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愫襄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休闲消费的伦理思考
倪愫襄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休闲消费是指人们在休闲活动中物质与精神产品的消费。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休闲消费的规范一方面是对休闲消费提供者即商家提出的道德要求,包括信用、服务、安全、合法等要求;另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的道德规范,包括守文明、健康、适度等原则。
休闲消费;伦理原则;行业;消费者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与公众消费水平的提高,不少消费者已从温饱型消费迈向享受型消费,从以物质消费为主转向以非物质消费为主,以日常消费的传统形式转向以休闲消费为引领的现代消费模式。休闲消费是指人们在工作之外对休闲消费行业所提供的物质产品与精神产品进行消费的文化活动。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休闲消费的伦理原则一方面是对休闲消费提供者即商家提出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是对消费者的道德规范。
一
对休闲消费的伦理思考,必须首先明确伦理的内涵,才能把握休闲消费的伦理规范的对象和内容。
“伦理”一般则指处理人们之间不同的关系以及所应当遵循的各种道理或规则。这就是说,伦理一词的特定含义是指关于人伦关系的道理。在我国古代文献中,“伦理”的“伦”字就有群、类、序等意思,即“伦,从人,辈也。”“伦”就是指人们之间的伦常及辈分关系,也即是表示人们之间的某种特定关系,而这种特定的关系显然是客观的、社会的。“伦理”的理”则有道理、规律的意思,而“理”所指的规律不仅是事物的客观规律,更指事物的“应当”之规律和规则。从词义上看,英文伦理(ethics)一词渊源于古希腊文ethos,含有风俗、习俗、道理等意思,在西方,道德与伦理在词义上大致相通。但在思想家那里,对道德与伦理概念之间的差异已有所关注。如从亚里士多德的研究来看,他认为道德主要是个人修行和关涉人生幸福的问题,而伦理则主要涉及一定的关系,主要是政治关系。亚里士多德虽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分未加详细说明,却也给后人不少启示。到了黑格尔那里,不仅在概念上对道德与伦理的区别做了明确的说明,而且还把道德与伦理放在伦理学的不同层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黑格尔看来,道德就是主观意志的法,即“道德的概念是意志对它本身的内部关系”,[1](p115)善与良心从属于道德的范畴。而“伦理性的东西就是自由,或自在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并且表现为客观的东西,必然性的圆圈”。[1](p165)黑格尔对道德与伦理概念实质的区别的把握,即道德是主观的,伦理是客观的,可以说真正把握了道德与伦理的区别。伦理更侧重“伦”的一面,即强调人伦关系,由人而构成的关系可以说都是伦理关系,而这些关系对于现实的人而言无疑是外在的、客观存在的。道德则侧重“德”的一面,即内得于己的一面,也即要将伦理客观化的道理、原则内化为内在的规范和德性。以往在道德问题上,我们常常强调个体道德修养,因此特别强化了道德的地位,而忽视了道德的伦理基础。如果只讲道德、不讲伦理,恰恰是舍本求末。从这一意义上讲,休闲消费的伦理要求不单是对个体消费者的道德规范,更包括休闲消费行业的道德约束。也就是说,休闲消费伦理如果仅限于对休闲活动的消费者进行道德约束是片面的,如果不将休闲消费所涉及的行业、商家纳入休闲消费伦理的视野,单靠对消费者的道德规范,是难以建立起有序的休闲消费环境的。
另外,仅将伦理理解为实体性的社会关系是不尽全面的,它更主要是“由关系双方作为自觉主体本着‘应当如此’的精神相互对待的关系。”[2]伦理的“理”是以“应当”的意识对现实关系的总结,而承担“应当”的形式和载体的主要是道德这一特殊的社会形式。如果说“伦理”的“伦”侧重人伦关系,是实体性的范畴,那么伦理的“理”侧重“应当”的意识和道理,是主体性的范畴。所以,伦理虽然体现的是一种应然性的价值,但又不能完全脱离现实关系,否则伦理会变成空中楼阁。从这个意义上讲,休闲消费伦理主要是调节休闲消费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在调节相互关系中把握休闲消费行业和消费者的具体道德规范和要求。“休闲消费可以从多个角度进行分类:以是否支出货币为标准,分为支出性消费和非支出性消费;以消费场所为标准,分家庭居室内和居室外休闲消费;以国界为标准,分国内休闲消费和跨国休闲消费;以消费档次为标准,可分为高中低等级别的休闲消费;以对身心健康是否有益为标准,分为健康型与有害型休闲消费;以内容为标准,可分为保健型消费、美容型消费、餐饮型消费、娱乐型消费、消遣型消费、情感型消费、知识型和增智型消费、综合性消费。”[3]无论何种休闲消费形式和内容,都应该有伦理的要求和调节。在休闲消费所涉及的伦理关系及关系之内的各个环节都是伦理要调节的对象,有需要在把握客观的现实关系的基础上,设立应该要做到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要求。
