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辨正与运用
王良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3)
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之间存在着双向的、复杂的关联,并不是一种单向的线性联系。应当以两者之间的辩证关系为基础,既要抑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又要充分发挥积极因素的作用,利用经济发展的成果为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创造出的良好条件,双管齐下,阻断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的正相关关系,遏制犯罪不断增长的势头。
经济发展;犯罪;关系
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两大主题之一。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经济的发展存有巨大的期待,也做出了相应的努力。人类在过去的两个世纪中所取得的经济成就比人类以前数个世纪所取得的总和还要多。与此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许多国家和地区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也随之出现增长。美国犯罪学家路易斯·谢利系统地研究了19世纪和20世纪的现代化与犯罪之间的关系,不仅研究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犯罪问题,也研究了发展中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犯罪问题,提出了犯罪的社会发展决定论。而社会发展重要的方面就是经济发展。关于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她指出,“当今犯罪增长的主要原因看来与一个世纪前相同,即经济发展带来的变化”。[1]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年均增长9.5%的骄人成绩,但是,同时犯罪率的增长也达到了年均7.5%的水平,犯罪形势十分严峻。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联动关系,引起了许多学者的高度关注。两者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不仅关系到犯罪原因的结构和预防犯罪的策略,同时也影响到社会对经济发展价值的评判。
关于经济发展与犯罪数量之间的关系,学者们的认识见解纷呈,见仁见智。但是,总的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其一,正相关论。这一类学说的基本立场是:经济的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的数量会相应地增长。这种观点并非当下才出现,其实在较早的犯罪学理论中就有过这种主张。例如,犯罪学家波莱蒂认为,当物质财富的增加时,必然对犯罪产生一种刺激,犯罪的增长与物质财富成正比。[2]
我国有学者赞同这种观点,并分化出4种学说:(1)同步增长说。经济发展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决定性因素。(2)相对增长说。在经济转型和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缺乏管理经验和存在制度上的漏洞,在一定的时间和区域犯罪有一定的增长是必然的现象,但是这并不是一种普遍规律。(3)有条件的代价说。犯罪的增长是现代化进程中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所必须支付的代价。不过,这种代价是有条件的,即经济对犯罪的影响并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经济的发展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而间接地引起犯罪的增长。(4)远正近负说。在短期内,经济的发展对犯罪的增长正、负两个方面的效应都存在,但是总的来讲是负面的;但是从长远来看,则呈正效应。[3]
其二,负相关论。这种观点认为,经济的增长不仅不会导致犯罪的增长,而且还会为阻止犯罪的增长提供良好的社会条件。有学者指出,在社会主义的条件下,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会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某些类型的犯罪可能有所增加,那是商品经济还不成熟的结果。随着商品经济的完善,在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经济的发展与犯罪呈正相关的规律在我国不会出现。
其三,无关论。即认为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著名犯罪学家加罗法洛考查了法国和意大利的经济增长和犯罪的关系,得出研究的结论是:“人类生产活动的增长绝不会导致犯罪的增加。”他还认为,文明对犯罪具有重要作用。“文明的一个有益的作用是犯罪活动的专门化”,“文明的作用只是改变了犯罪的外部形式”。[2]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相近的观点,认为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出现的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同步的现象主要是由其经济畸形发展造成的。[4]还有论者明确指出,“我们认为,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变化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必然联系,经济发展不是导致犯罪增长的必然因素”。[5]
然而,相互作用是自然界和社会现象的基本特征。经济因素作为社会结构中的基础因素,对于社会政治、文化、道德等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一结论是为社会科学研究所证实的基本结论。完全否认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存在联系的观点显然是不妥当的。虽然经济发展只是经济因素的一部分,表现为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提高,无关生产关系,但是,由于经济所占据的基础性地位,经济发展必然会引发多种不同相关因素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就会与犯罪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关联,使得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存在着必然的联系。因此,无关论是不能成立的。同时,负相关论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的现实,为否定负相关论提供了最为有力的例证。但是,不能因此就得出正相关论是科学的结论。经济的发展对社会的影响直接表现为社会物质财富的大量增加,它与犯罪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直接的简单的关系。肯定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具有相关关系的正相关论与负相关论,在理论上都存在着简单化的倾向。
