主谓线性结构的表层描写,而将动词作为句子的核心,制约包括主语在内的句子的一切成分,即句子各成分对动词存在隶属关系,从而为句子结构开辟了一个崭新的领域。它还是动词配价理论的基础,指出句子并不是若干句子成分和词的任意堆砌,而是受动词制约的,从而使句子结构更加明朗化、模式化、具体化。

2.配价的性质

配价语法究竟属于语义平面,句法平面或还是语用平面,或者是语义、句法等平面的结合,至今国内外学者还没有统一的认识,这就导致了学者们对配价的性质有了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语义是确定动词配价的基础,但语义一定要得到句法的验证。研究语法,必须遵循语义、句法相结合的原则,语义和句法是不能分割开来的。任何语义上的分析或分类,都必须获得形式上的验证,在形式上必须具有可操作性。因而,为了能充分、系统地揭示句子结构(包括语义结构和句法结构)的特征,我们认为现代维吾尔语动词的配价应从语义和句法两个平面上来确定。

3.动元确定的原则

3.1 动核结构的构造。谓语动词中心论是配价语法的出发点。配价语法将谓语动词视为语句的中心点、核心。我们把处于语句核心的动词或动词结构称为动核。动核是语义平面的基本结构,它是一种深层结构,它必须要映射于表层句法结构。所以,动核也是构成表层句法结构的基础。

在构句时,每出现一个动核,便在这个动核的周围张开了一定的空位,我们需要经过分析筛选,将这个动核所牵涉的语义成分,根据表达的需要,按规则填入空位,这样就构成了合乎语法的语句。如我们要表达“muεllim biz bilεn bu mεsilini muzakirε qilip boldi.(老师和我们讨论过这个问题了。)”这一意义时,就会在动词“muzakirε qilip boldi(讨论)”的周围,出现施事“muεllim(老师)”、与事“biz(我们)”和受事“bu mεsilini”这三个空位,我们根据实际表达的需要及逻辑概念、语义、语境等因素的限制,对“muzakirε qilip boldi(讨论)”这一动核所关联的成分进行筛选、排列组合,就组成了“bygyn sinipimizda muεllim biz bilεn bu mεsilini muzakirε qilip boldi(今天老师和我们在教室讨论过这个问题了)”这一合乎语境和句法的句子。动核所涉及的成分,我们称为补足语,如上例中的“老师”(施事)、“我和小王”(受事)等。在动核所有的补足语中,一部分是强制性成分,一部分是可有性成分。

所谓强制性成分,是指在语句中必须与谓语动词同现的成分。强制性成分是以动核为中心的语义、句法结构的必有成分,必须与动核同现。当然,在句法层面上,由于语境因素的影响,某些强制性成分可以隐含,但一旦脱离了语境,隐含的强制性成分就必须出现,否则语句就会不合乎语法,或意义不完整。强制性成分在语义平面上,常表现为施事、受事、与事、起事、止事、经事、感事、涉事、系事、成事等等,在句法层面上常表现为主语、宾语、状语。强制性成分可称为动元。动元的数目决定动词的价。一个动核所吸引、结合的动元的总和,就是这个动核的价。如有一个动元,为一价动词,有两个动元,为二价动词,有三个动元,为三价动词,依次类推。所谓可有性成分是指在语句中,对动核起说明作用的成分,它可以在语句中被选用,也可以被删除,它的被选与否,不影响语句在中心语义上的完整性,也不影响语句在句法上的合法性。可有性成分,在语义上一般表现为因事、境事、比事、凭事、关事等,在句法上一般表现为定语、状语。可有性成分可称之为状态元。状态元不参与动核配价的确定。

3.2 动词补足语的类型。只有在找出所有的动词补足语之后,才有可能完全、准确地判断出哪些成分是强制性成分,即动元;哪些成分是可有性成分,即状态元。然后根据动元的数目来确定动核的配价。从语义平面上,现代维吾尔语动词的补足语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3.2.1 施事:是动作动词动作行为的发出者。一般在句中作主语。如:

(1)Mεn uniη øjigε darip baqmidim.(我连他的家门也没登过。《维汉词典》77页)

3.2.2 受事:是动作行为的直接承受者或接受者,它通过施事而发生状态、性质、位置等改变。在句中作宾语或主语。如:

