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宁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商法学教学方法刍议
韩宁
(河南农业大学 文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2)
商法学的教学目标是要培养商法学习者具有“利益意识”、“风险意识”、“抽象意识”和“开放意识”等商法思维,使商法学习者熟悉商法的规则,掌握商事规则的应用能力。在我国商法学的教学方法中,存在体系混乱、内容庞杂,授课方式单一,商事案例分析明显不足,实践教学作用有限等弊端。要完善商法体系,理清商法内容;探索行之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实行“互动式教学”;加强商事案例分析在商法学课堂中的比重;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制度,发挥实践教学在商法学教学中的作用。
商法学;教学方法;互动;实践性
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确立了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经济发展模式。以此为契机,我国的商事制度得到了空前的发展,一批商事法律规则如雨后春笋般被制定出来。在此背景下,商法学的研究已经变成一个法学领域当中研究的热点。这使得商法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也许正是考虑到这一点,商法学被确认为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注意到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极强学科的特点,并以此为指导展开教学活动。如果一名学过商法学的毕业生进入社会后,连基本的商法实际问题都解决不了,法学教育必然会受到社会的质疑。这就需要我们在商法学教学上,能够突破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单一教学模式,克服其弊端,探索行之有效的商法学教学方法,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法学教学运行机制。
通过商法学的教学,欲达到什么样的目标?这个问题的界定对于商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至关重要。笔者认为,商法学的教学目标可以分为以下两个层次:
(一)培养学生的商事思维和商法意识
1.商法是营利法,以商主体的营利行为为调整对象。那么,学生就要置换角色,把自己拟制为“商人”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想到商法,首先想到自己的商人角色,想到“利益意识”,而不能“君子忌于言利而言义”。
2.商法是实践法,是实践性很强的法律。很多商事规则并非来自于商事法学家的理论演绎,而是来自商人的实践,并且商人实践的不断变化和调整又会反作用于商事规则,使商事规则具有“易变性”。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具有“风险意识”,而不能固步自封、瞻前顾后、“前怕狼后怕虎”,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
3.商法是技术法,许多商事规则技术性很强。翻开商法教材和商事立法,我们会发现很多商事术语晦涩难懂,很难依照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去判断和解释。当然,这种现象的形成与商人的贸易活动和商人的自治规则有很大的关系。但对于学生来讲,要想理解这些规则,就必须具有“抽象意识”,而不能感性认识、望文生义。
4.商法是国际法,其规则远远超过了一国之国界。其实,从商法产生之初,其国际性就已显现端倪,尤其在当今世界,跨国贸易已经司空见惯、日趋频繁,其国际性进一步加强。如何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使学生更好地学习商法、掌握商法?这要求学生具有“开放意识”,要海纳百川、放眼世界,而不能井底之蛙、鼠目寸光。
值得说明的是,这里只是结合商法的特征对诸如“利益意识”、“风险意识”、“抽象思维”、“开放意识”等商事思维和商法意识的不完全列举。但有一点是无疑的,即在商法学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商事思维和商法意识对于熟悉商法的规则、掌握商事规则的应用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熟悉商法的规则、掌握商事规则的应用能力
