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颂
(孝感学院比较政治文化研究所,湖北孝感432000)
古代自然法观念中的和谐价值及其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启示
黄 颂
(孝感学院比较政治文化研究所,湖北孝感432000)
在西方政治文化发展过程中,许多思想家为了超越其思想所面临的困境,都以和谐作为基本价值取向,借助自然法这一古老的观念平台,建构其理论体系,阐发其政治主张,形成了独特的“和谐思维”模式,其中的思想要素和思维原则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建设有着有益的启示。
自然法;和谐价值;政治文明;启示
所谓自然法观念中的“和谐价值”,是指思想家以自然法为观念平台在其理论体系阐发过程中以和谐为目标所展开的逻辑理路及其相关的政治社会主张;或者说,自然法观念中的和谐价值系指自然法理论中对倡导和强化人们“和谐”意识或实现共同体的和谐状态具有积极作用的思想要素和思维原则。
西方思想从滥觞就已初现“和谐思维”之端倪。所谓“和谐思维”乃是一种以特定的历史文化时空为立足点,以“和谐”为致思目标,以协和人和社会的关系为核心,以化解或超越“对立或冲突”为路径的思维模式及思想要素。笔者认为,早在古希腊,思想家们就开始探索以和谐为价值取向的自然法研究路径。甚至从某种意义上讲,自然法观念的形成及其研究的持续深入,乃是以“和谐”为其价值指向的。自然法观念史的研究表明,和谐价值客观地存在于西方的政治理性,并在千百年的思想史长河中,如“酵母”一般发挥着重要作用,影响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方向。因此,清理自然法观念中的“和谐价值”,探讨思想家以自然法观念为载体建构人类和谐的主张,对于当代中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古往今来,思想家无不为其所面临的社会矛盾所困而“劳其心智”,从而提出其济民救世主张。“无困则无思”,“困而后思”可谓人类思想史上的一种普遍现象。大凡思想巨匠都有其独特的思维触角和思想视野,有着“思想突围”的勇气和信心,能敏锐地捕捉到时代所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同时,他们所特有的敏锐性也容易将其置于思想的困境,使之与时代和社会之间产生巨大的张力。这种张力既体现为社会自身的不和谐,也体现为思想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和谐。如果说,人类政治理性的发育是以社会矛盾或冲突为“土壤”的,那么,对于政治思想家而言,社会矛盾或冲突则是他们理性思维的“引擎”,其政治致思的直接目标就是超越“当下”的政治社会状态,通过对现实的“理论超越”,消解其“政治视野”中的紧张状态从而走向和谐。
波斯战争后,雅典作为“海上霸主”迅速成为希腊商业、文化和艺术的中心。雅典城邦经济的繁荣和民主政治的实践为个人的发展提供了极大空间,与商业文明发展相伴生的平等自由观念催生着个人主义的发育。人们对作为整体之城邦的精神依赖程度开始下降,“个人”独立于整体的冲动愈演愈烈。哲学上的怀疑主义和生活上的享乐主义不断动摇着个人与社会、公民与城邦之关系的传统基础:怀疑主义的蔓延冲击着人与自然的“传统”关系,并使人们从“盲目自信”走向“夜郎自大”,其结果是人们以其自身的主观意志挑战正义的客观性,“人是万物的尺度”可谓一语道破天机。随着人们自信心的增强,他们逐渐确立了自己的中心地位:人在宇宙之中不是被决定者而是决定者的观念开始弥漫。显而易见,“人的主体性”的恶性膨胀已开始导致道德价值的混乱。此外,享乐主义的泛滥对于人们突破道德乃至法律规范,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可以说,随着雅典经济的繁荣,个人主义、怀疑主义和享乐主义合力“搅乱”了人们的观念世界,导致了社会的不和谐。对于富有责任感的思想家而言,这是一种必须超越的状态。面临社会矛盾和冲突之出路的选择问题,古代思想家的第一反应往往是从人或自然的本质出发进行探讨。