(2)U t∫ajni a ʁziʁa domlap qojup i t∫midi.(她把茶放在嘴边没喝。《维汉词典》85页)

3.2.3 与事:是事件中有利害关系的间接客体。在句中作状语。如:

(3)Hεdεm maηa altε kitap hεdijε qildi.(姐姐送我六本书。《汉维词典》1716页)

3.2.4 共事:是动作行为的协同对象。在句中作状语。如:

(4)Sεn meniη bilεnnimε ant∫ε ejti∫isεn.(你为什么跟我闹过不去呢?《维汉词典》103页)

3.2.5 当事:是动作行为的交接或针对对象。在句中作状语。如:

(5)Mεn uniηʁa salam qilsam, u ilik almidi.(我向他打招呼,他没有理睬。《维汉词典》143页)

3.2.6 致事:是致使动作行为的发出者或致使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在句中作主语。如:

(6)U balilirini bizniη øjgε daritmajdu.(他不让孩子到我家来。《维汉词典》77页)

(7)使事:是致事的致使对象,在致使结构中正是使事产生了某种新状态或动作。在句中作宾语。如:

U balilirinibizniη øjgε daritmajdu.(他不让孩子到我家来。《维汉词典》77页)

3.2.7 经事:是各类心理活动的体验者或感受者或经验者。在句中作主语。如:

(8)Mεntop ojna∫ni halajmεn.(我愿意打球。《维汉词典》121页)

3.2.8 感事:是及物心理动词的主体所体验、感受、经验的对象。是心理动词的客事动元。在句中作宾语。如:

(9)Mεn top ojna∫nihalajmεn.(我愿意打球。《维汉词典》121页)

3.2.9 系事:是性状的系属者,是性状动词所描写的对象。在句中作主语。如:

(10)Kølniη syji quja∫ nurida ʤilwilinip turatti.(湖水在阳光下闪着银光。《汉维词典》172页)

3.2.10 涉事:指性状动词所直接涉及的客体。是性状动词涉及而无影响的事物。涉事一般是系事所获得、遭遇、遭受、适合(适应)、欠缺、需要、释放以及其他间接影响的事物。在句中作主语或状语。如:

(11)Kijim tikεn’gε ilinip qaldi.(衣服被刺挂住了。《维汉词典》143页)

(12)ʤymεkkε paχta kεpli∫ip qaptu.(水龙头被棉花堵塞住了。《维汉词典》202页)

3.2.11 起事:是所属关系中的主导方面。它是领有关系中的领主或包括关系中的整体。在句中作主语。如:

(13)Uniη familisi ʤaη.(他姓张。《汉维词典》2057页)

3.2.12 止事:是从属关系的从属方面。它是从属关系中主体所领有的有生或无生物。在句中作宾语或状语。如:

(14)ʤuηgo yʧinʧi dunjaʁa mεnsup.中国属于第三世界。《汉维词典》1679页)

3.2.13 成事:是动作行为所产生或引起的结局。它是变化完成了的事物。在句中作主语或宾语。如:

(15)Jeηi bir mεktεp quruldi.(新成立了一所学校。《汉维词典》718页)

3.3.14 位事:指动作行为发生的处所。它包括动作行为发生的起点、途径、目标及位置。在句中作状语。如:

(16)∫indʒiaη wεtinimizniη ʁεlbij ∫imaliʁa dʒaj la∫qan.(新疆位于祖国的西北部。《维汉词典》169页)

(17)Køz aldimda jeηi mεnzirε gεwdilεndi.(我眼前呈现出一片新景象。《维汉词典》117页)

3.2.15 凭事:动作行为发生时所使用的工具、材料以及所使用的方式、依据等。在句中作状语。如:

(18)Bala qat∫idiki a∫ni qoli bilεn maltiliwεtti.(小孩子用手把碗里的饭乱搅了一通。《维汉词典》237页)

(18)境事:指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处所。在句中作状语。如:

(19)U mεktεptεjetip qopiwatidu.(他在学校住宿。《汉维词典》588页)

(20)Tynygynʧyʃtin kejin mεn kitapχaniʁa berip bir kitap aldim.(昨天下午我去书店买了一本书。)

3.2.16 因事:动作行为发生的原因和目的。在句中作状语。如:

(21)Dεwaliʃiʃ yʧyn u øjini setiwεtti.(为了打官司他卖掉了家里的房子。)