1.熟悉商法规则。在商法的教学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商法规则,学生们必须领会和把握,如商主体的登记规则,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规则,保险金的索赔程序规则等等。这些商事规则在商事活动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它是判断一项商事活动是合法还是违法、一项商事交易是有效还是无效的依据。当然,这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记忆,而是要理解。此外,商法学的教学也必须结合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我国自2008年开始允许大学本科学生在大四上半学期参加国家司法资格考试,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是否过关将直接决定学生们是否能够在毕业之后进入到法律体系职业当中。其中,商事规则的把握对于商事领域的司法考试也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2.掌握商事规则的应用能力。如前所述,商法的实践性很强。在法学学科的划分中,商法被划分到应用学科当中。但是,与其他应用法学学科相比,商法的应用性更强。因为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市场是各种资源要素分配的决定性力量。在这个过程中,市场主体(商主体)的准入、市场主体(商主体)的行为模式等问题,很多反映在商事活动中。学生们学习商法,实际上就是学会如何处理商事活动当中的商事事务,当然这些事务纠纷包括诉讼商事事务纠纷和非讼商事事务纠纷。可见,学习商法学归根结底就是要掌握一种本领即解决商事事务纠纷的能力。进一步讲,我们可以把同学们解决商事纠纷的能力作为检验商法学课程实效的一种方法和工具。
与国外发达国家商法数百年的发展相比,我国商法的发展和商法学的教学研究则显得相对滞后。虽然解放前我们曾在“西学东渐”的过程中一定程度上引进了西方的有关商事规则,但由于时间太短,导致这方面的研究十分薄弱。解放后,我们又走了一段弯路。在上世纪90年代初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商法才有了发展的舞台。从那时起到现在,我们开始认识、接受和关注商法,掐指一算,也就是不足20年的光阴。其间虽然商法获得了空前的发展,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就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问题,笔者归纳如下:
(一)商法学体系混乱、内容庞杂,制约了商法学教学的开展
在商法学的具体内容结构上,有的高校将商法统开为一门课,有的分为两门课(商法一、商法二或商法总论、商法分论),有的分为三门课(商法一、商法二、商法三),甚至有的分别开设为4门到10门课程,一个子部门法就是一门课。在学时的分配上,有的学校商法课程总课时达180个学时,而有的只有30多个学时。在内容侧重点的选择上,虽然教育部明确规定商法学为法学本科专业14门核心课程之一,大部分学校都将商法学(包括商法总论总论分论或者商法总论和公司法)作为必修课,但也有很多学校只将商法总论作为必修课,其它的根据学校特色确定为选修课或必修课。总之,这些问题正像我国著名的商法学家赵旭东所言:“课程结构不统一、不合理;商法总论的原理不统一,不确定,不严谨、不成熟;课程内容不确定、不统一,不科学;课时安排不合理,畸多畸少;课程定位不统一,必修选修不合理。”[1]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商法学教学活动的开展。
(二)商法学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受挫
在我国传统的商法学教学方法方面,表现为教师在台上讲授商法理论知识,诸如商法某一术语的概念、特征等内容,学生在下面一边记笔记,一边听,这基本上是“满堂灌”教学方法。学生对教师形成了依赖心理,教师是整个活动的主角而学生成了被动接受信息的机器。如果教师偶尔让学生发言,学生要么言不对题,要么沉默不语。在这个过程中,学生没有思考,只有记忆;没有创新,只有背诵。“如果教师不让学生记笔记,那么学生会反对,感到不知如何学习了。这种教学方法培养的是学生的记忆能力,考核的是学生的背诵功夫。”[2]更有甚者,由于学生是被动地学习,加上课堂上的枯燥乏味,一些学生丧失学习兴趣,以致产生厌学心理,不能激发创造力。在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的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被抹杀了。一旦遇到相应的商法学案例,便会顾左右而言他,不知所措。
(三)判例教学明显不足,缺乏与学生互动
判例教学,即在讲授商事理论时,结合案例加以剖析,加深学生对该商事理论的理解。在我国的商法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中,也引进了判例教学法,但还是存在很多问题。我们在教学中用到的很多案例都是教师根据需要构想出来的虚假案例,或者对实际的案例进行剪裁加工,这很难反映真实的商事交易过程。在具体的教学过程中,忽视了与学生的互动,往往教师预先设计好固定的答案,对学生进行提问,要求学生根据学习的法律知识进行回答,没有注意到学生的参与互动。笔者认为,判例教学法注重学生的参与互动,目的是学习法官和律师的思维方法,而不应仅仅作为学习法律理论的辅助手段。对此,有学者不无担忧地指出:“法学教育改革的探索似乎陷入了难以自拔的困境:一方面,必须抨击传统教学目标与教学方法,必须坚持改革;另一方面,这些改革本身因为太多模拟或者模拟不完全,本身不是实践性导向性的。路在何方,实在令人困惑。”[3]
(四)实践教学在商法学教学中作用有限