西方自然法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希腊人在对自然的研究中“发现”了自然法。笔者以为,他们之所以把自然作为研究对象,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对自然有着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双重依赖: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是自然的一部分,其行为应该与自然保持协调一致,这一点可以从古希腊的整体主义国家观中得到某种解释;另一方面,他们认为自己与自然有着共同的理性,人的理性本质上与自然是一致的。在古希腊,自然和宇宙是同义语。研究自然,从认识论的角度来讲,就是要透过现象掌握其客观规律或法则——宇宙的客观秩序,消除人与宇宙“奥秘”在心理或观念上的紧张关系。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讲,就是要通过对宇宙客观秩序的把握,增强人们保持与其同一性的自觉意识,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古希腊的自然哲学探讨“多”与“一”的关系,企图从五彩缤纷、变幻无常的现象世界寻找永恒不变的“一”,既是为了求得人们“观念世界”的和谐,也是为了能够在理性的层面上更好地将人自身与自然融为一体。古希腊对逻各斯的探寻,是为了凸显支配人类之法则的客观性及其超越于人类意志的优越性,从而增强人们保持与自然之和谐的主动性。古希腊对正义的探讨揭示了自然法以和谐为旨归的本质内涵,并视之为保障社会和谐的基本前提。简而言之,古代思想家对自然法的研究,是为了找到建立社会秩序的客观依据,从而消除其无序状态,同时也是为了超越其观念世界的困惑,把其灵魂安顿在客观必然之上,从而实现心灵的和谐。
如果说,古希腊人对自然、逻各斯以及正义的探索是古代自然法观念最终得以发育成熟的必然环节,且思想家对这些概念的“赋值”有着明确的现实功利目标,那么,我们有充足的理由说,思想家在这一过程中所追求的是通过对言说对象的认识或解释从而实现其作为人类代言人与自然及社会的和谐之目的。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得到某种证实:从自然观来看,人们往往从其自身对和谐的期待出发理解自然。比如,西方古人相信芸芸众生乃是天父地母交配的结果,这种认识无疑与人们对男女“性和谐”的感受相关联。除了“性之喻”,古人还把为人类所独有的特性“强加”于自然,从而“揭示”人与自然之和谐统一的本质。比如说,在古希腊相当长的一个时期,人们认为神是宇宙的心灵或理性,万物都有生命并充满了各种精灵,灵魂是遍布于一切生物之中且具有轮回属性的实体。[1]18在古希腊人的眼里,自然是一个巨大的生命机体,因此它所有的运动都是有其自身目的并受理性引导的生命运动。这个有生命和思维的大躯体禀赋着灵魂和理性。[2]122笔者认为,人们持有这种观念,除了认识水平低下的缘故,恐怕还不能排除这样一个动机:人们企图通过与自然“套近乎”,消除人与自然之间的“隔阂”,从而达到与自然融洽之目的。从逻各斯的观念来看,人们用心智对其进行探索也是出于与自然或宇宙保持和谐的动机。逻各斯被认为是在一切变化和矛盾中唯一保持不变,位于一切运动、变化和对立背后的规律,是一切事物中的理性,是万物据以生成的依据。正是因为这种理性的存在,由一系列相对性要素所构成的体系中自然保持着协调和均匀的关系,这种“协调”、“均匀”还被视为音乐、医学、物理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根本原则。人们只要把握了逻各斯,就能够摆脱无序而与自然相融合,从而过一种和谐有序的生活。无论这种看法的客观真实性程度如何,但显而易见的是,人们探索逻各斯的过程始终贯彻着对和谐的追求。从关于正义探讨的角度来看,和谐一直作为其基本价值被坚守着。“人是万物的尺度”乃是“人类中心论”的典型命题。在“人类中心论”时期,感觉主义、相对主义和怀疑主义等思潮的肆意泛滥挑战着传统“清规戒律”至高无上的地位,正义问题便成为古希腊晚期的中心话题。有人认为,正义所满足的是强者的利益,正义就是强权。此类命题显然与“协调”和“均匀”的原则相颉颃,也与人们对和谐的“偏好”相违背。笔者认为,“正义”无论是作为“实然”的描述,还是作为“应然”的界定,当其所指只是“强权”及“强势群体”的利益,就不可能被某个社会共同体普遍接受,因为它与人们关于自然秩序之“协调”、“均匀”的基本原则(尽管这可能只是人们的一种愿景)相悖,只能起到“离间”社会的作用。也正因为如此,关于“正义”的这种偏激定义并没有成为思想史的主流。与此相反,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所倡导的“关系和谐正义论”,被认为是继古希腊早期以来的传统。[3]47-52作为古希腊政治思想的传播者,西塞罗阐发了这一观念,认为宇宙的各部分因其自然的协调一致而维持着自身的统一性,如果人类能够依照其自然维持其协调性,那么“便可以过神样的生活”。[4]281在西塞罗看来,整个宇宙由神明统治,人与神明有着共同的理性和德性,且在这一问题上人与人之间毫无区别[4],一个人只要“圣洁地敬奉神明”,就不仅能保持其身心的和谐,同时也能保持其同宇宙之间的和谐。这里,我们显然能看到他在和谐价值的坚守上与亚里士多德的一脉相承。[5]14-15