从我国的历史看,在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之间曾出现过两种不同性质的关联。在建国初期的1952年至1956年,伴随着国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以及民众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出现了同步下降。1950年我国刚结束长期的战乱,国民经济还没有得到恢复,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都处于较高的水平,同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513,461起,犯罪率为万分之9.3。然而,到了1952年经过三年的经济建设,我国国民经济得到了相当程度的恢复,同时期的犯罪数量和犯罪率都有明显的下降,1952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243,003起,犯罪率为万分之4.2。1956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180,075起,犯罪率为万分之2.9。可见,在这一阶段两者的关系是负相关关系。但是,自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的犯罪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长,在经济发展和犯罪之间存在着明显的正相关关系。1976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488,813起,犯罪率为万分之5.24。1980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上升为757,104起,犯罪率为万分之7.75。此后,我国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一路高涨。1999年我国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立案数为2,249,319起,犯罪率为万分之18.44。[6]2006年全国公安机关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数高达465.3万起。无独有偶,美国也有相似的情况。有学者研究发现,在美国经济萧条时期,犯罪并未增加,甚至于犯罪的数量在减少。而同是经济增长期,经济发展与犯罪率之间也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相关关系:在20世纪60至70年代,美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同期的犯罪和青少年犯罪的数量大幅度增加,而90年代同是经济增长期,犯罪和青少年犯罪却开始减少,甚至于在21世纪初犯罪率下降到30年以来最低水平。[7]可见,在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关系或者负相关关系。在笔者看来,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至少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其一,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具有双向性。在经济发展对犯罪产生影响的同时,犯罪也会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以前关于经济发展与犯罪的关系的理论,只是看到了经济发展对犯罪所产生的影响,没有关注犯罪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实证研究证实,犯罪对经济发展也会产生重要的作用。例如,正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那样,腐败的猖獗对经济安全正在构成重大的威胁。再如,某些种类的犯罪却会制造出畸形的产业,一个常见的例子便是地下的性产业具有巨大的经济规模。
其二,经济发展对犯罪的影响具有间接性。如前所述,经济发展的直接后果是社会物质财富的增长与社会积累的增加。这种改变不会直接地导致犯罪数量的增加,但是,由于经济发展这种生产力水平的变化会相应地导致生产方式和上层建筑因素的变化,如分配制度的变化、失业率的增减,从而间接地影响到犯罪的变动。因此,经济发展对犯罪的影响是间接的,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应当结合经济发展引发的相关因素的变化来具体地分析。如果停留在抽象的层面来讨论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关系,那么就不可能得出可靠的结论。
其三,经济发展对犯罪的影响具有双重性。经济发展对犯罪的影响并不是简单的正相关或者负相关关系,经济发展既会产生导致犯罪增长的因素,也会产生影响犯罪下降的因素,两种性质的因素同时存在。而且,经济发展对不同犯罪类型的影响还会有所不同。正是这种双重性质的影响更加重了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经济发展对犯罪之间的影响大致上可以分为对犯罪数量的影响与对犯罪类型的影响两个方面。
在对犯罪数量的影响上,经济发展与犯罪之间的复杂关系表现为:
首先,经济发展会产生刺激犯罪增长的因素。这种因素我们可以称之为消极因素,主要来自三个方面。其一,经济发展会导致社会物质财富数量增加,生产力要素加速流动,从而制造出更多的犯罪机会。经济发展的直接结果是整个社会所拥有的物质财富总量增加,相同空间范围内财物的密度和价值也在增大,这就在客观上为财产犯罪制造了更多的犯罪目标。同时,经济发展要求生产力要素流动加速,生产力要素的流动包括就业人口的流动和生产资料的流动。人口的流动会导致这部分人口在一定时间内失去社会控制,而生产资料流动性加速则意味着物质财富的密度进一步增加,这也制造出了更多的犯罪机会。创立日常生活理论(routine activity theory)的犯罪学家马库斯·费尔森(MarcusFelson)研究了美国从1947年至1974年日常生活的变化与犯罪率之间的关系。他发现,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生活方式发生了变化,表现为:其一,青少年人口的增加。其二,容易携带和移动的小型电气产品的普及。其三,双职工家庭的增加与传统社会连带关系的淡薄。他认为,这三个原因共同导致了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犯罪的增长。[8]而其中的第二个原因就是与物质财富的增加与形态变化有关。
其次,刺激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伦理规制的力量受到挑战。经济发展的结果是一部分人在短时间里积累巨额的物质财富,人们更加充分地体验到物质财富给人带来的成就感和满足感,同时利用所占有的财富进行交易,人们还可以获得稀缺的社会资源。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催化之下,占有物质财富的数量逐渐成为标志社会地位和成功程度的重要因素,追逐物质财富已经成为社会认同的重要价值目标,人们追求物质利益的欲望得到了强化。在此条件下,有些人容易滋生物质财富是唯一目标的价值观,甚至轻视或者嘲弄社会规范。相应的,伦理规制人们行为的功能受到了挑战,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的观念日益加重,成为有些人实施犯罪或者越轨行为的心理支撑。