综上,对休闲消费的伦理之维,既包括休闲消费行业的伦理法则的制定和思考,也包括对休闲活动的消费主体即消费者的道德制约和把握。概括而言,休闲消费的伦理是对休闲消费活动的提供者和使用者的社会关系的应然性制约和调节。
二
休闲消费不论是物质的消费还是精神消费,在现代社会都主要由休闲消费行业来承担。休闲消费活动也就成为通过休闲消费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买卖行为而实现的经济活动方式,因此协调休闲消费行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道德要求,就成为休闲伦理要调节的主要内容。由此,信用、服务、安全、合法等原则就成为休闲消费中约束商家的重要伦理原则。
信用是休闲消费行业伦理的重要原则。诚实与守信既是社会道德的准则,也是消费伦理的主要原则。信用的要求就是诚实无欺,恪守信用,是规范商家与消费者关系的基本法则。在中国古代“信”是与仁、义、礼、智相并列的道德准则,强调在人际交往和社会交往关系中要恪守信义,坦诚相待。特别是在传统儒家伦理中,十分强调“信”的为人准则。孟子认为,“善人也,信人也”(《孟子·尽心下》),一个人之所以称为善,应该是发自内心地诚信与充实,因此,儒家主张“君子诚之为贵”。(《中庸·第二十四章》)在诚信的伦理传统引导下,诚信也成为古代商人的基本道德标准和处世准则。管子就认为不守信用的人不得经商,“是故非诚贾不得食于贾。”(《管子·乘马》)在中国传统观念中,“诚贾”、“良贾”实际上就是指诚实守信的商人,诚信也就成为商贾的立身之本。当然,由于传统社会商品经济的不发达,诚实守信还只限于商人的个体规范,难以成为商业行业的行业准则。另外,传统的信用观念主要是以个体修养和自律形式起作用的,并无外在的制约和惩罚,因此也难以成为社会成员或商贾的普遍行为准则。而现代市场经济实际上也是法治经济,诚实守信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和契约关系,需要通过外在的、惩罚性的手段来强化伦理信用观念和行为的养成。因此,对今天的消费伦理而言,信用不仅是商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消费者的利益体现。目前休闲消费市场还存在各种问题,其中“信用”问题尤其突出,如旅游消费中的宰客、甩客现象时有发生;娱乐场所提供的消费品以次充好、价格欺诈等行为也时有报道;健康美容消费也存在虚假宣传、质量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休闲消费的质量和水平,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因此,从休闲消费者的角度来看,需要从法律和制度上确立信用至上、信誉至上的商家消费伦理原则,真正做到诚实无欺、买卖公平、货真价实、真诚服务。信用可以说是商家的生命,有了良好的信誉才会赢得效益,不讲信用就会失去市场、失去效益,失去消费者的信赖。作为从事休闲行业的商家而言,一定要牢记信用不仅是商业伦理的基本要求,而且也是企业能够立足市场的根本。
服务是休闲消费行业伦理的必要原则。休闲消费行业的实质就是服务,服务消费者是休闲行业的突出特性。满足消费者的需要,让消费者满意,是休闲消费行业的宗旨。消费者作为休闲活动市场买方的行为主体,是对休闲消费行业标准的最主要和最终的评判者,消费者的消费行为直接决定着休闲消费行业的销售额和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从这一意义上来讲,顾客就是上帝。所以,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和道德规范就是服务原则的最基本的内核。由此,商家要确实树立起服务至上的理念,尊重和维护消费者的权利,尽最大可能满足消费者的需要和要求。具体而言就是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环境,接受消费者的咨询与监督,保证产品的质量与安全,尊重消费者的选择,做到价格公道、买卖公平等。“服务至上”的伦理原则,不单单是就服务对象而言的,还包含对服务方式和服务环节的要求与规范。在服务方式上,要求商家及其从业者对消费者作到主动、热情、耐心和周到服务,态度和蔼,服务热情,语言亲切,讲究礼节。在业务接待中,还应主动接受消费者的咨询和意见,耐心细致,做到百问不厌、有问必答。此外,还要处处为消费者着想,周到服务,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宽松的氛围,体现休闲文化所要求的惬意、安详、和谐的意境,让消费者真正体会到休闲消费的乐趣,为消费者创造出一个轻松、舒适、方便、满意的休闲文化环境。