追求和谐乃是许多伟大思想家政治致思的根本动机。自然法观念史的研究表明,在以和谐为价值取向而拓展思维路径,提出政治主张、丰富思想要素、构建思维模式等方面,古希腊哲人做了许多开创性工作,从而使“和谐思维”成为自然法思想家政治理性的原初特色。依据柏拉图的理念论,正义的“所指”有两个最基本的方面:对于个人而言,欲望、激情和理性都能执行与其本性相当的职能,也只有这样,人自身才能保持其和谐状态;对于社会或城邦而言,统治者、护卫者、劳动者“各就其业”,安分守职,互不串岗,社会就能和谐,城邦才符合理想。亚里士多德不是从理念而是从城邦的实际及人的理性出发提出其实现和谐之主张的。与他的老师一样,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的秩序是灵魂统治肉体,理性节制情欲,并依据理性在人的灵魂中所占的比重,将人划分为三六九等,主张给予每一等次以等值的“待遇”。他强调,国家的财富应该更和谐地分配,尽量避免不同等次间的大幅差距,否则就会导致社会矛盾。[6]112他并没有把灵魂与肉体、理性和情欲绝对分开,在其政治制度设计中,他充分考虑到了财富(情欲的对象化)与权力(理性的对象化)之间的关系,所以他倾向于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因为巨富和赤贫均不是人们保持其理性之最佳状态的物质基础。在政治生活中,与自然相一致的是,人依据其理性的多寡而成为统治者或从属者。他也认为有些人因缺乏理性所以天生就是奴隶,如果给予奴隶以自由人的待遇,就违背了自然,破坏了和谐。因此,在其自然法观念的“观照”下,同一城邦中奴隶制与民主共和制是完全可以并存互补的。他主张有限的平等,因为富于理性的主人对理性极其匮乏的奴隶实施统治,以及具有相同理性的公民轮番执政都是符合自然,因而是顺理成章的。
我们说,和谐与自然法观念结下了不解之缘,还可以从希腊化时期不同哲学流派关于个人幸福的主张中得到某种印证。伊壁鸠鲁学派主张突出“个人中心地位”,以个人感觉和心智为“尺度”的快乐主义,认为快乐是唯一的善,人应该根据自己的感觉和心智享受快乐。自然法的权威地位在这种所谓的“快乐主义”中已被忽略。哲学史家认为,伊壁鸠鲁学派或许“从未有许多人追随其后”。而斯多亚学派则不然,其“从者如云、影响甚广”。究其原因,笔者以为这一学派在倡导个人幸福时,继承了古希腊的主流思想传统,主张德性至上的快乐。所谓德性就是依理性、依照逻各斯而生活。他们所谓的幸福,就是向逻各斯敞开自己,使其灵魂符合宇宙的和谐秩序。也就是说,个人在追求其自身快乐时,必须保持自己与他人及社会之间的协调,尊重其他作为理性存在的个人和社会。
斯多亚学派的这种“和谐思维”原则被西塞罗发扬光大了。理性至高无上的价值被西塞罗当作其“和谐思维”的基础和前提。在他看来,由于宇宙中客观存在着的理性或神明,以及人们对这种东西的分享,故而不仅人与人能够相互理解并和谐相处,而且人与神也能够心灵互通,融洽共存。由于人们共同分享着理性或神明,所以他们本质上具有共性,这既是人类平等的基础,也是人类可以和谐相处的前提。人作为有着逻各斯之火花的个体,其共性在于:“追求一切本身即是正确和高尚的东西”,这就是与自然保持和谐。“自然”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和谐秩序,是一切法的来源。如果把正义定义为对法或人民决议的服从,那么,它必须附加一个绝对的前提,即法或人民的决议是源于自然的。抽象的理性在人的社会实践中体现为德性,作为自然之中某种原始的完美表现的“德性”乃是人们进行善恶美丑是非判断的最高且唯一的依据,一个人要想保持自己身心的和谐,一个群体要想保持其内部的和谐,就必须服从这种摆脱了世俗功利及“意见”纠缠的德性。在西塞罗看来,作为正义之本质的德性本身具有至高无上性,它与人们所追求的和谐互为表里,而一旦正义被当作实现某种世俗功利目标的手段,它与和谐之间的内在关系就会遭到破坏,正义也就不复存在了。所以,他指出“为正义寻求报酬,这本身便是最大的不正义”。根据他的推理,自然法要求人们“圣洁地奉行神明”,即确保与自然之理性保持一致的心灵对肉体的绝对统治权,这是个人保持其自身和谐的前提,这种和谐的实现有赖于个人道德境界的升华。为了保持共同体的和谐,统治者的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让公民们一开始就树立这样的信念,即一切事物均由神明们统治和管理,一切均按神明们的决定和意志而变化”。