再次,社会竞争加剧,失业率增高,导致社会紧张程度升高和社会冲突增加。经济发展需要提高生产效率,而提高生产效率往往导致社会竞争程度的加剧。适度的竞争是健康的,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如果社会竞争过于激烈,会造成多方面的后果,其中之一就是人们的心理压力增大。而承受的压力过大,容易产生负面的情绪,如紧张、焦虑,甚至滋生心理疾病,制造出犯罪的心理基础。
经济发展的常态是不断提高机械化、信息化的水平,其结果是在生产规模不变的条件下,所需要的劳动力数量会相应下降。因此,失业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种经济现象。我国人口众多,是一个劳动力资源过剩的国家,同时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型时期。因此,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现阶段的失业现象更为严峻,其特点是失业表现为显性失业与隐性失业的叠加。所谓显性失业,是指登记失业率。所谓隐性失业,是指虽有职业但就业不充分、低效率就业的非公开失业。我国的隐性失业现象在城市主要表现为国有企业存在大量的冗余劳动力,在农村,则主要表现为存在大量剩余劳动力。高水平的失业率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因为,一方面,失业人员容易对社会产生不满的情绪,另一方面,失业人员空闲的时间多,在其他负面因素的作用下,易于结成犯罪团伙。实证研究证明,失业与犯罪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正如奇里奥斯所认为的,“失业与犯罪之间正相关关系,而且这种关系通常是非常显著的,特别是就财产犯罪而言尤其如此,并且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这种影响尤为强烈”。[7]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失业率一直处于高水平,无疑是同时期犯罪增长的重要原因。
但是,在产生刺激犯罪增长因素的同时,经济发展也会产生抑制犯罪的因素,我们称之为积极因素。主要有:其一,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为加强社会保障创造了条件。社会物质财富的增加意味着国家的财政收入会得到同步增长或者更快的增长,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打下了坚实的物质基础。而社会保障的改善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了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为缓和社会矛盾和防止因为绝对贫困而走上犯罪道路提供了可能。其二,为预防犯罪、改造罪犯提供了物质条件。经济发展的结果是国家财力的增加,这就为国家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犯罪预防和改造罪犯创造了条件。
由于经济发展同时带来负面与正面双重的影响,因此,经济发展与犯罪数量之间关系的性质并不是绝对固定的。一般说来,当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消极因素的力量大于积极因素的力量时,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就会上升。反之,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就会下降。经济发展对犯罪数量影响的双重性科学地解释了为何经济发展与犯罪数量之间的关系会出现相反的情形。
不过,经济发展所引发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对犯罪影响的地位是有差别的。消极因素对犯罪的影响,是必然的、肯定的和深刻的。因为,它不仅带来了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且还带来了社会心理的变化,而这两种变化都是社会深层结构的变化。而积极因素对犯罪的作用,则是条件性的和不肯定的,因为,经济发展只是为改善社会保障和预防犯罪、改造犯罪的条件提供了可能,两者之间并不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从罪因的结构分析,经济发展所导致的消极因素是犯罪原因,具有动力性的特征和决定作用,而经济发展产生的积极因素只是影响犯罪的条件,经济发展是否事实上提供这些条件,还取决于政府和社会的决心和运作。因此,在其他变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政府不利用经济发展的成果为犯罪治理加大投入,抑制经济发展的消极因素,那么,可以预测的结果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犯罪数量和犯罪率在总体上仍会维持上升的格局。同时,由于消极因素成长空间的有限性,受到边际效应的制约,除了在个别时期出现急剧增长外,犯罪数量和犯罪率的上升速度将是平稳的。
经济发展本身不会直接带来犯罪类型上的变化。但是,由于经济增长会带来上层建筑多方面的变化,则会相应地引起犯罪类型的变化。其中,对犯罪类型影响最大的是立法变化。在经济增长期,由于立法者高度关注经济发展和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秩序的调整力度和范围会增大,从而犯罪结构也会发生变化。经济发展对犯罪类型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经济犯罪、财产犯罪的比重明显增大。2005年全国公安机关立案的杀人案件有20,770起,占全部刑事立案的0.45%,伤害案件155056起,占3.34%,强奸案33710起,占0.37%,三种侵犯人身的犯罪只占全部刑事立案数的4.16%。抢劫案332196起,占7.15%,盗窃案3,158,763,占67.95%,财产诈骗 203,083 起,4.37%,[9]三种财产犯罪所占的比重高达79.47%。走私案件925起,占0.02%,伪造、变造货币、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案件1,858起,占0.05%。其他种类的刑事案件共744,924起,占16.3%。近期其他年份的犯罪结构大体与此相当。我国的犯罪分类统计证实了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占有的比重提高。其二,犯罪人的构成发生变化。这主要表现为青少年犯罪人比重的增加与职业犯的增加。我国犯罪统计证实,在高峰时期青少年犯罪的比重可以高达70%,近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人的比重一般维持在60%左右。[10]经济发展之所以会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增加,是因为青少年在职场中属于新人,收入水平偏低,或者由于失业而没有经济收入,青少年更容易受到物质财富的诱惑。同时因为失业率高居不下,有些犯罪人出狱后无法重新就业,只得重操旧业,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大。因此,职业犯比重的增加也是经济发展的重大影响之一。