实践教学是培养学生科学作风、创新精神与创新能力的重要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商法学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商法学课程内容的必然要求。但在我国传统的商法教学过程中,理论教学一直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导,实践教学不受重视,缺乏这方面的具有实际操作性的研究成果和具体实践模式,致使理论与实践处于相对脱节状况。此外,在实践教学的具体实施中,缺乏相应的计划组织性,教师在自觉不自觉中只注意到那些踊跃发言和成绩优秀的学生,忽视了那些对商法有兴趣但又不善言辞的学生,导致教学效果分布不均衡的现象。这不能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兴趣、启发学生动手和动脑,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创新能力没有得到有效的锻炼,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较差。
(一)完善商法体系,理清商法内容
在商法课程体系的构建上,笔者认为,《商法总论》必不可少。商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像任何其它课程一样,也有统管所有部分的一般性原理,即商法总论。但对于商法总论有哪些内容,有学者指出:“我们的商法基本理论不能自成学说,各自为政,没有定论,太少共识。我们应以中国现行单行商事立法为根据,总结、概括、提炼和抽象出中国自己的商法基本理论,没有商法通则,并非没有商法基本理论,我们不能坐等遥遥无期的商法通则立法,而现在应开始构造一般商法理论的基本框架,这既是商法教学的实际需求,也是推动商法通则立法的重要途径。”[4]由此可见,在现阶段,概括商法总论的内容也是显得十分必要。笔者认为,我们应依据中国现行立法提炼和总结出中国自己的具有实证法律依据的商法总论原理,当然,现行的教材体系也应当作为参考。据此,在商法总论的教学当中,可以从以下角度构建商法学总论的教学体系:商法概述,即商法的内涵、特征、原则等问题;商主体制度,即商个人、商合伙和商法人;商行为制度,即一般商行为和特殊商行为;商事登记制度,即登记程序制度和登记实体制度;商事名称制度和商事账薄制度。在具体商法分论的课程选择上,各高校可以根据自己的特色有所侧重,如财经类大学可将证券法、票据法作为必修类课程;农业类院校可以把保险法(农业保险)等作为必修类课程。
(二)探索行使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实行“互动式教学”
在具体知识的传授上,要突破传统传授知识的弊端,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做到在传授知识的过程中,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由“要我学”转变到“我要学”。教师要精心设计教学活动以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积极投入,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不断作用,以形成多元的、多情境的、多内容的、多维度的、多形式的互动体。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多媒体视听法。这种方法图文并茂,生动而直观,学生学习兴趣高,可以使学生在较短的时间内获得相对较多的知识。例如,在讲到商法的历史沿革的时候,笔者就播放了《大国崛起之小国大业》。这个片子阐述了荷兰的商业发展,很多现代商事制度的雏形都在这个片子里面得到了体现,同学们十分喜欢并对此展开了探讨,效果较为理想。
2.表格图示法。针对一些易于混淆的知识点,采取表格图示的方式,不仅有利于知识点的概括和总结,而且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增强了学生对该知识点的深刻记忆和理解,大大提高了学习效率。笔者在讲到汇票与本票的区别时,就利用该方法对二者的区别和联系进行了总结和概括。
3.实物模型法。针对一些实践性比较强的知识点,运用该方法,不仅可以使学生对该知识点有一个直观的认识和了解,而且能进一步的验证和诠释教材上的知识点。例如,在讲到商主体登记的时候,展示我国商主体登记需要的各种文件;讲到票据制度的时候,展示我国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具体样式等等。
通过这些教学方式的实施,学生的“学”不在枯燥乏味,课堂的“教”不在墨守成规。“教”与“学”变成了一个相辅相成、良性互动的过程。
(三)加强商事案例分析在课堂中的比重。
商事案例分析在商法教学中的作用十分明显。通过对案件的讲述和评析,使学生置身于社会的客观情境,从实践到理论,并上升至法学理论探讨的层面;另外,通过对案例教学内容的系统化、个案分析系统化,将所有的教学案例作一个整体规划,并考虑各部分通过案例来承接和过渡,保持教学内容的连贯性、统一性,让学生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接受商法知识,由浅至深、由表及里、由低到高,从而达到融会贯通的效果,这也符合教学的一般规律。因此,在商法学的教学过程中,必须提高商事案例分析在课堂中的质量和比重。在案例分析环节中,可以采取以下步骤:
1.案件的选材。笔者认为,所选取的材料要具有针对性和典型性,要有的放矢。具体可以从商法学案例教科书、相关专业杂志、法院判决书等选取。