这里的所谓“神明们”其实就是“铭刻”在人们心上的自然法。根据西塞罗的逻辑,自然法之外没有真正的秩序,因为人民置自然法不顾而根据自己的意志所通过的法规“并不比强盗们根据自己的意愿作出的决定更配称为法律”。如果连起码的社会秩序都没有,又何谈社会和谐呢?从个人来讲,如果一个人受其肉体操纵,任凭利欲践踏其德性,他只能沦为奴隶,而不能作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因为理性是人们参与公共生活的“资格证”,也是人们保持和谐的“必备品质”,而真正的理性乃是与自然之神明一致的。根据笔者的研究,西方自然法观念发展到西塞罗时期,其主要内容已臻清晰,即对生命的尊重,对平等与和平的维护,政治共同体之所以必须以此为中心强化和协调其相关职能,是因为这些原则的坚守直接关系到个人身心的和谐以及社会和谐。当然,作为政治家的西塞罗,并没有抽象地贯彻自然法的基本原则去建构人人平等的政治乌托邦,而是从人类社会的实际出发,一方面主张个人应该平静地接受命运的全部判决,即承认惟有存在差别,社会才能正常运行和向前发展这一基本事实;另一方面,他强调不伤害别人和信守诺言,作为自然法的基本要求,不因政制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也因为它们是构成个人身心和谐以及社会和谐的基本要素。
首先,坚守和谐价值是思想家回应社会矛盾、解决社会冲突的基本态度。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及西塞罗等伟大的思想家,都处在社会剧烈变革的“拐点”。尽管其政治主张各不相同,但他们至少有一点是共同的,即以自然法观念为平台进行“制度设计”时坚守着“和谐”的价值取向。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与我国古代孔圣的主张有着质的共同点。他们无一例外地承认了社会的层级差别这一现实,同时又致力于在不同层级之间构建和谐关系的政治哲学思考。这一点对于我们当今中国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启示在于:正视当今中国社会各种“差距”这一现实及其在中国国情中的合理性和在中国社会演进中的历史必然性。要通过意识形态的建设化解或缓和社会群体之间因为物质利益的差别而形成的心理或观念上的对立和冲突,在通过收入分配政策和格局调整以缩小不同社会群体的收入差距的同时,要通过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制度的不断完善,发展不同等级或利益集团之间的和谐关系。也就是说,我们一方面要从物质层面上缩小乃至消除“差别”,另一方面还要致力于精神层面,培养公民的政治理性,引导他们理性地对待经济社会“不平等”的客观现实。在这一方面,中国和西方都有着丰富的文化资源可资利用。我们应该着眼于当代中国国情,融中西传统文化之精髓于一体,构建有利于培育和发展国人的“和谐心态”,把和谐中国乃至和谐世界的构建作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实践归宿。其次,坚守和谐价值的主要着力点是安顿“个人灵魂”,并引导社会在理性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其自身的和谐。从西方古代自然法观念的整体形态来看,对和谐价值的倡导主要针对两个方面,即个人和社会,或公民和国家。在古代自然法思想家看来,和谐即自然,自然即和谐。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重视以等级和谐为基础的城邦秩序建构。他们以个人的“理性储量”及其在个人精神存在中所发挥的作用为切入点引导人们“安分守己”,强调人们的“天职”意识,在“等级互补”中实现社会和谐,并认为城邦的制度安排应该以此为出发点;西塞罗强调个人的和谐,将个人理性与宇宙神明的一致视为人作为社会动物的至高德性,个人的身心和谐在于超越世俗羁绊而使道德升华到与宇宙-逻辑相融合的境界。这些给我们的启示是:我们的政治制度安排应该强化其保障“人尽其才”的功能,努力形成有利于不同的天赋竞相发展、相得益彰的格局和风气。同时,要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与政治文明建设有机统一起来。精神文明建设应该高度重视个人的和谐,在大力提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要关注社会个体的身心和谐。