要走出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增长的迷局,实现犯罪控制局势的好转,就应当根据经济发展与犯罪增长的辩证关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科学的导向。总体上讲,既要抑制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消极因素,又要充分发挥积极因素的作用,利用经济发展的成果为预防犯罪创造出良好的条件,双管齐下,阻断经济发展与犯罪同步增长的态势,遏制犯罪增长的势头,促进社会治安形势的好转。
第一,加强犯罪的情境预防,减少犯罪机会。犯罪情境是影响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环境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时间、地点等。无论引发犯罪的原因有多么的复杂和如何的不同,但是最终每种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情境中发生的。因此,情境预防适用于预防各种犯罪。同时,由于它与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进行情境预防是最为直接的犯罪预防活动,也是成本最为低廉的犯罪预防活动。进行情境预防的最大切入点,就是减少犯罪机会。例如,教育和训练潜在的被害人以预防被害,减少财物的不受保护状态,加强对重要目标和巨额财物的保护,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对象的监控和巡逻等都是进行情境预防的重要途径。
第二,加强社会道德、文化建设,有效控制贫富差距的程度,以减低贫富差距所带来的心理振荡。一方面,要从法律上采取有效的措施,调控社会的贫富差距。数据显示,经过短短的三十年的发展,我国城乡综合基尼系数就已经达到了警戒水平,其中,2003年基尼系数达到最高值0.4430,2004年为0.4419。[11]我国基尼系数在如此短的时间就超过了警戒水平,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来加以调控。尤其是,要有效遏制腐败和偷税漏税现象,防止因为非法的收入分配所导致的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需要有相应的道德、文化来相配套。如果社会财富增加了,而相应的道德、文化建设却没有得到同步的发展,人们不能理解和接受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贫富差距问题,那么严重的社会心理失衡必然会产生。尤其是,我国传统的文化中有“天下为公”和“天下大同”的社会理想,因此,我国公民容易产生平均主义的心理倾向。同时,我国传统文化中的礼义观念和中庸观念,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限制贫困差距和化解贫困差距所带来的心理失衡的作用。问题是,当前我国道德虚无主义和道德相对主义具有很大的市场,传统文化中积极因素对社会的影响力愈来愈弱,这一情况已经引起社会许多有识之士的关注和重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我国需要倡导和推行正确的道德观念,形成社会共同的核心价值体系,并进行与之相适应的系统的文化建设。
第三,增加社会就业,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当前的失业率处于较高的水平。失业不仅会使失业人口的收入下降,恶化贫富差距程度,而且也会为犯罪组织提供后备军,为职业犯提供新生力量。在降低失业率的同时,也需要加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由于就业人口多,我国的劳动力市场是明显的买方市场,雇主在雇用关系中处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实践中,雇主滥用权力,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较为严重。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就需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增加雇主解雇劳动者的经济成本,促进社会稳定。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顺应了这一要求,明确和增加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范围,加大了企业违法用工的成本。但是,法律规定与法律实现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距。要想落实法律的规定,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的劳动执法机关必须严格执法,坚决地制裁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第一,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减少贫困人口的数量,是预防犯罪的基本工程。同时,对于社会的弱势群体,应当加大社会保障的力度,使他们的基本生活问题得到解决,促进社会和谐建设。第二,加大对预防犯罪和改造罪犯活动的投入,提高治理犯罪的力度。主要是加大司法机关经费的投入,增加装备,改善办公条件,以促进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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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校:赵文胜】
Discrimination and Applicat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rime
Wang Liangshun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Wuhan 430074,China)
The relation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crime is two-sided and complicate instead of one-sided andsimple.Basedonthedialecticalrelation,weshouldrestrainthepassivefactorsandexpoundthepositivefactorsbrought by economic development,andmakeuse ofachievementbyeconomicdevelopmentto prevent crime andreformcriminals,so as to obstruct the tendency of positive relation.
economic development;crime;relation
D924.11
A
16732391(2010)01—00027—05
20090427
王良顺(1964),男,湖北省蕲春县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刑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刑法学与犯罪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