安全是休闲消费行业伦理的基本原则。安全消费是休闲消费伦理的基本要求,也是关系到消费者生命财产的重大伦理问题。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深入开展平安创建活动,改革和加强城乡社区警务工作,依法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4]在休闲消费行业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生命第一的意识,为消费者提供安全健康的休闲消费环境。在食品安全方面,要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健康,防止假冒伪劣产品的使用和销售,保障提供的餐饮服务的卫生条件,符合餐饮卫生安全标准;在环境安全方面,要保障提供的休闲场所的安全、设施的安全、消防的安全等,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保健安全方面,要保障保健器材和产品的安全,杜绝健康隐患,杜绝虚假宣传,提供的健康产品或美容产品等要有检验合格证,保证消费者使用的安全;在旅游安全方面,要以保证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头等大事,杜绝安全隐患,时刻以消费者的利益为出发点,切忌因贸然行事而发生不必要的生命财产损失。总之,消费安全是休闲行业的重中之重,只有安全的消费才能保证休闲行业的持续发展,也才能真正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合法是休闲消费行业伦理的底线法则。市场经济作为契约经济的主要特点,就是以法律形式来保障交易主体之间平等竞争的地位和权益。市场经济要求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依法律而活动,依法来调节各种社会关系,因此合法就成为休闲消费行业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在市场经济中,我们确立一个具体的休闲消费行业是否诚信、是否公道,一个最直观、最基本的标准就是是否合法,即以法律为依据。也就是说,进入休闲消费行业的商家必须是合法经营,有合法的经营执照和经营范围,不能做有悖法律的活动。诸如提供危害健康的物质产品、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行为,在休闲场所提供卖淫嫖娼、吸食毒品、聚众赌博的违法犯罪的商家,在合同中存在欺诈、违约等现象,都是违法的行为,是必须要予以法律制裁的。如娱乐行业要遵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在食品经营上,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在消防管理上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在出售产品中,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只有营造一个合法、守法的休闲消费环境,才能为休闲消费行业的诚信经营、公道买卖、公平竞争的道德要求提供坚实的基石。因而,休闲消费行业在经营手段、方式、产品、服务上合法、守法,是休闲消费必须的伦理要求。
消费伦理原则对休闲消费行业的约束还有许多重要内容,而自由、信用、服务、合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主要规范。只有在自由、信用、服务、合法的伦理原则引导下,才能真正促进休闲消费行业的有序和谐发展。
三
休闲消费伦理不仅是对客体休闲消费行业的规范,更是对休闲消费活动中的主体即消费者的道德要求。其中科学、文明、健康、守法是休闲消费个体伦理的原则与基础。
首先,“科学”是休闲消费个体伦理的重要原则。科学消费要求休闲活动不仅要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要符合人自身发展的规律。从社会方面来看,休闲消费一方面要与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要按照经济规律保证生产资源的积累和扩大,防止个人消费量超过对生产的投入量而影响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休闲消费行为还应以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为原则,防止由于消费方式的不当和消费的过度增长造成的对资源的掠夺和生态的破坏。同时科学的消费要求休闲消费活动也要符合人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消费活动虽然主要体现为一种经济活动,但其本质更是属人的社会活动,也就是说消费活动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人的发展需要。就个体而言,科学消费首先是指消费要适应个体的生理需要和心理需要,为个体成长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精神条件,既不要过度节俭影响身体的健康,也不要过度奢侈影响心理的健康。其次,科学的消费要求消费者依照自己的经济水平和消费能力进行合理支出。休闲活动是人全面发展的体现,休闲消费也是经济的增长点,但是如果不顾自身的经济条件盲目地追求高档享受,也会使自己的生活陷入困顿从而不能满足自身发展的需要。因而,按照自己的经济条件和经济能力进行消费才是科学的,消费也才能有持续性,才能是持久地保障自身需要的满足。另外,在消费方式、手段上也要讲求科学和规律,以符合身心的健康发展和自身的全面发展为标准进行消费,才能真正做到科学消费,保障消费符合社会利益和自身利益。
