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局长 董志刚
利用“整体作战法”成功侦破“2·28”故意杀人案的启示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局长 董志刚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全警联动,47小时快速侦破“2·28”故意杀人案,以实际行动彰显了“整体作战”的巨大威力。
受害人王某某,男,41岁,农民,住淮滨县邓湾乡邓湾村胡庄组。犯罪嫌疑人孙某某,男,40岁,农民,住淮滨县邓湾乡邓湾村胡庄组。
2010年2月28日中午,犯罪嫌疑人孙某某到王某某家门口的稻田里倒污水,王某某上前阻止,与孙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劝开。孙某某回家后对此事记恨在心,当天夜晚七点半左右,酒后从家中携带一把西瓜刀到王某某家门口,将正在解手的王某某用刀捅死后潜逃。
命案发生后,淮滨县公安局全力投入命案侦破工作,按照“立足本地、由内到外、逐步深入”的侦破思路,以案发现场为中心,对犯罪嫌疑人潜址开展地毯式摸底排查。把排查嫌疑人的社会关系作为重点,一方面对重点亲属实施24小时监控,守株待兔;另一方面对非重点亲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争取为侦破工作提供有价值的线索。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2010年3月2日19时,淮滨县台头乡贺店村该嫌疑人妻姑的孙子何某给专案组民警打电话,反映嫌疑人已到其家中。侦查人员立即向指挥部领导汇报。我亲自带领民警赶赴何某家中,将正在吃饭的嫌疑人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交代了2010年2月28日夜持刀捅死王某某的犯罪事实。经过47小时的艰苦工作,“2·28”故意杀人案成功侦破。
案发后,淮滨县公安局立即启动“命案侦破快速反应机制”,启动全县天罗地网卡点,刑侦民警在15分钟内赶至案发现场,在现场成立“2·28”命案侦破指挥部,同时将案件情况向信阳市公安局汇报。各部门快速反应,迅速在全县形成层层包围圈,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包围圈内,也为案件侦破赢得了有利时机。
案件发生时虽正值元宵佳节,但命案就是命令,我们在现场成立了以局长为指挥长,其他党委成员为副指挥长的命案侦破指挥部,案件一日不破,指挥部一日不撤。同时,信阳市公安局姚炳育副局长、邸世忠支队长受李市长指派,带领侦技民警连夜赶赴淮滨指导侦破工作。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是侦破案件的重要保证。
命案发生后,经初步调查访问,嫌疑人系死者邻居孙某某,但已潜逃。据此,专案组判断此案系因邻里纠纷引发的报复杀人案件,为下一步的侦破工作指明了正确方向。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挥下,我们重点采取十项工作措施,涉及卡点、排查、访问、布控、协查、后勤保障和督察方面等。各项侦破工作部署得细致、全面是侦破案件的关键。
专案组汇集了刑侦、技侦、治安、网监、交警、装财、督察等多个警种,在侦破过程中,交警部门在全县各道路口设卡盘查,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技侦、网监部门通过网络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严密监控和网上通缉;宣传部门通过新闻、网络进行悬赏宣传;后勤保障部门全力做好车辆、装备和经费等后勤保障工作;督察部门对侦破工作进行跟踪督导,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各警种积极发挥职能优势,严格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侦破合力,以联动责任,带动公安机关整体作战能力的发挥。
110指挥中心在接到群众报警后,立即向局领导汇报案情,指令辖区派出所赶赴案发现场,启动全县天罗地网卡点,对过往车辆和行人进行盘查,集结全局警力,这一系列的汇报和部署在瞬间完成。局领导听取汇报后,带领刑侦、技术等主要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赶赴案发现场,成立专案组,对参战人员进行分工。利用“整体作战法”进行所有的工作部署,集中体现了一个“快”字。
“整体作战法”要求夯实一把手责任,一把手负总责。“2·28”命案发生后,我作为公安局局长自始至终在命案现场指挥侦破工作。市公安局局长李长根高度重视案件进展,指派警力指导侦破工作,市公安局副局长姚炳育亲自到现场对案件侦破进行部署,指挥侦破工作。各级领导对案件的高度重视,极大地鼓舞了士气、坚定了必胜的信心,是“整体作战法”在实战中的具体体现。
在“整体作战法”的具体运用中,我们要求各部门立足职能,着眼打击犯罪的实战需要,着力突破警种、部门工作间的壁垒,把各警种的优势集中起来,实现警力上的整合。在侦破命案中,各警力迅速集结,以实现技术力量、侦查力量和后勤力量等多种力量的整合,充分发挥整体作战在警力整合方面的优势。
人力资源是合成作战的主导因素,警务装备是合成作战的物质基础。我局在利用整体作战打击犯罪格局中,把相关警种、部门的人力资源和警务装备集中起来,以满足需求。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扩大资源共享的深度和广度,切实为打击犯罪工作提供及时高效的信息支持,实现警力、信息、技术和装备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利用公安机关的有限资源。