必须以民生的改善为切入点,着眼于个体的身心和谐深化精神文明建设的内涵,完善其内容和形式;要正确引导人们主体性的发育,有针对性地加强社会心理的疏导,不断满足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从不同的角度、以不同的方式维持和巩固“理性”或“良知”对个人和社会意识的优势地位。第三,尊重现实并超越现实是自然法思想家坚守和谐价值的基本政治思维原则。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生活在古希腊城邦制度开始“式微”并走向瓦解的时代,他们的“理论重建”都以尊重现实为“掩体”,以和谐为导向,以重建城邦为目标。柏拉图“理念论”的内在逻辑支持了他以等级和谐为基础的“哲学王“治国主张;亚里士多德以“和谐”为价值取向提出了其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共和政体主张;西塞罗从人类理性平等出发,寄希望于通过“混合政体”对不同等级进行整合,企图在政治制度层面上维护社会和谐。这些观点给我的重要启示在于:尽管平等是人类社会不懈的价值追求,但在特定的历史文化时空中并不一定是“和谐政治制度”安排的充要条件。因此,我们在努力实现公民的政治平等和法律平等的同时,应该客观理性地看待经济和社会的“不平等”。当今中国社会利益群体的分化明显,社会矛盾在加剧。在这种情势下,和谐社会之目标的实施对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提出了更为严峻的挑战。只要我们坚持民生取向,为了“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进一步调整税收、住房、医疗、教育等政策,保障弱势群体更多地受惠于改革发展的成果,合理地缩小不同利益群体的收入差距,同时,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在社会的“底端”强化党组织、公权力和社会自治组织的良性互动,突出基层治理的社会服务功能,疏通利益诉求及信息反馈渠道,在经济社会存在着“不平等”的状态下仍然是有可能实现社会和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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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Western political culture,many thinkers,confronted by puzzles or troubles,set up their political theories with hormony as their basic value orientation in their explanation of natural law,during which the harmoy-thinking becomes more and more obvious,and some of its elements,as the core values,are inspiring in our construction of the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the present China.
Key Words:natural law;harmony value;political civilization;revelation
On the Value of Harmony in the Ancient Concept of Natural Lawand its Revel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Political Civilization in Present China
Huang Song
(Institute ofPolitical Cultures,Xiaogan University,Xiaogan,Hubei432000,China)
DF08
A
1671-2544(2010)04-0083-05
2010-01-30
湖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2008d119)
黄 颂(1963— ),男,湖北汉川人,孝感学院比较政治文化研究所教授,法学博士。
(责任编辑:胡先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