“文明”是休闲消费个体伦理的核心内容。首先,文明消费要求休闲的物质消费与精神消费的统一,既重视物质需要又讲求精神需要。在休闲消费活动中,消费的内容一部分是物质产品的消费,物质产品消费水平的提高,也是现代文明的进步的表现。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在休闲活动中,文化、学习、艺术、休闲、娱乐等精神生活的消费日益增长,提高文化素质和加强精神修养成为休闲消费的主要目的,这本身就是文明消费的体现。其次,文明消费不仅表现在休闲消费内容的文明上,而且还体现在消费方式和手段的文明上。比如在健康娱乐方面的消费,可以选择旅游、健身、郊游、远足等形式来进行,既可以以个体的方式展开,也可以采取团队的形式进行。即锻炼了身体,也陶冶了情操。比如在文化消遣方面的消费,既可以选择看电视、电影,也可以选择看书、看报,既可以选择上网游戏,也可以朋友聚会,既可以看比赛,也可以听音乐会等。比如在满足精神需要的消费方面,既可以选择参加培训的方式,也可以选择听讲座的方式,既可以采取游学的方式,也可以采取自学的方式等等。选择文明的消费方式,对促进文明的素质有着极大的帮助。此外,文明消费也是理性的消费过程。文明消费不仅反对一味地压制消费和限制消费的行为,也不提倡非理性地无节制地进行消费的消耗。文明消费在尊重个人自由选择权利的基础上,倡导消费内容和消费方式的理性抉择。消费者应根据自己的能力、收入和计划,有选择有目的地挑选休闲消费的内容与方式,这是道德进步的体现,更是消费文明的内在要求。
“健康”是休闲消费个体伦理的前提要求。健康消费不仅指消费行为对身体的有利性,也包括消费过程和形式的健康。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不是任何消费都是合理的,一些不正当的或过度的消费首先会使身体的健康受到危害。近年来不断增长的现代“文明病”,主要原因就是不当消费、消费过度和营养过剩带来的。人的消费方式并不仅仅是肉体生命的满足方式,不能将休闲消费仅仅停留在满足人的生理欲望的活动上。休闲消费对于个体而言,更是促进个体自由发展的手段。因此,在休闲消费方式和结构上,选择适合生理健康的消费结构和方式,不仅是人作为生命存在物所必需的要求,也是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发展自我的前提。此外,从休闲消费内容和方式上也要讲求健康与正当,自觉抵制不健康的消费心理和消费方式。健康的消费心理就是克制虚荣、攀比、盲目的消费心理和意识,倡导文明、理性、合理的消费观念和意识。健康的消费方式就是要克制纵欲、无度、放任、违法型的消费方式,倡导合理、适度、正当、合法的消费行为。不健康的消费行为不仅会给自己的利益带来损害,也会给社会和他人利益带来损害,甚至会恶化风气和破坏社会秩序。特别是在文化娱乐性消费方面,要抵制下流、媚俗的消费方式,选择思想健康、格调文明的消费形式。只有保证生理和心理健康的消费活动方式才是真正健康的消费,是合理和合乎道德要求的消费方式,也才是我们所提倡的健康的休闲消费。
“适度”是休闲消费个体伦理的基本尺度。适度消费就是指消费的合理和守法。合理消费的具体要求就是节俭有度、奢侈有度。从节俭有度的角度来看,节俭也要合理适度,不能一味地“尚俭”。一方面,节俭不是禁欲,不是一味地不讲享乐,因此,节俭到对消费欲望的过度限制也是不合理的。过度节制消费不仅对个体发展是不利的,而且对于社会经济发展也是无益的。另一方面,节俭有度要求依据个人的收入、经济状况和能力发展适度地进行消费,既是维护个体发展的需要,也是社会生产的发展和增长的需要。从奢侈有度的角度而言,奢侈消费也要合理有度,不是一味地“尚奢”。一方面,过度消费、盲目消费和奢侈消费,不仅带来环境和生态问题,而且影响经济发展的秩序和生产结构的合理,而且也会对个人的身心健康带来危害。所以,休闲消费不是无条件、无节制的,而是要符合社会发展和人类共同利益的需要。另一方面,适当地奢侈和享乐也是符合休闲消费伦理要求的,在社会法律、道德的范围内的消费都是允许的。总之,在消费伦理要求上,不是节俭的就是合理的,奢侈的就是不正当的,只要做到正当的适度,二者都具有合理性。守法的消费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消费活动,不做违法的休闲活动。诸如涉黄涉毒的行为、违反合约、合同的行为、敲诈、勒索等行为都是法律所明文禁止的,是消费者不应该有的行为。做一个合法的消费者不仅要遵守消费者权益法和相关经济活动的法规,还要遵守一个公民应具备的法律规范。在休闲场所遵守公共秩序,维护公共环境。总之,只有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和素质,才能合理适度地进行休闲消费活动,才能维护基本的社会秩序。适度的休闲消费伦理观,是指导个体休闲消费的基本观念,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和个体发展的合理的休闲消费观。
休闲消费行业和消费者双方进行伦理规范和调节,是对休闲消费进行较为全面的伦理思考的结果。相信休闲消费行业和消费者对安全、信用、合法、文明、健康等伦理要求的实施,会对和谐的休闲文化的建设起到有益的推动作用。
[1][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2]宋希仁.论伦理关系[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0,(3).
[3]http://news.xinhuanet.com/travel/2006-05-03/cont ent_4504878.htm.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2007-10-15.
B821
A
1003-8477(2010)02-0094-04
倪素香(1965—),笔名倪愫襄,女,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 高思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