(22)Mεn mu∫u i∫ta nahεq køjyp kεttim.(我在这件事上受到陷害。《维汉词典》216页)

3.2.17 关事:动作行为发生进行或性质状态等的产生往往涉及别的对象或处在一定的范围内或处在一定的条件下,动核所关涉的对象、范围、条件等统称“关事”。[1]在句中作状语。如:

(23)Bu mεsilε toʁrisida køpʧilikniŋ pikri birjεrgε kεlmidi.(在这个问题上,大家的看法不一致。)

3.2.18 比事:指在句子中起比较、基准作用的成分。在句中作状语。如:

(24)Uniηdin bu bε∫ kilo e ʁir kεldi.(这个比那个重五公斤。《维汉词典》)

在以上所列举例句中我们可以看出空间、时间、工具多充当状态元,是可有成分。而其它的则为强制性语义成分则是动元。而在句法层面上则多表现为主语、宾语、状语。

3.3 确定和检测动元的方法。对于动元的确定,我们可以通过从不同平面、不同角度分析语句的强制性成分来获取。我们可以从语义、句法两个平面来确定动元。

3.3.1.语义上的强制性成分。动词的词汇意义是从它们对动作、行为、状态、变化等实际和动态的语言使用情况中概括出来的。所以每一个特定的动词词项,都蕴涵着某些语义成分,这些语义成分是可以从动词含义中推导出来的。其中的强制性成分是不可缺少的语义成分,是在无任何语境的情况下,必须与动核同现的成分。如:

(25)mεn bygyn kitapχanidin bir kitap aldim.(我今天在书店买了一本书。)

例句(25)中的“mεn(我)”和“kitap(书)”就是强制性语义成分。因为它们是可以从动词语义中能够推导出来的。

3.3.2 句法上的强制性。在句法平面上确定强制性成分,首先要根据特定的语言环境将原句隐含及省略的成分补全。如:对于“barajli!”这句话,我们必须根据语境先把它还复为:“Biz hazir bazarʁa barajli!(我们现在上街吧!)”然后,我们再选出那些在句子中不可删除的成分。这些不可删除的,删除了就会导致不合法句子产生的成分,就是强制性成分,就是动元。经过删除法测试,我们可以确定“Biz”和“bazarʁa”是不可删除的。所以“barajli”是二价动词。

3.3.3.检测动元的方法。根据以上从语义和句法上对动元的界定,我们还可以应用以下方法对句子进行检测:

3.3.3.1.补足检测法:即语句中未出现的成分,根据特定语境能够而且必须补出来的成分是动元。如:

(26)U Uruluptu.(他被打了一顿。)——U dadisi tεripidin uruluptu.(他被爸爸打了一顿。)

3.3.3.2.删除检测法:即删除某一句成分,不可删除的是动元。如:

(27)Mεn χnzu tili yginiwatimεn.(我在学汉语。)一—Mεn yginiwatimεn.(我学。)

3.3.3.3.提问检测法:动元一般都可用“kim”或“nimε”提问。用“kim+V”、“V+nimε”、“V+kim”、“nimε+V”等形式进行提问,出现在“kim”、“nimε”位置上的是动元。如:“ygini∫(学习)”一词,可用“kim ygini∫(谁学习)”,“nimini ygini∫(学习什么)”来提问,所以“ygini∫(学习)”是二价动词。“jujunu∫(洗澡)”只能用“Kim jujuniwatidu?(谁洗澡?)”提问,而不能用“Nimε jujuniwatidu?(洗澡什么?)”提问,故洗澡是一价动词。

综上所述,本文从动词中心论出发,运用配价语法理论,探讨了确定现代维吾尔语动词配价的原则和方法。并对维吾尔语的语义成分进行了详细的论述,还提出了确认配价成分的方法,如有不妥之处,请同行批评指正。

[1]王伟丽.汉语配价语法研究的新动向[J].汉语学习,2000(3).

[2]李剑.冲论现代汉语动词配价的原则和方法[J].内蒙古社会科学,2001(5).

[3]陈昌来.现代汉语语义平面问题研究[M].学林出版社,20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现代维吾尔语动词的句法语义属性研究”,批准号06XYY020

顾英华(1964-),江苏泰兴人,新疆大学语言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汉语教学和应用语言学。

2010-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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