2.围绕案件的资料收集。这项工作要由教师布置下去,让学生在课下收集资料。具体可采取每节课下课之前的时间,教师布置下节课要讨论的案例,让学生根据教师的安排收集整理相关的材料。
3.展开讨论和分析。在进行过程中,教师仅起到协调作用,并要掌握一定的引导方法和技巧,切忌压制学生的思维空间,要充分发挥学生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正像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一方面,教师要使学生勇于发言、陈述观点;另一方面,要保证讨论的秩序和效率,使讨论能够围绕主题,有针对性。这就要求教师充分准备,适当指引学生围绕关键问题进行讨论,不要在细枝末节上浪费时间。”
4.总结评价。教师针对同学们的讨论,进行专业性的评价。学生们在讨论分析中的观点有理,其理在何处;理由不当,其缺陷在何处。整个过程要注意方法既不能充当“和事老”,偏袒学生;也不能过于激烈,使用带有侮辱性或诽谤性的语言,挫伤学生们的积极性和自尊心。
(四)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制度,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
“法学是世俗的学问,甚至很多是实践性的、技术性的,因此单靠课堂讲授是不够的。”[5]因此,进一步完善实践教学制度,发挥实践教学的作用显得十分迫切。具体来讲,商法学实践教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展开:
1.模拟审判。模拟审判的方式可以使学生们的学、思、看、行有机地融于一体,它已经成为商法学实践教学的首选。但值得注意的是,模拟审判开展的关键在于情境的创设,即创设一个情境,并使这个情境整体作用于学生的意识,使学生产生一种身临其境的感觉,这样可以让学生在法律情境中体验商法学的内容。如果教师没有给学生提供一个与现实一样的情境,只是断章取义,不但不能实现教学目的,甚至会对学生产生误导。
2.法庭旁听。法院旁听也是商法学实践教学环节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院旁听的环节中,教师要主动和法院联系,了解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况。一旦发现有合适的与商法学有关的审判案例,即可组织学生到法院旁听课堂讲授中涉及到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知识。旁听后,同学们要主动和教师、同学交流,写出个人心得体会,完成法庭旁听报告。
3.法律诊所。这种方法是上世纪60年代美国法学院普遍兴起的一种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有学者把它定义为:“仿效医学院利用诊所实习培养医生的形式,通过诊所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运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实际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6]在我国,法律诊所教育已被引进,在各法学院校均有一定程度的开展。这种实践教学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学生获得了相应的法律技能,感受到法律工作者的解决问题方式、思考问题的方式、语言方式以及他们的情感,感受社会实际生活环境等等。在这一过程中一些强烈的、新颖的事物自然会给学生留下深刻的印象,并会促使学生自发形成社会责任心和使命感。在商法学的教学当中,对于商事登记、董事会的议事流程等都可以采取该方式展开。
总之,商法学作为一门重要的法学专业课程,其教学方法也应当是多元化和丰富多彩的。商法学教学质量的提高,是每一个商法学教学人员的期盼。上述针对商法学教学方法的探讨,是笔者在商法学教学过程中的几点感悟和见解。其中的不成熟之处,恳请同仁批评指正。
(注:本文为河南农业大学2009年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农业院校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与教学内容改革研究与实践”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1]赵旭东.商法课程的历史、现状与未来[J].中国大学教学,2009,(9): 22-25.
[2]王卫国,刘丰等.论商法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8,(9):294-296.
[3]李益民.从法律职业化看学科教育中判例教学的必要性[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07,(6):103-106.
[4]岳冰.案例教学法在商法课程教学中的运用[J].新乡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10):135-137.
[5]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9-12.
[6]甄贞.诊所法律教育在中国[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